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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39 册 No. 0709 毗尼止持会集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五

  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掉臂者。垂前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举手遮。或值恶兽盗贼。或逢担棘刺人。来举手遮。或浮渡河水。或跳渡坑墼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唤。并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律云。不得附肩。不应肩相接。不应连手入白衣舍。

  僧祗律云。若是王子大臣本习未除。应当教言。汝今出家。当舍此俗仪。从比丘法 若欲呼人。不得双举两手。当以一手招。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唯坐威仪别也。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动手动足舞手舞足。当安靖住。若有所问。当先护戒随顺而说。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不好覆身者。处处露现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被缚。或风吹衣离体。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僧祗律云。安陀会当用致物作。若疏者当二重三重。若安陀会疏者。郁多罗僧当用致物作。若郁多罗僧疏者。僧伽黎当用致物作。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罗僧当用致物。(文)三衣而分疏致。听用二三重作者。所制元为御寒障暑。律中详列十种衣财。今有相传云。佛制三衣俱用粗麻布造。止因世尊初出家时。既脱珍御。树神献一麻衣。而此麻衣。乃百年前辟支佛之留。极为精细。亦非粗疏。由未稽考。讹来久矣。若云不许绵布。唯许麻布者。非制而制。实非律文。须知此方国风不同。别有随常衣服。设无两重三重亦可。然受具名僧。断不可无守持之三衣。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殊坐也。

  会采 僧祗律云。坐时不得坐衣上。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详而坐 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若长老比丘前。应好覆身坐。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不累足坐。不重内踝坐。不重外踝坐。不敛足坐。不长舒足坐。不露身坐。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似盗贼人。佛为结戒 律云。左右顾视者。处处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右处处伺求方便道欲逃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谛视行时。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牛马。当如担辇人行。不得东西瞻视。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逾伽地。一逾伽量者。长四肘也。

  不得左右顾视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所不同者。唯坐也。

  会采 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不请坐。不应辄坐。不应不善观察而坐。

  僧祗律云。坐时不得如马延颈低头。当平视。勿令不觉檀越持热器来搪突手 若精舍内食上。和尚阿阇黎上座前。当平视坐。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二)。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诸居士见六群高声大唤入白衣舍。讥嫌。谓似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不静默者。高声大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聋不闻声。须高声唤。或高声嘱授。若高声施食。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律摄云。设有须唤。他不闻时。应请俗人。为其大唤。

  静默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唯异坐也。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高声大唤。坐俗家内。若欲唤者。应弹指。若前人不觉者。高语近边人 若精舍中食上。若和尚阿阇黎上座前坐。不得声大唤。若欲语时。语比座。如是展转第二第三。令彼得知。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二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猕猴。佛为结戒 律云。戏笑者。露齿而笑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唇病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龂现齿大笑。应忍之。起无常苦空无我想死想。复不止者。当以衣角掩口。

  根本摩得勒伽云。欠时不遮口。突吉罗。

  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第二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所别坐也。

  用意受食。应当学(第二十六)。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设供。手自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见已。自相谓言。沙门释子不知惭愧。不用意受食。贪心多受。如谷贵时。佛为结戒 律云不用意受食者。弃羹饭食也。

  结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钵小故。食时弃饭。或还堕案上。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第二十七)。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六群赴请。溢钵受食。诸居士见讥嫌。谓如饥饿之人贪多。佛为结戒律云。不平钵者。溢满也。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根本律云。不得满钵受饭。更安羹菜。令食流溢。于钵缘边。应留曲指。

  平钵受羹。应当学(第二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律摄云。受食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安钵时。恐溢出故。

  羹饭等食。应当学(第二十九)。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有居士设供请僧。自手斟酌下饭已。入内取羹还。六群饭已尽。居士与羹已。复入内取饭还。彼食羹已尽。居士讥嫌。谓似饥饿之人。佛为结戒 律云。不等者。饭至羹。未至饭已尽。羹至饭未至。羹已尽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正须饭不须羹。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饭。当先取饭按已。后取半羹 若国法先以羹。后以饭者。当取键镃拘钵受。若无者得以钵受羹。但受饭者。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勿太令溢出 若病比丘宜取羹者。多取无罪(拘钵者是小钵也。谓取键镃。小钵受之)。

  以次食。应当学(第三十)。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请讥嫌。谓譬如禽畜。佛为结戒 律云。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患饭热挑。取冷处食。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如是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遍刳食。

  十诵律云。不得钵中摘好食。

  根本律云。不应憍慢食。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第三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律云。挑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现空也。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第三十二)。

  缘起 佛在舍卫国祗树园住。时有居士请僧。自手斟酌。种种饮食。六群自为己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嫌。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为他索他为己索。若不求而得。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第三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设供。手自斟酌羹饭。与一六群比丘羹已识。次更入内取羹。彼于后即以饭覆羹。居士问言。羹在何处。彼便默然。居士讥嫌。谓似饥饿人。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请食。或为同梵行者。或为病者。请食还与彼。或时正须羹。有时正须饭。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云。若比丘迎食虑污衣者。不得尽覆。当露一边 若食尽者。前人问得。未应答已得 若比丘病宜多须羹者。多取无罪。

  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少欲为念。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第三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居士设供请僧。手自斟酌饮食。六群中有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言。汝有爱居士。报言我平等相与耳。何故言我有爱。佛为结戒 律云。视比座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比座病。若眼闇为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监食人看食。何处得。何处不得。无罪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钵中。是应病食。不看无罪 若看上下座为得食不。无罪。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第三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有居士请僧。诸比丘往诣其家。就座而坐。六群受羹饭已。左右顾视。不觉比座取羹藏之。彼自看。不见羹。问言。我向受羹。今在何处。比座比丘言。汝何处来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视。而今无尔。佛为结戒 律云。不系钵想者。为左右顾视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比座眼闇。为受取瞻看。净不净得未得。或自看日时。或命难。梵行难。欲逃避左右看。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当端心观钵。食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座语。若有因缘。须左右语者。左手抚钵上缘。若食到第三人时。当先将钵预擎待食至。

  律摄云。系心而食。充躯长道。不得观他生嫌贱心附考 勒伽论云。若食一一食时。当观此食。从何处来。从仓中出。仓从地出。地以和合种子得生。今复还养粪身。举抟时作粪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乱心啖食。当作逆食想。从地得想病想等。

  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屎尿。本是美味。恶不欲见。行者自思。如是弊食。我若贪着。当堕三涂。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第三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供讥嫌。谓似畜类。佛为结戒 律云。大抟者。口不容受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大抟。亦不得小。如淫女两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第三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律云。大张口者。饭未至。先大张口。以待也。

  会采 僧祗律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口分齐。前食咽已。续内后团若口有疮得预张。无罪。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第三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含饭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分明。令人不解也(此据缘起但云含饭语。须知食有二五。比食啖一切。皆不得含口而语。含食语乃白衣法。及诸婆罗门无惭受施。非比丘赴供之仪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噎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作声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和尚阿阇黎上座唤。若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者。咽已乃应前人嫌者。答言。我口中有食。故不即应。

  五分律云。益食时。听言须不须。不嫌诃食。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第三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供讥嫌。谓如幻师。佛为结戒 律云。遥掷者先张其口。乃以饭抟遥掷而入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系缚掷口中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酸枣。若蒲萄。如是种种乃至熬豆挑掷啖。无罪。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第四十)。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城中。有居士请僧。手自斟酌饮食。六群手把饭抟啮。半食居士讥嫌。佛为结戒 律云。遗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准犯缘。据西域食仪结戒。其今东土应钵用匙。若遗落者。事同此治)。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啖薄饼焦饭。若瓜甘蔗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饼亦如是。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第四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赴请讥嫌。谓似猕猴。佛为结戒 律云。颊食者。令两颊鼓起。如似猕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口中回食。食谓含饭。团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嚼边咽。

  不得嚼食作声。应当学(第四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亦如上。赴供生俗讥嫌。佛为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嚼干饼焦饭。或嚼甘蔗瓜果。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㗘㗱作声食 不得全吞嗗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

  十诵律云。啜粥不得作声啖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不得大噏饭食。应当学(第四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噏饭者。张口遥呼噏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若食一切浆。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食薄粥羹。饮不得噏。使作声。当徐徐咽。

  根本律云。不弹舌食。不㗘㗱食。不诃气食。不吹气食(若实口病。当依本部听开。若口无病。宜遵僧祗根本)。

  不得舌䑛食。应当学(第四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舌䑛者。以舌䑛饭揣食也(揣者。试探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被缚。或手有泥。或垢腻污。手舌䑛取。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䑛手食。若酥油蜜石蜜着手者。当就钵缘上。概取一处。然后取食 不得[口*敷]指食。若蜜盐着指头得[口*敷]。无罪。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第四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王如大臣。佛为结戒。振者(谓以手动摇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虫。或时手有不净。欲振去之。或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去之。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振手时。不得向比座振。若食着。手当已前振。若钵中抖擞。

  根本律云。以钵水振洒余人。污彼衣服。见他好衣。生嫉妒故。如是等皆不应作。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第四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鸡鸟。佛为结戒(手把散饭。谓不抟食之。今此方受食。俱用匙钵。无手抟仪式。或落有之)。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僧祗律云。受食时不得令一粒落地。若净人泻时。堕地无罪 食着口中时。勿令落地。误落者无罪 若啖瓜果甘蔗时。皮核滓不得纵横弃地。当聚足边。

  十诵律云。食堕所受草叶上者应食。若有土者。吹去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不得污手捉饮器。应当学(第四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讥嫌谓似国王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污手者。腻饭着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五分律云。不曲指收钵食。不嗅食食。不嫌诃食。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第四十八)。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精舍。时六群在居士家。食已洗钵。弃洗钵水。乃至余食在地。居士见已讥嫌。谓多受饮食。如讥饿之人。而损弃狼藉。如王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洗钵水者。杂饭水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弃外。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十诵律云。问主人弃不犯。

  僧祗律云。食时当称腹而取。不得多受。若净人卒多与者。未啖时应减与比座。若比座不取。应与沙弥及园民 若洗钵时。不应一粒泻弃地。若有者应聚板上叶上。

  附考 五分律云。有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洗钵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以钵中无食水洒地。

  根本律云。有人来乞钵水时。应洗净钵。置清净水诵伽陀三遍。授与彼人。或洗或饮。能除万病。不得以残食置钵水中。伽陀云。以世五欲乐。或复诸天乐。若比爱尽乐。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复生集。八圣道能超。至妙涅槃处。所为布施者。必获其义利。若为乐布施。后必得安乐(佛虽亲说此伽陀。必要真正清净持戒之者。持钵三诵。方疗万病。若无戒德。纵诵千遍。亦难感应)。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第四十九)。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六群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诸居士见讥嫌。谓如畜生。佛为僧初结戒也。如是结戒已。有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极故。复随开。除病无犯。乃第二结戒也结罪 是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准尼律中。比丘尼犯波逸提(僧戒结在先。其间乃兼制四众。故结轻尼戒。结在后。一一皆正制本部故结重)。不犯者。在无草菜处。大小便流堕生草菜上。或时为风吹。或鸟所衔而堕生草菜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缺处者。当在骆驼牛马等行处。及专瓦石上。干草叶上。如上次第。无者当以木枝承。令粪先堕木上。后堕地 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律摄云。若棘刺丛处。无犯 若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行处 若涉生田间无空处。应持干叶。布上便利。若不可得者。无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第五十)。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堕水中。或风吹鸟衔堕水。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雨时水卒浮满。当在土块上。及瓦石竹木上。先令堕木上。后落水中 若大小便污手脚。得水中洗 若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岸远者。当唾手中。然后弃。

  善见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

  律摄云。凡为洟唾时。勿令大声。亦不应数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应向屏处。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如上。佛为结戒。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有病。若被系缚。或时脚?有垢腻。若泥。及最初未制戒等(然此一戒五天竺搅小行之时。人皆蹲踞。至于海洲诸国。亦符此也。其惟震旦方处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之乡蹲者。讥为不男。设非立之地立者。便以为怪。于斯两途。理应通决。盖律依西制。结集时仍列开遮。故无移漏。法流东夏。受持者宜随国风。以护讥嫌。据教善行庶无疑矣)。

  引证 五分律云。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根本羯磨云。时佛临欲涅槃。告诸苾刍曰。我先为汝等。广已开阐毗奈耶教。而未略说。汝等今时宜听略教。且如有事。我于先来。非许非遮。若于此事顺不清净。违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若事顺清净。违不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顺行。问曰。何意世尊将圆寂时。说斯略教。答曰。大师灭后。乃至圣教未没。已来莫令外道作斯讥议。世尊既是具一切智。世间有事。不开不遮。诸弟子辈欲如何行。为遮斯难。远察未来利益故制。又复欲令诸弟子于事无疑。得安乐住。是故须说(凡诸司律。幸勿才闻斯说。便取余之定禁妄符圣教。是即非制而制是制而开废紊毗尼。其罪孰代)。

  附考 佛言不应久忍大小便。去时应捉厕草。若在前去者。当在前行。至厕房。应安衣着杙上若架上树石上。至厕外。应弹指若謦欬。令人非人知。手坚捉衣。不令触厕两边。应坚安脚。当先看有蛇虫。应驱出。不应未蹲。便举衣应并蹲。渐举衣蹲已。当看勿令前却近两边。使大小便洟唾污厕孔。不应高声大鸣。厕草极长一磔手。极短四指。已用草未用草。应别安处。便已徐起渐下衣。至洗净处。应弹指。令人非人知。应先看毒蛇。渐褰衣蹲。不应就水器中洗。洗时勿使有声。洗已应以手。若叶若弊物拭身上水。应以卤土若灰若泥若牛粪若土墼若澡豆洗手。洗已应渐下衣起见厕上。有不净应扫除毗尼母经云。应用二指头洗之。谓无名指及小指也。

  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二)。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六群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诸比丘闻。有知惭愧乐学戒者。嫌责六群白佛。此初结戒也。时诸比丘疑不敢为病反抄衣者说法。佛言病者无犯。故加除病之语。乃第二制也(向下除病说法。诸条咸皆准此)。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为王王大臣说法。及最初未制戒等(虽曰王臣世所尊贵宜当深重佛法。若生慠慢。纵闻奚益。为法忘躯。上古皆然。况灵山会上亲以付嘱。是故特须尊敬。其说者愈当以法自重。苟彼此不恭。二皆失利。若夫诱进摄化之权。必须随机称量。不可直尔。造为向下说法。诸戒准此应知)。

  会采 十诵律云。诸佛当法不一心。众生不为说法。

  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根本部云。按西域俗仪。所著衣裳无所裁制。本自织成一幅之㲲。价贵鲜白。轻软杂彩。男则绕腰络腋。横巾右袒。女则襜衣下垂。通肩总覆。今故制云缠颈。此方若以巾帕及余物绕颈者。例制可知。若外仪不恭。则内念不䖍。是亦不应为说)。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覆头者。谓以衣物盖头也。西竺以露顶跣足表至敬。东土以冠履备整显极恭。然礼随国制。所以便为䖍敬之仪。此方除冠巾外。若用余物覆头者。俱不应为说)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时。彼言比丘为我说法。若边有净人。当立意为彼人说。王听无罪 若比丘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覆头为说。无罪。

  不得为裹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裹谓包裹。缠裹与覆义不同)。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若地主。乃至在怖畏险道行时。开说同上。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叉腰者。或一手叉。或两手叉。俱不应为说)。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为抱膝人说法除病 不得为翘脚人说法除病。

  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梵语亟缚屣。或名革屣。此翻云靴。乃皮属之履也(东土虽无跣足听法之仪。若着不净鞋履。还须更却。余义通塞。准略教应知)。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五分律云。若多人着革屣。不能令脱。但因不著者。说无罪。

  不得为着木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草作者名扉。皮作者名履。麻作者名屩。木作者名屐。亦有帛屐。以帛为之。西域王臣长者俱着金银宝屐。准义悉皆不听为说。若随机权摄。如上应知)。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所。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应语令脱屐。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五十九)。

  缘起 十诵律云。波斯匿王自作制限。若佛在祗园。我当日日自往。由是乘乘向祗园见佛。六群为王说法。诸比丘闻有行头陀乐学戒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故制人前己后人在道己非道人坐己立人高座己下座人卧己坐持杖持剑持鉾持刀持。盖不应为说法。缘起并同(此中乘者。谓象马牛车等乘也)。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应语令下乘。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者。应作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若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骑乘。为说无犯。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第六十)。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止宿佛塔中。诸比丘闻。有少欲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时诸比丘疑。不敢为守护故止宿。佛亦听允。乃第二制也释义 梵语塔婆。亦云浮图。新云窣堵波。又曰制底。别名支提。此翻为方坟。或翻为圆冢。正译为聚相。谓如来众德俱聚于此。人天所共瞻仰。即瘗佛舍利处也。若佛说法经行之处。皆建浮图。虽无舍利。亦名为塔 僧祗律云。有舍利名曰制底。无舍利名曰支提(舍利义有二种。一全身。二碎身。碎身者有三种。一骨舍利。其色白。二肉舍利。其色赤。三发舍利。其色黑。菩萨罗汉皆有此三种。唯佛舍利五色不定。神通变化。而有光明。经无量劫。常在具足。利益众生。乃戒定慧之所熏修。妙功德之所共集。希有难得。为像末法中最上福田也 魏书释老志云。佛既谢往。香木焚尸。灵骨分碎。大小如粒。击之不坏。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验。谓之舍利。王臣收奉。竭香花致敬。墓建宫宇谓之为塔。犹宗庙也。故时称为塔庙。此言佛塔。拣非菩萨声闻之塔。纵非佛塔。即一切圣贤浮图亦应恭敬。皆不得于中止宿等事)。除为守护故者(谓以恭敬心。晨昏洒扫尘坌。昼夜然供香灯。并防无信白衣?慢招愆。故听于中止宿而守护之。即今香灯殿主之类是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为强力者所执。或命难。梵行难。止宿。及最初未制戒等。

  引证 第四分云。佛在王舍城时。恭敬世尊。无敢与佛剃发者。只有一小儿。名优波离。无知未有所畏。为佛剃发。其父母在世尊前。合掌白言。小儿为世尊剃发。为好不。佛言。善能剃发。乃使身安乐。而太曲身。父即语儿言。汝莫太曲身。令世尊不安。复问佛言。好不。佛言。善。身太直。父语子言。汝莫太直身。令世尊不安。复问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入息太粗。父语儿言。汝莫粗入息。令佛不安。复问佛言。好不。佛言。善。而出息太粗。父语儿言。汝莫出息太粗。令佛不安。时小儿优波离入出息尽。入第四禅。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此小儿已入第四禅。汝取彼手中刀。阿难即受教取刀。持故盛发器。收世尊发。佛言。不应故器盛。应用新器新缯彩新衣裹盛。时有王子瞿波离将军。俗往征西方。索佛发持行供养。佛听。不知云何安处。佛言。听安金塔中若银塔若七宝塔缯彩衣裹。不知云何持。佛言。听象马车乘若辇舆若头上若肩上担。时王子持世尊发去。所往征讨。得胜还国。为世尊起发塔。此是世尊在世时塔也。时诸比丘亦请世尊发持行。不知云何安处。佛言。听安金塔等。不知持行。乃至肩上持行。时诸优婆塞作是念。若佛听我等及世尊现在起塔者。我当起立。佛听作。而不知云何作。佛言。应四方若八角若圆作。不知何物作。佛言。应以砖石若木作。一切如上法。乃至地敷亦如上。彼欲作幢四边篱障。及庄严供养。佛一一皆听幢作师子。时诸比丘在世尊塔内宿。乃至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等。二十六事缘发起。佛皆云不应尔。一一制之。如下所列。

  目得迦云。给孤长者请世尊曰。我以如来发爪。造窣堵波。若佛听者。我当营造。佛告长者。随意应作。不知云何作。佛言。始从睹史多天。下生赡部。化导有情。乃至涅槃本生圣迹。随意应作(诸部咸缺此佛塔等事。唯本部有制。今详录者。以防佛现在世有塔之疑。据此以为证也)。

  附考 十二因缘经云。有八种塔。并有露盘。佛塔八重。菩萨七重。辟支六重。四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轮王一重。凡僧但蕉叶火珠而已。轮王虽是一重。比丘见之。不得为礼。以非圣塔故。凡僧随次应礼。

  涅槃经后分云。佛塔高十三层。上有轮相。众宝庄严。辟支佛十一层。罗汉四层。亦以宝严饰。轮王虽亦宝成。无复层级。未脱三界诸有苦故(轮相者。僧祗律云。佛造迦叶佛塔。上施盘盖。长表轮相。经中多云相轮。以人仰望而瞻相也。露盘即轮相。名别尔)。

  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故。应当学(第六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时诸比丘疑不敢为坚牢故藏财物着佛塔中。佛复开听。乃第二制也(财物者。谓衣具器物也。若为贪积藏中则不可。以重己物。而轻佛塔。若供养塔及形像之物。或僧祗物。为守护坚牢不令有失。权可藏举)。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为坚牢藏着。或强者所执。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第六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皮熟曰韦。生曰革。凡是皮履通名革屣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为强者所执。唤入塔中。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时。瞻波城有长者子。字守笼那。其父母唯有一子。甚爱念之。生来习乐。未曾蹑地而行。足下生毛。时摩竭国王欲见之。敕瞻波城主。使诸长者各将儿来。彼城主奉敕。与诸长者。将儿到已。乞王以衣敷地。守笼那行诣王所。头面作礼。王见欢喜。赐以金宝。语言。我已与汝现世利益。世尊在耆阇崛山中。汝可往礼觐问讯。当与汝后世利益。诸长者如教。礼佛闻法。得法眼净。受三皈五戒。为优婆塞。时守笼那求佛出家。因父母不听。佛不许可。彼还家以方便。求其二亲。七日不食。遂听舍家为道。于精进经行之处血流污地如屠杀处。后得漏尽证阿罗汉果。佛告守笼那。汝生习乐。不惯涉苦。听汝于寺内着一重革屣。即白佛言。我舍五象王。出家为道。或致人难言。贪一重革屣。世尊听诸比丘畜者。我亦当畜。佛时默然可之。即以是因缘。集比丘僧。为随顺说法。无数方便称赞头陀行少欲知足乐出离者。告诸比丘。听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时诸比丘着一重革屣。不久便穿坏。听以树皮若皮补之。当以缕缝听畜锥。若在边国多瓦石。听着两重革屣。以皮为卧具。若得未治皮。听柔。不听一手捉革屣及钵。一切大皮不得畜。谓师子虎豹獭野狸野狐黑皮等。不得坐皮锦褥杂色卧具。大小便洗足。听着革屣。在和尚等前阿阇黎等前。应偏露右肩脱革屣。有所取与。除在白衣舍。及在道行。若夜暮畏毒虫。听着。不应以皮作钵并针线等囊。若帽腰带禅带。一切不净可恶皮及皮器。不应畜。听畜浮囊。若住处有尘。不得以皮作地敷。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第六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既不听着入彼。复捉持而进。故制革屣。乃是履践之物。不净所污。故亦不听持入塔中也)。

  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第六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绕有二种。一路由塔边过故绕。二为表敬故绕。此言绕者。是路由边过)。

  附考 义净律师云。原西天致敬之仪。有于多种或以礼拜为恭。或复旋绕为敬。礼则品列九等。旋乃分于左右。右绕为吉。左绕为凶。匝数则从一二三乃至百千。随各所表。且如常行三匝者。表供三尊。止三毒。净三业。然诸所表但不外于法数。合乎圣教可尔。而言九等者。一发言慰问。二俯首示敬。三举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屈膝。六长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轮俱屈。九五体投地。凡斯九等。极唯一拜。跪而赞德。谓之尽敬。远则稽颡拜手。近则䑛足摩踵。凡其致词受命。褰裳长跪。尊贤受拜。必有慰词。或摩其顶。或拊其背。善言诲导。以示亲厚。出家沙门既受敬礼。唯加善愿。不止跪拜。此方礼数久乖。智者宜当奉教。勿顺人情。而?圣制也。

  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第六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梵语富罗。此译为短靿靴。

  会采 五分律云。富罗不应深作?。听至踝上。不得?如靴应开前。

  附考 寄归传云。准如圣教。若对形像及近尊师。除病则徒跣是仪。无容辄着鞋履。偏露右肩。衣掩左膊。首无巾帕。自是恒途。余处游行。在开非过。若是寒国。听着短靴。诸余履屣随处应用。既而殊方异域。寒暖不同。准如圣教。多有违处。理可隆冬之月。权可养身。春夏之时。须依律制。履屣不旋佛塔。教已先明。富罗勿进香台。颁之自久。然有违教之类。即是强慢金言。

  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第六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禁着入。此制不得捉入也)。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第六十七)。

  缘起 此有二制。佛在舍卫国。住祗陀园。六群在塔下坐食已。留残食及草。污地而去。有如足比丘嫌责。白佛结戒。与结戒已。时诸比丘作塔已施食。作房已施食。众集。坐处窄狭。不敢塔下坐食。佛言。听坐食。不得留草。及食污地。时有病比丘。不敢留残食草污地。佛言。听聚着脚边。出时持弃之。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时聚一处持出弃。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第六十八)。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比丘担死尸。从塔下过。护塔神瞋。诸比丘中有乐学戒惭愧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死者尽也。谓气尽命终。尸者故形也。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从此道过。或强力者所将去。及最初未制戒等。

  附考 寄归传云。死丧之际。僧尼漫设礼仪。或复与俗同哀。将为孝子。或房设灵几。用作供尊。或披黪布而乖恒。或垂长发而异则。或拄哭杖。或寝苫庐。斯等咸非教仪。不行无过。理应为其亡者净饰一房。或可权施盖幔。读经念佛。具施香花。冀使亡魂托生善处。方成孝子。始是报恩。岂可泣血三年。将为赛德。不䬸七日。始符酬恩者乎。斯乃重结尘劳。更婴枷锁。从闇入闇。不悟缘起之三节。从使趣使。讵证圆乘之十地欤。然依佛教。苾刍亡者。观知决死。当日舆向烧处。寻即以火焚之。当烧之时。亲友咸萃。在一边坐。或结草为座。或聚土作台。或置砖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诵无常经半纸一纸。勿令疲久。然后各念无常。还归住处。寺外池内。连衣并洗。其无池处。就井浴身。皆用故衣。不损新服。别着乾者。然后归房地。以牛粪用涂。余并皆如故衣服之仪。曾无片别。或有收其设利罗(设利罗此翻身骨)。为亡人作塔。名为俱儸。形如小塔。上无轮盖。岂容弃释父之圣教。逐周公之俗礼。号啕数月。布服三年者哉(无常经出北藏孝字函南藏当字函)。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第六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埋者葬也。凡比丘身亡。当依佛教四种葬法。谓焚烧。水殡。地埋。弃林。如此四法必依处所。不可辄尔。便为还乖圣教。须当慎之)。

  附考 根本杂事云。苾刍身死。应可焚烧。邬波离白佛言。如佛所说。于此身中。有八万尸虫。如何得烧。佛言。此诸虫类。人生随生。人死随死。身有疮者。应观无虫。方可烧殡。无柴可得。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虫蚁。可于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右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经。并说伽陀。为其咒愿。事了归寺。应可洗身。若触尸者。连衣俱浴。其不触者。但洗手足。还至寺中。应礼制底。

  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应当学(第七十)。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经律云茶毗。或云阇维。此翻为焚烧。

  不得向塔下烧死尸。应当学(第七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向者谓不得正对塔前而烧也)。

  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第七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前禁正向。此制四面。如来浮图应以香花旋绕瞻相礼敬。尸气不净。岂容四方焚熏。须觅僻静处。以烧化之可也)。

  附考 法华经云。一切众生喜见菩萨。服诸香油。焚身臂供佛。用酬法乳弘恩。光明遍照八十亿恒河沙世界。其中诸佛同声赞善。然以圣人见道理证性空。三业纯净。无诸杂秽。虽焚肉身。是名真法供养。此则当为凡流不净。是故遮止。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第七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六群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彼所住处神瞋。诸比丘闻嫌责。白佛结戒。时诸粪扫衣比丘疑。不敢持死人衣塔下过。佛言。听浣染香熏已持过。是故开除。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若或时有如是病。若浣染香熏者。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毗尼母云。若得粪扫衣。若水中久渍。由纯灰浣净。以奚黑伽香涂上。然后得着入塔中(衣着粪扫是惭愧头陀。浣染香熏。仍净洁无秽。圣慈开听。得着入塔者。一令贪好之流自厌。一令头陀之众增修。其意深矣)。

  附考 僧祗律云。病时不服蒜。不差者听服。服已不应绕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遥礼。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五

  音义

  搪突

  触也。

  龂

  音银。齿根肉也。

  斟酌

  益也。

  欠时

  欠伸。即颦伸也。

  狼狈

  下音辈。狼前二足长。后二足短。狈前二足短。后二足长。狼无狈不立。狈无狼不行。若相离则进退不得矣。今取喻年少比丘不相离上座出入也。

  [口*专]㗱

  上音博。下音集。

  嗗

  音挖。饮声。

  啜

  穿入声。同歠。

  ?

  音传。腓肠也。

  啮

  音孽。[日*筮]也。

  痤

  坐平声。小肿也。

  颊

  音劫。面旁也。

  摡

  音戏。又音盖。取也。

  扉

  音费。

  屩

  音觉。

  瘗

  音意。埋也藏也。

  睹史多天

  即兜率陀天此翻知足。

  涅槃经云。此天欲界最胜故。补处菩萨。皆示生此天。为教化众生故。

  襜

  谄平声。衣之遮蔽前者。

  强

  音强。暴也。

  守笼那

  根本律云。说笼拏此翻二百亿。瞻波城有长者豪贵。晚得继嗣。时有报者。辄赐金钱二百亿。因名其子闻二百亿。有云。父闻欢喜。施子金钱二百亿。二百亿形貌端严。人所希见。足下毛长四指。同黄金色。增一阿含经云。勇猛精勤。堪任苦行。所谓二十亿比丘是。

  狸

  狐狸也。

  狐

  音呼。兽名。鼻尖尾大。善为妖魅。性淫多疑。名山记云。狐者先古之淫妇。其名曰紫。化为狐。多自称紫。

  獭

  滩入声。兽名。形如小狗。水居食鱼。正月祭鱼。獭。不祭鱼。国多盗贼。

  ?

  音雍。靴?也。

  黪

  音惨。浅青黑色。

  赛

  腮上声。报也。

  不悟缘起之三节

  谓无明不觉生三细。此业转现次第而生。故云三节。

  萃

  音悴。聚也。

  啕

  音陶。号啕哭声也。

  稕

  肫去声。束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