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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五卷本文抄十九目次

  第二能变受俱门
  初定出忧
  非灭现缠
  则金刚心
  缘未来生
  现行为境显
  第二能变起灭分位门
  藏名据缚
  第七品数
  安惠佛果五识
  出世末那
  俱有依中
  所立宗因

  论第五卷本文抄十九

  第二能变受俱门
  问。付五受出离义。且忧苦二根俱得初禅定时可离之耶。
  疏云。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忧。第二定出苦。
  秘云。瑜伽第十一说。初禅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误也(云云)。
  大论十一云。初静虑中出离忧根。第二静虑出离苦根○问。何故苦根初静虑中说未断耶。答。彼品粗重犹未断故。问。何缘生在初静虑者。苦根未断。而不现行。答。由其助伴相对。忧根所摄诸苦。彼已断故。若初静虑已断苦根。是则行者入初静虑及第二时。受所作住差别应无。由二俱有喜及乐故。而经中说。由出诸受。静虑差别。又此应无寻伺寂静粗重断灭所作差别。如是余根彼品粗重渐次断故。上诸静虑断有差别(云云)(六十三同之显扬十九可见之)。
  伽抄五云○辨出离有三义。一不行义。二灭粗重义。三离染义。初定离忧。有此三义。二定离苦。唯有灭粗重义。染初已舍。后犹行故。后之三离具粗重灭及离染义(云云)。
  论九云。如入二定。说断苦根。所断苦根虽非现种。而名粗重(云云)。
  疏云。瑜伽第十一说。第二定断苦根。苦根种子初定已断。今者断彼苦根粗重。说第二禅断彼苦根故(云云)。
  灯七云。问。初定无苦。习气应除。何故二定方始说断。答。以初静虑犹有三识。是苦所依。第二定无。是故说断。问。忧喜乐受依于意根。云何初定忧言出离。答。五识自无治道。识无粗重方除。意地自有断道。忧在初定即灭。离喜乐等准此应知(云云)。
  伽抄五云。初静虑中苦根粗重犹未断者。由诸忧根无知等引。彼离染时。一切不行。粗重亦舍。谓于无上法希慕愁戚。亦无知引。故离欲舍由诸苦根。有不由痴引。离欲犹行。故彼粗重无堪任性。二定方灭。
  同抄十六云。粗重者即随所依无堪任性。但以初禅三识尚有喜未圆满。粗重未尽。三识苦根相随顺故。喜与苦根正相违故。第二禅地三识无故。喜满极故。所以粗重除(云云)。
  秘七云。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稳性。名苦粗重。初定力微。未能发生。殊胜喜乐及胜轻安。未遍适悦。故未能断。彼苦粗重。二定相违。故彼方断(云云)。
  婆娑论八十一云。如契经说。初静虑忧根灭。第二静虑苦根灭。问。离欲染时。断忧及苦。契经何故作是说耶。答。依过对治故作是说○苦对治者。谓初静虑。复次依过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说○族性谓初禅识身。问。若尔。不应说忧初静虑灭。答。忧根对治所依对治。皆在意识。既与忧根同在意识。故正断时即说彼灭○有作是说。第二静虑苦根灭者。谓寻伺灭。以诸贤圣于寻伺中发生苦想。过诸异生厌地狱苦(文)。
  义演云○由初定有三所依识○故。若尔○喜乐○亦应随所依。第六通诸地。答。不尔。五识无能治。苦随二定断。意识体能治喜乐。不从通三界(云云)。
  大乘义章十三(八禅之义)可见之。
  问。瑜伽论中于无相中出离舍根(云云)无相者无心无想定欤。
  又问。出离舍根之义如何尺之哉。
  又问。伽论明无相中出离舍根事。出舍粗重非灭现缠(云云)有漏受欤。
  疏云。瑜伽○于无相中出舍根乃至广说(云云)。
  秘云。按彼论云。无相者经中说为无相心定。于此定中。舍根永灭。但害随眠。彼品粗重。无余断故。非灭现缠。住无相定。必有受故。于此定中。容有三受。谓喜乐舍。释曰。无漏定心而缘真如。名无相定。或相应舍被惑所杂。或为缘缚。能杂能缘舍根惑种。名舍粗重。断此惑种。名断随眠。据此等断。名断舍根。非断现受。余文可悉(云云)(义蕴同之)。
  秘释云。问。既不断随眠现缠者。应无相定随眠现行行。答。于此定现缠已灭。言非灭现缠者。本意入此定为断种故。不为断现故。故言非灭现缠也。不以有非灭之言即许随眠现行行也(云云)。
  义蕴云○然有疏本云于无相中者。想字误耳(云云)。
  伽抄云。无相离舍。要无学位。余位分离。不得离名(云云)。
  大论第十一云。此四静虑亦得名为出诸受事。谓初静虑出离忧根。第二静虑出离苦根。第三静虑出离喜根。第四静虑出离乐根。于无相中出离舍根○又无相者经中说为○(如秘引)谓喜乐舍非彼诸受得有随眠。烦恼断。故说以为断。彼品粗重说名随眠。又此舍根乃至何处。当知始从第四静虑。乃至有顶○即说第四静虑舍根出离(云云)。
  抄五云。又无相等者。谓无学人所入空定。名无想定。有漏舍种子为烦恼缚。假名随眠。名为粗重。入此定中。说之为断。现行无漏舍。假名现缠。在定犹起(云云)。
  问。第七识与四受相应有何过哉。
  疏云。又此若与四受相应。则金刚心非顿断过。由前位中少分断故。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于后方永离故(云云)。
  秘云。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即欲意识俱生我见。依不断问。依断缘答。
  灯云。问。疏云若四受俱金刚心非顿断过者。设与舍受俱。岂不渐断。以易地舍故。答。若喜等俱。必随地别染法俱断。如六识故。若舍受俱。即可顿断。如第八识舍俱顿断。其理极成。故无有失(云云)。
  蕴云。如第六识。通四受俱。相应修惑从下向上渐次而断。若第七识亦四受俱。即应同彼。先断苦俱之惑。乃至渐次断乐舍俱。应非顿断也。问。如超果人。第六俱惑既四受俱。如何顿断。答○以超果者意乐力故。虽四受俱。而能顿断。第七不然。不可为例。独觉菩萨金刚断为难亦然。今应正解。但取前六识中得有非顿断义。即成相例。何得要以超果等难(云云)。
  学记云。基难前师。若四受俱。即金刚心非顿断过。此难不然。见道顿断通四受故(云云)。
  问。本疏中问云。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文)尔者第六第七总缘别缘中何识何释哉。
  疏五本云(论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述曰。此识恒执自地藏识为内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间俱生别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对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间缘他地法计为我故○此依俱生别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识种子。种子许通他地法故○第八异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别缘我。故唯自地。若总缘我。许之缘他。如不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识家(云云)。
  蕴云。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者。此意云。例云。第六识命终心必有我执。既缘当生他。即是别他地为我。此第七识何不许然。如疏解之非他地也(文)。
  肝心云。文缘未来等者。缘未来生第八识也。若不尔者。第七岂缘未来生相耶。即是缘自地所生处第八识故。文若总缘我许之缘他者。此明第六总缘我也(文)。
  灯五云○然正润生不取二见。于此位起。亦复无失。然是总缘。非是别缘。以未来无。别缘我见无所杖质故(云云)。
  秘云。论而言生上不起下者○起数增减略有三种○二云。起六。如疏所明○有义断云。于第二说。然更推求。起五为胜。除我见一。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以为我故。故分别见非缘他地。当生处色尚未起故。润生之爱缘当生处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说与理惑俱。详曰。润生我见据总缘说。又此润位非一刹那。理事二惑前后间起。而言润生迷增上果。据彼爱境正润位说。应无爽。枢要灯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释取舍任情(云云)。
  疏云。唯得起下六。谓邪见·嗔·痴·爱·慢·我见○俱生○我见润生起亦无失(云云)。
  疏云(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起)述曰。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云云)。
  秘第三云(论三所)言结生时。而有四释。一云。结生是润生也。若生无色。命终之位名为结生。若生欲色。中有未心名为结生○四命终心及中有未心俱名结生。皆能润故○虽有四释。初后为胜。中二违理。染意结生。正受生时。羯暹蓝位无染意故。瑜伽第一依已结生故作是说。非正结生。故无失也。
  灯五云(论六)○问。于润生位。中有生殊。又起爱缘自身境别。为于二位俱起二爱。为不尔耶。答润中有。起自体爱。润生有。起境界爱。以于死有。不见中有。谓我无有。起自体爱。于中有位见生处故。起境界爱。故瑜伽第一云(云云)。
  义演云。疏若尔命终心至此别缘我故者。此问第六识。答如疏(云云)。
  问。第六相应总缘我见可缘他地现行诸法耶。
  疏云(如上)。
  要云。末那系中难云。所缘一地系。能缘击随境。所缘九地系。能缘系通九。如总缘我见等。答。现行为境显。能缘随彼系。种等境沉隐。能缘系不随(云云)。
  灯云。问。七缘八为我。随境一界系。第六缘三界为我。三界系。答。自地互相增。随自自地系。他地不随增。不随他地系(云云)。
  疏六末云(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述曰○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上下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许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云云)。
  学记云。言缘彼执我即系属彼者。基云○故不缘他地○然总缘见缘他地者。唯他地种以隐。从现与自现。今为自我。第八不尔。不总计为一自我。故通缘他地。如我所见。不妨多故。亦缘他地现行故(云云)。
  义演云(论五所)疏此位俱生至行相说者○如第六识中我见若总计五蕴身为我。通缘三界法为我。以此身中皆有三界法故○由此故知。第七不缘种子及色相分。若缘者皆通缘也。问。种子可尔。相分如何。答。若缘第八相分为我所者。且如五根中忽有修得天眼耳通。即引得上界天眼耳根在身中。方能发生天眼耳二识。然此二根是第八相分。第七若缘。即是缘上地法为我所法也。故不缘相分(云云)。
  第二能变起灭分位门(之内伏断分位段)
  问。要集意唯以我执相应末那名染污意(云云)灯师可许耶。
  灯云。论此位染意。疏云。通二执说。要集等说。唯说人执。不说法执。何以故。若说法执。何故论言三乘圣道有伏灭义。二乘无学不应永舍。又护法释。三位无者。依染意说。故知法执不名染意。今谓。俱说于论不违。是本意故。虽定性二乘不能伏断。望彼非染。不名染意。对不定性及定大乘。法执名染。然不定性生空圣道亦不能伏。故论云三乘圣道有伏灭义。若唯人执。应言三乘圣道俱能伏灭。何须得言有。三位无染亦复无过。法执望二乘定性不名染。三位中不无。若望菩萨。三位中无。文含义隐。余者不悉(云云)。
  周记云。灯法执望二乘至二位中无者。二位法执不行故名无。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三位之中亦名为无(云云)。
  疏云。论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迷曰○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执。约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摄故。法执在故。能染菩萨。暂舍门摄。非永舍摄。在无学舍。随其所应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谓人执。在无学俱不行。二谓法执。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舍。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灭。非唯人执。问。人执染二乘。所执藏识二乘可名舍。法执染菩萨。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答。烦恼障粗。藏名从立。法执既细。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执藏名舍。法执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设有能执。不名藏识。问。通染三乘。所执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执独名为藏。应设劬劳。答。藏名据缚。唯在烦恼。染体据障。亦通法执(云云)。
  论下文云。是故定有无染污意。于上三位恒起现前。言彼无者。依染意说(云云)。
  疏云。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随所应思之差别○论说三位无末那者。随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文)。
  演云○(是随所应思之差别者)意云。第七成染净差别者。是意识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成染污差别故(云云)。
  常记云○寂法师云。有人云。染意亦通法执。理定不然。圣道不应永舍名故。论文可言二乘圣道全不伏灭。菩萨圣道有伏不伏。何故说言三乘圣道皆有伏灭。又二乘无学不应永舍。故知染意唯人非法。道证师云。寂详为正。下护法释。于三位中定有无染意识恒起。言彼无者。依染意说。故知法执不名染污。又八地已上常起圣道。既有法执。末那现前。如何此中说出世道无有。由此道理。定非法执(云云)。
  西明疏云。三乘圣道至违我执故者○此释三乘无漏正智随其所应违二我执故不复起。又解云。此文但说生空观。说我执故(云云)。
  问。第七相应惑三界相望可有粗细品数不同耶。
  论云。然此染意相应烦恼○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顿断。势力等故。金刚喻定现在前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学位永不复起(云云)。
  疏五本云。论极微细故至永不复起。述曰。此识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于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顿断。以各自地极微细故。同障无学。一时顿断。名势力等。欲界所系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润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现在前时断成无学。若有难言。既有九品。应随彼地九品道断。许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细非一类。此识既行常一类故。故与下下同时顿断。即是一品。无九品义。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断。便言品力齐。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断。力品岂齐。今解。如彼实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学故一时断。但由此一类胜道。方能断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于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顿断。若许粗细三界相似。便无增减。无姓有情此第七识应非能熏。阙第三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如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断善根。此亦应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又解。此言势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一时顿断。若尔。无性有情第七应非能熏。阙增减故。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违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云云)。
  义演·义蕴可见之。
  太抄云。如断善邪见唯第九品断仍作九品能断善根者。即下品邪见能断上上品善根末后。即起上品邪见断第九品下品善根。即约尽处而言。故言一品断。据实邪见亦作九品断善根(云云)。
  肝心云。文若许(作波)粗细(耳)三界相似便无增减者。三界相似者。此第七惑粗细分别三界相似。何者。非谓欲界为粗。乃至非想为细。三界皆同一品细故。细故相似。若许七惑唯是一品无九品义。粗细齐等无增减者。无性第七应非能熏。阙第三增减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既有九品。体有增减。故是能熏。问。何故不举有性第七。唯约无性第七而难。答。有性第七至无漏位亦有增减。无性不尔。无无漏故。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增减义。故应非能熏。通难二释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文仍作九品能断善根者。东抄云。邪见断善第九品类。此第九品中仍更作九品(云云)。
  疏三本云。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述曰。非前后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此有二释。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刹那刹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粗。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粗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及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断顿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类故有增减者。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云云)义翼·义演可见之。
  秘云。疏如邪见等者。问。品类虽同。增减有别。岂唯增长即名能熏。答。论言增减名能熏者。二随有一。即是能熏。若不尔者。见道已去所生无漏唯增不减。应不能熏。彼尚能熏。此何不许○疏若有九品者。三界九地合为九品。非一一地别有九品。疏前解方成者。即第一释唯之义而得成也。故疏自云今日为增。明不结成前第二释故。问。虽生三界。所缘无异。能缘行相唯作一常。有何别因得成九品。答。无明渐增。三界法尔有九品差。斯亦何失○问。疏二释中。何者为优。答。初释为胜。有增义显。若第二释减义难知。虽三界殊。能所缘等。何为而有行相减耶。故第一胜(云云)。
  论十云。第七识俱烦恼障种。三乘将得无学果时。一刹那中三界顿断○任运内起无粗细故(云云)。
  疏十末云○此中障种无粗细者。八十一品。亦与非想第九一类品摄。如断善邪见非无九品。故成能熏。又解。所障既同。断无前后。名无粗细。非九地所摄总是一品。如前第七识中已广解讫。又唯缘内境自地之境。境无粗细。无多品类。故名一品。非三界中总无粗细(云云)。
  论第四云。亦不应说二执前后。此无始来一味转故(云云)。
  疏五本云。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云云)。
  太抄可见之。
  断障章云。第七识中九地烦恼障亦有二说。有义。九地唯同非想第九品类。然于其中。自类有九。如增上邪见能断善者亦有九品。彼亦如是。唯同非想第九品故。唯障无学。金刚始断。有九品故。体有增减。故成能熏。有义。九地各有一品。细分便成八十一品。势力所障皆同悲想下下品惑。故金刚心一时顿断(云云)。
  义镜云○问。何以得知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亦作九品而断善根。解云。婆娑三十九说四九品中对治九品者。谓下下品明治上上品无明。乃至上上明治下下品无明。断善九品者。就下下品邪见断上上品善。乃至上上品邪见断下下品善。若依断善九品说者。彼邪见则有九品。若依对治说者。彼邪见断唯一品。以对治九品故。俱舍第九。亦同。解云。断善邪见即对治九品中下下品之所治摄。故唯第九品作九品。能断善根。文有义九地至顿断者○何故不言九地各有九品。而言各有一品。解云。虽有九品。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云各有一品。理实可言各有九品○然此二说。疏第五判云。前解为胜。今此章中不判何胜(云云)。
  文义记第五(论二之处)云。问。无性第七应非能熏。无增减故。测释三藏解云。随所执第八识九地粗细不同。能执末那我九地别。故有增减。基说两释。一云。此从无始刹那刹那现种增长。行解转因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难解也。一云。九地粗细不同。同异三藏解○寂云。增减有二。一进退。如上中下。或进退。如六入位。道谛正智但有进退。二行相。如诸执实我法者名增。不知自所缘缘名减○故染第七虽无进退。然增空有行相增减○今谓。寂云所说二种增减理且可尔(文)。
  问。安惠论师意可许无漏五识耶。
  论云。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位无故(文)。
  疏云○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识俱时。唯有人执。无有法执。对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执。应言三位有。准此师计。即成佛时。无第七识。余七识成佛(文)。
  唯识章云。或因八果七识。安惠论师云末那唯染故(云云)。
  十五界唯有漏师别出之。
  论下文云。有义。五识此五皆无○自性散动无专注故(云云)。
  显幽抄云○辨别境○有二师。初安惠○即安惠宗五识唯二十九心所相应。以无别境五也○第二辨护法义者(云云)。
  秘云。疏此师以天眼耳通是意识相应惠等者。准此师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识相应之惠。因果五识皆无惠也。或但因无果位许有。是故后师以佛五识成事智难。后释理优(云云)。
  论六云。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师即说。十五界有漏。佛无无漏五识。若因若果。二位皆然(云云)。
  显幽抄云○此初师是龙军论师也○此师意计。佛位无十五界○唯是有漏。自性散动(文)。
  论云。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文)。
  疏云。述曰。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必有轻安。又此五识成事智俱有轻安故。初约他引立宗。后论自俱引证。总约佛位。此解欲前佛无无漏五识身解。即顺三界分别之中欲无轻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轻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识○破前所说因位五无。在果许有。此据因位。若在佛果。此为正义○第三又解(云云)。
  论第十云。有义○如来五识非五识界。经说佛心恒在定故。论说五识性散乱故(文)。
  论九云。有义。此智二分俱无。说无所取能取相故(云云)(根本智初师也)。
  灯一云。准下第九解真见道叙异说中。不立二分。即安惠等(云云)(云无漏心无执之释下也)。
  论云。有义。俱无离二取故(云云)(相见道初师也)。
  疏云。述曰。若依此说。佛不说法。无十五界。大定智非以为体性(云云)。
  二十唯识论疏下卷云。
  继德记三末云。疏有二说。一云。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识现在前故(此说意云、虽五根有漏、而初地中得成事智、诸根互用也、即安惠义也)。
  论五云。不可说彼依六转识。许佛恒行如镜智故(云云)。
  疏云○此中唯取第六识也。又六识中随依一识。能依智者不然(云云)。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文所疏灯(如彼卷可见之)。
  广五蕴论云。
  灯一云。问。佛无相见。谁能说耶。答。准此应同无性等释。闻者识上聚集显现。佛实不说(云云)。
  同六云。问。安惠见相皆是所执。世尊即无。云何今难。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答。彼师释云。据增上缘说佛所现。据实有情能感者及如说法事(云云)。
  疏十末云(论或相分等至定相应故)述曰。此师不许有相见义。唯一识性。由前妄熏习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见。即佛后得智无别相见分。有漏善心因后得智有相见者。有法执故。佛似见相净秽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执。余作二解。故是所执。又佛自在了妄执故。设变相见。皆非所执。由往因中熏习力故。今果亦尔。佛证诸法不可言故。余即不尔。见相皆执。不证不可言境故。今此依余说。故言无别。有或佛不现。余人自见。若尔。真如非妄习生。应非唯识。识之实性故言唯识。故除识性无别有法(云云)。
  根境遍计所执文。三依阙一难文(第八卷第四卷可见之)。
  问。论中出世末那经说有故(云云)指何经耶。
  论云。有义。彼说教理相违。出世末那经说有故(云云)(破安惠三位无末那之义也)。
  疏云。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论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证有此识。即是解脱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必义。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故。二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净。此违教(云云)。
  别抄二引六十三释之。但未云何经矣。
  西明疏五云。出世末那经说有故者○谓佛地经说。平等性智相应净识即是末那。又瑜伽六十三引解脱经。出世末那广说如彼。故知末那非唯是染(文)。
  忠安记云。论○基云○测云○(但出佛地)和上云。测师所引经文分明(文)。
  文义记云○基说○测释○(如彼疏)观解同测释。范云。瑜伽十六证有胜义引经颂云。染污意恒时○诸解脱众惑。又如后引解脱经云。对治道生○便得解脱。由此二文知有出世。次第七意证曰。瑜伽十六所引初颂。同此论引解脱经颂。然此颂文但证第七末那证出世。长行释中。此意从彼便得解脱。方证第七净七。又六十三但如世尊言。如何得知即解脱经。由此但引佛地六十三所引及解脱经(云云)。
  贬量钞云○今谓○又有说云○亦非定证○既有佛地分明说经。然准下证。即解脱经者。不知大师何深解而作此说(云云)。
  瑜伽第十六云○此中依止补特伽罗无我胜义。宣说如是胜义伽陀○如经言○染污意恒时诸惑俱生灭。若解脱诸惑。非先亦非后。非彼法生已后净意而生。彼先无染污。说解脱众惑○又显所说解脱之相。谓非即彼生已后方清净。别有所余清净意生。即彼先来无染污故。说为解脱故(云云)。
  问。护法对安惠立量云。汝无学位第八识应有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云云)若以圣道无学第六识勘不定过者。何遮此过耶。
  论云。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余识性故(云云)。
  疏云。述曰。无学无此识。第八应无依。若许八无依。违比量过。汝无学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彼师许第七以第八为依故(云云)。
  秘云。疏第八至如余七识者。问。前师自许圣道无学第六无依。识性因转。岂非犯于他不定耶。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圣道等位第六意识。彼亦许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别言。故无不定(云云)。
  蕴云。疏是识性如余七识者。问。安惠既不许有净第七。即第六亦无依。此净意识即是异喻。何故此云如余七识。答。有二解。一云。彼许第六以五为依故。设无五识。亦许第八为六共依处。既不云不共。净第六亦入同喻。二云。喻中既云如余七识。即简三位。第六识也。又净亦无依此不许故。第二解正(云云)。
  问。论难安惠义所立宗因便俱有失(云云)其过相如何。
  论云。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圣道起时。及无学位。若无第七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应五识亦有无依。五恒有依。六亦应尔(云云)(第九五六不同失之文也)。
  疏云。论又诸○六依。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摄论第一。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论圣道○有失。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学及无学。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论所立之宗因应俱有过。谓若总言第六意识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别依。即违自宗。一分宗过。自许圣道及无学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违之过。此一分意识无依。与余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识拔故为因。成前总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识。六识摄故。意识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学意识。六识摄故。意识无依。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过失。谓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摄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故无第七。摄论大论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应乃知之(文)。
  秘云。疏若成前总宗至意识无依者。有义弹云。无学圣道意皆在有法中收。岂得约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详曰。夫五不定因于二喻。或有或无。无所立处即为异喻。立者虽立圣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后陈宗圣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异喻。因既于转。何非不定。谁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复言是异法者。斯亦无爽。前依总立。云有法收。出过据理令居异品。亦如古立宗因违云。如立声常。一切皆无常故因。陈那正云。一切皆是无常故者。而是异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为喻。今亦以理正宗为异。亦何失耶○疏若以六识至无第七者。有义弹云。别宗如前宗违比量。因有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三支无过。因云第六意识摄故。如无学等第六意识。外人岂将真量与似量为不定过耶。若彼外量取内量内云六识摄。亦有不定之失。此乃共不定。如何说有决定过耶。此弹意云。相违决定前后两家三支并具。今者前量六识摄。因已犯不定。所立别宗复违比量。三支便缺。后家举彼第六意因。三支乃具。阙不阙别。何理得成相违决定。若也敌者还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摄。何成第六不定过耶。详曰。直观疏文。诚有斯失。论疏主意。据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义灯正。故疏无失(云云)。
  灯云。言所宗因便俱有失。疏云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者。改彼因云。除圣道等意识无俱有依。是意识故。如三位意识。因改于前。前因亦应除三位六识摄故。无不定过。枢要云。又因有自法自相相违。以无学不定意为同法故。此量意云。以无学人恒无第七。言不定者。除在灭定无第六识。取不入灭时第六意识为同法故。然以理论。此中宗有二。一总立第六意识。二简去三位取余第六。因亦有二。一总因。六识摄故。二别因。亦简三位。非三位余六识摄。随其所应。以二因各成二宗。过思可知(云云)。
  常记云。文以无学不定意为同法故。解云。问。枢要但云以无学圣道意同法故。而不言不定意为同法。何故今云不定意耶。答。枢要本别非但一本。今依一本故作此说(云云)。
  要云。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疏各有二过。又因有自法自相相违。以无学圣道意为同法故。同品定有可成害于宗法。故成法自相相违(云云)。
  要决云○又勘有枢要本云。又因有法自相相违(云云)更勘正本(云云)。
  尊应记云。文○言如疏各有二过者。即上所举二本量之宗有二失。一者一分违宗。二者比量相违也。因有二失。一者不定过。二者相违决定之法自相相违失也。故云各有二过也。文因有自法自相相违者。意云。为第二本量作相违量云。余位第六必无此依(宗)六识摄故(本量因也)如圣道及无学位第六(喻)是四种四违中。法自相故。必改本喻也。因必用本因也(云云)。
  蕴云。疏若以六识摄故至决定相违过者。此中法自相相违过者。量云。除圣道无学余第六意识。应无俱有依。六识摄故。如汝染意识。此是比量法自相相违也。言决定相违过者。量云。意识应无俱生不共所依。是意识故。如净意识。因喻俱改。故成此过。能成别宗。无学意识即为异品六识摄。因既于彼有。亦是共不定过。疏所说者与前总宗不定无别。故不定也(云云)。
  肝心云○次因三过者。不定·法自相相违。如文可知。其决定相违文略不举。文若以六识摄故因至意识无依者。私云○故疏无失。东抄云○今准以六识摄为因。但有法自相相违过。不得成决定相违过。何以故。相违之量改前因故。若尔。何故言有相违过耶。今准枢要○各有二过故。今若决定过。即因有三过。何因是各有二过。故知决定相违者非也。应作疏时而误注也。若改因云。意识摄。故如圣道等。亦得成决定相违。然疏中六识为因。不得成自相相违(已上)案云。恐抄文错是写人过。非抄主意。由此一二字疑替成文。幸得正本勘正欲传。义灯云。言○过思可知(已上)案云。今欲疏文谓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者。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法自相相违过。其决定相违者。更改前因。应别作故○问。若尔。云何改前因作决定相违。即作量云。除圣道等意识余异生异识无俱生依。是意识故。如三位意识。既改前因。故成决定相违过。故知六识摄故因为违量者。是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若不尔者。岂大乘基迷因明旨。作决定相违耶。明知东抄疏于基旨。疏既言略。不举决定相违因喻。由此枢要但云各有二过。故不相违(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