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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七(第七帖)

  因明自共相之事。
  断云。若因明中所说二相亦有四对。一体义对(至)更无别体(云云)。
  寻云。因明体义对即内明体义对也。以三科法为自相。苦无常等为差别也。局通对即体义对者。如我是思。岂我为自性思为差别。亦是此对耶。
  又总别对与言陈意许对。有何差别耶。
  又言陈意许对可通正比量。何必限四相违所违量耶。依之疏下卷云。
  又虽违有法及别义者。有法之言显有法差别欤。若自相欤。若意许者。次文云及别义。是何耶。不可云法差别名别义。下文云如法差别为例之故也。若言陈者。名二差别相违之因之文如何耶。
  先德义如别纸抄之。
  因明与经二相不同之事。
  断云。问因明所陈不过经中自共二相如何说与经义有别。答有三义别(至)故有差别(云云)。
  寻云。若依此释。局通对自共相。体义不定欤。岂与前后对有差别耶。况上文。因明体义对。即经论四门中第一对也(云云)彼既体义决定。何今云然体不定耶。
  又前所说者不必须通者。可有有法贯通喻之义欤。
  问论云。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文)有法对法。能别对所别。若云极成有法者。可云极成法宗。若云极成能别者。亦可云极成所别。如何如此云耶。
  疏云。问○又复不以法及有法。能别所别相对为名。而各举(至)理实无咎(云云)。
  明灯抄云。二灯二炬二影二光等者。大毗婆沙论第九十六卷云○复次欲现二门二略。二阶二蹬。二炬二明。二光二影故作是说(已上论文)蹬(徒亘反。去声)灯(丁恒反。平声)案云。婆沙意者。二门二略以为一双。二阶二蹬以为一双。二炬二明以为一双。二光二影以为一双。合为四双。今疏中云二影二光以为一双。其义可尔。顺论文故。二灯二炬为一双者。未详其旨。蹬·灯二字去平音别。不相通故。二炬光影诠义已足。更标二灯。是何所诠。唐前记云。此有二说。一云。导东边灯即举西边灯。二炬亦尔。言二影二光者。导影时即举光。导光时即举影。二云。导二灯时即举二影。导二炬时即举二光。有法·法等亦尔导有法时即举法等。此皆臆说。不足取决。依上诚文容为决定(云云)。
  邑记云。疏二灯二炬二影二光者。二灯发二影。二炬生二光。问。但言二灯光影俱二。既言二炬。岂不繁重。答。双陈二喻任取一边。又以法有两对故举二喻(云云)。
  明诠导引备云。二灯二影。及二灯二光也。如一室内有二灯。此方之灯以现人影。准知彼方灯亦现人影。又如一室内有二炬光也(云云)又云。如二灯互相照。如是以有法影显法。又以能别影显所别也(云云)。
  如闇得灯。如炬除暗之文。以此可沙汰。
  问。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之文。可摄尽宗名耶。
  进云。尔也。付之。有法不举所别及自性之名。能别不出差别及法之名。何云摄尽耶。
  邑记云。疏宗之别名皆具显故者。问。自性差别此中不言。何名具显。答。彼二通诸法有。此说宗之别名即简讫。又彼通称。宗必有之。故皆具也(云云)。
  明灯抄云。宗之别名等者。宗有二种。一者总宗。即不相离性。二者别宗。即有法与法。故理门云。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今云宗别名者。即别宗之名也。先陈三名。自性·有法·所别。后说三名。差别·法·及能别。是名宗之别名也(云云)。
  上文云。文一切法中至名能别是者。一体二义等者。文轨师云。诸法有二。一自性。谓色声香等。二差别。谓常无常等。自性有两名。一有法。二所别。差别有两名。一法。二能别(已上)今轨师意。唯显诸法义名差别。不显诸法本性自体。诸法自体本离名言。为生物解。以义立名。自性等名。皆是体上以义立名。故瑜伽云。所成立义有二。一自性。二差别。故知自性者法体之上以义立名。今疏主意。标体上之三名而显诸法自体。轨师意。举体上之一名。更开二名。不显法自体。由此愚情谓自性是诸法自体。其有法所别即自体上所目之名。既由名迷体何生物解矣。故据疏主取决。是可也(云云)。
  问。付于所别不成分别自他一分等四句。且于第四句如何判是非耶。进云。第四有是(文)意有是非(见)付之。偏可云是。如全分第四句。
  疏云能别定成。且所别中(至)第四有是(云云)。
  明灯抄云。有俱非一分所别不成。如无过量等是也。此二四句俱唯俱不遮。非是过摄。余皆是过。问。若说我是思所别不成者。如何可立我等为有。答。若有所简。即便无过。谓我能诠必有所目。如色等类。便无过故。不尔便成(云云)。
  后记云。第四有者。此意即说。俱正皆无一分之过。名俱非一分不成。若自他俱是全过。亦得名为俱非一分。以全不成。由此第四句俱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第四有是也(云云)。
  前记云。云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过。皆得名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过非过故言有是(云云)。
  问。于俱不极成有五种四句之中。于初二种四句。何判体同异耶。进云。虽总有四。体唯有二(文)付之。
  疏云。其俱不成全有五种四句(至)但名二四句(云云)。
  邑记云。疏虽总有四体唯有二者。能别所别更互为首。各为二四句。体无别也(云云)。
  问。宗九过之中。今论但简三过。有何故耶。进云。此论以彼简五故。但说三(文)付之。
  疏云。
  明灯抄云。
  问。论中明宗依。云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不言共成。有何故耶。
  疏云。问。既两共许。何故不名(至)而不言共(云云)。
  寻云。若有自比他比故不言共成者。又云极成之时。何有自比他比等差别耶。
  明灯抄云。答中三说。初说意云。真极之法元来自然。不待言说性相条然。此即诸法至极之理。于此真极邪正异途。立决定理引现见事建立真宗。莫不共许。是名共成。今云极成有法者。所立自性。极成能别者。所立差别。从许已来共成之名。将显真极。但言极成不言共成。又因明法有自比量等者。第二说意。且自比量三支共许称顺于宗。设他不成。量亦无失。所以尔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许义故。虽他不共许。然无比量之非。若尔自量应非能立。非破他宗。不悟他故。于自宗义虽先已知。为令无非。以量成立。故虽能立。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许所成。即能悟他。亦名他悟。故自比量名为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许。宗等妙成。设自不容。量亦无过。所以尔者。他量唯破他宗。非成自所许义故。虽自不共许。亦无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喻三立敌共许。其量方成。若互所无。即不成立。所以尔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他义故。三支内并须极成。若不极成。即名似立。既知三量。义有差别。自比量名能立。他比量名能破。义既差别。若言共成。应无此别。又显宗依先须至于理极究竟等者。第三说意。所依别宗从本无诤。任于理极即名极成。能依总宗。立敌共许因喻之后。遣疑共许。故言极成。不言共也(云云)。
  明诠导云。第二答依因明。若言共成。应无自他比量。为显宗言决定极成。不言共成(云云)。
  今案。第二义心。极成者真极至理也。于自于他皆有真极理。故极成言可通三量。若言共成之时。全无此义。
  问。若尔何唯识比量以极成言简他方佛色并后身菩萨染污色耶。故知极成言简自他不许之法也(可寻之)。
  又案云。且欲显言共成之时。无自他比量之义云尔。故不云极成言通自他比量欤。
  (表书云)。
  断云。故须共许有法及法方名极成。此据共量○若自许量。随自他教。或至理有。总名极成(云云)。
  问。于宗依如云极成。又于因喻可置极成之言耶。答。有者。今论不言之。随疏中委成不置极成言之义。若依之不尔者。唯识论中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文)如何。
  疏云。问。宗依须两许言成(至)故知此略(云云)。
  寻云。宗因喻皆有依体。何等耶。
  明灯抄云。答中四说。即为四对。一体依对。二自他对。三成宗对。四真似对。初体依对者。宗体名体。宗依名依。初说意云。宗体敌论不容宗依主客俱许。宗依置极成言意简宗体不极。不极宗有所依故。因喻两支之义体依无有不极。宾主俱许。是能立故。既无所简。不言极成。今此初说与玄应师一说同也。故疏云○(已上)因喻依体者。以宗有法为因所依。所作言义以为因体。瓶·空有法为宗所依。瓶上所作无常·空上常非所作。以之即为二喻体也(云云)。
  寻云。第二·三义。因喻无不极及不成故不言极成者。若尔因有两俱随一等不成。又喻有能立不成所立不成等耶。
  明灯抄云。二因喻能立皆须极等者。第二自他对也。立论名自。敌论名他。违他顺自为所立。自他共许为能立。第二说意。宗有乖诤。要须极成。因喻不尔。故无极成。三因喻成中无不成等者。第三成宗对也。能立为成。所立为宗。第三说意。宗义名他所立。宗中须极成言。因喻能立于他。故无极成两字(云云)。
  寻云。
  明灯抄云。文四因不成至故知此略者。第四真似对也。无过名真。即真因喻也。有过名似。即似宗因喻也。第四说意。真宗违似宗。似中有不极。似宗违真宗。故真言极成。真因喻翻似。似无不极成。似喻因翻真。真中无极成。因不成等摄非极等者。因中四不成过·六不定过·四相违过中摄非极。宗中亦有四不成名。喻中亦有四不成名。宗中亦有四不成者。前三可知。且犹豫不成中。若所别定。即是能别犹豫不成。若能别定。即是所别犹豫不成。互生疑故。互决定故。若两俱疑。即是两俱俱不极成。若随一疑。即是随一俱不极成。论似宗但说所依无体俱不极成。义准亦有有体犹豫俱不极成。不生自他决定智故。若其宗中。初别过亦名所依不成。能别有故。后能别过亦名能依不成。所别有故。两俱随一皆悉具有。义准亦有所别能别犹豫不成。偏生疑故。故不成名亦在宗中。不成等名最是宽故。从宽为名。因喻之中不名极成。所立宗中。能别所别俱不极成等诸过中。更不能摄余过等故。是故宗中说极成言。简不极过。两俱等宽从余为称者。两俱等名通宗等故。其义即既宽。故宗喻等从之为称。名宗所依不成喻所依不成等因喻二支有体无体皆是过故。且如立宗云声是常。眼所见性故。眼所见因立敌俱许。故云有体。不遍声宗。故是过也。宗所依中。声是无常。声·胜二论。所别能别两许有体。故非量过。故于宗内独言极成。以理而言。宗因喻三皆言极成。但此论略耳。下引二文证三支皆言极成也。此第四说与玄应师一说同也。故彼疏云。问。因及喻中不言极成。何故宗中极成言简。答。三支极成理应齐等。举初显后。故不名之。似因喻中有不成过。故真因喻其必极成(已上)沼义断云。有人云。因喻何无极成。即自解云。因喻必要极成。以无滥故。真似相翻。皆无此说。其义云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翻彼故论极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成唯识论第五卷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等。是故此中。唯取彼此俱定许义。故知因喻亦有极成(云云)。
  前记云。言答有四义。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宽狭差别。据此不同故分四释。自比言许他比言执者。此释伏难。难言。宗中有不极。言极简不极。因喻有不极。言极简之。答。因喻之中要许执言。即无不极。所以不言极也。若尔宗中亦着汝执言简。何故言极。答因喻言许执。简过尽故。不须极。宗中言简之。有法所立必违。故言极。审(云云)。
  又云。言宗不成中无别摄者。问。宗唯后四过。无前五过。可得说言无别摄。既有五。何故不以五摄不极。别言极简耶。返难因喻。思可知也。答。虽有前五俱名相违。不得名为不成。后之三过立敌两许。即名极成不许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摄后四也。又解。虽有五。由狭不能摄于不极。名无别极。故置极言。前五过中虽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过。无俱有体而成过者。因喻得有(云云)。
  寻云。四义之中何为正耶。
  断云。有人云。因喻何无极成(至)亦有极成(云云)。
  疏中引理门文之下同断心也。
  疏文(如上)。
  导云。言然理门云等者。古德云。此依理门论为一解也。既云决定同许。故知于因喻亦须极成言。但此因明论略不置极成之言也(云云)。
  问。以非共许法为宗依立共比量之时。可有无过之义耶。进云。有(云云)付之。不共许者不极成法也。举之立共比量之时。何于宗依无不极成失耶。依之。论中。释宗义云。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文)岂简不极成之失耶。
  纂云○设共比量他虽不许。以言简略。亦彼无过(至)皆悉具有(云云)。
  寻云。若准此释。清辨比量无有法一分不极成失欤。尤不审。
  导云。言如真性有为空等者。记云。此量虽有简别。唯识疏中还深为过。何得言以简略即无过耶。答。彼言过者。是自余过。非是宗九过中能别所别及俱三种过也(云云)。
  今案。虽有此记释。未遁其难。疏中付所别不极成过故也。且可云。疏心若举清辨真性。护法不许。若举护法真性清辨不许。故互有不极成也。今纂要心。举清辨真性为简别之时。清辨许之。故无不极成失云欤。
  此义未一定。追可审定之。
  同抄云。言以言简略亦复无过者。意云。如立共量。敌若不许有法·法者。以言简之。如下指真性有为空等。是故无过也。今观纂主此义不当。如真性有为空。意在简现量等相违。不是约敌者不许有法等。置真性言。亦如真故极成色。但简他方佛不极成色置极成言。不是约不许有法置极成言也。此是献法师假纂主解非。复可。纂主解是真性极成之言意简于过。有法有过。即宗不成宗。若极成明立有法法皆无过。文虽简过。意在有法等。故知纂主亦复无愆。各据义别。任情取舍(云云)。
  问。于宗依古今诸师有几说耶。
  略纂云。古今宗依略有四对。一自性差别对。二有法及法对。三所别能别对。四先陈后说对。一自性差别者。慈氏等说。诸法有二。谓色声等体名自性。常无常等义名差别。广如瑜伽第十五·对法第十六等。二有法及法对者。陈那等说。诸法有二。谓先陈者名有法。能有无常常等法故后述者名为法。立敌互诤起物解故。广如理门等论○三所别能别对。天主等说。诸法有二。初谓所别。为无常等所差别故。后谓能别。能别声等常无常故。广如此论○然天主等不取自性及差别对。以不定故。谓且如思是法自性。我与无我是其差别。然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我是思。我差别为有法及所别。思自性为法及能别。故知不要自性为有法所别。差别为法能别也。意存后二对。故此论中言有法彰能别名法。言能别影彰有法名所别四名不可并彰。各举一号(云云)。
  寻云。准此因明论心。不用体义对欤。
  若尔何义断出之耶。
  又寻云。第二·第四二对有何差别耶。
  问。
  略纂云。然于七种四句之中。三句全是。十九句全非。六句半是半非。宗法既有容是容非。故置极成深为有用(云云)。
  寻云。
  问。
  略纂云。问。似宗九过。何故唯简能别所别俱不极成答。此有两解。一云。现量等亦非宗依。故不简也。二云。理应具简。略不说也。不言共成有自他故(云云)。
  纂云。问。宗过有九。何但简三。有云。五违·一顺原非是宗(至)余有(云云)繁不能述(云云)。
  疏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七(终)

  (癸丑仲春念六夜。以原本校正已毕。第六帖第七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