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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第十帖)

  问。理门论中。不以有法成法(文)尔者有何过耶。进云。及有法成法。亦犯两俱不成及相违过(乃至)亦犯相符(文)付之。火下有热触有火故。如余火。因具同品定有性。既非阙后二相。何有相违过耶。又理门论中不立相符极成失。何云如是耶。
  纂云。理门论云。有法不成于有法(至)故亦不得以有法成有法等(云云)。
  记云。言若以有法成有法至相符过者。意云。若有法为因成有法及法。因皆有两俱所依不成过。立敌俱不许此因有所依故。以将有法为因。更无有法故。亦如立声为有。以是声故因有相符过。如下说(云云)。
  定宾疏三云。
  第二过者。文云。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谓烟下有火。火中有热。是人共知。若更成立。犯相符过。若如我立。远谷有火。覆火之灰于中有热。人即未知。故须立量。方乃无过。准此论文。先德云。陈那不立相符宗过者。违此论文。故知谬判也(云云)。
  黄双纸云。
  相违之过者。乖正理故云相违。非四相违之中相违○问。尔相违之过者。乖于正理故云相违。非四种相违之中相违云。以有法成有法。有两俱所依不成并相违之过相符之过云。何但以有法而成法。有两俱不成及相违之过相符之过云耶。答。理应尔云。然举一而影余也(云云)。
  今疑云。纂以有法成法者。有两俱不成及相违过之文。若符字误作违字欤。依之下文相符过(云云)但陈那立相符过之事。违疏文。可见之也。
  问。以法成有法之量。阙同品定有性。有有法自相相违过(云云)尔者其作法如何。萨婆多对大乘立量云。眼识所缘定是离识实色。以五境中随一摄故。如香味等(云云)付之。五境随一摄故之因。既遍同喻香等。何阙第二相耶。又可言法自相相违过。又宗中能别为因成有法云。以法成有法。五境随一摄故因非取能别。何云尔耶。
  纂云。问。若以法成有法者。何过非耶(至)阙初相过(云云)。
  释此过先德有二传。一云。有法自相相违。二云。法自相相违也。在别抄可见。
  问。成有法为有之量。可有正比量耶。进云。有(云云)付之。既无同喻。何云正比量耶。况理门论中云及法此非成有法(云云)如何。
  纂云。问。如立最胜无云。何名为有法为所立(至)先陈后说名有法法。有正不正时有四违(云云)。
  黄双纸云(不知作者)。
  问。尔以法而不成有法云。何得有四相违等耶(问意云。约能违之量。而以法而为宗。而成正因。以有法而为宗。而所以云正因等也。本量之因奈万奈之尔成。能违之量取其而能成宗云)答。今非不许以法而成有法言。不许以与宗同体法而成有法云言。不障以余理而成云言也(云云)。
  此记得但不得将宗中有法等文意如此云也。理门论中云。法及有法约体义门说。火触处火大种也。烟色处显色也。俱法自性故名有法也。热火之上作用差别也。故名法也。而以同体有法等为宗及因之时。无所依故。有所依不成等失也。
  寻云。因明门意。不得直以有法成有法有。若立有法为无。可有此义者。如所说无性决定应有之量。岂非有法为有之量耶。若言有立为有方便成立义即无妨。直成有法即有前过者。前比量是可直成有法故。若言所说无性为有法。决定应有为法。此即方便成立也。谓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无。所成立故之文。则其意了者可然矣。
  又准。若望比量成立即名为法。瑜伽谈其法体名自性差别之文。瑜伽·对法所说局通自性差别。不约比量门明欤。本意所争之文准而可知矣。
  问。若以因遍能别名遍是宗法性者。有两俱不成(云云)尔者何释之耶。释云。无常之上本无生故(文)付之。
  疏云。又如立宗声是无常(至)有法之法。非法法也(云云)。
  前记云。言如立宗至本无生故者。问。此唯大乘·经部立。可俱不成。若萨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两俱不成。彼宗皆许灭待因生。正量灭待客主两因。有宗灭待主因生故。答。有宗灭相虽待因生。灭至现在灭。若灭时小灭灭大灭。大灭灭小灭。不由生灭方灭也。故亦无违。问。正量如何。答。今且释。正量灭相因生方灭(云云)。
  明灯抄云。问。大乘灭相居在过去。
  问。付遍是宗法性。且可有遍而非宗法之义耶。释云。无(云云)付之。以别体因成别体宗之时。虽因遍有法宗。以别异故非宗法性。彼如萨婆多立眼识非见。以四相故。如色等。四相遍眼识上。以别体故非宗法也。依之玄应·定宾等因明师。如是判。况理门论云。有法非成于有法(云云)此即以别体有法成别体有法之时。遍而非宗法故。有所依不成等过云也。如何。
  疏云。必无是遍非宗法句(至)非有体非(云云)寻云。若是正因者。大乘心可言命根实有欤。明诠云。作决定相违云。命根非实。除无为等。非心法故。如瓶盆等(云云)。
  邑记付法差别相违。颇非通途矣。
  邑记云。
  纂云。遍是宗法性。先云四句。或三二句。且四句云。有是(至)故遍非宗法(云云)。
  定宾疏第二云。
  此以四句料简。一者是遍非宗法。轨法师云。如萨婆多云。眼识是有法。定非能见。是法总性为宗。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体眼识上遍。然四相体与其眼识各自别故。非宗法性。此义理是。又如山谷是有法。决定有火。是法总性为宗。因云。现见烟故。此中应知。若望能有火烟之义。是真宗。因而乃取其所有火烟故。亦是遍非宗法也。而璧法师云。必无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是宗法。今详。一言足为褒贬。准此而论。极迷因明之轨则。彼制造都不堪用。以甚粗故也。如理门云。有法非成于有法。今彼宗中。自许眼识。已是有法。其四相体复是有法。特违陈那之圣旨。故甚不可。此义如下释之。恐底林师多分影响璧法师义(云云)。
  明灯抄二末云。今救之云。因明不许以宗有法还成有法。不障以余有法成此有法。故理门云若烟立火。以火立触。便成宗义一分为因。如云彼烟下定有火。因云以现烟故。即取宗中有法为因。故宗义一分为因。宗因别体。既非宗法。四相等因不可言遍。前第一句遍非宗法。即是第四俱非句摄(云云)。
  略纂云。有释。因有四种。于前三句加有遍非宗法谓萨婆多云。眼识非见。因云。以四相故。其四相体遍眼识上故是其遍。以体别故非宗法者。理即不然。以四不成所不摄故。又其以四相因亦非别体。以眼识能有四相之义故。即是俱句亦非俱非句也。别体义准何道理不得成因耶(云云)。
  以此等文。可案有性有法一实因不相关预之问意耳。
  断云。有人云。若据似因说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是。其义云何。答。
  问。宗法而非遍之句体。何释之耶。
  疏云。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如胜论师(至)是两俱有体一分不成(云云)。
  (里书云)。
  问。疏云。余无体两俱一分一种不成(文)扑阳大师何释之耶。
  前记云。言余无体一种者。即与前有体而一种也。此两俱过。但分有体无体。所以但为二句。以是两俱不分自他及其随一。所以但以二。四种一分随一不成者。谓有体自随一。有体他随一。无体自随一。无体他随一。即为四也(云云)。
  明灯抄云。有记云。余无体○为二句者非也。不见疏下文。以为臆说。岂是可乎(云云)(私自问疏至可乎元本里书)。
  寻云。明诠导云。问。声生论不许此因。何今云有耶(文)此难可然。何可会耶。又勤发因宗法性边遍有法。不遍有法之边非宗法。若尔可言宗法非遍耶。依之有人意不许此句。如何。
  纂云。或立二句云。无是宗法而非遍。如立一切声无常(至)但非遍故(云云)。
  邑记云。问。本意欲明有是宗法而非遍。今此一分勤勇之因。既于外声不转。便非宗法。如何此句摄耶。答。此言宗法。即约一分内声勤勇。言非遍者。约彼一分外声而说。二合言之故此句摄(云云)。
  理门论云。谓有说言。如前成立声是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现见勤勇无间所发。或显或生。故成犹豫。今所成立为显为生。是故不应以如是因证无常义(云云)。
  以此文可会明诠问难也。
  问。于遍是宗法性作句分别。且宗法非遍句。四不成中皆有一分过。所谓两俱一分两俱不成有四种一分不成。余三不成各有三种一分不成。故有十二一分不成(云云)付之。有体无体若自若他。各有四种一分不成合可言有十六个一分不成。若尔除何如此云耶。
  维摩会讲师论义可用之。如是论义尤多。可见疏文。
  疏云。
  问。理门论中。与所立法邻近均等(文)尔者言陈意许俱可名所立法耶。
  疏云。言同品定有性者。显第二相(至)应当深义(云云)。
  寻云。若意许若有法自相俱名所立法者。便违所立。谓宗法谓能别之释如何。
  (如下抄之)。
  问。付同品定有性。云何同品耶。
  疏云。同品有二。一宗同品(至)宗之法故(云云)。
  寻云。若一所作故。以因之同品名同法者。若无常一故。可名同法。何以宗同品不名法耶。
  邑记云。问。瓶之无常同彼所立宗法。何不名为同法。瓶之所作亦与因类相似。何不名同品。答。体类各别而义相似。名为同品。声·瓶无常。其类各别而相似故。但名同品。不可名法。声·瓶所作总贯为因。无别体类。不可名品。但同于法名为同法(云云)。
  今案。同品定有性者。于其同品有二。一宗同品。即瓶上无常也。二因同品。即瓶上所作也。若宗同品名同品之时。定有性者定有因所作性(为言)故疏云。因之在处说宗同品。欲显其因遍宗喻故(云云)若因同品名同品之时。定有性者定有宗无常性(为言)故疏云。宗法随因说因同法。显有因处立法必随故(云云)。
  寻云。尔者兼正如何。
  又云。然实同品正取因同(至)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今案。以因同品为正同品。显以因成宗。故云因同品正名同品。此因同品所作性有处。宗无常性定有显也。其不以宗成因故。宗同品无常有处。定有因所作性显不云也。
  问。付宗同品。有人意。于法宗名同(云云)可许之耶。进云。不许也。付之。与所立法均等义品之文如何。
  又云。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至)何得取法而以为同(云云)。
  明灯抄云。此有二解。一轨法师云。瓶等有法以为同品。一璧法师云。所立无常与瓶上无常。相似义边名为同品。今云。若同有法全不相似等者。破轨师义。瓶有法体有可烧等。声有法体有可闻等。二有法体全不相似。若法为同等者。破璧师义。如文可解(云云)。
  今疑云。璧法师心。宗无常名同品欤。若尔无常有法声上有云义。敌者不许。何声有法上义为因之时。其因有同品定有性之义耶。仍能破意如此可云欤(尚可寻之)。
  断云。即以瓶上无常与声无常法法相似名为同品(至)方可说同(云云)。
  今寻云。又彼此同有此所立法之文心何。若如有破文者。不叶下文。
  问。正义意如何释宗同品之义耶。
  疏云。此中义意不别取二(云)名因同品(云云。)。
  明灯抄云。陈那·天主但取极成法及有法二不相离义为宗性故。瓶与无常别二·总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是耶。同者相似义。品者类别义。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离瓶上总义。名为同品。以陈那等取法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如立无常等。谓立声性定是无常不相离义名为宗性。瓶等有法与无常法互不相离。与宗相似故。云如立无常瓶等无常。若准旧释。结有法体是名同品。今云。结法有法不相离体是名同品(云云)。
  寻云。若如此释者。声·无常不相离宗。以瓶·无常不相离性名宗同品欤。若尔所立不成过。直望能别论之。例是可尔。况与所立均等义品之文如何。依之纂云。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与宗能别法同名为同品(文)若依之。如是者疏文难消。况理门论云。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为显于此不相离性故说喻言。为显所比故说宗言(文)如何。
  纂云。难云。声及无常和合不相离。名为同品者(至)即取与宗能别法同。名为同品(云云)。
  今案。准虽和合名宗等文可会疏释耳。
  略纂云。有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不得名同。若彼义品有所立法与宗所立法均等者。如此义品方得名同品(云云)者。理恐不然。以瓶等有法与宗有法不相似故。设虽不相似而说同者。空等异品应是同品。空·瓶与声俱非等故。若瓶等上所有无常与声所有无常相似。与空异者。声上所有立论许。瓶有无常品可同。宗中能别敌不成。瓶有无常。应异品。有云。除宗以外瓶等无常为同品者。理亦不然。立论声无常。瓶上无常是同品。敌论许声云常。瓶中无常应异品。又不可因依无常言同品定有性。以初相因不依宗中能别法故。有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双为同品者。理亦不然。以天主等但取极成法及有法二不相离义为宗性故。瓶与无常别二总一。既非同品。未知同品何者耶。同者相似义。品者类别义。除宗以外法及有法二不相离名为同品。以陈那等取法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云云)。
  寻云。瓶等上无常与声无常相似义品名同品之义。道理可尔。何不许之耶。若尔何异正义耶。
  纂云。问。言同品定有性。何法为同品(至)依宗有法。非法故也○问。前之四释(至)合为同品。皆悉未可(云云)。
  私云。略纂初义转救之义。即纂要所出第二三义也。虽以无常为同品之义。似正义。因之所依与正义殊也。若尔其心何。
  又云。问。其能立因为依瓶等有法之上名定有性(至)故得为因依(云云)。
  寻云。
  又云。问。若无常同品定有所作(至)因生始灭故不有违○二解无常。后解为胜(云云)。
  私云。此依宗同品之义论之。然异正义者。言因依之义殊之故也。可案之。
  问。付因三相。可言同品遍有性耶。答。不尔。付之。若因不遍同品者。可有能立不成失。况初后二相俱有遍字。是何不尔耶。
  疏云。问。何故此因于宗·异品皆说遍字(至)遮不尽故不定等起○同喻本顺成宗(至)宗·异品中皆说遍也(云云)。
  略纂云。问。何故异无说遍。同有言定耶。答。顺成立同有。但有即顺成。止滥立异无。非遍滥不止。问。若第二相非要遍有成正因者。何故因之云初相要遍方。是若一分有则是一分不成摄耶。答。初相是主要遍方。岂第二助成少有亦正(云云)。
  明灯抄云。岂由喻遍能顺所立方成宗者。九句之中第八句云。二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如胜论立。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喻如电瓶。此无常宗空为异喻。勤勇之因于同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异品空中一向非有。既勤勇因于其同喻电等上无。非是遍。能顺所立之因。岂同喻中有一分能立不成过既是正因故。同品上独说定言。不说遍字(云云)。
  又云。问。第八句中。电瓶为同喻。勤发之因于电不遍。犹成正者。第二句中。瓶空为同喻。所作之因于空不遍。若亦成正耶。答。若作是作法者。即第八句所收。非是第二句。故不可致疑也(云云)。
  九句者。
  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
  九句宗者。
  常·无常·勤勇。恒·住·坚牢性。非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基·测·宾云。一恒。二住谓常住。三坚牢性。此三皆是常名差别。为成巧词故绮其文也。晓云。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住。二坚。三牢性。此三并是声常之宗(云云)。
  定宾疏云。前颂第一句三宗者。一常。二无常。三勤勇。第二句三宗者。一恒。二住谓常住。三坚牢。此三皆是常名差别。为成巧词故绮其文也。第三句三宗者。一非勤。二迁。是无常之异名。三不变。是常住之异名也(云云)。
  第七句非勤宗者常宗欤。依之明诠导云。非勤者常宗也。然疏意不尔欤。故疏云。恒·住·坚牢·及不变。此四皆常义(云云)若非勤是常之异名者。何不云之耶。可思之。
  先德有诤。如九句义。勘文可见。
  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
  问。九句中第三句作法如何。
  疏云。三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如胜论师立声。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如瓶等○(云云)(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也)。
  又云。后三句者。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若虚空(云云)(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也)。
  寻云。此两句似能所违。若尔第七句疏下文云。声生对声显也(云云)依之明诠释今疏文云。此声生论对声显论(云云)若如此文。可云对胜论师欤。岂不相违耶。
  明诠导云。今云。下卷疏文为尽理说。此因唯有两俱不成。无不定过。何者。以有法上共许之义为因。今此立敌两俱不许声上有无常义。是故此因非宗因也。两俱不成之因。立敌不许有法上有。不定之因。立敌俱许有法上有。是故不并有也。问。若尔何故论中说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不定耶。答。为示作法且举之。可以理实言但有两俱不成也(云云)。
  问。付九句因。且同品有异品非有句。可摄相违决定耶。进云。第二句正因也(云云)付之。
  明灯抄云。问。第二正因相违决定俱具三相。何故九中不说违决。答。有二说。一玄应师云。相违决定二八句摄。具三相故。二云。相违决定其过最重。故入随一不成过摄。且依此义。略而不说。问。若相违决在二八摄。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玄应师云。但说正因并是二八。不言二八唯是正因。今疏主意不入二八量。故九句不摄过尽。问。第二说中。若相违决随一过摄。其所闻因立敌共许。云何名为随一不成过摄。随一不成既阙初相。所闻性因岂三相耶。答。相违决定虽具三相。而似非真。不能令生他决智故。既言非真。故说阙相。亦无有妨。问。若尔不定是疑。不成即决。疑·决既别。云何相摄。答。若二别因虽具三相。各自决定成相违宗。令敌证智不随一定。名相违决(云云)。
  又云。净眼疏云。问。第二第八是正因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耶。答。因遍宗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第二第八所收。问。相违决定及法差别相违因等。亦是第二第八所收。应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第二第八所收。不得第二第八皆正因摄。约此义说亦不相违(云云)。
  玄应·净眼其心同也。
  疏下文云。摄余不尽(云云)准此可云不摄违决也。依之。
  问。第八句可有不定过耶。若有。何正因耶。若无。作法云。若如瓶等。勤发故。声是无常若如择灭无为。勤发故。声是常耶。
  又云。问。第八句因中。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犹如瓶等。因中可有不定过。有勤勇无间所发。而是常住。择灭无为此即正因有不定过。为。如瓶等。勤勇无间所发声。是无常。为如涅槃。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声是常耶。又作法自相相违量云。内声应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如涅槃。答。轨师云。梵本理门释论解云。声从勤勇无间所发性者。约近因等起。其择灭涅槃。远因所显。谓由散心求发入方便。或隔无量心始显涅槃。故非勤勇所发。宾云。勤发但是断烦恼用。而涅槃理。勤发亦有。不发亦有。是故不关勤发之事。亦勿浪称涅槃勤发。是故不得作不定过。晓云。所发者发勤义。以常住法无发勤故。非是勤勇无间所发。问。若尔加行无间生正体智。正智无间断惑。断惑无间得无为故。岂非是勤勇无间所发。答。大乘宗中。自许涅槃垢净无常。位转变故。以成唯识论第八卷说。即基疏云。约诠为论。圆成涅槃亦名无常。即垢净无常也。由此前云相违量中喻有所立不成之过。故第八因无不定相违等过(云云)。
  此因亦有一分能立不成之事。
  又云。问。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同喻如电。异喻如虚空。此勤发因。于瓶等有。于电等无。以空为异品。于彼非有。此即第八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真因也。此勤发因于电非有。同喻之中有一分能立不成过。既有此过。应非正因。答。由此义故。但同品定有。不言遍有。若言遍有。此因不遍于电等上。应有一分能立不成。既言定有。故无此过。如美好珍果虽有少疵。即称为上味而不舍之。此因亦尔。同喻别体。即有两物。一物能助能立之因得成其宗。一物有过虽不助因。而不为过。若引一物为同喻中有一分过。此必为过。若一分不成能立因者。是一分能立不成过。若一分不成所立宗者。是一分所立不成过。问。因第二相于同喻上一分非有而成正者。因初相中于有法上一分非有。亦应成正。即不应有一分所立依不成之过。答。初相主。分无成过。其第二相是助非主。虽无一分而得成正。约第八句说遍定义。意在此也。此义玄妙。学者应思(云云)。
  问。于九句因如何判正因相违因耶。
  疏云。言是因者。此之二句(至)法自相相违因故(云云)。
  寻云。二八四六能违所违即法自相相违因也。若尔如何上文出立者云。
  上文云。二同品有异品非有(至)喻如瓶等○空为异品○(第二句也)。
  中三句者。一同品非有异品有(至)喻若虚空○瓶为异喻○(第四句也)。
  三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至)喻若虚空○以电瓶等为异品○(第六句也)。
  后三句者○二同品有非有异品有(至)喻若电瓶○空为异喻○(第八句也云云)。
  二八句以胜论师为立者。四六句以声论为立者。若尔声·胜相对之义尤以分明也。
  问。第八句正因者。有人付比量相违过云。第八句非正因摄。同品俱故。如七九句(云云)如何可遮之耶。
  疏云。问。第八句因若正因摄(至)他智不决定故(云云)。
  今此二释如何可得心耶。
  明灯抄云。一云。相违决定虽具三相。是疑因故。二八不摄。或决定相违不具三相他智不决故者。由此有云。相违决定过者。随一不成摄。故理门论。九句因中不摄违决。如前已解(云云)。
  今案。依抄意者。相违决定无九句者。初释心也。若后释云不具三相者。随一不成摄云也。即以抄上文可案之。尤珍之义也。
  邑记云。疏或决定相违不具三相者。三相本生他智。他智不决故。虽有三不名三相。故言不具。或如胜论所作性因。声显不许于声上有。但阙初相(云云)。
  先记云。此有决定相违等者。今助一释。亦违自教。理门论中。
  九句义私记下云。
  问。九句中相违决定不摄云。西明疏有三释何。答。测法师理门疏云。其过最重故今不说(云云)问。此文意何。答。约六不定。共等五不定其过轻。第六相违决定其过重所以。今九句门过轻共等不定说所以。第六相违决定过重故。不摄九句中为言也。问。相违决定过重云意何。答。问。疏次文云。入随一不成摄之意何。答。相违决定过重故。入随一不成摄为言也。问。何故随一不成摄。其过可重耶。答。三相之中。初相阙过为重所以。共等五不定为因初。初相不阙故其过轻。第六相违决定。虽具言义三相。而阙智三相。故随阙初相。所以初相过随一不成摄为言。第六相违决定其过重。故入随一不成摄为言也(云云)。
  理门疏(西明)上云。
  如理门论抄第三帖可见之。
  说为正故。若外道立九句。既是陈那所立。岂可外道亦同许耶。若不自许。因何须言九句因中具三相耶。若言他前依九句难故。今故简者。即彼量中亦复不唯相违决定。宗中亦有自别所成等过。故知前量随内外立皆宗有过。言不具三相他智不决故者。问。三相之中阙何相耶。答。虽立论者具显三相。敌于三相皆智犹豫。三总阙也。又敌者智于三相上智皆不决。亦得名为三相智俱不决。又相二种。一义二智。初阙义相。后阙智相(云云)。
  仁德云。虽具三相。而云三相之他决定知(云云)不生故。云不具三相也(云云)。
  今付破文。寻云。若尔违比量相违前邪后正之释耶。
  九句义私记(泉球大德)。
  问。尔比量相违前邪后正者。所违前量邪。能违后量正云事定。是云时。第八句正因摄之量邪。第八句正因非摄之量正可云。答。道理可云尔是。今此第八句正因摄之量付比量相违。是似比量相违。故如例不可云前邪后正(云云)。
  明诠引备云。前不作比量而立宗云。第八句因是正因摄也。尔时敌者发比量智云。第八句非正因摄。同品俱故。如第七九。既前宗违后比量因故。云比量相违也(云云)。
  寻云。有人于第八句作相违决定云。
  明灯抄云。问。若二八因是正因者。第二正因应有决定相违之过。量云。声应是常。两俱极成无常所不摄故。犹如虚空。既有此过。如何二八名正因耶。答。此是似破。此因非但违害他宗。亦害自宗。故非真破。即立量云。声应无常两俱极成常所不摄故。譬如瓶等(云云)。
  二八为正因之事。
  纂云。问。何以得知(至)于同有○皆不定(至)而为正○故作颂云。二八为(至)应当知(云云)。
  九句无违决之事。
  又云。然此九句狭于天主。阙无相违决定过也(云云)。
  九句义私记异说可见之。
  问。九句中第四句以龟毛等可为异品耶。
  又云。又复唯依有体法说(至)亦是同非有异有非有也(云云)可见纂抄释。
  明灯抄云。问。陈那·天主。兔角等无皆入异品。即第四句亦同非有异有非有。第六句无有差别。唯应八句。何立九句耶。答。夫九句者。唯依有体而作九句。若依无体。四六无别等(文)。
  问。付同品及定有性相对四句分别。且同品非定有句体何物耶。
  疏云。有同品非定有(至)第五句者不共不定(云云)。
  寻云。后三句有同品非定有之义。何不取之。依之淄州取释。
  纂要云。一者是同品而非定有性。即中三句。同品皆言遍非有故(至)彼既是正。故不言遍(云云)。
  略纂云。有是同品非定有者。此有两解。一云。于同品中。因通非有。名是同品非定有。谓九句因内中三句。二云。于同品中因少分有。亦是同品非定有。谓九因内后三亦是。然能两解中。两句相违因摄。三句不定因收。故文不得唯据同品也。问。第八句既是正因。如何第二解云后三亦是同品非定有耶。答。因明文云同品定有。自有两义。一云。因于同品遍。故言定有。二云。因于同品少有。亦得名为定有。既对少有。第二解云同品非。定有亦摄后三句也(云云)。
  寻云。何以第八句为同品非定有体。若尔勤勇无间所发性因。可阙第二相欤。依之疏中不出之。如何。
  问。定有非同品句体何物耶。
  疏云。有定有非同品(至)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云云)。
  略纂心同之。
  纂云。二是定有非同品者(至)若取全有即第一。
  问。非同品亦非定有句体可取二八句耶。答。尔也。付之。既同品有或同品有非句也。何非同品亦非定有耶。
  疏云。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至)二八正因。第五不定(云云)。
  明诠云。且第二句所作性因。于异喻虚空上非定有。故云非同品非定有也。五八准知(云云)。
  纂要里书云。
  言非同品非定有性者。问。且第二句是正因。何非同品非定有耶。答。所作性因于异喻虚空上非定有。故云非定有也。第八句亦尔也。由第五句因同喻上非有故(云云)。
  问。同品定有性相对四句分别。尔者非同品亦非定有句体。可有少分正因之义耶。进云。不取(云云)付之。二八句既为其体。何无正因之义。况第三同品亦定有句。既有少分正因之义。如何。
  疏云。此初三句内。唯第三(至)故说同品定有性也(云云)。
  前记云。言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简唯三句中摄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少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对有过句亦名少分。问。此第四句中亦少分正因。何故独言第三句耶。答。其第四句虽有少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约第二相为论。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第三相摄也(云云)。
  问。理门论中释异品喻云。非与同品相违或异(云云)能破意何。
  (里云)。
  仁平元年维摩会惠珍为之)。
  问。于同品定有性有四句不同之中。一句少分正因也。少分及余邪因也(云云)何一句中邪正不同耶。次四句者何等耶(私此三行写本里)。
  理门论云。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至)若别异者。应无有因(云云)。
  疏云。古因明云。与其同品相违或异。说名异品。如立善宗(至)无所立处则名异品(云云)第十帖口表纸里。
  普贤经玄赞上云(守朝)初资粮位。于分别俱生二障现行。虽有渐伏之义。而未全伏(文)。
  又云。摩诃摩耶经云。佛涅槃后。摩诃迦叶共阿难结集法藏。悉事毕已。迦叶于狼迹山入灭尽定。我亦当得果证(文)。
  第十帖奥。
  秘释四云。秘□□通治非别治故者。第六见道通治一切见道烦恼。不□无明故。第六无共无明(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终)。

(宽文十三年癸丑暮春初五日。以原本校正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