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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38 册 No. 0679 梵网菩萨戒经义疏发隐

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义疏发隐卷第四

  姚秦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陈隋天台 智者大师 疏

  明云栖寺沙门 袾宏 发隐

  ○二四十八轻(三) 初总标。二别解。三总结。

  ○初总标。

  佛告诸菩萨。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

  发隐。不但曰十波罗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则极恶。依之则解脱也。

  ○二别解(四十八) 初不敬师友戒。四(至)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师友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傲不可长。妨于进善。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发隐。礼云。傲不可长。欲不可纵。志不可满。乐不可极。世间四禁。以傲为先。今四十八轻戒亦首戒乎傲。故修道者赖师而教。资友而辅。善果所繇进也。敢不敬欤。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劝受。二明应。三不应。

  ○初劝受(三) 初所劝人。二劝令受。三明受利。

  ○初所劝人。

  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

  前明劝受。是结大戒远缘。凡举位人为劝。恐王憍奢纵逸。不修戒行。故偏劝王。虽秉法行杀。有罪有福。如圣所说。

  发隐。结远缘者。先劝受。是导之令入大戒善中也。有罪福者。言持戒则积善。不持则增恶。故罪福生焉。岂以秉法行杀。而可憍奢放纵不畏罪福乎。明当依圣言。受圣戒也。夫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独举王官。所以者何。出家以师友为父兄。理自应敬不待言故。又僧尼无位。慠慢难生。王官有势。憍倨易起。故意普而辞偏也。岂曰僧尼可以不敬师友乎。疏云七众。义自明矣。

  ○二劝令受。

  应先受菩萨戒。

  发隐。受戒在先。受位在后。圣主良臣繇此其出也问。唐虞三代之君。禹稷伊周之佐。不闻受菩萨戒何也。答。佛法未入中国故也。问。隋炀帝为太子。尝受戒于天台矣。荒淫暴虐。无恶不造。戒果何益乎。答。此正谓有受而无持。始勤而终退。不行者之过。非戒之过也。且文帝亦请经法师受菩萨戒。而仁慈恭俭。号称治平。岂非行与不行之故欤。使炀帝以东宫之心而南面。慎终如始。受持不易。是妙海重生也。安知其不跻尧舜而媲成康耶。又续高僧慧约传云。梁帝筑坛禁中。延释慧约。发弘誓心。受菩萨戒。暂屏衮服。恭受田衣。当受戒时。有一鹊二孔雀历阶而升。驱斥不去。至于戒毕。然后飞腾。此帝王之盛节。有国之祥徴也。而人以台城之衅议之。噫。御宇而历年半百。处世而寿命八旬。求之古今。斯亦罕矣。况乎持律则一食而休。勤民或漱水以过。又帝之素行耳。至于遇难安命。却食摄心。正不负所受之戒。非炀帝所能及也。而乃诬以饿死。好事者之为是言也。其真忍心哉。

  ○三明受利。

  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

  若受得戒。非人防护。福善增多。下悦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属总劝受戒。若是总劝。何简高下。偏劝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举为言先也。发隐。承上戒应受者。以有此益故。鬼神救护者。五戒尚有二十五神拥护。况菩萨戒乎。庶人持戒。鬼神亦护。况王官乎。诸佛欢喜者。此戒千佛流通。惟期普度。今能受持。宁不欢喜。鬼神护。则身心康豫国界安宁。阴阳调。风雨时。庆之至也。诸佛喜。则福田弥广。慧海增深。见生至德高隆。当来妙果成就。善之至也。

  ○二明应(三) 初已得戒善。二应生孝敬。三出所敬境。

  ○初已得戒善。

  既得戒已。

  ○二应生孝敬。

  生孝顺心。恭敬心。

  发隐。师生我法身。有父道焉。当孝顺故。友助吾进修。有兄道焉。当恭敬故。又师友不可逆不可慢。俱当孝敬故。

  ○三出所敬境。

  见上座和尚阿阇黎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

  发隐。毗婆沙论云。有三上座。一生年上座。即尊长耆旧也。二世俗上座。即知法大财大位大族大力大眷属也。三法性上座。即阿罗汉也。毗尼母云。出家二十腊。至四十九腊。为上座。和尚此云力生。法身功德师力生故。阿阇黎此云轨范。轨仪模范赖教授故。和尚即本师。阇黎上座。师之次也。大德。赞辞。同学。宗同一师也。同见。心同一解也。同行。身同一业也。将至承迎。迎已礼拜。礼已问讯。皆孝敬之道也问。三公三孤。小学大学。王官之师友也。今曰和尚阇黎者何耶。答。彼是世间之师友。此是出世之师友也。繇世间之师友而德广业崇。繇出世之师友而断惑证智。盖并行而不悖。当兼敬而弗遣者也。昔贤有言臣已受孔子戒。盖未谙此意。

  ○三不应。

  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

  不应生慢也。前明应。应行谦卑。敬让师友。自下诸戒皆有此意。

  发隐。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痴者当贤圣而不知。瞋者宜亲爱而反嫉。且承迎礼拜。接见之常仪耳。进此犹当如法供养。竭诚尽力。故曰卖身。如常啼卖心肝而学般若是也。国城男女等例此可知。

  ○三结罪。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发隐。问。不尔卖身国城等物以为供养。便名犯罪。或几言难以阻人之进乎。答。此要其诚敬之极而言之耳人非至贫。宁无微物可充供养。为法忘躯。志当如是。非必然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及孝顺心恭敬心所出也。

  ●第二饮酒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酒开放逸门。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轻垢。

  发隐。咽咽者。一咽一轻垢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

  ○初明过失。

  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

  过酒器与人二解。一云执杯酒器令相劝。二云止过空器令斟酌。寻下况语。应如后释。过器尚尔。况自饮乎。所以结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熟无知虫。今之五百。或是最后。与人痴药。故生痴熟虫中也。

  发隐。文势谓佛子故犯戒饮酒。而不知酒生过失无量。故勿饮也。一本作生酒。解者谓故饮酒。而生酒中过失。文似不顺。今依古文。过失无量者。非但三十五失。三十六失。律中又明十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乃至九智慧减损。十身坏命终。堕三恶道。更余经传所明过失不可胜举。具降龙之力。伏地无知。导攘鸡之非。诸戒尽丧。乃至威雄炮烙。而牛饮灭宗。功者澶渊。而漏言失事。过之生也。宁有量乎。古人宁弃酒不弃身者。盖为此也。问。饮酒之戒。昔犯必多。无手之人。今见何鲜。答。无手者。不必尽是人中无两手也。蛇蚓鳅鳝之属皆无手报。故初咸糟。而最后五百名曰痴熟。痴蠢酣熟。顽然无知。即无手报也。问。沉湎之流。理应无手。云何过器。便获斯殃。且如君父之寿。臣子称觞岂得诚敬之心。反招恶劣之报。答。凡言罪者。皆为有菩萨戒者言也。已受菩萨大戒。当行菩萨大道。发大心。证大果。乃所以寿吾君亲。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然而无手之报非此类所感。彼感报者。盖是惯持痴器。常贮痴药。奖诱痴人。成就痴业耳。岂比夫称觞君父。虽不名大敬。终不失为诚敬之心乎。无手之报加于此等。则忠臣孝子必有所愤惋而不平者。吾故表而出之。

  ○二制不应。

  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

  教人及非人并自饮皆制。

  发隐。非人指一切众生。人狭而众生广也。一切酒者。酒之类广。如前十重中释。

  ○三举非结过。

  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自作教他。悉同轻垢。必重病宣药。及不为过患。悉许也。未曾有经。末利饮酒。此见机为益。不同恒例。

  发隐。重病。拣轻疾也。宣药。言以酒导药。煎煮调和。酒味已变。是药非酒。是故得饮。诸经要集第十七经云。佛言酒多过失。开放逸门。饮如葶苈。犯罪已积。若消疾苦。非先所制。述曰。不得见前文开。笼通总饮。必须实病。重困临终。余药莫治。要须酒和得瘥者。方可开也。不为过患者。酒惟生过无量。故言能免斯过者则许也。末利饮酒者。波斯匿王夫人末利受菩萨戒。因王欲杀厨官置。酒宴王。相共劝饮。为解厨官。遂得不死。诣佛首罪。佛言。如斯犯戒。利莫大焉。末利女人而有丈夫之作。见机行权。正大士之体也。安可以常法拘之。如无末利之心。妄希末利之迹。获罪如律。害莫大焉。慎之慎之。问。出家禁饮。无待论矣。汉书云。酒者享祀祈福。故有国家者以酒合欢。以酒成礼。云何世间而得禁饮。答。夏禹以前。不闻有酒。唐虞之治。礼备乐和。酒之可去。明亦甚矣。问。疏开不为过患者何也。答。此正明免于过患者难也。诚使百拜而祸弗侵。无量而乱不及。文忠终身不醉。思远醉胜醒人。能如是者。疏文开许。意有在焉。如其不能。禁绝为上。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明心达心及不放逸心所出也。

  ●第三食肉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食肉断大慈心。大士怀慈为本。一切悉断。声闻渐教初开三种净肉等。后亦皆断。文云。当知断现肉义。大经四相品广明三种九种十种也。

  发隐。初开者权。后断者实。如楞严楞伽等所明是也。三种者。见闻疑也。九种者。合前三更加自死鸟残等六事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戒。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过失。二制不应。三举非结过。

  ○初明过失。

  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发隐。故食肉者。明非误食。正指过也。见而舍去。如鸥去海翁之机。鸽摇罗汉之影。微细如斯。重可知矣。问。经称食肉之人。入于山林。虎狼师子皆来集会。今云一切众生见而舍去者何。答。舍去者。惊其杀心而远离也。来集者。嗅其同气而相求也。或去或来。皆恶因缘也。

  ○二制不应。

  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

  发隐。一切菩萨者。从初发心以至位满。皆不得食肉也。今人有得少知见。便谓逆行无碍。恣意食啖。厥罪可胜言哉。问。求那䟦摩之对宋主也。曰帝王所修。与匹夫异。出一嘉言。则士庶咸悦。布一善政。则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劳力。则风雨时。寒暑调。百谷茂。如此持斋。斋亦大矣。如此不杀。戒亦至矣。岂在辍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后为弘济耶。斯言与戒似不相合。然欤否欤。答。此随缘顺机。变通不滞。正大士之体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则将顺其美。势不可为。则求那所论。乃旁行曲运之微权。默导潜移之妙术也。非天下之大智。其孰能与于此。

  ○三举非结过。

  食肉得无量罪。

  发隐。楞伽经。佛告大慧。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如云。众生从本以来。常为六亲故。不净气分所生长故。众生闻气。悉生恐怖。如旃陀罗。狗见惊吠故。慈心不生故。咒术不成故。诸天所弃故。夜多恶梦故。虎狼闻香故。文多不录。又楞严亦云。食肉之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云何食众生肉名为释子。得无量罪。不其然哉。问。蚕之害亦惨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文互见故。煮茧断命。十重杀中摄。镬汤锁车。杀具中摄。例养六畜。损害众生中摄。为利资身。邪命自活中摄。而首楞岩经亦禁绵绢。是知僧号衲子。士称布衣。无待论矣。若夫王臣则恶衣服。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训在。

  ○三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若有重病。饮药能治。准律得啖。或应不制。

  发隐。重病同前。拣非小疾。能治或可从权。无功不必强食。或应不制者。或者疑辞。疑此或不犯戒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四食五辛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荤臭妨法。故制。七众大小如前。菩萨小重。发色故也。

  发隐。荤辛之气。能发色身诸欲。声闻智浅。但知制欲。菩萨智深。应制所以发欲者。故小重也。小。犹少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单辛不应。二杂食不应。三举非结罪。

  ○初单辛不应。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辛。

  旧云五辛。谓蒜葱兴渠韭薤。此文止兰葱。是以为五。兼名苑分别五辛。大蒜是胡葱。茖葱是薤。慈葱是葱。兰葱是小蒜。兴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断。经云。五辛能荤。悉不食之。

  发隐。韭薤。类同而小异者也。止。足也。旧文缺于小蒜。今文足以兰[葸-十+夕]。故为五也。兴渠云蒠蒺者。蒠是芜菁。或云此地无之。戒云胡荽。或云阿魏。大抵臭菜。猥细不足辨也。

  ○二杂食不应。

  一切食中不得食。

  发隐。上明单食。今言一切食中有此相杂亦不应食。楞严经谓食有五失。一生过。二天远。三鬼近。四福消。五魔集。西域记云。家有食者。驱令出郭故云不得食也。

  ○三举非结罪。

  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必有重病。饵药不断。如身子行法。菩萨亦应不制。

  发隐。身子登厕。灰土洗净。如法精严。外道感化。有病食辛。若能如是。亦奚不可。故云菩萨亦应不制。律云。有病食辛。当处别室。荤气已绝。方得诣佛。问。饮酒昏神。食肉害物。其过宜矣。五辛于神不昏。于物无害。经开五失。不已甚乎。答。食辛虽不害物。其究亦能昏神。良以秽浊之气助发欲心。辛烈之味增长恚性。欲恚覆心。顿忘明觉。非昏而何。故宜戒也。尽理而言。存心染污。意食辛也。出言丑恶。口食辛也。躬行鄙陋。身食辛也。例前二戒。则惨刻之心。意食肉也。?残之语。口食肉也。毒害之事。身食肉也。妄识纷纭。丧其灵鉴。意饮酒也。谬言颠倒。淆于辨别。口饮酒也。冥行舛错。乖乎义理。身饮酒也。例前十重。则不必殒形然后为杀。无慈无悲。背生物心。悉名杀也。不必穿窬然后为盗。闻声见色。生取着心。悉名盗也。淫妄酤酒。至谤三宝。亦复如是。极而言之。甘小道之秽杂。而失大乘法身清净之香。皆食辛也。饱二乘之独善。而舍大乘法喜兼利之味。皆食肉也。醉声闻之愚法。而昧大乘多闻明达之智。皆饮酒也。乃至灭身灰心。而戕诸佛之慧命。皆杀也。窥观径履。而窃化城之近宝。皆盗也。先后重轻。五十八篇亦复如是。但以初心菩萨。宜先事戒而后入理。所以者何。理戒深玄。苟非其人。执理废事。为害滋广。今于问及。乃一陈之。以明心地戒中即事即理。即偏即圆。睟盘具列。存乎其人焉耳。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及清净心所出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怙恶长过故制。出家二众全犯。余三众及在家虽未有僧事利养。见过不令悔。亦犯轻垢。大小同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子佛。

  ○二序事(三) 初出犯事。二明应。三不应。

  ○初出犯事。

  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

  犯事者。谓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斋法。大乘八戒。谓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优婆塞经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发隐。一切众生。兼六趣也。毁禁者。总上诸戒也。八难非罪。繇犯戒故。致斯难也。地持八重者。地持中八重。及善戒中亦以杀盗淫妄毁恼瞋谤为八重当小乘八戒也。五逆少和尚阿阇梨。八斋五戒常知。故不释。

  ○二明应。

  应教忏悔。

  凡大小乘人犯上诸罪。必有三根。应须举处教悔。

  发隐。三根者。犯罪或从身根。或从舌根。或从意根。应随所犯处令如法忏悔。菩萨善戒经云。菩萨入僧中。见非法戏笑不呵责者。得罪。据此。则小事皆教忏悔。况犯戒如上事耶。冥祥记云。沙门慧达。于地府见观世音菩萨。言沙门白衣。见身为过。及宿世罪。种种恶业。能于众中尽自发露。勤诚忏悔。罪即消灭。观此。则知忏悔功德不可称量。菩萨于幽显中皆教人悔罪也。

  ○三明不应。

  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

  不应有三句。一不应同住。二不应同利。三不应同法。凡上来所制。若一往见犯不举。是一罪。是不可同住者。复默与同住。复加一罪。不可同利养者。复差与施利。复加一罪。

  发隐。布萨。此云相向说罪。半月举罪忏悔。如是住者。皆净清聚。故云净住。复加一罪者。不举。同住。同利。共三罪也。目连问佛经云。迦叶佛时。有比丘度弟子不教诫。多作非法。命终生龙中。龙法七日一受对。火烧其身。肉尽骨在。寻后还复。复则更烧。不能堪苦。即观宿命。自见本作沙门。不持禁戒。师亦不教。便瞋本师。念欲伤害。后师与五百人渡海。龙来捉船。众问何为捉船。答言。汝等下此比丘。放汝使去。问。此比丘何预汝事。都不索余人而独索此。答言。本是我师。不教诫我。今受苦痛。是故索之。众见势不可已。将捉比丘以着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不须见捉。投水丧命。众乃得全。以此验之。不教悔罪。为害非细。又优婆塞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养弊恶弟子。不能调伏。菩萨善戒第四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呵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又萨婆多云。受具戒人。不堪教诲者。驱出。涅槃经云。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是我弟子。历考经文。混居清众。诚为不可。主法者毋顺人情。自取深咎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问。教而不改。应免罪否。答。世儒有言。训教不严。师之惰也。学问无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焉。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好说心益心所出也。

  ●第六不供给请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丧染资神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见有解者。常应供给启请。以欲善无厌故。声闻有解广略布萨法。应供给。五岁内及未解五法。法应启请。不者犯第七聚。

  发隐。云共则同犯。又云不全共者。轻重不共也。大士常供常请无时。声闻止于五岁供请解广略戒法。指所应供请者也。五法者。一信成。二戒成。三闻成。四舍成。五慧成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序来。二明应。

  ○初序来。

  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

  言大乘同见同行。简小乘。

  发隐。法师者。不必是讲经论师。凡通达大乘法。能化导众生使入佛地者。皆是也。大乘同学等者。先言大乘师。次言大乘友。皆当供请。

  ○二明应(二) 初应供养。二应请法。

  ○初应供养。

  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

  言三两金。极势之语。若有咨请。当应舍三两金。如雪山一偈。为此殒驱。况小供给。

  发隐。此为徒言。师服此药。厥病弥甚。

  ○二应请法。

  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瞋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

  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请益。

  发隐。中前中后。即己未二时分也。瞋心者。瞋彼法师而生退心。患恼者。患已侈费而生退心。

  ○三结罪。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发隐。菩萨戒本云。不犯者。谓遭重病。或心狂乱。或睡眠。他生觉相而来亲附。或欲方便伏彼。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七懈怠不听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制意与前同。

  发隐。制意同前。但前属菩萨诣我。我请说法。今属菩萨在彼。我往听法。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讲处。二明应。三不应。

  ○初讲处。

  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

  言毗尼经律者。大乘毗尼经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经有灭恶义。故称毗尼。傍人已请在彼讲说。法应往听。而懈怠不去。日日垢轻。地持有讲法处。不听不往。瞋慢心得罪。优婆塞经。相去一由旬不限。

  发隐。经律并称毗尼者。以大乘经力能灭恶。义同律也。地持不开远近。优婆塞开由旬不犯。则知出家制远。在家制近也。盖出家者以听法为事。惮远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远听不能。亦非慢故。

  ○二明应。

  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

  发隐。问。上言一切处。又言大宅舍中。今又言山林树下一切处。此何所别。答。初一切处。泛指僧俗处所也。次大宅舍。专指王官有势力之家也。后山林树下一切处。专指僧寺伽蓝之地也。

  ○三不应。

  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

  发隐。童子南询百郡。衲僧遍历千山。乃至投子三登。洞山九上。窜身伍队。行脚八旬。克志参师。忘身问道。比比然也。惜乎以此为训。犹有法音交于咫尺而若罔闻。圣迹现于比邻而不及见者。哀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菩萨戒本云。不往无犯者。若病。若无气力。若知倒说。若知彼所说是数所闻。若自多闻。具足闻持。若修禅定。不欲暂废等。如是不往。皆无违犯。问。王者上有宗社之司。下有臣民之寄。往听不可。则如之何。答。神交尚可通于千古。代问岂不达于四方。中宗致诏曹溪。仁祖手书明教。身居朝宇。心诣道场。千里面谈。此之谓也。其听法不已至乎。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进心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八背大向小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直制犹豫未决。是下邪见之方便。若决谓大劣小胜。计成失戒。若心邪画未成。犯轻垢。同此戒制。今举背大向小为语。以凡夫菩萨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说。则有两种。若法相说。戒善已谢。正犯性罪。若非法相说。犯第十重。

  发隐。犹豫。多疑兽名也。背向未决犹属轻。背向已成则失戒。凡夫菩萨者。明圣地无此事也。法非法解见前文。盖背向在心。失惟属己。言辞外显。害及他人。是以重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背大。二向小。

  ○初背大。

  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

  发隐。背大乘言非佛说。罪亦重矣。云何入轻垢。盖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内自评论也。若有谤声。属第十重。

  ○二向小。

  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

  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恶见两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欲受六师法。计未成。是邪见方便。犯轻垢。此戒制。

  发隐。欲受者。承上心背意。谓心欲受也。两解。一是背大欲受二乘。一是背大欲受六师也。计未成。正言欲受也。昔天亲菩萨造五百论。明小斥大。后遇无著。悔悟己过。欲自截舌。无著教令以舌还赞大乘。天亲受教。克心向大。弘传广演。卒成圣果焉。改过不吝。真万世法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菩萨善戒经云。读世典文颂书疏不犯者。为破邪见故。为知外典是虚妄。佛法真实故。为知世事。不为世人所轻慢故。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愿心顶心信心念心向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九不看病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应看。声闻止在师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发隐。师友者。本师及友。僧尼。则一切缁流也。同房者。密迩亲侣。同活。则泛同烟爨也。举此四种。明所看有限故。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病人。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病人。

  见一切疾病人。

  是胜福田。

  发隐。一切者。兼亲疏通道俗而言也。胜者。即第一之谓也。

  ○二明应。

  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

  言供养病人如佛。极敬为语。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难分饭与饿狗。以此心明好故。与佛一等。菩萨见一切病人。随力所能。皆应看视。文中举父母师弟子。从近为始也。末云城邑旷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发隐。问。八福田中诸佛最尊。云何看病乃为第一。答。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兹病人。佛嘱我灭度后。应好供养。其中多有诸佛贤圣。则是敬田。百骸痛苦。四大交煎。起动无繇。须人为命。则是悲田。况诸佛道尊。人天普供。苦中之苦。无越病人。福中之福。宜归看病矣。岩老躬处疠坊。而吮洗无忌。宽公舆归病者。而僧俗不分。可谓供养如佛者矣。

  ○三不应。

  而菩萨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

  若瞋心舍置。随人结轻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细碎如律部也。

  发隐。优婆塞戒经云。行路之时。见病人不住瞻视。为作方便。付嘱所在。而舍去者。得罪。盖谓有力则自为救疗。无力则转托他人。邈然如不见闻。慈悲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嫉病人。不生慈念也。若力不及看。而有慈念心。则亦不犯。细碎者。如菩萨善戒经云。若自有病。若自无事力。广劝有事力者。若彼病者多有宗亲。若自急修无上善法。是皆不犯。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前疏开瞋心与力不及。则此结罪正指瞋心者。非兼谓力不及者。力不及而不起慈念者乃犯。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十畜杀众生具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以伤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一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引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发隐。矛者。长枪也。罥者。羁足掩取禽兽也。斗战之具伤人。杀生之器伤物也。

  ○二引况。

  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

  父母之仇尚不思报。况畜杀具欲害众生。罾缴罗网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旧开国王王子等。

  发隐。父母之仇不报。详解见后。缴者。生丝系矢而射。罾缴罗网。皆渔猎之具也。槊亦枪属刃槊弓箭开国王王子者。卫国以兵。不在制限。余人无国。故不应也。罾缴等不开者。禽兽无罪而加伤杀。道俗贵贱皆不宜也。解合围之网。折射鹿之弓。成治成仙。其亦有道矣。

  ○三举非结过。

  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发隐。问。德山棒。石巩弓。将无犯戒与否。答。此护生善棒。救死神弓也。何处有杀具在。如使中无实得。外学虚头。瞎棒横施。痴弓乱举。妄谈般若。疑误后人。准律明文。获罪无量。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一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广明。

  此十戒总结。如下六品所明。

  发隐。大本中六品。广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后仿此。

  ●第十一国使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夫为敌国使命。必觇候盈虚。矫诳䇿略。邀合战阵。情存胜负。以乖本慈。文云国贼。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发隐。觇候者。窥伺也。矫诳者。奸欺也。窥伺虚实以为进止。奸欺谋䇿而后行事也。言贼者。孟轲氏云。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举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举事(三) 初不应。二引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

  为利恶心。拣除和合。

  发隐。通使有二。斗争则损国殃民。和合则安邦恤众。故应拣也。问。若尔。衍仪秦代之属。各擅从衡。果一善一恶欤。答。据彼本意。则从人固犯兴师。衡者亦无善意。同归于罪而已。细分。则衡之为害。正谓薄乎云尔。必也谈仁义而罢秦楚之兵。却献纳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国使。其所谓生多功德者乎。

  ○二引况。

  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

  不得入军中。军中暄杂。非佛子所行处。兴师相伐。起杀乖慈。不应为也。此使命为相害因缘。故制。

  发隐。贼。害也。相害故制。明无害不制也。隐峰飞钖止兵。图澄占铃息难。二老之在军中。奚不可之有。

  ○三举非结过。

  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发隐。大士者。当为如来使。以普安三界众生。而乃故作国贼。宁不犯过。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二贩卖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希利损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共。

  发隐。我利则人害。故曰乖慈。七众不全共者。贸易世俗之常。在家当不禁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举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夫贩卖者。谓生口六畜。或度卖良人。多有眷属分张之苦。若贩卖棺材。则恶心希售。故道俗俱断。

  发隐。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断。拣寻常贸易道俗不俱断也。

  ○三举况。

  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

  若自作若教他为我为。或教他自作。悉犯轻垢。若偷度生口。卖畜生令杀。咒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别犯盗罪杀罪。

  发隐。教他分二。教他代我作一也。教他自作二也。偷度生口。拣前明卖非偷。如买婢之类是也。畜生令杀。拣前货卖非杀。如耕牛之类是也。咒死售棺。拣前待死市棺。非咒杀也。如犯三事。自在杀盗二波罗夷。非轻垢摄。

  ○三举非结过。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发隐。问。上古弃野。后圣易棺。送死之仪。号称大事。云何棺椁而亦制耶。答。此制恶心希售。非曰制棺椁而不用也。如治生必资贩卖。则巫匠之诫昭然。若造设而施贫穷。则功德自应无量。

  ●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三谤毁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陷没前人。伤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众同犯。删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萨戒者。说其七逆十重。或陷没。或治罚。莫问有根无根。但令向异法人说。悉犯重。前说四众过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说。莫问境高下。有戒无戒陷没人者。此戒同犯轻垢。

  发隐。删取。犹截取也。截取谤毁天人以上。同有大戒者也。或陷没其名。或治罚其身。不问彼所谤有根无根。但向异法人者。彰播而祸无穷。向同法人者。隐密而害未广。故一属重一属轻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谤事。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谤事。

  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

  发隐。恶心。或贪或瞋。无事。本无实也。问。前言自赞毁他。及谤三宝。俱在十重。今之谤毁。云何堕轻。答。毁他兼自赞成重。今无自赞。三宝兼佛法得名。今止谤僧。又疏中自开异法同法。此盖指同法也。

  ○二明应。

  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

  言父母兄弟者。举大士之心。心常想一切如父母六亲。应生孝顺慈悲心。

  发隐。疏具二义。一者实己六亲。二者于一切众生作六亲想。孝顺者不敢谤。慈悲者不忍谤。不孝不慈。何所顾忌。

  ○三不应。

  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

  今反加谤害。声闻向同戒同见同众四重无根者。僧残。余如律部广说。

  发隐。承上不生孝顺而反加逆。不生慈悲而反加害。必戕贼彼使不得其所。故云堕不如意处也。四分律。声闻妄言比丘犯四重不实者僧残。未云同法。菩萨智深不惑。故向同法罪轻。声闻智尚未深。故向同法稍重。无根者。有枝叶无根本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伤损有识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发隐。有识。拣草木无情也。虽本意烧山。无心害物。然物必被伤。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者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放火事。二远有焚烧。三举非结过。

  ○初明放火事。

  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有师言杀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烧林木。远损害义。今释杀鬼畜既不犯重。今烧林木而死者。与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虫类。此时道俗同制。不得烧林木。远有损害义。在家菩萨为业烧者不制。出家菩萨为妨害众事。亦应开许者。若不慎烧犯轻垢。

  发隐。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杀。今言杀鬼畜不犯重者。以无心杀也。烧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木也。故与前同制。在家为生业。出家为除害。亦所不禁。但应谨慎防护。委曲成全。不尔者犯。恐开此禁。恣意焚烧。故疏言慎。问。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则十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尽无虫。二月正当起蛰。此而可烧。焉得无损。答。此为苦寒之地言也。若东南温暖。恐非所宜。止可腊月严凝。霜雪屡降之后耳。善会文者自应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顺疏文。未顺经义。

  ○二远有焚烧。

  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

  一切有生物。谓有生命。有言生误。应言有主物。若烧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当知作有生也。

  发隐。前文止说山林。今兼城邑以及一切。故曰远有焚烧也。

  ○三举非结过。

  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发隐。故烧有二。纵贪瞋而燔城邑。越时限而焚山林。皆故也。言故。拣无心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护心慈心所出也。

  ●第十五僻教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使人失正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习异故。

  发隐。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举所教。二明应。三不应。

  ○初举所教。

  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

  自佛弟子谓内众。外道为外众。六亲善知识通内外。

  发隐。自。从也。对及而言。学佛法名内众。习余法名外众。恶人者。外正道。即名不善人也。善知识。识熟交友之类。非得道善知识也。通内外者。此六亲知识有学佛者。有学外道者。故曰通也。

  ○二明应。

  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应教大乘经律。令发菩提心。十心者。十发趣心起。金刚心。谓十金刚。略不说十长养。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须应为开示故。

  发隐。解义发心者。二不可偏废也。不解义理。则所发者邪心。不发大心。则所知者空解。故须兼也。文中有十长养。疏云不说。或他本无故。今以有者为正。以前后文中皆有十长养故。始行者。住行向三十心是佛道始行。非余不急。故应开示。不可后也。

  ○三不应。

  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

  不应恶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见机益物。不犯。

  发隐。恶心者。本自立心不臧。惟欲人入于偏邪也。瞋心者。有所触而生恼。故教之入于偏邪也。横者。枉也。不当教而教也。见机者。见机所宜。权教利物。明非恶心瞋心。乃委曲引诱。何犯之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好说心达心圆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训授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隐大示小。今戒虽为说大。而希利靳固。隐没义味。不令显示。声闻教训他人。隐没义理。犯轻垢。

  发隐。靳。惜也。固。密也。靳惜固密。不为正说。希利故也。无私贿而不传真法。有所获而方罄所知。是商贾之道也。岂大士弘度之心乎。言声闻犯者。明大小俱制故。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先应自学。二为后来说。三不应隐没。

  ○初先应自学。

  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

  发隐。好心者。明始学之初。即发上求下化之心。绝希利故。今才学佛法。先怀利养。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读书。自上大人时便错了也。意正如此。威仪经律者。一是大乘化导之轨范。一是大乘修进之门户。皆有义理趣味。应先开解。始可度生。

  ○二为后来说。

  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

  有师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尔轻垢。又解是举况之辞。大士当应舍身施人。然后具为说法。况今止为说法。而希利隐没耶。后阶示三。文相易见。

  发隐。先明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乃为次第说法。如三十心等。此明正说顺说。不颠倒说。疏列二义。前义为正。文中言如法为说一切苦行。是举义以示彼。言菩萨行应当如此。非必舍身以供彼也。

  ○三不应隐没。

  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

  发隐。此不应中后阶三文也。一为利养故。应正理答而故不答。别为一答。是吝说隐没。二为利养故。擅以经义改易前后。是倒说隐没。三为利养故。逆佛本怀。背法本义。违一切贤圣本宗而答者。是谤说隐没。皆不应也。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问。谤三宝说。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专言谤者。是拨无三宝。故重。此则谬解妄论。名为谤说。非拨无也。故轻。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恼他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为利亲附。二非理告乞。三举非结过。

  ○初为利亲附。

  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

  发隐。为饮食等。拣非为道也。自为。拣非为众也。出家不得亲近王臣。正为此等辈耳。如其为众忘身。为道忘利。则三朝贵宠。七帝尊崇。夫谁曰不可。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

  倚势乞书属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为我。皆犯此戒。

  发隐。乞书属置者。因倚豪势。借重书敕。属托处置。打拍示威。乞索财物也。牵挽者。牵系挽曳。皆威逼之而横取也。如此一切求利。是名恶求多求也。恶对善求。多对寡求。威逼名恶。无厌名多也。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犯轻垢罪。

  发隐。慈则常思惠济。虑彼贫穷。孝则供养众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横取之耶。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无求心所出也。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无解强授。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乘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未制。声闻师德在七法。诵受戒法所制。菩萨师法。必须十岁五法如初释。

  发隐。三众者。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也。沙弥未授具。式叉学戒女。无为人师义。故不制。声闻七法者。律中谓一受具足法。二布萨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医药法。七衣法。又诵戒受戒皆宜熟习也。菩萨五法。据疏如初释。即前五德。别释。则一信。二戒。三闻。四舍。五慧。又一十岁。二具戒。三多闻。四能除忧。五能拔邪。亦与五德略相似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诵应解。二不解不诵。三举非结过。

  ○初应诵应解。

  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

  日日六时。昼夜各三。一云诵未通利。必须六时。已通利。未必恒尔二云恒应六时。

  发隐。言为戒师者。先应广学诸经。熟诵戒律。解戒中所说义理。又穷原极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拣此性是佛性之性。非声闻外道所计性也。即菩萨心地也。六时举二义者。明虽已通利。六时亦非过也。

  ○二不解不诵。

  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

  一乖己心则自欺。误前人则欺他也。

  发隐。一句一偈。对上十二部经不解也。不言诵者。摄戒律因缘中。

  ○三举非结过。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发隐。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诸经也。问。作师授戒。诚难其人。而以律名世。师有几乎。答。古解律师不可悉数。姑举一二。则始集毗尼。优波离其祖也。魏嘉平中。西天竺昙柯罗出僧祗戒本。晋义熙中。中印度佛陀那舍出十诵律。嗣后魏聪律师。光统律师。云辉律师。乐淇律师。隋淇遵律师。智首律师。唐宣律师。文纲律师。道岸律师。大亮律师。昙一律师。道澄律师。慧钦律师。乃至宋允堪律师。灵芝律师。或帝主之所尊崇。或天人之所供养。或阐明律疏。或建立戒坛。当万世模范也。可弗敬欤。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慧心信心达心所出也。

  ●第十九两舌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举所斗遘。二不应斗遘。

  ○初举所斗遘。

  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

  谓持戒菩萨比丘。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一事。

  ○二不应斗遘。

  而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

  持此过向彼说。故言两头。谤欺贤人。道其无恶不造。两舌之辞。实语两舌亦犯。此戒举虚遘为语。故言谤欺。遘字或作遇字。文语以斗言值遇二边。皆消文。或言应作遘字。文误也。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说其道恶。于两头之语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繇以斗于彼此也。

  发隐。无恶不造者。谤彼贤人为造恶也。实语亦犯者。斗遘两头。纵实亦犯。况今是虚语乎。遘或作遇者。文中语意。亦可说以?扇言辞值遇二边。则遘遇两义皆得。故曰皆消文也。单言嫉善。缺两头意。今明斗遘中兼制嫉善。良繇以此斗彼。使善类不安。即嫉义也。此戒不但斗遘比丘。推之则谗乱人君臣。离间人骨肉者。皆是类也。始知洛党朔党。非程苏之本意。而犹有议圆悟高庵为党者。夫党之事世之君子不为。而况明道如二老者耶。盖斗遘自是一时徒众耳。于二老何与哉。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律云。破彼恶人和合欲行恶事。故为两舌以散之。不犯。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善心同心所出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见危不济。乖慈故制。菩萨行慈悲为本。何容见危不救。大士见危致命故也。七众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声闻止在眷属。此制自度。

  发隐。子张曰。士。见危致命。注。致。委也。授也。谓见危弃命。今不取此义。致者尽其极也。如事君致身之致。谓尽命竭力以救危难也。声闻发心止在眷属。故不普救不犯。菩萨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顾他人则犯制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二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非亲应度。二是亲应度。三举非结过。

  ○初非亲应度(二) 初想念如亲。二令忆慈观。

  ○初想念如亲。

  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发隐。问。墨子兼爱。号为异端。云何众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谈今世。佛法乃论前身。受身既历多生。托胎必遍诸趣。六道众生皆我父母。岂不然乎。惟拘近迹不审远缘等之异端。奚足为怪。

  ○二令忆慈观。

  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

  前明想念如亲。即制令忆慈观。如大经明习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于上亲。大士应与资身之益。及资神之利。在文易见。

  发隐。而杀而食。兼人畜言。杀生者。非独杀己父母。亦复杀己自身。所以者何。以众生同禀四大为身。杀他即是杀己故也。问。四大外物。何关己身。答。众生颠倒。迷真常身。认物为己。揽彼地水。及与火风。为我自身血肉暖息。繇此四大和合而生。散灭而死。惟除变易。自余分段。终无离此而有身也。问。自他同禀四大。则应气脉流通。云何割他。痛不及己。答。自身他身。亦同亦别。语其别也。喻如千华共树。为质自殊。折一华时。何与群蕊。是以罗汉之食。不饱众夫。慈兄之灸。不分弟痛。若言其同。则噬指而孝子惕心。斫像而乱臣堕首。衔梅自彼。我口流酸。临崖在人。己身起粟。气脉之通。亦有然者。问。物既同体。势必相投。地得地增。水与水入。终不体同。而反违悖。云何此身土坌则埋。水漂则溺。火燔则灰。风凛则战。答。此有二义。一者互相刑克义。二者自相损灭义。言互克者。土壅风隔。风猛土扬。火炽水干。水盛火熄。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各以敌对而互相制。亦复如是。言自灭者。一撮之土。泰山所颓。则覆灭故。一勺之水。海涛所激。则冲灭故。一星之火。燎原所及。则掩灭故。一窍之风。刚飓所吹。则荡灭故。外之四大。与内四大。即以本体而自相害。亦复如是。故知四大全体虚妄。与吾真常了不交涉。而一迷为身。牢不可破。身身皆然。岂不杀他即杀己也。良繇即是杀己。故常行放生。正以生生无不繇此四大受生。则生生当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一说法性万古常存。愚人妄行杀戮。教人放生。使彼悟生生不息之理。而得金刚无量寿之身也。前明想念者。承上文想念众生犹己父母。今即教令用此想念忆慈心观。习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则亲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与上亲平等者。正慈观之力也。解难资身之益。法乃资神也。又方便救护指临时言。教化讲说通平时言。

  ○二是亲应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

  大士前人后己。故亲在后。准前亦应有三。今止明资神之益。

  发隐。问。亲亲仁民爱物。推恩之次第也。先他人而后己亲。得无所厚所薄倒置而逆行耶。答。先己后人者。虽知利物。而犹分尔我也。慈悲之常道也。先人后己者。惟知利物。而不知有己也。慈悲之至极也。言讲演之福得见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佛灭度后。戒为师故。生人天上者。此戒是众生诸佛子之根本。五戒生人。十善生天。今此戒中悉兼备故。是故从一佛而递传多佛自天宫而遍播人寰。讲之。则重宣诸佛之光。开辟人天之路也。未亡而历彼耳根。己死而导其冥识。岂不资之得见诸佛生人天乎。亦应有三者。准前例。亦先应令忆本亲。次应资身之益。末乃资神之利也。上为众生。今为己亲。皆云讲说此菩萨戒。而三十九戒亦复云然。则讲演功德其大可知。且讲律始于元魏法聪法师。而唐新罗国僧统律师。于本国皇龙寺讲菩萨戒七日七夜。天降甘露。祥云密霭。覆所讲堂。四众惊叹。得未曾有。至于今日。寥寥无闻。惜哉。

  ○三举非结过。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发隐。通结上文。危难不与生全。死亡不知讲演。皆犯轻垢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悲心护心及孝顺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二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

  指灭罪品中广明。

  ●第二十一瞋打报仇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既伤慈忍。方复结冤。故制也。外书有二途。一是礼之所许。二是法之所禁。渐教故也。今内经悉禁。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发隐。礼许者。记曰。君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应报也。法禁者。约始三章。杀人者死。律垂诸代。断命必偿。法应报也。然此乃权渐之教。未是真实。故世道行之。内经悉禁。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应。二举况。三举非结过。

  ○初不应。

  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

  谓以瞋打报瞋打。非谓应以德报怨也。

  发隐。言佛意止谓不当以瞋打还报瞋打。非欲人更以恩德报瞋打也。孔子答或人之问意正如此。故知儒释立教皆近人情。不矫枉过正而使民难行也。大般若二十一经云。菩萨当斗争瞋恚骂詈。便自改悔。我当忍受一切众生履践如桥梁。如聋如哑。云何以恶语报人。我不应坏是甚深无上菩提。又般若五百二十经云。菩萨设被斫截手足身分。亦不应起瞋恚恶言。所以者何。我求无上菩提。为拔有情生死众苦令得安乐。何容于彼翻为恶事。正此意也。问。君亲乃人世大伦。梵网号王臣共受。轻仇不报。理或无妨。坐视戴天。心胡安忍。是则佛法行而人道废。毗尼起而忠孝亡。亦何取于戒也。答。此有三义。具含经疏。参合明之。其意自见。一者经明孝义。二者疏明渐义。三者会经疏义。一明孝者。今人报仇。岂不以子伸父恨。大孝斯称而不知杀生报生。不顺孝道。孝既不顺。安用报为。所以者何。良繇天地以生物为心。而父母乃有生之类。彼伤吾亲之生。吾复伤彼亲之生。杀一生。报一生。于我之生无益。于彼之生有损。生弥寡而杀弥众。乖天地之和。伤化育之原。是焉得为孝乎。二明渐者。报仇虽礼法所开。而礼法非真实之教。盖是权为近轨。暂制顽民。所以者何。良繇实际理地不见内身外身。真如体中何有能杀所杀。一味平怀。泯然自尽。安得无冤起冤。非杀成杀。太平而兴戈戟。平地而作波涛乎。三会经疏义者。按疏则概标七众为名。似应同制。原经则止制出家菩萨。不禁臣民。经疏不同者。或甲本与乙本差殊。或豕亥与鲁鱼淆乱。又或大师权巧。故补经文。诚恐炽然成风。冤冤无尽。然而经文广布。金口炳然。理合依凭。外护名教。仇不应报。自属出家。不说在家顿忘君父。假使孔子而受菩萨戒。岂可讨陈恒而便破毗尼。赵盾而与梵网流。安得不讨贼而赞为持律。通会经疏。要当以经文为正耳。

  ○二举况。

  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

  奴婢出家菩萨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应非理打拍。

  发隐。曰三业。而止标口罪者。骂辱已罪无量。况打拍乎。奴婢且然。况作七逆乎。皆举轻况重也。出家在家异制者。出家持钵支命。畜此何为。而长憍奢。别良贱。宛同世谛。败灭慈风。虽多财力。不可为也。在家则日用治生不免须人。故得畜。而云不得非理打拍者。拣合理也。举一奴婢。余者可知矣。故合理则刑惟加于有罪。非理则罚不及于无辜。此大中至正之道也。人曰佛法偏慈。不可以施之家国。其殆未考诸此。

  ○三举非结过。

  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仇。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发隐。此见出家菩萨仇无大小悉皆不报。独举出家。不及在家。意陈如上。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忍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后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传化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应咨请。声闻是应请之内。怀憍慢不请。方犯。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举非结过。

  ○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聪明有智。或恃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

  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举。解者未有正。自恃聪明者。于余事有知。

  发隐。多有自举者。多己所有而辄自高举也。未有正者。狂解未入正理也。余事有知。明本分无知也。此中七恃。一恃多智。二恃多位。三恃多年齿。四恃多门族。五恃多见解。六恃多福德。七恃多富饶。恃此生慢。虽逢知识。藐。不参请。哀哉。一说自举者。自举所见也。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师者。或小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律尽解。

  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实是有解。是故不应。

  发隐。小姓对上大姓。年少对上年宿。卑门对上高门。贫穷对上富饶。下贱对上高贵。诸根不具对上聪明智解。而实有德有解。对上未有所解。

  ○三举非结过。

  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第一义者。菩萨胜法皆名第一义。此戒与前第六戒同制。不请法以心。为异。前制懈怠不听。此制憍慢不请。若慢心不往听。应同此戒。

  发隐。胜法皆名第一者。明不必定是说空假中方名第一也。疏主自不执法解经。后人乃有凡遇一切文字尽勒作三谛者。欲高其说。而不知反失其宗。故今发明疏义。随文顺理。不限套格。引懈怠不听者。见一怠一憍一听一请为别。故云慢心不听。意含怠心不请皆同罪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进心愿心喜心信心所出也。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乖教训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文中具序初新学菩萨已受戒竟。远来听法。法主言非己师。恃解恃势。生轻慢心。不好答问。使义理隐没。颠倒法相。故犯。

  发隐。非己师。言不于己师。明他人弟子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无师自受。二师师相授。三举非结过。

  ○初无师自受。

  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萨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发隐。必得好相。无师自受乃可证也。而相中魔事多种。行者宜慎之。

  ○二师师相授。

  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

  不假见相。生重心故。

  发隐。据前疏。合是先请一师受戒。后请一师求讲。第二师不与好答问故。下节若法师下属第二师。今味经文。一师为顺。且依经意直解。不假见相者。以有真师。便如对佛。何须更见别相。

  ○三举非结过。

  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此二法师自恃。所以兴慢。远来问义。倚恃憍慢。不好酬对。故犯。

  发隐。承上文无师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难。有师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则师之所系诚大。而求师者当敬之如佛可也。为师者宜体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内倚所学。外挟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问耶。此解似顺经文。而疏主所云。亦是一义。恐凡夫师道不普。故师于己。则教乃倾心。属他徒。则有言不尽。正今疏所呵也。轻者藐物。故不好答。恶者无慈。故不好答。慢者自高。故不好答。不好答者。正前所谓隐没颠倒也。菩萨善戒经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恶邪见。求觅罪过。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顺。若知钝根。闻深义已。生于邪见。若知闻已向恶人宣说。破坏正法等。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好说心达心及敬重心所出也。

  ●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不务所务。不应学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萨常应大乘在先。不限时节。声闻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若学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满故。

  发隐。言菩萨常学大乘。故制他学。声闻则五岁未满五法未明者制。已满已明者不制。繇声闻不学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满也。若学大乘。道大难满。何暇他学。五岁者。经云。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况复他学耶。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应学不学。二明不应学。三举非结过。

  ○初应学不学。

  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

  有佛经律大乘法者。通举菩萨藏。正见者。为万行之解。正性者。谓正因之性。正法者。谓正果之性。修万行从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学。

  发隐。正见者。对邪解说。离行之解。是为邪解。今此见是万行之解。理事融彻。故曰正见。正性对邪因说。繇邪见故。迷真实性。发起邪因。今此性是诸佛本源因地。故曰正性。正法身者。对邪果说。繇邪因故。昧真常身。复结邪果。今此法身是如来成就果德。故曰正法身。要知者。不可不知之要务也。

  ○二明不应学。

  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

  而反学二乘外道数论等。

  发隐。七宝二义。一者殊胜。超出一切诸教偏驳下劣故。二者利济。能与一切众生功德法财故。邪见者。通二乘以下。见既邪。因性果法邪可知矣。二乘堕偏空。外道执谬计。俗典谈世务。毗昙者。此云分别慧。亦云无畏。亦云总相别相。大意所说烦琐。非纯一大乘故。杂论者。等一切小乘五明诸论。书记者。等一切世间书籍传记。起二乘止此。虽所得有浅深优劣。对佛大乘经律皆邪见也。皆瓦砾泥沙也。不知取舍。择法之眼安在。

  ○三举非结过。

  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习小助大不犯。为伏外道。读其经书。亦不犯。菩萨若拨无二乘。亦名为犯。若学二乘法。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发隐。断佛性者。二乘枯寂。焦菩提芽。外道断常。刳正觉种。余可例知。障道者。此邪见等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遮障圣道。无繇前进也。菩萨戒本云。不犯者。为论义故。为破于邪见故。为知外典虚妄佛法真实故。为知世事故等。又云。若起如是见。作如是语。菩萨不应以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修学。不应受持。是染违犯。何以故。菩萨尚于外道书论精勤研究。况于佛语为令一向习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说。地藏十轮第六经云。三乘皆应修学。不应憍慠。妄号大乘。谤毁声闻独觉乘法。我先惟为大乘法器坚修行者说如是言。惟修大乘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说不相违。据此。则知今戒恐人习小弃大故加禁制。非谓声闻可轻鄙也。新学浅知。慎无忽焉。问。前云背大向小戒。次云僻教。此云不习。后云暂念。四戒似滥。答。一以志向乖违。二以教导偏僻。三以安然习小而不思学大。四以权时习小而徐图学大。故不相滥。问。辅行云。若外学者。小乘许十二时中为伏外道一时习外。若大乘中初心菩萨一向不许。且令进行。至六根净位学应不难。小乘许学而大乘反制者何。答此有二义。一者小乘智劣。不习外不能伏外。菩萨智胜。未习外时先能伏外。故不必急学也。二者菩萨学佛一切智智。证智则得本。得本则兼末。亦不必急学也。且令进行为大。安可先事其余。彼声闻无心成佛。不使之学。则终于孤陋寡闻矣。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愿心顶心信心念心不退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自损损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既未持众。不制。

  发隐。三众及在家。谓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及在家二众也。上三众虽出家。未执丛林事。故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出众主。二明应。三不应。

  ○初出众主。

  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

  众主凡五种人。以初句为两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说。此略举六人。

  发隐。一本说法主下有行法主。今据疏。是说法中具行法意。即五而六也。说法行法者。口说身行。知众中佛法事也。僧坊主。知众中安居事也。教化主知众中劝率事也。坐禅主。知众中习定事也。行来主。知众中乍到事也。律开十四。言六足兼。故略举也。

  ○二明应。

  应生慈心。善和斗讼。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己有。

  应有三事。一事慈心。谓欲与众生乐。二善和诤讼。谓如法灭诤。诤有四。毗尼有七。应如法除灭。不得差违。三善守三宝物。应事施用。不得差互。

  发隐。四诤事。谓评论诤。非言诤。犯罪诤。作事诤。七毗尼。即四分律应与现前忆念不痴等七事。应事施用者。三宝物必应所当为之事而施用之。不可差互也。差互有二。一就三中不可互用。如佛物不可僧用是也。二就一中亦不可互用。如饭僧物作僧堂。而堕火枷地狱是也。今人有谓造佛殿物可饭僧。饭僧物不可造佛殿。谬也。若尔。则僧尊于佛。佛不及僧耶。慎之。问。造殿造像有余财。当云何用。答。佛殿余作佛像得。佛像余作佛前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余作菩萨殿。以佛像余作菩萨像。降下可知矣。

  ○三不应。

  而反乱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

  但举后两句。不举不生慈心。此二事即是无慈。

  发隐。慈心向下。必护安大众故。慈心向上。必善守三宝物故。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护心益心所出也。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僧次请僧。不问客旧等皆有分。而旧人独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客至。二明应。三不应。

  ○初客至。

  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

  文中虽道菩萨比丘。若声闻僧预利养分。亦同其例。

  发隐。国王宅舍者。国王造宅舍安僧也。

  ○二明应(二) 初应礼接供给。二应依次差僧。

  ○初应礼接供给。

  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

  言卖身供给。举况之辞。

  发隐。事钞云。僧食十方普同。而人情用心不等。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不亦蚩乎。违诸佛之教。损檀越之福。伤一时众情。塞十方僧路。佛藏经云。如来白毫相中一分光明。供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尽。可忧乏少而独食哉。问。出家无子。不畜奴婢。焉得有男女可卖。答。僧尼若有徒众未剃发者。皆得称男女也。

  ○二应依次差僧。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

  发隐。一切外来十方行脚。皆名客僧。俱应次第差赴。

  ○三不应。

  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门。非释义姓。

  不应中但举不次差僧。据后以兼前。若不与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旧但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有来者。未专有分故。差竟。而旧与余人。余人知尔。能差及所差。并是盗方便。后得施家食䞋五钱入手各结重。畜生无异。

  发隐。明知僧次至彼。而不差赴。旧住但得轻垢。所以者何。以临差时。恐界外更有十方僧至。向的至或应让彼。未有专分。故不差罪但止轻垢。若界外无人更来。是差已竟。应差的至。而旧主乃不与彼。故与余人。与者受者明知故犯。虽非正盗。准盗前方便。得䞋五钱之后则成重矣。知有利不知有义。是畜生而已矣。沙门云乎哉。释种云乎哉。按佛在世日。王臣居士诣佛精舍请佛及僧。或普请。或限请。限请。故依次差僧。今无此事。但檀越所施若食若衣若䞋。普同旧住十方平等不二。即合佛制。如主厚而客薄。或内有而外无。则畜生之诫。佛言昭灼。杲如日星。可不畏欤。

  ○三结罪。

  犯轻垢罪。

  或云此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种。如律中说。

  发隐。不差即独受。但不差狭而独受广。故以独受标名也。此结罪该前不差僧次不与僧物言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喜心慈心同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各受别请。则施主不请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无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萨僧。一云凡斋会利施悉断别请。若请受戒说法。见机或比智知此人无我则不营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从四人以上。有一僧次不犯。都无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发隐。菩萨僧可受别请有二义。一者或请我为弘扬戒法。或见此人机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也。二者所请四人内。有一人合于僧次。亦不犯也。似前解。言前解于文意为正也。或比智三字疑当在前。言以智比度。见其机宜也。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结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不应。二释不应。三结不应。

  ○初标不应。

  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己。

  发隐。种种别请皆不可受。而纳利入己。

  ○二释不应。

  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

  施主修福。法应广普。当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别受。故十方不得。远有夺十方之义。是故不应。

  发隐。承上文所以不可受者。此利养虽出施主。而施主修福之法不应偏私。则一切利养皆十方众僧所共之物。安可擅取。

  ○三结不应。

  及八福田中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

  八福田并有应得僧次义。如佛应迹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阇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别请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减等心之福。二此土祇有一佛。无有夺余众义。

  发隐。及字承上。此利养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并有僧次义者。出其繇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应化作僧。余应例知也。等心者。请佛即请一切也。此土一佛者。佛如王。普天之下。莫非王物。岂有夺余人物之义耶。

  ○三结罪。

  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施心益心同心及孝顺心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分别是田非田。如经德王品。当知自心则为狭劣。失平等心。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萨请僧斋会。一云都不得别请。悉应僧次。的请一人便犯。二云一食处。莫问人数多少。止请一僧次便不犯。都无则制。若悉请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经罪。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标应。二释应。三不应。

  ○初标应。

  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

  发隐。即得贤圣有二义。一者圣凡难测。不拣择即得拣择即不得。二者但依僧次请。即凡夫僧是名贤圣。

  ○二释应。

  而世人别论五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明次请虽得凡僧。有胜的请圣僧也。他云五百罗汉不及一凡僧。此就心边。不论田也。

  发隐。四十二章经。自饭恶人。乃至如来。福德胜劣天壤。此论田也。今经所云。是论心也。随时取重。不相碍故。然此圣不如凡。论平等设供耳。非论求师也。求师则趋明舍闇。亲贤远愚。具眼参方。何可不择。

  ○三不应。

  若别请僧者。是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

  不应同外道异法。不随佛教。即乘孝道。七佛者。并在此土应化。迹在百劫之内。长寿天皆所曾见。故多引七佛证义。欲使信者易明。过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言维卫。中间诸劫无佛。至三十一劫有两佛。一名尸弃。二名毗舍婆。亦言随比。第九十一劫名贤劫。千佛应出。四佛已过。一拘留孙。二拘那含牟尼。三迦叶。四释迦牟尼也。

  发隐。不随佛教者。依僧次请。七佛定法。不遵佛教。是忤逆也。又平等视僧。皆应恭敬。有所拣择。是犹敬父慢母。岂不乖于孝道。

  ○三结罪。

  若故别请僧者。犯轻垢罪。

  发隐。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无相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大论云。贪心发身口。名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乘净命也。

  发隐。贪起于心。本也。发于身。则妄为资身之䇿。发于口。则曲为糊口之计。皆邪命自活也。净命者。一深山草果。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随大众食。以此活命。无所染污。故曰净命。违背此法。乖净命也。

  ○二入文(二) 初标人。二序事。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恶心。二列七事。三举非结过。

  ○初明恶心。

  以恶心故。为利养。

  拣非见机益物。

  发隐。先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为何事。今言是以恶心为利养也。则知以善心为善事者不犯矣。故曰拣非见机益物也。

  ○二列七事。

  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虫毒。

  发隐。分析解释。见下文疏中。

  ○三举非结过。

  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即是无慈故犯。声闻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贩卖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咒术五工巧。六调鹰方法。此三事于物无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断。若净治救。无所希望。不犯。出家亦开。七和合药毒杀人。犯罪。

  发隐。慈悯则视物犹己。何忍以活己身故而损物。孝顺则视众生犹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而伤亲。无慈孝心。但知自活。安所顾念。疏止云无慈故犯者。顺上悯下。总名慈也。声闻四邪命者。智论中目连乞食。答梵志女净目所问。一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二维口食。谓种种术数。三仰口食。谓仰观星宿。四下口食。谓栽植田园。皆非僧食正命也。三事于物无侵者。盖咒术通乎济难。工巧兼乎医药。调鹰止是游戏。故云如法。若以咒助邪。以药伤人。以鹰畋猎。则非法矣。当有大过。岂得不犯。出家亦开者。如上事清净治救。益物为务。无求利心者。亦开许也。又智论云。五种邪命。以无漏智慧舍离。是为正命。一为利养故。诈现奇特。二为利养故。自说功能。三为利养故。占相吉凶。四为利养故。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为利养故。称说所得供养以动人心。邪因缘活命。是为邪命。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慈心及孝顺心清净心所出也。

  ●第三十不敬时戒(二) 初举略。二入文。

  ○初举略。

  三斋六斋。尽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过余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长斋。月六齐。本为在家。出家尽寿持斋。不论节时。

  发隐。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门天王分镇南赡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递相巡狩之日也。考较善恶。良在于斯。故云鬼神得力也。好时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戒本在家所持。出家尽寿持斋。何分月日。

  ○二入文(三) 初标人。二序事。三总结第三段。

  ○初标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总举犯戒。二所敬之时。三举非结过。

  ○初总举犯戒。

  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诸缚着。

  凡有所犯。皆言行相违乖反正真。皆谤三宝。

  发隐。恶心者。在三宝中不生好心。假现亲从。实怀毁谤。发言则口口谈空。素履则时时行有。交通白衣。不耻秽业。此等犯戒之人。于诸好时。应当瞥起惭惶。稍自修戢。而复漫不介意。如下所云。一本谤作傍。

  ○二所敬之时。

  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

  谓六斋三长斋等。

  发隐。等者。等取余好时。如佛示生成道欢喜自恣等。

  ○三举非结过。

  作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者。犯轻垢罪。

  略举初二重。破斋者。谓非时食等。优婆塞戒云。六斋日。三斋月。受八戒持斋。在家菩萨应行此事。

  发隐。问。杀盗是波罗夷罪。云何此犯轻垢。答。是重罪上更犯轻罪。譬如犯死刑人别有余恶。法不容贷。复加捶楚也。

  ●按此戒。菩萨心地法门戒心中信心念心及恭敬心所出也。

  ○三总结第三段。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义疏发隐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