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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日记

  明本十三卷(上帙七卷。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钞也。拾旧草副新案。终篇之后。未及再治。然而茍思利益。我心不秽书者。只一部也。两人事难舍。仍以上帙(七卷)奉东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师。两人互识。可令书写殊卷。各御现存之间。都勿增成二本。将来付属之人。偏可简法器心性。若自门之中。无真实之器者。当时传授三人之内。随宜可令相让。此书良算院既书写毕。抄出之间。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遗言之趣。外人闻之者。偏处慢心或处法悭欤全非其义。寻思抄事。付惜付与。其惧非一。仍世间只以不知此名字为望。然者各御自笔可令书写。病及急切。不能右笔之状如件。
  建历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沙门(花押)敬白。条条起请事。
  右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间。此一本外。不可成二本。况于多本哉。设虽贵人事。设虽世间门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诠者。他人不可令书写。又一期后者。门弟之中。撰法器体可相传。设又虽法器。付世间门不法不当之仁。不可相传。又顾自幼少哀愍弟子。又依世间门恩。又依贵人事。不可相传。若无相传之器者。东北院光明院。□门某中。可奉相传也。上件二个条。若背起请旨者。春日大明神。七堂三宝。神罚冥罚。可死蒙于良算身。八万四千毛孔状。如件敬白。
  建历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良算敬白明本要目录。
  相违因(之因义犹带即因义。)
  通局对。
  三重对中。必可有诸法本真体义道理。体门义等四类事。
  纂要。此文旦约体义一门等文。料简。
  先后对证文。
  佛地论兼说三重对事。
  现比二量传今案(此事犹可沉思。)
  法自相敌者。
  胜论传众多道理(泻瓶之外具不可授与。)
  子岛疏记。九句义记。俱存胜论事。
  九句不对立传(虽非子岛大顺纂文。)
  三松传愚推(光明院竖义用之欤。然而不可披露。)
  道诠传(人多不受欤。然而微妙韵也。)
  法差别。
  胜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秘之。
  与所立法(有五义第二为本第五今案义可秘。)
  胜胜传取同喻义。都无难云事。可秘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许义。可书入之。故僧都暮年案也。尤为本义。)
  有法能别互加言云事(此义犹似背子岛。)能别处诤有法意许义(有法差别同。
  有法差别(本作法断料简。两重意许传润色。)
  子岛断道传(义委细不可云开也。)
  违三(同异性能有事。犹难思。)
  违四。
  有法自相时。有法有性共许自许事。
  彼但举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后三违决(大旨得子岛传心毕。其中摄不定过之旨尤可秘之筋也。周记二释料简又似珍。)
  三过并不(子岛传大都得意开毕。犹可思惟事也。相远因与违决不并义。以因改不改知之云事。今案也。)
  正所诤故。
  第八句合离作法(子岛传微妙也。可为口传又未一定间。不记之。)
  一分所所不成真过事。
  因喻之法诸义目录。
  因初二相。体义相随宗因(相随事古来恐未云出事也。)
  若言眼等(诸义难我他相例事。)
  积聚性因(子岛传得意开毕。)
  义准宗(傍义准宗传。一样开毕别义可秘之。)
  西域师(依春稳得灯抄意事。)
  共许有(先年案聊过。今度能能可沙汰开事也。)
  因亦不遍(付子岛传返清水可难事又先年案。)
  因意许(明灯抄得意毕。)
  有法自相能违自他共(子岛疏记趣沙汰开毕。)
  清辨比量有法不极成。年来不审。大样开毕。
  二等意许必带言陈(毛来案)
  今度不必带之义又案毕。然而遂可记入之。作字事能能可得意。
  作非有缘性体(断道实等传诸不乐为片差别。可沙汰加之。)
  有法差别能违作法(今案。禀承义。)
  同异二品限有体欤事(先年案也。大旨神妙欤。)
  第七句(疏记遗恨释也。而九句私记未曾有也。返返可秘释也。)
  后三相违所立法可重事(后二相违处。大旨在之。)
  缺减过性沙汰(先年于笠置。数日评定大旨定毕。先日别义。可书入之。)
  明本抄调卷之后。外题问题令书御之时。此二帙之中。今案等可有用意事。可书出之由。有其仰。仍书出于御前书出毕。御评定皆以经毕。御点十八条者。永以口外之由。深蒙御诫。又一题内有众多文理事。一度一人教事。无下事也。道理一两究竟证文一。别别可沙汰之。设付属泻瓶之体。先后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自体云。或他人教令云事。今披露。最秘事。人易云事。永不可有事也。其义趣开。打闻等处。不穷其源底事也。又虽有得意穷人其。一人二人也(是二)又旧草物为竖义人乞请。取出事。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被仰出。)也(是三)又贵人六借样事奉教事。无益事也。易易有事行行可沙汰也是。又物人沙汰。犹奥有见事。不可有事也。其故今事令以轻故也。但此事沙汰之时。令轻气人前。又存可令见也是五。此目录大切事也。后光明院等可申。清书一枚可遣也。
  以上条条御前承及事书付也。后可书直之。
  建历二年九月晦日。持明本抄。参海住山。其日不入见参。无言之由被仰出毕。以愚札明本调卷之由。令申之处。明朝可来之由有其仰。仍次日(十月一日)参向。老宿坊仰云。虽无言此事。别事也。申请大明神也。可见被仰。仍进毕。一返经御览之后。数克御落泪。其名可云明本抄其故。一明之本也。因明之本志在此书故。此释有恐欤。二明本。本者菩提院本抄也。明者重令明显之义也。海住山付有二义。海观音誓愿海也。其誓愿安住义也。又补陀落海中住拟彼山也。又海字水每书。去笠置来此山之处。又无水。仍愚身之祝也。住者人主书。山中荒多畜类住处也。此山当来人主思故。又用此字也。此抄出助成之功现世。不可报之。若生佛土之时。佛申先世恩。自身不堪。彼人大惠令开发。令发大心给申。佛力何不加被给哉。以此必可为报谢之端。其后数克御落泪。此事一期之内。大凭事也。此事闲光明院等沙汰若不□者。时时语申也。又东北院待从得业。短命人也。然而今年夏见。无下不见。真实修学者也。遣相证性沙汰。次日草持来见之云笔云义势。非普通事。因明事可得意开体也。必可教之。
  以上。彼座条条仰之旨。为后日忆念记之。同月二日。先如形书付之。后可能书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于海住山书写毕。先师上人中阴四七之后朝也。每闻顾命。断哀惜肠。假名比丘觉遍。
  明本抄十三卷。相具目录并日记。性誉僧都令付属毕。可为堂中之秘要。辄不可及外见。且者上人御遗诫记录。显然者欤。抑东大寺宗性法印。当寺定真得业者。为年来之门弟之上两宗之法灯也。微功惟深。恳志不浅之间。归德感志两人共令许与毕。但各一期之后者。速可被返性誉之由。面面书契状赐之。又殷勤被申约束了。为向后存知。记事由之状。如件。
  康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权僧正(花押)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下帙七卷。)
  右抄者。自解脱上人相传之次第。见于建历遗诫。良算誓文。康元置文等。凡当流二明圣教事。先年载殷勤之趣。献让状之处。有不虑之子细。今抄元让与显觉僧正毕。此条本意相违之间。示合彼僧正。而令御边入室申定次第相承仪之处。僧正则出承诺状毕。爰彼僧正。元干性誉。去三月三日入灭之间。相具目录并日记等。直付属隆遍权大僧都毕。于今者。先考御素意。一事无所残。尤可令自爱给欤。抑此书者。八门之明镜。三支之丽华也。相承不辄。付属撰仁。且觉遍显觉两僧正。权官以前。升僧正极位。各勤御愿证诚。性誉亦追邂逅之芳躅。被听道着之寺务毕。是则祖师上人无想清净之志。拥护神灵。随喜纳受之故欤。然则云二明○者。云六宗贯首。次第御前途。无其疑者也。为向后存知。记事由之状。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权僧正。
  因明重书二本(一本吉祥院已讲赖昭。一本小纳言已讲定算。)
  此书籍依有所存。可令进上置一乘院大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三十个日秽限以后。为范经实庆经实等沙汰。急速速可令执进上之。抑同宿门弟中。令因明习学。至探题等位为可令披见于此书籍器者。其时者可被许一见由。申入院家毕。纵虽申出。当要后者。不日可令返上之。虽一字一句。不可有书写等仪。若背此等遗命者。可蒙神明三宝证罚者也。且此事所申入院家之状案。记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被书写功候。尤神妙候。日记一卷。要目录一卷进候。目录者虽为良算之记注。皆上人之言谈候。于此物者。大略一本候。殊可有御秘藏候。御边事虽为他寺他门。自当初申驯候。芳志殷勤。不浅不辄。仍深有所存。奉付属候者也。御委附之仁。若非二明之法器者。性誉僧都许可被送遣候。可背先师本意之故也。病床右笔间。不能委细之状。如件。
  建长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右花押尊胜院法印御房。
  奉契约。因明抄事。
  合明本抄(十三帖)因明论义抄。
  右件书等者。先于明本抄者。依院主上纲御芳恩。蒙御许令书写毕。因明结缘现当思出。只在斯事。此条虽经多生。难奉报之。而愚身一期后。可让进尊胜院得业御房之由。蒙御命之上。早可存其旨也。次于六卷因明论义抄者。以别方便。虽令书写。一期后彼得业御房。可奉让之由。同蒙御命之上。早任御命可奉让进上。更不可有相违之状。如件。
  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权律师圣禅(花押)
  此自光明院。奉让尊胜院御契状。自尊胜院让预圣禅之日。尤可瞻彼御契状。可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申时。于东大寺鼓阪住房。以光明院御自笔状。书写了。即一交了。
  权律师圣禅(岁六十六□五十二。)
  都明本抄十三卷。彼御日记。并要目录。兼御相承。御契状。书功今日今时满足了。因明结缘爰显。欢喜满胸。恭敬铭肝矣。
  此二通者。御书写之后。可总返难候。
  建长七年(乙卯)中冬十七日(午时)于东大寺尊胜院中堂东廊驰笔了。自去年暮秋之候。至今年仲冬之天。明本抄一部十三卷。书写终其功之后。结究所书写第七卷。去八日暮返上光明山上纲之御许之次。此御抄日记。同可借预之由。以愚状申入之处。同十一日暮。即被借下之。其时上纲御息消。同闭具此双纸之中了。一纸之面御志之殷勤。既显。多生之间。报谢之微力难及。愿以之为一佛净土之芳缘。愿以之为三会值遇之良因矣。
  右笔花严宗末□叶法印权大僧都宗性(年龄五十四夏□四十二。)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甲酉)于东大寺鼓阪。以尊胜院御本书写了。此钞为重宝之条。今日记明白也。同以此日记。送千佛在世。无有败损矣。
  华严宗权律师圣禅(岁六十六□五十二。)
  同年月二十五日(已时)于同处以御本委交了。

明本抄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