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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3 册 No. 1830 成唯识论述记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沙门基撰

  论。云后开导依至不相续故。

  述曰。即是难陀等长徒之义。文分为三。一辨五识。二辨第六。三辨七.八。此等即初。此依居末故复言后。开导依名如前已释。此师意说。如瑜伽等第一。五识六业中第四业云唯一刹那了别。彼第三云。又非五识身有二刹那俱生。亦非展转无间而生。故大乘中。五识唯一刹那必不相续。终始必然。又彼第三云。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从此无间。或时散乱。或耳识生。余五识中随一生等。故知五识自类前后。及与他前后。皆不相续。

  论。必第六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前数引。非自力生。彼第三又云。说眼识等随意识转。亦是唯以第六意识为无间依。第七.八识于此无力不引此生。非此开导。故前五识各唯依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或由五识所引生故。彼第三云五识无间必意识生。故是此证。即明了心后生意识。即以自.及五识。合八识中以前六识为开导依。

  论。第七八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自相续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但自类为依 问曰平等智起等时何非此依 答彼先自生。但由六识令其转变。非由今引方始令起故非此依。彼力疏远。此常徒义。

  论。有义彼说未为究理。

  述曰。安惠等解。文有其二。一破斥。二申正义 破中有三。一总非。二别破。三结。此即第一。拨前全非故言未究。

  论。且前五识至可如所说。

  述曰。下别破斥。文有其四。一破五识。二破第六。三破末那。四破第八。

  破五识中。初纵。后夺。此即纵也。前师五识唯一念生。今先破此故言且如前。五种识等。谓五识有三位。若论多分可一念生。一未自在位。二率尔遇境位。三遇非胜境位。上一位言通下二处。次一遇言贯下第三。后境之言复通第二。若此三位可如汝说。除此三位余应相续。

  自下夺中即成三夺。先翻未自在位。

  论。若自在位至宁不相续。

  述曰。翻第一位。此有二说。不正义者。初地亦得转五识故。若正义者。此位即在八地以去皆能任运。此于有漏五根。亦能得互用故。无漏殊胜非前位故。然此举胜故说如来。次致等言意摄余者。诸大菩萨方始能然。余不可尔。谓佛世尊于境自在。转变皆成。以眼闻声诸根互用。不假分别恒缘于此故名任运。更无疑虑故言决定。无所未知即无寻求。恒决定缘。此五识身何不相续。瑜伽第一.第三等说。若于此不决定。五识之后起意寻求心。为先未决故。诸佛先决故无寻求。彼论复言前三心是无记。诸佛心善故无寻求。亦应诸佛无率尔心。若以此时境至为论假说有者。以于此境今初见故。若皆已见故无寻求。已曾见竟无率尔心。即诸佛率尔心时。亦名决定。亦名染净。亦名等流。于一时中具四义故。然但有三。余人之境有所未知故心前后。佛则不尔。非此未定后方定故显五心者。谓自在位即翻第一未自在位五可间断。佛即相续。

  已前总是以事望理难。次当更说。为非初过等流心后亦得相续。

  论。等流五识至多念相续。

  述曰。自下乃至引大论云故非二识互相续生。是翻第二率尔遇境。初出理。次引证。后重成。此意亦如未自在位。其五识等流者。其五心中既为第三决定。第四染净。第六意识作意引生。如睹佛像。专注一缘未休睹来名未舍顷。意.眼二识俱并未舍。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此则出理。次引论文。

  论。故瑜伽说至应知亦尔。

  述曰。第三决定无记心后。方有第四染净心生。引五识等等流心起。瑜伽第一五识生时三心可得等。此文可解。如彼论中第一抄解。五心次第如别章释 而彼不由自分别力者。显是意识所引生义。其文易了。既引论已。

  论。彼意定显至俱相续转。

  述曰。下重成。非五识身一念即灭。可言五识互相续生 彼若解言五识定断。若尔何故言相续转。递相续生。非眼识断已唯有意识。后复眼生可言相续。

  论。既眼识时至互相续生。

  述曰。论主难云。既眼识时非无意识。五识断已后意识生。若尔此是意相续生。如何乃言五识相续。如眼识时无意识。意识时无五识。更递生故可互相续。此既不尔。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名为相续。

  此第二以理成教难。次第三翻遇非胜境。以教成理难。

  论。若增盛境至戏忘天等。

  述曰。自下文有三。初标宗。次引证。后理成。此初也。若遇中境。不能逼身夺于心故。可许暂舍五识不续。设许不续。若遇胜境逼身夺心。或双逼夺身.心。即五识身亦应相续。境增胜故。此位正在未自在位 其如何等 举现事者如热地狱。火增盛故 戏忘天等等愤恚天。总言即是欲界上四天。无别处所。但乐.憎者。瑜伽第五四句中云欲界诸天不别言处。如毗婆沙第一百九十九有二说。一云住妙高层级。二云即三十三天。若准瑜伽即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杀故。此善.恶人缘强难舍。故五识身定有相续。

  释唯一念文。此据率尔.境平等故。

  复次引教成。

  论。故瑜伽说至名为意根。

  述曰。五十二说。文言通故六识。明知互为缘也。

  论。若五识前后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理成也。其文易解。若五识间断故前后定唯有意识。彼第三说眼识率尔心后。定有意识寻求。此后或时散乱。或是耳等识生故。非眼识后许耳识生。以此中言眼识后唯意识。不言五识生故。即五十二应云若此一意识。为彼六识缘。乃至此六识。为彼一意识缘。以前后定唯有意故。

  论。既不如是至有相续义。

  述曰。结五识也。

  上来第一破五识身不相续义自他五识无无间缘。自下第二破第六意识以前五识。不以七.八为开导依。有二。

  论。五识起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谓瑜伽第三说五识身随意识转。及六十七.集量论等云五识俱时必有意识。即此意识能引第二寻求意识生。即以前念自类意识为无间缘。何假五识。若前一念独起五识。后方意识寻求心生。可如所说五为意缘。既不如是。故知意识不以五识为开导依。五识自无胜势力故。第一破意用五为依。

  论。无心睡眠至为开导依。

  述曰。此下第二难第六意。令以七.八二识为依。五位无心第六识断。此灭定等有无第七如常徒说。此等五位唯有七.八二识相续。后出无心时第七.八识。应与第六意识为依。彼先间断。此恒续故。如在定中耳闻声等。意虽不同缘。然为耳识依。以意先有故。此耳间生故。五位无心。以七.八识同彼定意。以此断意同彼耳识故理应尔。

  论。若彼用前至彼云何尔。

  述曰。难前师说。彼灭定等。对法第五。以先灭心为无间缘。中间都无自心隔故。唯以自类为依。不假他七.八者 五识体虽断。无一自心隔故。应如彼意不以意为缘。其五识此既不许然。以先意识为无间缘。不以自类五识为缘。彼灭定等第六意识何故即尔。是即意识不假五识。亦是六以七.八为缘。例同五识用意为依。

  自下第三六为七依难。彼先七.八各自为缘故。

  论。平等性智至为开导依。

  述曰。即显末那名通无漏。虽即六识转末那得名为第七。实非第七。不通净故。不尔违经。初地初心第七识俱平等性智。由先念心世第一法二空观有漏心引生。故七应以第六为依。唯于此时要由第六引方生故。即准余时起平等智义亦应尔。

  自下第四八以六.七为依难。于中有二。先果中识难。

  论。圆镜智俱至方便引生。

  述曰。此识唯在金刚心中。此有二说如前已解。此位之前得二智故。故此时第八以六.七为依。余时无故。

  论。又异熟心至相应善心。

  述曰。此第二以因中识难 摄论第三说异熟心依染污意。无性染意即是第六。世亲染意或第七心。故知第八亦依六.七。此约异生.一分有学。菩萨受生如对法第五。有是愿力者。此要十地大菩萨众为度有情。若分段.若变易。亦由二智善心为缘第八得起。此说通初地 或说在八地 前说为胜。

  论。既尔必应至都未尽理。

  述曰。既有三证。故知第八以六.七为依。由前八识皆有过证。第三结云彼所说言都无尽理。

  论。应说五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以下结正归宗。五识以前六识皆得为依。自相续故。他引生故。得次无间生。大论第三云亦非五识无间而生者。此据多分率尔心语。

  论。第六意识至为开导依。

  述曰。不假五引。故用前自类为开导依。五位无心时。或第七.八为依。例与五依故。

  论。第七末那至为开导依。

  述曰。如起大乘初无漏心。亦以第六为开导依。

  论。阿陀那识至由前说故。

  述曰。第八初起圆镜智时。诸异生等初受生等。以前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彼如前所说理故总结成义 言阿陀那者通无漏故。此中四缘如下广解。

  论。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述曰。于中有三。初总非前。次申其义。后总结正。即初文也。此护法释。

  所以者何。

  论。开导依者至等无间缘。

  述曰。下申其义。文意有四。一出体.义。二破前非。三申正理。四释违难。下即初也 开导依者。与四缘中无间缘别。但是开导依必是无间缘。有是无间缘非开导依。谓前念灭自类心所。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谓若有法体是有缘。即简色.不相应.无为法等。有所缘有力者能引生故 无主者。即简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主有力方可为依 能作等无间缘者。简异类他识为此识依。或自类识后心不为前心依。或虽是心俱时。不得为心所依。俱非开导故 故言等无间缘即唯自类。

  论。此于后生至非心所等。

  述曰。前念心王此于后心.及心所法。能开避彼路引导令生故为此依。此但属心。非诸心所.色.不相应。皆无力故。亦非无为。无前后故。故复言等。此则第一释依体.义。

  论。若此与彼至为开导依。

  述曰。下破前非。其有两种。一诸识不俱难。二色.心无异难。下初难也。说此与彼为此依者。即是要有开导力故。一身八识既容许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识与他类识为开导依。开避彼处引导令生要相有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非如自前心。如何他识与此为依。如萨婆多师六识不俱起。心相障故可互为依。今既俱生应无开导。

  论。若许为依至心不并生。

  述曰。若互为依。互相障故。同小乘等异部之心无并生义。以萨婆多等皆不并生得为缘故。此即第二难互相望前有依义。

  论。又一身中至色等应尔。

  述曰。以下第二色.心无异难。中有二。一难无异。二释相违。此初也。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如五十一等说。第八识或一识俱。或乃至七等。若如前说得互作缘。色法应尔。多少不定 言等者。一者体等。二者用等。体等者前后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邻次而生无余自心隔故名无间。若许一心为多心缘。应非是等。如色等故。

  若彼复言色如心等许是无间缘。

  论。便违圣说至唯心心所。

  述曰。心.心所法四缘定故。如菩萨地第三十八十因中。云唯心.心所是等无间缘。亦如瑜伽第三等。云四缘能生识。摄论第一云。心.心所法四缘定故。故非色有等无间缘。

  彼复难言。何为摄论第三云阿罗汉心唯可容有等无间缘。故知色法亦有此缘。

  论。然摄大乘说至应成无用。

  述曰。下释相违。摄论所说是纵夺言。谓假纵小乘上座部中经部师色有等无间缘。夺彼因缘。彼无第八心。以色为因故。即是设许色有此缘无因缘义。不作此解等言无用。谓前及后各有一法相似名等。今不相似亦名等故。此设纵言有二种义。一者彼部计色有此缘故。此文为证 若尔何故摄论第一。云非经部师唯色等法名无间缘 第三卷中约色之中含诸种子或及心故说有此缘。彼第一卷据彼无识.及种子故唯有色法。言不得成等无间缘。或第一卷是经部计。第三卷中上座部等义 二者以彼第一论文为正。此义为正。经部本计非必许色为无间缘。以不等故。第三卷中且设许有欲夺因缘。非彼计色为等无间。此中即是色.心前后前为后因。

  论。若谓等言至等无间缘。

  述曰。前师复救。前但总说等字未更分别 彼谓不然。不遮多少各一法故名为等也。但表前念是此心.心所。后亦此心.心所。表此同类得为缘者。便违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不相依故。八识相望各各异类。何得为缘。

  论。是故八识至俱起义故。

  述曰。大文第三申其正理。自类眼识等无俱起义故。所以自类前念之识与后为依。

  论。心所此依随识应说。

  述曰。其心所法既属于心。各随本识以说所依。故随识说。

  自下大文第四释难。于中有五。一诸心相应难 问八识俱时起。异类相望不作缘。异类心所既同生。应非心所导。

  论。虽心心所至不应为例。

  述曰。受.想等法异类并生。而互相应不相违背。和合似一。故显扬论.五十五等云。心.心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离别施设殊异。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俱取此境。故随一心开导之时。相应心所亦能开导。具此五义故。故得心与心所。心所与心。等作无间缘 言五义者。一相应。即所依.时.事.处四义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灭。四事业同。三性必等。五开导同 诸识不然。各互相望不具此五。不应例心所令同异识。

  自下第二心所成依难 问心.心所法虽异类相望互作缘。缘义既无差。为依亦应等。

  论。然诸心所至无主义故。

  述曰。其心所法非开导依。于后念所引生无主义故。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是。

  自下第三各应为缘难 问八识自类如前眼识等为后眼识等依何故受等不唯为后受等依。而眼识俱受。得与后自俱想等为依。此何故不如著名沙门义想望想。受望受等耶。为解此难。

  论。若心心所至此缘便阙。

  述曰。心唯望心。心所别别望别别心所。自类为依者。第七.八识随其何位。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自有漏位未曾有故。为成此有缘故。心望心所得作此缘。

  问缘阙何事。

  论。则违圣说至皆四缘生。

  述曰。既违圣教。减三缘故。即与摄论第一等云心及心所四缘定故言相违也。

  自下第四后起由他难 问如出五位无心之时。六由七.八先有故生。何不第六以七.八为依。

  论。无心等位至即前自类。

  述曰。彼位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唯以已前初入定时自类为依。如对法第五说。

  论。间断五识至名无间故。

  述曰。以第六意为同法故。但无自类心中为隔故名无间缘。

  问何时为依过去无故。

  论。彼先灭时至为开导依。

  述曰。曾住现在将灭之时。已能为依于今时识为开导故。彼设若不去。后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异类之识为开导依。

  自下第五诸教相违难 问如解深密等五识由意引。大论第三五识引意寻求心生。佛地经.庄严论。说平等智初起。第八初得净时摄论依染污。对法依悲愿等。皆云诸识互相引生。此岂非教异类依文。今何翻解。

  论。然圣教中至故不相违。

  述曰。此前所引皆依殊胜增上缘中。说相引生名为无间。非实是此等无间缘故不违彼。

  论。瑜伽论说至名意根者。

  述曰。八十五卷有四缘广分别义。正与此同。如大论第五.显扬十八云。此心.心所等无间乃至决定生。阿罗汉后心即非此缘。以不生故。率尔心后定意识生。又五十二说又此六识等名意根等。皆诸识相望为缘。何故今时别识不为缘也。

  论。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述曰。彼论言总遍于六识。意乃别说六识自类。各各相望亦不违理。即总意言。若诸识生意取决定识。不取一切。今总言故诸识生等。如摄论第一云一法未达未遍知意。

  论。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述曰。第三结正。故知八识自类为依深契教理。并无违故。

  自下第三生下总结。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因此识依遂广分别名傍论也。诸识所依总说颂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开导.因缘。一一皆增二。

  问如上说依遂有三种。此颂中言依彼转者约何依说。

  论。此能变识至但显前二。

  述曰。除无间缘。此泛说故。

  问何故唯说彼初二依。

  论。为显此识依缘同故。

  述曰。此有二解。

  一云但总聚言不须分别。种子不离识自体故亦名为缘。即是正义 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缘故。即是第七缘种等义。不尔因缘依此便非有。无间灭依此理定无。第七不缘自前念故。

  论。又前二依有胜用故。

  述曰。俱依相近。种子亲生。又并俱时。故论合说。非无间缘异时远故。即是不缘种子等义。

  论。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述曰。以开导依易故不说。唯言此依第八本识。余二隐密所以说之。

  上来第二解所依讫。次第三门当解所缘。于中有二。初结前问后以发论端。第二依颂随别解释。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云何。

  述曰。即初文也。

  论。谓即缘彼。

  述曰。下文有三。初解颂中缘彼之言次显因果识所缘相。三释妨难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更别解。此举颂答。

  自下释颂。

  论。彼谓即前此所依识。

  述曰。自下别释。于中复二。初总解。后别诤。此即初也 所依之彼。彼初能变 所缘之彼。彼此第七所依之识。意显所依即是所缘更非异彼。

  何以知者。

  论。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述曰。大论.显扬.对法等诸论皆同此说。故知此识缘自所依。

  此即通解。此下叙诤。诤有四说。初难陀等义。

  论。有义此意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显不缘相分色等及彼种子。以于三界中一类缘故不缘彼境 若缘彼境者。即我所执有时无故 若缘彼种者。无能缘用。非殊胜法不可计我故。又应我所有时断故。唯缘识体及彼心所。

  以何为证。

  论。论说末那至恒相应故。

  述曰。由此缘识体为我。心所为所。由心是主故执为我。由所助伴故为我所 何等论说有我.我所。瑜伽六十三有心地决择.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皆尔。

  论。谓缘彼体至我及我所。

  述曰。以理属教令义明了。即一念心有二行解。若缘我时即带我所行相转故。

  问若缘体为我心所为所。何故论言但缘彼识不言缘所。为答此问。

  论。然诸心所至无违教失。

  述曰。谓诸心所不离识故。说识之时亦已说所。如唯识言。无违教失。论言有我所。故知缘心所。若缘本识之境。境不定故。不可缘彼立此义也。

  论。有义彼说至缘触等故。

  述曰。火辨等解。此第二意。心所.心王各各有体。我.我所执行相不同。若缘王为我。心所为所。论应别说。说既不别故述妄情 何谓妄情。为解此疑。曾无处言缘触等故。触等即是遍行五法。前说与彼第八俱者。论不言缘。今为七境设属我所深是妄情。以理验教甚相乖角。

  若尔以何为我所境。

  论。应言此意至不违圣说。

  述曰。许缘彼识见.及相分。相不离见。教有成文。执我.我所论有明证。故知我境以能变之功。但属识之见分。我所有属他之用。但属识境。即现色蕴。非彼种子。心所既别有体。论复不说别缘。故知识之见.相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二分俱一识为体故不违圣说。所以者何。有我所故明缘彼境不离识故明不缘所。但言缘第八识故不违教。

  论。有义此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此安惠说。非次前师。所以者何。论言缘彼阿赖耶识。即识蕴摄。许缘彼境者。即通色蕴。然此色蕴非识蕴摄。如何言缘识。而亦得摄色。色若是识蕴。缘识之言许缘色。色既非识蕴。缘识之言不摄色。

  论。应同五识亦缘外故。

  述曰。五识缘五尘五识言缘外。末那缘五尘。亦应缘外境。如何可言缘内起我。若缘内色名缘内者。五亦应然。等流境故。

  论。应如意识缘共境故。

  述曰。意识缘五尘与五同故。名缘共境。第七缘五尘。亦应如意名缘共境。

  论。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

  述曰。下缘有色蕴。缘之起我所。若生无色时应无有我所。

  论。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述曰。若言彼有色谓定所生难云。圣者有此色。圣者有我所。凡夫不变色。应无有我所 又若变为色者。生彼有我所。不变为色者。生彼无我所 又极厌色生彼不变色故。故知无色界定无有我所 既尔缘何说起我所。

  论。应说此意至我及我所。

  述曰。此但缘彼现行藏识及种藏识。如次执为我及所故。

  论。以种即是至不违圣教。

  述曰。种子是彼现识功能。非实有物。体是假有。论言缘识正当二种。种子.现行皆名识故。于诸论中不简现行及种子故。故得缘种。即缘识故。不缘余法。不违圣教。名我所故。明缘彼种。言缘识故。不缘余法 问彼何故计种无别物。若计别体。即五蕴种子是五蕴摄。第七亦缘五蕴为所故。不可简别缘此种子非彼种故 说种为假前第二卷已述此义。但本识上有彼能生五蕴功能名种识故。故无有失 问何故大论五十二.摄论第二。皆言种别有物 此简遍计所执。彼无体故。非有为故。对彼言有。非如五蕴现行是实有物。故不相违 问前三师曰。何故五十一.显扬第十七等。皆云唯有我见不言有所 彼文略故。非实无所。

  论。有义前说至非识蕴故。

  述曰。护法菩萨总非 前说皆不应理。非前三师。若缘种者。第七末那既缘识蕴。色等种子非识蕴故 若彼救言识蕴摄者。难云能生色蕴种是种非色摄。能生识蕴种是种非识收。

  若言识体能生故。生识之种非色蕴。色蕴不能生。生色之种是识蕴。难云。识种非余蕴。望识可因缘。色种非色蕴。望色非因缘。因缘之种可生识。非因之种不生色。

  论。论说种子是实有故。

  述曰。即违彼宗。难云说种是实有。言种便成假。言识是实有。是识便非实。识既不然故种非假。

  论。假应如无非因缘故。

  述曰。又种是假。望现行法应无因缘。非实有故。如无法等。

  此等以教附理。非前第三师无教难 自下独理责合前三师。

  论。又此识俱至有我我所。

  述曰。此萨婆多.经部.大乘三。解此名如第六疏 任运一类。无始相似非分别起 恒相续生。明无间断。宁容别执有我.我所。若不相续有间断时。如第六识可许起别执。此既恒生一类而细。宁别起执 八十八云。依分别我见有二十句。不依俱生。若别起我所见。即别缘诸蕴为我所 如第一师缘心所。第二缘相分。第三缘种子。皆有过失。

  论。无一心中至俱转义故。

  述曰。且于世事。无一念心中有断.常二境。起二别执俱转义故。前后可然。此即举事。如断.常者二境。非一心中起彼二别执。如何我.我所二境。或五蕴多境。而起二别执。非执可然。佛真俗智一用义分。彼非是执。不坚着故 执则不然。坚着境故名为执故。故无此事。人.法二执非别所缘。行相不返故得俱有。

  若复有说前起我后起所者。

  论。亦不应说至一味转故。

  述曰。非前粗后细。非前胜后劣。非前亲后疏等。故言一味。执用相似故。

  此缘何法。

  论。应知此意至似常一故。

  述曰。下申正义。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所以者何。唯识见分无始时来。粗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 似常。简彼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 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故。由此亦遮计余识为我 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

  何故不缘余分。夫言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分自证等用细难知故。

  问何故不俱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为答此问。

  论。恒与诸法为所依故。

  述曰。夫言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计为我。故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圣教说有我所。此何相违。

  论。此唯执彼至说我所言。

  述曰。乘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实离我别起我所执。由前理故。须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

  又有义解。

  论。或此执彼至义说二言。

  述曰。执彼第八是我之我。前我五蕴假者。第六所缘。后我第七所计 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但第七所计 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 或前是体。后我是用。于一我见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实但一我见。

  论。若作是说至有我见故。

  述曰。此顺理教。所以者何。多处唯言有我见不言有所故。何谓多处 五十一云。由此末那我见.慢等恒共相应 扬十七初云由此意根恒与我见.我慢等相应 彼卷复云。如前所说意根恒与四惑俱。谓萨迦耶见.我慢.我爱.无明相应。萨迦耶言虽摄我所。然不别说故以为证 前三师即以此为证。亦摄我所故。若我见言即不摄所 十九显扬云我见.我慢相应。亦无我所故。

  论。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述曰。行相及境二俱别故不可并生。无此事故。善心等可然。彼非执亦不可例。人.法二执境是一故。或境是多行相是一。亦可得之。今二行相及二境界不可得也。于四解中第四为上。

  论。未转依位至佛影像故。

  述曰。自下第二正解因果识所缘相。未起对治断其我执名未转依 唯缘藏识。即除四人。此应分别。初地已去既转依已入无漏心。亦缘真如及余一切法。二乘无学等唯缘异熟识。佛地经说证得十种平等性故。彼论第五乃有三说。此第三评家义 十种平等者。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殖无量功德究竟。广如彼说 知诸有情胜解等。亦如彼解。即知十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现受用身之影像。

  既许通缘一切法者。何故此言缘彼第八。

  论。此中且说至遍不遍故。

  述曰。今此论说未转依时。非入十地等。所以者何。无漏名悟。有漏是迷。无漏是通。有漏名局。道理应尔。无漏无我。有漏有我。无我境遍。有我不遍故也。

  论。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述曰。自下第三释外妨难 问前言缘彼彼即所依。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论。如有后识至此亦何咎。

  述曰。如第六识缘前等无间缘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缘。大小二乘既共许。此第七缘第八亦即依之有何过也。此中亦如第六缘第七。隐故局故。此中不说。

  即是第三解所缘讫。自下第四合解自性.行相二法。前论颂中第一行颂第四句云思量为性相。第四.第五门。今牒之云。

  论。颂言思量至自性行相。

  述曰。此中双显体性.行相自证.见分二法体也。

  所以者何。

  论。意以思量至为行相故。

  述曰。第七末那以思量为自性故。对法第二.摄论第一.六十三皆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意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论。由斯兼释至名末那故。

  述曰。通名心识。非此相关。由此性.相二义。兼解所立名意所由。能审思量各自所取名末那故。

  论。未转依位至无我相故。

  述曰。初地已前.二乘有学等。恒审思我相。即有漏末那。初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此解疑难。恐疑无漏七不名末那故 六十三问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义。一名不必如义。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假故 二能审思量无我相故。亦名末那。显通无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

  即是第四体.第五行相门 次下第五段。合解第六.第七二门。此总问言。此几所俱。后总答言且与四种。故合为文。

  论。此意相应有几心所。

  述曰。此即初问。

  论。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述曰。下答之中文分为二。初解因相应。后辨果相应 辨因相应中分三。一解染俱二释余俱。三解受俱 就释染俱中复分为二。初释颂文。后辨废立 释颂文中又分为三。初解总句。四烦恼常俱。次显别句。烈四烦恼。后解烦恼字。总举颂中第五句答。

  论。此中俱言显相应义。

  述曰。释颂俱言。显非余义。

  论。谓从无始至烦恼相应。

  述曰。显与四种相应位次。行相所由。相应五义如第八识处即第三卷说。此初五字且解俱字。及因解四。非一法故 烦恼。后解。

  论。其四者何。

  述曰。下烈别名。释次二句问起烈名。

  论。谓我痴我见至是名四种。

  述曰。举颂第六.第七句答。于中有二。初列颂名。后依列别释。此以无明为本。因先有故先说无明。后三果故后说余三。诸论先陈其果。后说其因。以尤重故。

  论。我痴者至故名我见。

  述曰。释二种名如论可解。

  其无明相瑜伽第十.及缘起经。对法第一.第四。显扬第一等解。并诸无明相摄不共无明等。如下证中说。

  论。我慢者至故名我爱。

  述曰。释此二名亦如后卷 踞者倚恃 傲者傲惮 其我爱如第十瑜伽.对法第一.第六.显扬第一等说 我慢.我见并如大论五十五.五十八等说。

  论。并表慢爱至无相应义。

  述曰。自下第三解并等字。前颂中云并我慢.我爱。今解彼并字。谓颂并字。表慢.爱二法与见俱起。爱与慢俱起。今此通言。云表慢.爱有见.慢俱。意遮萨婆多等无相应义。彼不许相应。各自力起。大乘相应。如下当解。

  论。此四常起至恒成杂染。

  述曰。自下却解烦恼之名 因先列名及出体已方释烦恼。此文势也 今解烦字。扰者乱。浊者浑。此四常起扰浊内心。非如所余六识中惑。扰浊他人等故。体是不善。今内缘故令外六转识恒成杂染杂染之言通三性有漏。

  论。有情由此至故名烦恼。

  述曰。有情由此四烦恼故。恒执我等生死沦回。此中沦字。谓沦没也。回者转也。如车轮回无有休息沦没生死不能出离得圣道等。此解烦恼字。故名烦恼。恼乱行者。烦藉身心故。

  论。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述曰。自下第二废立门也。于中有二。初废立根本自类。后自释妨 根本烦恼有十。此中何故唯有四耶。

  论。有我见故至有二惠故。

  述曰。说无余见其文可解。行相别故。

  论。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述曰。此外人问。于五见中。何不起余见要起我见也。

  论。二取邪见至修所断故。

  述曰。此中三见俱分别起。唯见所断。瑜伽五十八.对法等皆作是说。此俱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故不相应。何以知者。如下引文金刚喻定方能断故。对法第四云。任运起者修道断故。

  论。我所边见至要有我见。

  述曰。我所及边见。依我见后生。此识相应不依彼起。任运缘内相续而生。不假他后起故。不起我所及边见也 其我所见何见所摄 此非我见。我见局故。萨迦耶见摄。以名通故 若尔何故不与我所.边见二种互相续生 以恒内执无有间断。不容余见互相续起故论说言恒内执我。又前二见通缘内外。此唯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而余四见非此相应。

  何故不起疑等。

  论。由见审决至烦恼唯四。

  述曰。此中身见能审决故。疑行犹豫故不相应。对法等云。疑都无所有 以此爱.见顺着我故。无憎背瞋故。此俱唯四。行相不同故要唯四也。无明等中迷事.理者。唯是迷理。相应.不共分别者如下说 四种爱以为集谛。此何爱摄。七慢等分别。如别章抄。

  论。见慢爱三如何俱起。

  述曰。自下第二释自妨难。外小乘等诸异计问。见与二法如何俱起。以此各许自力生故。

  论。行相无违俱起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以行相同。对法第六.五十八等许相应故。

  论。瑜伽论说至宁不相违。

  述曰。外人复曰。五十五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云行相互不相违。

  论。分别俱生至义无乖返。

  述曰。此论主答 一分别俱生二种别故。谓五十五说分别。五十八说俱生。分别者唯见断。又未必唯见断。即修道中强分别生不相续者。亦是类故。分别起故。烦恼增猛贪下慢举。故二相违。俱生起者微细相续。故得相应 二外境.内境二义别故。若缘外境多分见断。亦通修断。贪染生爱心必下之。此通见修。若于彼慢即不卑下故。设卑慢亦不许与贪相应故。若缘内身为境。以自爱故心不卑下。缘之起慢以自高故得二相应。五十五约外。五十八等约内 三所陵.所恃二境别故。谓若陵彼起慢之时必不起爱。故二相违。若自恃起爱心必高举。或陵他故。故得相应。并通见修断 四由粗.细二行相殊。粗猛利者说不相应。二粗行相相违返故。若细者可相应。此二行相不相违故。通见.修断有四义别 五更加之。或随转理门说不相应。真实理门说相应故。彼此二文不相违返。或复多分说不相应。据实说之亦得相应。然凡简略先在遍行。烦恼便言先问根本。根本既讫更问所余。

  自下第二段第七余所相应门。于中有二。初问。后答。

  论。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述曰。此即外人乘前起问。所以者何。此意因中恒时染污。欲明惑本先明前四。遍行五数诸识定有。别境等法或随有无。故在后门。

  论。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分别。此即初也 不尔故三字释者加也。非唯有四故言不尔。颂有余字遂有诤生。下有二解余字。即为二文。一谓四惑之余。即次第一解是。二谓触等之余。即下四师解是。

  论。有义此意至定相应故。

  述曰。第一师中文势有二。初释本颂。后释无余心所所以。释本颂中。初以二义解余。后释及字。此识总与九心所俱。前四及四之余触等五法。意与遍行定相应故 五十五说。诸识生时与几遍行心所俱起。答五。即作意等 瑜伽第三云通一切性.处.时一切耶等。故证此文言遍诸识。此则一解。余字四惑之余也。

  次第二解。

  论。前说触等至故置余言。

  述曰。此第二解。余恐谓此中触等五法。亦同于前异熟识俱者。亦是无覆无记性摄。显此俱五性异于彼相应五性故置余言 问若尔何故次后复说是有覆性 答言余者为异前性。不知何性。复言有覆分别自体。为简彼前性故置余言。

  问余字既然。及字何用。

  论。及是集义至恒相应故。

  述曰。及是相违义。显诸心所体各不同。又及者等义。举四烦恼等余触等。然今此师但以合集而释及言。前四烦恼.后五遍行合此九法此识相应。显非唯一法与此相应故。合集九法与此俱也。故置及言令知有九。

  上来第一释本颂讫 次释无余心所相应。为欲了知更须发问。

  论。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述曰。此外人问。遍行许有。其别境等何义故无。

  一一应答。初答别境。次答善所。次答随惑。后答不定。

  论。谓欲希望至故无有欲。

  述曰。欲缘从来未合事故。此恒缘合境常是我故。若忆过.未而起希望。已合即念。未合即欲。五十五说于所爱事有欲生故。若尔诸佛应无有欲。无未合事故。今说非佛言未遂合。非说于佛有未合事。故不相违。下诸心所皆准此释。又欲但观所乐事转。所乐之事名末遂合。故此无欲。文与前别。与第八识所简乃同。

  论。胜解印持至故无胜解。

  述曰。胜解但能印前疑事.不了事生。此恒决定计我非余。非先有疑及曾未了今方印可。故无胜解。此约因位。非佛行相。五十五说于今决定胜解生故。

  论。念唯记忆至故无有念。

  述曰。念能忆昔曾所习事。曾于现在习者已灭今起追忆。非我已灭今生追忆。境恒有故。五十五说于串习事念方生故。

  论。定唯系心至故无有定。

  述曰。定唯别作意系心专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缘本质一法。不作别缘前后念解。亦非常解。此识任运不深趣求专缘一法。刹那别缘故无定也。五十五说于所观事其定方生。任运缘者即无此定 既尔如来便应无定。任运缘故 此难不然。如来识等深取所缘。非如七.八任运粗浅随业等境 又佛识等因定类生。设令能缘其必有定。非七.八识前时有定。种类引生专缘一境而不定也 又佛专心。此散漫故。

  论。惠即我见故不别说。

  述曰。惠与我见非二并故。五十五说。见世俗有。即惠分故。余别有性 问惠缘观察事。此识言惠俱。定缘观察事。此俱应有定 答任运亦推度。此识说惠俱。深专一境有定生。此俱故无定 问二缘观察事。任运惠得生。任运既无定。应不缘观察 答定境加行必惠缘。定得缘观察。有惠之境定.不定故。此识俱无有定。虽同缘观察。而惠宽定狭。故此无定。

  论。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述曰。第二简善。其善十一体非染故非与此俱。此俱唯染故。

  自下第三何故无随惑。根本前已说。

  论。随烦恼生至无随烦恼。

  述曰。烦恼分位前后差别建立随惑。随惑离根本无别体故不得并生。或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论虽说实。然是根本转变分位。如所造触。非如长等诸形色等。虽说有体。自不能与他根本俱。随根本后起。又且如瞋。轻微者名瞋。余名忿等。如长等色即于彼假。故忿等二十。不与根本俱生。此识恒与四根本俱。前后无始一类分位无差别故。此俱无随惑。此师意说。随惑皆离根本无体。故对法云忿等皆假。此识一向非随惑俱。言余染心说俱义者。约第六识及五识说。非谓此识。无分位别故。三文别者约别义说。通不善有覆心中名遍染心。非但是染心彼皆能起。

  不定四中。

  论。恶作追悔至故无恶作。

  述曰。其文可解。

  论。睡眠必依至故彼非有。

  述曰。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沉重惛昧。此是内缘 外众缘力。即是病等。或凉风等 有时暂起。如对法论第一末说。即是间断非相续义 恶作虽亦然。而约义别说 此第七识所藉缘少 一类无始。简别不假内缘而起 又言内执不假外缘而起。简别外缘 由此缘故无睡眠也。

  论。寻伺俱依至故非彼俱。

  述曰。寻.伺二法并依外门。缘外境生故。此二多依身.语门转故。寻则浅推。伺则深度。寻则粗发言。伺则细发语。此识唯依内门。缘内我生故。一类执我。无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故。不与彼俱。故此识俱唯有九法 或此师之意。其随烦恼不遍根本特越常伦 且如惛沈等五。染心若无即非染心。论有诚说。遂言说彼六识中遍。遍行说通诸识。七.八应无 解云不然。遍行遍七.八。诸论说七.八。五染遍染心。何处言遍七 若尔五染言遍。染六识中皆有。六识起根本。应知五亦无。汝言遍六染心。遍何位地说之为遍。故知后说于义为胜 只如五遍染心。无此不成染。六染中文。无五中惛沈等。何妨论言五遍染七识中无。即是六识中。除根本余一切染此五皆有。无则不成染 若互有无。如下自解 若作此释前解为胜。

  论。有义彼说至显随烦恼。

  述曰。下第二师重释余字。初总解。后别诤。此即总释。颂中余字义实不然。何以知者。颂说此五有覆摄故。即知余字不简前性。若言余字简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体。明自体时足简前故。何须别简。此破前师第二解也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谓触等五。若颂但言及触等俱。谁不知触等是四之余。更说余字。故知但是触等余也 若不尔者阙此意俱随烦恼故。何以知者。返覆徴难理无逃处。故知余字目随烦恼。何以如此。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定显随烦恼。

  自下别诤有四师说。今此第一诸师共同。下有别者一一广解。第一因释诸论相违。就此解余是触等余中。总有四说。

  论。此中有义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随。后解此识俱 初中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此即初也。

  论。如集论说至恒共相应。

  述曰。此引证也。五随遍与诸染心俱。何以知者。对法第六说。谓惛沈。掉举乃至恒共相应。是集论第三卷文。

  论。若离无堪任性等至无是处故。

  述曰。下立理也。是杂集论文与此同也。谓离惛沈等则不成染。惛沈是无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对法第一云惛沈者无堪任为性。掉举者不寂静为性。不信者不忍等为性。懈怠者心不策励为性。放逸者不防有漏为性故也。若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故。

  论。烦恼起时至必有彼五。

  述曰。烦恼起位心称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有何所以。

  论。烦恼若起至懈怠放逸故。

  述曰。诸烦恼起必由无堪任。即惛沈也。嚣动是掉举。余三可知。无起烦恼无无堪任性。及非嚣动者故 问如定.变化障硬涩无堪任。即通三性法。善中岂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无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 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尔即非是染心故。

  问不信.懈怠.惛沈可然。或体实有。或是假有。或通诸惑一分。或是愚痴分 此中掉举既是贪分。如何瞋时有。而言通染心。此师解云。

  论。掉举虽遍至但说贪分。

  述曰。下会违也。有二段文。初会掉贪分。后会六.十遍。此等初也。一切染心即瞋起时。而亦定有掉举自性。而贪起位即掉举增。多顺贪故。而实有体故遍染心。五十三说是假有者必无别体。是实有者即有别体。世俗有者或别有体或别无体。如下自解此世俗有。故是实有。此中所辨实有体等。或文外意。诸论多约依贪上立故言贪分。世俗有中克实出体即别有也。

  为会此文遍染心起。举如何等。

  论。如眠与悔至但说为痴分。

  述曰。其恶作者此中名悔。虽遍三性心起体是实有。而于痴起位相增。但说此二以为痴分。若眠.悔无体。是愚痴分。即善.无记心此应非有。不尔愚痴应通善心有。五十五云。恶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痴分。对法论等言遍三性。故别有体。不可在善.无记之中即言有体。染污之中即言无体。而彼但言寻.伺假故。今例掉举何义不同。

  问若以此五文为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说六法遍染。五十八说十遍染心。

  论。虽余处说至一切染心。

  述曰。下会六.十遍。诸论虽尔。而彼二文俱依别义说之为遍。非实遍也。

  六依何义。

  论。谓依二十至相显说六。

  述曰。依二十种。不取别境染分为体。妄念.散乱.不正知三是痴分故。说二十二即取别境染分说。此三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简欲.胜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此四说名随烦恼。今约二十说故简别之 随烦恼者。简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随。不说根本名为遍故 解通粗细者。显此行相通粗细位。简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无记不善者。显通二性。简无惭.无愧二法。彼亦通粗细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惠相粗者显此六法障定及惠二俱相显简惛沈.掉举二法。

  对法第一说惛沈障毗钵舍那。掉举障奢摩他 瑜伽等说惛沈障定。掉举障惠。别障定.惠。非俱通障 对法论中说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惠。瑜伽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沈障定。掉举亦尔。翻此应知。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惠。故以通障定.惠相显简惛.掉二然约其体细得通障。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尔。其不信.懈怠.放逸.恶念.散乱.恶惠。于染位中遍此三义。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细。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惠。二十随惑之言。虽复简他。非所遍义。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

  十随惑者。放逸.掉举.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取五别境染分为随。成二十二 已知说六。十遍者何。

  论。依二十二至非互相违。

  述曰。解十遍文 二十二者。邪欲.胜解明摄在中。亦简不定 随。简根本 解通粗细。简忿等十 二性。简别无惭.无愧。通后二义言遍 说十。非所余法。二十二等虽简他法非所遍义。故论三文亦无违理。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解此识俱中。初显有。后辨无。此显有也。此有十五。前九.五随.别境中惠。以是见故得成十五。

  问岂二惠得俱也。

  论。我见虽是至故开为二。

  述曰。我见即是别境所摄。五十一心所中义别说为二。一惠是别境。通三性.九地故。二见唯染污。通九地等故。既有宽狭别说不同。故开为二。如不以见即惠体故别说见。今亦不以惠即见故别说惠也。

  论。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述曰。下显无也。虽知更加五随烦恼与此俱起。不知何缘无余心所。

  论。谓忿等十至故非彼俱。

  述曰。且从染答。前根本中无余六者。五师皆同下不别说 又上已说无有根本。诸师同故。此论师明五十一心所故。不明邪欲.及邪胜解。且二十随。忿等初十皆解唯粗。此识审细故无彼十。

  论。无惭无愧至非彼相应。

  述曰。彼唯不善。此有覆故。

  论。散乱令心至故彼非有。

  述曰。散乱若别有体无体。令心驰流外境上转缘外方起。此缘内审故无散乱。此师意存别有体也。下论说言若别境中定为体者。是假不遍。余者说遍。然今此师设别有体。以缘外起或间断故。不遍一切染。此识中无。一恒故。二内执故。三一类境生故。不外驰流故无散乱。

  论。不正知者至故非彼俱。

  述曰。此数设是别境惠分。或是痴分。多起外门身.语.意业。缘外染污三种业生违越轨则。三界皆然。并越善故名违轨则。彼缘外生。此唯缘内故彼无也。亦非是遍。缘内无故 且如二十二随烦恼中忿等十四如文说无。别境五法。及随惑中忘念.邪欲.邪胜解三。何故此中不说。随三亦非遍欲也。答随中三即是别境之中三分。故此不说。

  论。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述曰。此例与上第一师同。若远例于上。第八识同故不别说。根本四惑如前共说。然忘念一纵是痴分。以其行相与别境中念分无别故不说有。不正知设惠分。亦是痴分。散乱别体者。与定.惠行相别。恐谓亦俱故今别说 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强。既许有惠。恐亦许有故为简之 忘念.邪欲.邪解。由前理故亦非遍数。别境少分故此不说。

  论。有义应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文亦有二。初出遍随。后此识俱。初中有四。并准于前。此标宗也。立彼六种随惑遍诸染心。

  何以知者。

  论。瑜伽论说至皆相应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五说不信等至皆相应故。名有六也。此师意说。一切染心此之六种皆相应故。

  不信.懈怠.放逸三种行相不违。如前师说实遍染心。忘念等三前来未解故今应释。

  论。忘念散乱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忘念.散乱.恶惠三法。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无此三故。如善心等。以忘念惠是痴等摄。散乱别有故遍染心。

  如何要有忘念等三。

  论。要缘曾受至诸烦恼故。

  述曰。起诸烦恼者。要缘先时曾受之境诸已得者。或虽未曾受是曾受之境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故有忘念.及不正知。失正念故。邪简择故。起染污心 如缘灭道起邪见等。或闻未来有殊胜乐如天上乐等。皆先闻名。而起邪见及贪等故。无始曾得之境界也。或拨无灭谛等。拨先曾受所闻之境种类名故。非拨彼体。亲不证故。但亲拨无彼类名故。如他界缘惑。皆缘名生缘自心相 故染心时定有此二 问曰染心皆有惠。五识应有执。以有惠故 答曰五识定无深推求故。虽有不正知。无五见中我见故无执也。法我.人我皆我见故 又此痴分。故遍染心。

  又缘于内如何起散乱。谁谓不起。如何名散乱。

  论。烦恼起时至起散乱故。

  述曰。烦恼起时。心必驰流于境纵荡。非如善位。此何为也。皆由于境起散乱故方流荡也。诸论解散乱皆言不寂。不寂者流荡之义。与此理同 故此三法遍诸染心。无无此三而成染者。

  何故无惛沈.掉举二法。

  论。惛沉掉举至皆能遍起。

  述曰。下会违也。释无惛沈.掉举所以。行相相违起一无一。非诸染心皆能遍起。掉举外相高生。惛沈内相下起。

  若尔何故对法等说五为遍也。

  论。论说五法至通二性故。

  述曰。彼论言遍遍于四义。

  一者通粗细。简忿等十。唯粗事故 二者唯违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进。惛沈翻轻安。掉举返舍。放逸翻不放逸来。即简散乱从定数来。设别有体。所障之定通三性故。不唯违善。忘念.恶惠.邪欲胜解。随彼所翻理亦应然。并翻别境之数来故。

  三者纯随烦恼者。简根本惑及不定四。彼亦通名随烦恼故。贪等唯违善中无贪等。然非纯随。故今简也 四通二性者。简无惭愧。由斯四义故。对法说五遍染心。非但染心即皆有也。

  何义说十。

  论。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述曰。如初家说。遍二义故。

  论。然此意俱至及加惛沈。

  述曰。下此识俱申正义也。初显有。后辨无。此相应法心所十九。前九.六随如文可解。并别境中念.定.惠三。及加惛沈。

  论。此别说念准前惠释。

  述曰。此别说念。如次前师说惠所以。即我见故。此中忘念即念数故 此不正知亦即惠故。义说为二。邪简择故名为恶惠。执我故名我见 或是痴分即非我见。或可。义别说之为二 能发恶业者。是第六识.五识中语。非约第七。故此识俱有不正知。如前惠说更不问之。

  论。并有定者至曾不舍故。

  述曰。何意有定。专注一类所执我境不暂舍故。如于志念缘曾受境。此缘一物故有定也。不同前师。彼无念故。缘新新现境故亦无定。此中有之所存别故。

  论。加惛沈者至心惛沈故。

  述曰。无明重故。内迷执故。不外追故。故有惛沈。

  论。无掉举者此相违故。

  述曰。下显无也。此与惛沈性相违故。不可双起。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无别境欲.及胜解二。及染污中邪欲胜解.忿等前十二。并不定四。如前第一.第二师说。互有无者此略说之。余如上说。应可知也。

  论。有义复说至染心相应。

  述曰。此第三师。说有十遍。文段准前。此标宗也。

  论。瑜伽论说至三界系故。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八卷。说有惛.掉.不信.懈怠.放逸五种即同初师。有忘念.恶惠.散乱三种同第二说。加欲.胜解故偏简也。

  论。若无邪欲至起诸烦恼。

  述曰。下立理也。若无邪欲胜解。必不起烦恼。此即总言染心有也。

  有何所以。

  论。于所受境至诸烦恼故。

  述曰。不问何世有为无为。法顺己者要乐合故。法违己者要乐离故。先或起贪。后或起恚 若是不爱不憎之境。有处中欲。即是不合不离之欲。此中所摄 又未有于境不乐合.离起烦恼者。邪见缘灭亦是离欲。戒见取等即是合欲 若于境界。不乐合.离。及不印持。即无烦恼。无烦恼时可无邪欲.及邪胜解。由此二种非遍行故。故染污心要定有欲。于所受境要必印持。印持事相。无染心起不印持者。既要欲乐及印持故方起贪等。是故此二染心非无。即证十有余证有如前说。

  问如疑谛理等岂有印持耶。

  论。诸疑理者至亦有胜解。

  述曰。下会违也。诸疑理者。此念之时于苦等事必无犹豫。即一心缘事.理二境。于理可疑于事必印。无有独缘理不于事印故。如萨婆多十遍行中。胜解疑心如何俱耶即此理证。彼宗说是遍行故 今者大乘于事生疑。此念决定除此疑事。不于余境生决印故。胜解之数非遍行摄。于理疑是烦恼。于事中必印持。谓此苦事生其印可。苦理有无方生疑故。故疑相应定有胜解 问印是定。疑不定。相违得俱起。见是决。疑不决。相返得俱生 答疑时解用劣。相返得俱生。疑.见行俱增。相违不并起 问事决理犹豫。疑.解二俱生。事决不生疑。所缘应不一。如何得说同一所缘 答据二行相增。事决无疑相。论其体同取。理疑亦解生。

  问若于理疑必于事印。若于事疑则无所印。此疑相应便无邪解。邪解之法不遍染也。

  论。于所缘事至如疑人杌。

  述曰。若于事中独生疑者。此是苦事。此非苦事。不迷理生疑者。此非烦恼。如疑于杌为人.非人。是异熟生无记心摄。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心中无邪胜解。胜解非是遍行法故 问耽染名贪。理事俱贪。犹豫名疑。理事俱疑 答此不然。疑行猛利于事名疑。贪行相通境该理事 问于理生犹豫。事中即决定。于事生犹豫。理中决定耶 答理是事之理。疑理事必定 问亦可事是理之事。疑事理必定 答事可现知。理难晓若于理疑。事必印。非迷于事理可知故。迷事时理不印。如迷人时必迷法。自有述法不迷人。不可以迷人必迷法。便令迷法定迷人。瑜伽五十八等。说疑于五事。谓他世等者。此约事于理疑。非但迷世。缘他事时亦迷彼理。非不迷彼理。但迷他世事。若此迷时。一心于现事必生印可故。

  问欲.解遍染心。论文何不说。

  论。余处不说至非粗显故。

  述曰。余论不说此二遍者。由此二体虽遍染心。若缘非爱事。情则不欲此事。疑于理时不印于理。于此二境。欲.及胜解相非粗故。体细是有。相非显著。不说者约粗显。论体实是有。显此二时即无欲.解不说为遍。此据有体所以言遍。

  论。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述曰。五中无余忘念等三。如说六之家会其五也。说六之中无沈.掉二。如说五家会六说也。余互有无故如前说。

  论。此意心所至准前理释。

  述曰。下解识俱。初显有也。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准前理释。五十三心所各各别说。故摄惠等。

  论。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述曰。下辨无也。说此相应无善十一.不定中四.根本六惑.忿等诸随。如上准说。

  论。有义前说皆未尽理。

  述曰。护法菩萨为第四说。于中有三。初总非。次申理。后总结。此初也。

  论。且疑他世至欲胜解相。

  述曰。下申理。

  申理中有二。初显遍随。后此识俱 初中有二。初破前。后显遍。此破前说 且难第三十遍家云。汝言于理生疑必带事印。如五十八等说。疑由五相。谓于他世.作用.因果.诸谛.宝中心怀犹豫。即于事生疑亦是烦恼。汝何故言于事疑非烦恼。既于事疑是疑惑者。如何有欲.胜解二数。若谓彼言于他世疑。必于现在而生印可。未来世中而生希望。为无或有故。于现在为罪为福有差别故。于疑他世中亦迷彼理。非不迷理而唯迷事。故于现印亦有胜解者。难言疑未来为无。此应有我见。我见是推求。疑推求时无我见。印持是决定。疑时无胜解 又于他世等疑。一心有胜解。疑杌为人时。此心应有解。若尔许者应是遍行 若此疑心相违故无者。彼疑理心如何得有。亦相违故。其寻.伺相违贪.瞋相返等皆应难之 二云然于去.来若事.若理生犹豫者。心不缘现在但缘去.来。于何生印。于释种涅槃中生犹豫者有何印相。故知欲.解不遍染心。此亦去.来理.事双疑。前解但缘事疑。以疑理所引亦见道断。不可难言缘事起故非见道断。行相迷理缘事故。如见取等。此行相深不同疑杌。彼行相浅非是烦恼。

  此破第三师十遍义。若尔何故说十俱耶。如初师解。

  论。烦恼起位至无堪任性。

  述曰。次破第二六遍师义。起烦恼时若无惛沈。此染污心应不定有无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摄。名堪任故。如善心性。染心若有无堪任性异于善者。有惛沈故 对法等云惛沈性者无堪任性 又云离无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沉定遍染起。故起掉时既是染心。惛沉定有。

  论。掉举若无至非染污位。

  述曰。又染心位掉举若无应无嚣动。嚣动者扰恼义嚣谓諠嚣举也。动谓掺动掉也。染心既是嚣动。明知定有掉举。若无嚣动便非染心。无嚣动故。如善.无记心。故此掉举必遍染心。便如善等非染污言。或通难前无惛沈因 即二法中各有两难。一无勘任无嚣动。二非染污位。然此与惛沈二粗行相不可并增。若一粗时其一行细。体皆具有 此难第二师唯六无沈.掉。

  论。若染心中至烦恼现前。

  述曰。次难初师唯许五俱。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如善心等。既有流荡由散乱故。此有三体。一别境定数染者名散乱。违善定故。如萨婆多比诸法师皆作此说。今无此文。

  二无别体性。非彼定数。此复二说。一是愚痴分。无明为体。二云贪.瞋.痴分。对法等同。五十五云忘念.散乱.恶惠是痴分等。故遍染心生 三别有体性。第六卷说故 念.定二法别境为体。故亦无别体。或是痴分。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烦恼。由有失念.不正知二法。非彼染心是正念等。故汝所言无此二。染心应是善性自无记心。许无此二故。如加行善等。此破初师。无此三故。

  论。故染污心至不正知。

  述曰。下显遍随。染心定有八随惑俱。加第一师三。加第二师二。彼无惛.掉故。除第三师二。

  论。忘念不正知至由前说故。

  述曰。为简别境亦是遍染故言忘念等。忘念.不正知。若即别境念.惠为性。不遍染心。论又言遍者。依无明分说。所以者何。破第二师。以彼唯执是彼数故 非诸染心皆缘曾受。破彼念数。且如邪见拨无灭谛此岂曾受。彼若言是先闻名故方拨无者。岂拨名耶。今邪见拨体。体未曾受故 非诸染心皆有简择。简前师说有不正知是惠分故。此二若以无明为体。可遍染心 其五遍中亦可。约此别境为体者。以不遍故不说有之。六中但约无明为体。遍故说也 问曰此中所说何假何实 如后自解 问如起邪惠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惠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惠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亦尔。或总于惠.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论。然此意俱至并别境惠。

  述曰。下显识俱。有十八法。谓前九法及八随惑以别境惠。即我见故如初师释。忘念等法非别境为性。故不取别境数。

  论。无余心所至不违教理。

  述曰。无别境四。及善十一.根本六种.忿等十二.并不定四.邪欲解二。及论三文不同所以。如前诸师绮互而说。依此褒贬。虽无论文定许八遍。今以诸论上下杂有致此推究。第三总结作如是说不违教理。

  论第五卷

  论。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述曰。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别有三。上第一解染俱。第二显余俱 此下第三解五受俱。颂中以同初能变故所以不说。今说有异。是故说之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此初问也。此下诸说非必别师。颇设异计后申正义。

  论。有义此俱至生喜爱故。

  述曰。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论。有义不然至违圣言故。

  述曰。应许喜受通于三界.九地系故。此破前师。以此识受一类而转故此应通 违圣言故者。违瑜伽第十二说。初定出忧。第二定出苦。第三定出喜。第四定出乐。于无相中出舍根。乃至广说。若许喜.乐通在有顶。应许忧.苦通三界有。

  论。应说此意至善业果故。

  述曰。许此意与四受相应。唯除苦根唯五识故。余文可解 此师意说。第七所缘阿赖耶识是引业果。随在彼善.恶地。此第七识即与彼地能引果业之增上受类相应。缘彼业果为境界故 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业。随是何受缘彼地业果故。见随彼增上与彼受俱 欲界虽有舍受之果。此识应与舍受相应。而业劣故此不说俱 如苦.乐受。唯在五识非引业俱。故今不说 初二定乐怡悦五根。义别说故亦不说之。准可知也。

  论。有义彼说至不相应故。

  述曰。第三师言。第二师说亦不应理。此无始来一由任运故恒。二由一类故无变。故唯舍受。非是舍受可名变异。有易脱故。瑜伽六十三证俱生舍受第八识俱。非可起余忧.喜等受。亦证此义。然乐.忧等皆思惟引发。此识任运。如何不起舍。

  论。又此末那至唯有舍受。

  述曰。谓此本颂说此末那。与第八识义有异者。皆别说之。此若与彼四受相应。颂应别说。如依缘等。既本颂中略不别说此与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 问异熟一切种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识而不别说 答彼是第八自相别义。此中亦解识之自性。又言染污显即异彼。故不别说 触等五同。何故今说 何不须说多少异故谓加爱等 恒转如流何故不说 此三位舍。即显非恒如流转故。又如枢要解 又此若与四受相应。则金刚心非顿断过。由前位中少分断故 问若尔如欲界中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 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合于后方永离故。

  论。未转依位至平等转故。

  述曰。自下第二显因果位相应多少。若在因位同前诸师所说多少。此第七识已转依位。与二十一心所俱生。如第八识已转依位说 亦如彼唯舍受俱。任运而转曾不易脱。不分别生。六识可然。虽初地以去有行不行。成佛已去无不行时。据此义故亦名无动摇。故唯舍受 又复此智多起平等。平等即大悲等。佛位多胜。功德相应在第四禅故唯舍受 又设下地有平等智。不变异故。如在因位唯舍受俱 若在十地随第六识所引何地乃至有顶皆有此智。依彼地心法空智引。入灭定时彼地有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为有顶依。虽通诸地皆唯舍受。此义应思。不可以因数难。彼心所法未必皆似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唯舍受俱。诸善心所法尔作用有二十一心所俱起。

  次下第六依其本颂以释性俱。

  论。末那心所何性所摄。

  述曰。此为问起。此识及心所何性所摄。

  下答有二。初依颂答因位。后总解果位。

  论。有覆无记所摄非余。

  述曰。此举颂答。

  论。此意相应至故名无记。

  述曰。今以相应显心是染。性非染故。初释有覆名。如第八识中解。梵云昵佛栗多。此云有覆。言隐没者不善言故。余文可知。

  论。如上二界至亦无记摄。

  述曰。上界定力惑成有覆 问上界烦恼由定力故可名有覆。此识何为名为无记 此识相应四烦恼等虽无定力。以所依识行微细故。任运转故。不障善故。遍三性故。亦无记摄。非如见道欲界一切分别生惑。及修道粗能发恶行者皆是不善。此微细言摄论二本皆第一说 此中两解。一云前问及颂答。总问答心及心所法。今此解中以心性非染。举相应染以显心体。以心体细显此俱惑是有覆性。俱染障圣。唯惑覆心名为有覆。心不自覆。但依相应亦障圣道故名有覆 二云或由解中唯解心所。准前问显皆唯问答心所不问未那。以俱染法说为不共无明等故。恐是不善故。唯问心所以显心王亦有覆摄。

  论。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述曰。上依本颂解因有覆。今显果位唯是善性。以顺理故。以寂静故。

  次第七段第九系界别门。于中有二。初辨染。次明净。染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末那心所何地系那。

  述曰。此为问已。

  论。随彼所生彼地所系。

  述曰。答中有二。此举颂答。后释颂答。此初也。

  论。谓生欲界至应知亦然。

  述曰。下释颂答中有二。初且总解。后别显之。此初也。乃至有顶九地皆然。即彼地系。若第八识生彼欲界乃至有顶。现染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余地亦尔。与六十三等同。然显扬十九约界为论。无地分别。

  何以尔者。

  论。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

  述曰。此识恒执自地藏识为内我故。我见唯缘自地而起。不见世间俱生别缘他地法为我等故。对法第六他界缘云。不见世间缘他地法计为我故。我见随境自地所系。他地诸法非我境故。此依俱生别缘我见行相说。由此故知。第七不缘本识种子。种子许通他地法故。亦不缘色等。色等亦通故。第八异熟心。通缘自他地。不作自他解。第七作我解故。不缘他地 若尔命终心缘何以为我。缘未来生即是缘自地。所生处故。此别缘我。故唯自地。若总缘我。许之缘他。如下自解。即是正义第七唯缘第八识家。

  此上文总。已下别解。

  论。若起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若起彼地藏识现行。除于种子。乃生彼地。为简种子。故论说言异熟藏识。因中染污第七末那。缘彼执我。系属第八名彼所系。八非能系。七非所系。相从名系。不可难以相应.所缘二缚名系。相从相属是此系义。第八是所属。第七为能属。即是以彼所缘为所属。第七属彼也。如王为所属。臣等为能属。随王系国。

  论。或为彼地至名彼所系。

  述曰。此第二解。此识俱惑。随生处是何地即此地摄。此第七意。为自俱时四惑所系名彼所系。识是所系。烦恼能系也。何名所生。为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系缚。名彼所系 又解此文三释。一云谓生欲界乃至应知亦尔以来。此中意说。若生欲界之现行末那。其相应心所。随彼心王即欲界系。系是属义。如臣属王 任运恒缘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以能缘心属彼所缘之地所系相从名系。如牛属舍 任运恒缘至非他地故以来。释能缘心属所缘义。下方正解。先显所由。后解属故 或为彼地乃至名彼所系以来。此中意说。心王属彼。随第八识所生之地烦恼所系。以王属臣属相应缚 虽有此义前解为胜。

  论。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述曰。此在因中初地已去已转依位。有非所系。是无漏故。前所系言亦通法执。是彼类故。

  自下第八段。依第十门起灭分位。

  论。此染污意至或暂断耶。

  述曰。于中初问。后答。因欲举颂故先徴起。

  论。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述曰。此下随答。文中有二。一正解本文伏断分位。二傍乘义解行相分位 初中有二。初举颂答。后广诤答 初中有二。初举颂。后别释。此即初也 即与对法第二等同。六十三中唯有二位。一无学。二有学。无灭定者非是相违。彼说灭定二位中起故亦摄尽。又彼说世道伏与不伏。因言出世道故不举灭定。灭定非道故。亦非有学。非无学故。又彼唯依人故说二位。此依人及法故说有三位。

  言无有者。有永暂义。如下自解。

  论。阿罗汉者至故说无有。

  述曰。别释之中复分为二。初总解。后别释。此等即初 总摄三乘无学果位。如第八识断舍之中。引对法等文。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今名染污亦通法执。约自体说。此中不退菩萨。即是出世道所摄故。法执在故。能染菩萨。暂舍门摄。非永舍摄 在无学舍。随其所应有二种染。一染三乘。即谓人执。在无学俱不行。二谓法执。不染二乘。但染菩萨唯如来舍。此中通说故言染意现种永灭。非唯人执 问人执染二乘。所执藏识二乘可名舍。法执染菩萨。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 答烦恼障粗。藏名从立。法执既细。菩萨不从得名。又烦恼染三乘。所执藏名舍。法执染菩萨。不从立藏名。设有能执不名藏识 问通染三乘所执可共名藏。但染菩萨所执独名为藏。应设劬劳 答藏名据缚唯在烦恼。染体据障亦通法执。

  论。学位灭定至故说无有。

  述曰。随其所应。三乘学位灭定。出世道中暂伏灭者。即随何乘所障便伏。二乘初果已去。大乘初地顿悟。二乘及菩萨.人空。唯伏人染。顿.渐二悟菩萨法空亦伏法染。

  论。谓染污意至违我执故。

  述曰。上总解颂阿罗汉.圣道.灭定三位不行。下别解三。

  于中有二。初解灭定.圣道不行。后解无学 初中有三。先解圣道不行之位。此意有漏道不能伏。六十三说同。彼论云。何以故已离欲犹行故 又解世道唯是事观。此迷理故世道不伏 此诸烦恼皆是本识种子所引。于一切时微细一类任运而生。非所对治及能对治。境界缘力差别转故 八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世道不伏 彼约六识中语。彼缘三界法为我所故。然不言金刚心方断。此不同彼断。然不伏相似 随其所应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无分别智真无我解。违我执故。随人.法观并自违故。

  论。后得无漏至亦违此意。

  述曰。无漏后得智。随人.法观无分别智等流引生。一分或全亦不现行。若二乘.菩萨等。入有漏后得智即不然。非彼等流故。以有漏法不能善达无我理故。六十三同。

  论。真无我解至名出世道。

  述曰。显出世道亦摄后得。以无漏故。如无分别。

  论。灭定既是至此亦非有。

  述曰。次解灭尽定。灭尽定中何故不起。圣道后得无漏观之等流是彼果故。犹如涅槃极寂静故。与彼相违故亦非有。

  论。由未永断至乃至未灭。

  述曰。后显前二灭已后生。小乘人空.菩萨法观引者。生及法执。随其所应亦不现行。出观后行未永断故。对法第二.大论六十三.显扬十九.十七等同。

  论。然此染意至非非所断。

  述曰。解阿罗汉无所由义。非见道断。任运生故非分别故。然此染故非是不断。不断之法并无漏故。明是修断。

  于何时断。

  论。极微细故至永不复起。

  述曰。此识染法三界相望虽有九品。于其地地最下品故第九品摄。一切地者与有顶地第九下下品俱时顿断。以各自地极微细故 同障无学一时顿断 名势力等。欲界所系与彼相似。不能发业润生等故。与彼惑同金刚喻定现在前时断成无学 若有难言。既有九品。应随彼地九品道断。许此我见有九品故。即在一界中粗细非一类 此识既行常一类故。故与下下同时顿断。即是一品无九品义 答此不然。若以同时断便言品力齐。如超二果人。亦以欲第九。与非想第九烦恼同断。力品岂齐 今解如彼实有九品。彼由加行合为九品。此障无学故一时断。但由此一类胜道。方能断彼多品之惑。然此第七自地无九品。与自地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于金刚心时。与非想第九品一时顿断 若许粗细三界相似。便无增减。无性有情此第七识应非能重。?第三义故。由此应知实有九品。知断善邪见唯第九品。仍作九品能断善根。此亦应尔。一品之中分九品故 又解此言势力等者。品数同故。与有顶地下下品惑。粗细同之故一时顿断 若尔无性有情第七应非能熏。?增减故 此亦不然。如前第二能熏中解。无相违失。此二说中前解为胜 若二乘人断此染者。断缚彼故。若菩萨断无染亦除 问见道除恶趣。恶趣之果第八亦言除。所缘第八既言无。能缘此识亦应断。若以不行名为断。此识可除。若以断体。于彼不可尔。实理解者。彼趣果无。谓彼不善业所招者无。非彼身中一切修惑皆无。不可以此例彼。如下断障及别抄说。

  论。二乘无学至不别说之。

  述曰。若断种子毕竟断者。即迂会无学。名不退菩萨。何故不说。同第八识初师舍义为问。然上所明因位之中二乘有学.顿悟菩萨.回心有学菩萨。同类故不别简。定性之中三乘无学。并已明讫。唯有回心无学与菩萨不同。应次别说。为同何例 此一切时与彼未回心者等故。此虽是菩萨。仍名阿罗汉。以应义等。即摄彼在毕竟断位阿罗汉中。故不别说。如前第八识中第一师解。

  以上文义诸家共同更无异说。文势总故。

  下明三位无义。为体为义。余如枢要。

  论。此中有义至三位无故。

  述曰。下更诤也。安惠等云。三位体无。此识俱时。唯有人执无有法执。对法等说三位无故。若此俱有法执。应言三位有。准此师计。即成佛时无第七识。余七识成佛。

  论。又说四惑恒相应故。

  述曰。显扬第一说四惑俱。故无法执。不言净位有此识故。然今此论。不依佛地.无性摄论为证义文。本经.本论不言七识有净亦通无漏故。

  论。又说为识杂染依故。

  述曰。摄论第一论本。不言为净依故。无净第七法执第七。灭定.圣道.无学三位。无第七体也。

  论。有义彼说至经说有故。

  述曰。护法等释。三位无染义。非体亦无。六十三云。问若彼末那于一切时思量而转。如世尊说。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论及此处文称经说有。准下证有此识。即是解脱经。六十三中有二解。一名假不如义。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故。二远离颠倒思量能正思量。故通于净。

  此违教。次违理。

  论。无染意识至不共依故。

  述曰。彼言有学出世道现前。及无学位有漏无漏第六意识。皆无第七依者。此等无染意。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次第逆简第八.及无间缘.种子等。宗也。是意识故。如有染时意识 论阙因也。下六证中自具作量。故此言略。

  论。论说藏识至则七俱转。

  述曰。至下当知。第五十一。及解深密经。当七十六。

  论。若住灭定至一识俱转。

  述曰。此难前说灭定之中二乘无法执。大乘位中无净第七者 论说恒与一识俱言。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位无故。

  前师说云此据多分。若不尔者非定恒俱故。

  论。住圣道时至定二俱转。

  述曰。此难圣道随法执。及净第七无者。第六意起唯一识俱。如何可言二识俱转。

  前师若云据多时语。

  论。显扬论说至通染不染。

  述曰。彼第一说。复如何通。翻彼相应平等行故。烦恼相应恃举行故 然所引识起多少中。有无学五识起唯六识俱。非七俱难文。意似为有藏识之言故不说也。无学无藏识故。

  论。若由论说至便无第八。

  述曰。若由大论六十三。说阿罗汉位无有意故便无第七。则无学身应无第八。以圣说故。何爱第八而便许有。憎第七而言无。言无染意以俱许故。

  论。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述曰。彼第八既不唯在染位中有尔。此第七识如何言然唯染位有。

  论。又诸论言至有能依故。

  述曰。庄严论.摄论第九。转第七得平等智。平等智定有所依识。故有第七净也 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别所依识。说转得故。如余三智 第七若无。即平等智亦应非有。非离所依心有能依智故。

  论。不可说彼至如镜智故。

  述曰。又彼若言经言平等智。非第八俱。第八俱者名镜智故。即依第六。此中唯取第六识也。又六识中随依一识之能依智者。不然。佛地经中说此智品佛位恒行。即汝共许。许佛恒无转异行如镜智故。非六识智。六识智有转异不恒故。又间断名不行。此非间断名恒行。如下第十平等智处说。

  论。又无学位至如余识性故。

  述曰。无学无此识。第八应无依。若许八无依。违比量过。汝无学位第八必有现行俱有依。是识性故。如余七识。

  彼师许第七以第八为依故。

  论。又如未证至彼依何识。

  述曰。又难。如凡夫等未证人空人执恒行。二乘人等未证法空。法执亦应恒现前有。为例均故。若此识无。法执恒行依于何识。二乘定有故。

  论。非依第八彼无惠故。

  述曰。彼说八识皆有执故。不可说执依第八识。第八识俱无惠执故。非八俱也。

  论。由此应信至法无我故。

  述曰。二乘圣道。及灭定位。法执有故。此第七识恒行不绝。未证法空故。意显回心.顿悟人等入初地已。分证法空有此净智。

  论。又诸论中至为第六依。

  述曰。瑜伽第五十一。摄论第一证七识中。以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为第六依。

  论。圣道起时至便俱有失。

  述曰。若圣道起在有学。及无学。无第七为六依。彼二论所立之宗因应俱有过 谓若总言第六意识。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别依。即违自宗一分宗过。自计圣道及无学意无所依故。若言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违之过。此一分意识无依。与余令有依者为比量故。若以六识摄故为因。成前总宗。此因即有自不定过。为如五识六识摄故意识有依。为如汝圣道。无学意识。六识摄故。意识无依。若以六识摄故之因成后宗者。便有自法自相相违。决定相违过失 谓彼一分意定无依。六识摄故。如汝圣道.无学意识 故无第七。摄论.大论比量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应乃知之。

  论。或应五识至六亦应尔。

  述曰。义虽不然。汝之五识亦应许有无依之时。六识摄故。如汝意识 此有自宗相违过失以就他宗 然成返难。五识恒有依。意识应亦尔。结成前难。

  论。是故定有至此亦应尔。

  述曰。故无染意于上三位亦恒现前。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菩萨三位或净无漏无染心起。是随所应思之差别。回心向大其理皆然。论说三位无末那者。随何乘说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如说四位不退菩萨等无阿赖耶。非无第八识体。舍染名故。故人执俱定有法执 下自更解无漏亦有净第七识。一一皆如佛地论说。及枢要说。诸门分别如第十解。下唯正义。◎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本)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

  沙门基撰

  ◎论。此意差别略有三种。

  述曰。上来依颂第十门中。已略分别伏断位讫。自下第二因乘义解分位行相 于中有三。初标分位行相差别之数次列其名。后随别释。此即初也。

  论。一补特伽罗至平等性智相应。

  述曰。即列名也。以相应法显识行相。

  论。初通一切至有漏心位。

  述曰。由此三种短长不同故成位别 自下别释有二。初别解三位。后重断简。此是第一与人我见相应。正云补特伽罗。通五趣摄。非唯人故。如前已解。即一切异生全。二乘有学有漏心位。起此见故。除八地已去。彼永不起此人我见。七地已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一类之言。谓即简取顿悟菩萨初地至七地。渐悟菩萨.二乘有学从初发心初二阿僧祇劫。除二乘无学回心菩萨者。故言一类。彼已永无故。此菩萨.及二乘有学起有漏心时者。但起无漏人执必无故。

  论。彼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

  述曰。此识缘阿赖耶识起数取趣见也。七地已前第八未舍阿赖耶名故也。第七非不与法见俱。法见位长。人我位短。又人我粗。法我细故。故偏说之。此为初无。此即舍名 问能缘人我。七地以前有漏心时方言有者。此意是入无漏时舍。如下亦然。舍此相应。何故第八舍阿赖耶名。不言七地以前起无漏心时舍 答八据永舍。以性未能离他执故。七据暂舍。以染污体少时无故。不相违也。不可说彼得互舍也。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若许暂舍。二乘有学入无漏心亦应名舍。染污末那违无漏故。

  论。次通一切至不现前位。

  述曰。即是第二法见相应。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有此位时未必有初。此位长也。即诸异生。一切二乘不问有学.无学身全。一切菩萨。即兼顿悟。及学无学渐悟菩萨。十地之中法智及果不现前位 法空智者。谓无分别智入法空观时 果者。即是此正智果。谓法空后得智。及依法空后得智入灭定位。无分别智所引起故。名法空智果。此时第七识必起平等智。第六法空心细。第七法执障彼法空智。法空智起故平等智生。等流亦尔。体类同故。然此中言。简取人空无分别智。及人空后得智。并此人空所引灭定。此位之时虽灭人执。法执仍在。人空观粗。法执行细不障彼智。唯第七人执可障彼智。故入人观位人执不行。如来地时此识无漏。故不说也。

  论。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

  述曰。此法执心缘异熟识起法我见。法我见位既长。异熟之心亦尔。见.相相当故说缘也。非人执心不缘异熟。异熟位长故不说彼。非法执心不缘赖耶。赖耶短故不说之也。

  论。后通一切至现在前位。

  述曰。即平等智相应心也。后胜全论。即一切如来全。无有漏故。一切菩萨见道全。通顿.渐悟。一切菩萨必法空观入见道故。此非三心真见道义。及一切菩萨修道位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皆起平等智故。人观不然。如前已说。然果中有远果。有近果。如何等者。佛地论说。后得智若是法观等流者。即是法观 若定尔者。八地已去不出无漏观。彼位何时非法观果 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如佛地论说法观后得现前。若远果者。即人观后得现前 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自入人观。彼果起人观后得智亦无妨 然此中据初解邻近果说。若约后义即果全论 又此果有缘虑不缘虑。不缘虑者即灭定。缘虑者可知。

  论。彼缘无垢至起平等性智。

  述曰。此第三智缘何法境。于佛地时缘无垢识等。即缘无垢第八净识一切有为及真如故言等。菩萨见修道位。缘异熟识及真如故 问若许菩萨亦缘真如。即第七识一心之中。双缘真俗有漏无漏二境界失 答若在真见道。及一切缘真如无分别智此第七识。一向缘如不缘第八。唯理观故。其相见道。及修道中后得智品平等性智。或唯缘第八。或亦缘似真如。其实唯有为。通缘有漏无漏为境由第六识引生别故。今此总言缘异熟等。等真如等故。以后得智不亲缘真如。不名真俗双行。至五地中方合此难合合令相应。故亦无妨 又解若在佛果。此平等智双缘真俗。若在十地唯缘异熟。未能缘如。无如前失 此亦不然。十平等中许缘真如。佛地论中第五卷说初地即得。故知因中亦缘真俗。前解为胜 或第八未舍名。得言缘赖耶。性未离故。故复言等。即是识字及一等字。通在无垢及异熟识。此解难知。既无能藏。藏义应暂舍。

  问二执俱起。何故分位前后不同。初广前人执。

  论。补特伽罗至方谓人等故。

  述曰。自下第二重明前位。文有其二。唯广初二故 广初有二。初明二执宽狭。后明用.体同别。此初也。今显初位必带后位。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胜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狭也 如人要迷杌不知是杌等方执为人。迷杌为先后方人起。

  此中喻况理有浅.深。浅喻谓人是人执。迷杌是法执。深喻即迷杌是迷法空。谓人是起人执。法中据迷理。人中起事执 问人中亦可言迷理。法中起事执 答不然。人狭法宽。以法为本故 难浅喻云。若执是杌即执人。可使执杌是法执。既言迷杌起于人。迷杌应非是法执 答不然。迷者不了。不了杌时似于法执。非谓执是实杌方为不了 问若不了杌与疑何别 答彼犹豫故。此决定故。决定迷杌遂执是人。故是法执。

  问如何二执得俱起耶。

  论。我法二见至此亦应然。

  述曰。下显体.用同别。我法用别。惠体是一。同一种生无违于理。如一眼识缘青.黄两境。二行相生。然今此中以两境两行共许识。喻不共执心。然今所执非是二境。无一心中于二境起二行执故 问若尔前言疑于理印于事。岂非二行二境耶 彼虽非执行相别故。执则不然。以推求故。以坚着故。境.行别者亦不俱起。今此不违故许俱起。

  即是广前初人执位。此下广前法执位中有三。初总广一切唯法执位。次更重诤八地以上。后解法执染.不染义。

  论。二乘有学至我执已伏故。

  述曰。广前第二法执位也。此执宽故。初位必有此法执故。更不须释一切异生。理无疑滞具有人执 定性二乘有学起圣道住灭定。二位现在前时通见.修道。除此亦有人执 顿悟菩萨。除见道全。此依一心真见道说。一向法观违法执故。若三心观即初念时唯人观故 于修道位生空智及此果。果即人空后得智。及人空所引灭定也。有学渐悟菩萨。一切位中生空智。及二果现在前时。即皆唯起此识法执。以此人执障人空智故。定性二乘圣道.灭定。顿渐菩萨生空智及果位我执已伏。至金刚心方能断故。唯有法执。顿.渐菩萨皆除见道法空智及果者。必无法执故。

  然唯起法执中。定性二乘无学及此渐悟如何。

  论。二乘无学至我执已断故。

  述曰。明此二种人也。谓此定性二乘无学全。及此渐悟菩萨一切位中。法空智及果不现前时。若住散.定心有漏.无漏心。皆唯起法执。我执已断故。渐悟即除见道全.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现在前位。此位法执定不行故。余位非所除。皆有法执也。然此一切若是渐悟有学.无学。顿悟菩萨八地已去。大势相似。七地已前有漏心间不同八地。

  自下第二故重诤之。

  论。八地以去至不相违故。

  述曰。重诤八地已上三地。彼位人我执皆永不行。不行有二。无学渐悟彼已永断名为不行。有学渐悟。及顿悟菩萨。此位永伏名为不行。即是第八舍其名也。能缘不行故。此三地法空智不现前。起人观时犹起法执。不相违故。细执不障粗观起故。若不然者即应起法观。唯无漏相续。无有漏心隔。以此为证。

  八地已去。若彼许起第六意识有漏心者。何故人执彼位不行。人执不障有漏心故。设未永断彼人执种但是永伏。故知无漏心常起人.法观。

  此以何为证。如解深密经。当七十八。二障三处过也。

  论。如契经说至所知障在。

  述曰。八地已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经文也。

  论。此所知障至亦应在故。

  述曰。八地已去所有法执。是现行非种子。此非第六识中法执现种。说彼地地皆能断故 若谓彼说第七惑余识中法执种子非有现行。现行所知障此位无故者。即烦恼种子亦应言在。十地之中未断第七及余修道烦恼种故。应言此位烦恼.所知二障俱在。何故唯言所知障在。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故。言法为依者。此与何法为所依也。第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又若许第六起此染心。何故不起烦恼人执。何法为障令不生耶。不见余时第六意识唯有法执。经于一切时都无人执故。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不言平等性等位者。彼易了故。

  自下第三重解法执染.不染义 问何故上言二乘.异生全言有也。

  论。法执俱意至不障彼智故。

  述曰。于二乘等。等诸异生。虽名不染于菩萨名为染。障菩萨智故。由此法执通二无记。望二乘是无覆。望菩萨亦名有覆无记。不障二乘故。

  论。是异熟生摄至此名通故。

  述曰。有四无记。此何无记摄。是异熟生摄。从异熟识性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是从善.恶异熟业所生名异熟生。异熟生无记名通故摄此。

  论。如增上缘至皆入此摄。

  述曰。三缘不摄。皆此缘摄。三无记不摄。皆此无记摄 何者非异熟生耶。余三虽亦从异熟生。然有别名。此不在彼别名中故。是总名摄。然即别名。非余三故。如佛地第七.及此论下二障中叙。

  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解第十门讫。自下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证有此识。

  论。云何应知至有别自体。

  述曰。文中有三。初问。次答。后释颂。下会唯立六识是也。小乘执此即是六识入过去者。故为此问。

  答中有二。初总以教理为量。二别以教理为量。

  论。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述曰。是总答也。

  论。谓薄伽梵至是三别义。

  述曰。自下别答 于中有二。初依显经以教证有。次依隐经以理证有 初中有二。初不共许经。二共许经。明此等经通大小有。然七十六.解深密经.及楞伽大有文 小乘谓未来名心。过去是意。现在是识。等种种分别。然无别体 今显于经言别有体。上总解已。

  论。如是三义至了别转故。

  述曰。虽通八识皆名心意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为一切现行熏。是集诸法种。现行为依。种子识为因。能生一切法故。是起诸法。然六十三中。心等具有此通别名。所以稍广 第七名意。恒审思量为我等故。因中有漏唯缘我境。无漏缘第八.及真如。果上许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 余六识名识。于六别境体是粗动有间断法了别转故。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各有此胜各别得名。

  何以知心等是第八等耶。

  论。如入楞伽至是说名为识。

  述曰。即是彼经第九卷颂。旧云本识但是心。意能念境界。能取诸境界。故我说唯心。然彼错翻。次下显证第八是无记等。谓心常无记法。意二边取相。取现法是识。彼是善.不善 意二边者。应言有我.我所执。颂翻错也。不计断.常故 即第八是心。第七是意。思量性故。余六是识。六是能了诸境相故。

  论。又大乘经至故此别有。

  述曰。谓入楞伽上下无量文。及佛地经等亦尔。说有平等智。庄严论说转第七识得。此唯大乘所信。

  论。诸大乘经至故不重成。

  述曰。经教成佛说。第七非无。

  论。解脱经中至非曾非当有。

  述曰。此大小乘通许之经。非是解解脱义名解脱经。然四阿含不摄零落之经。诸部皆有。如天请问经等。并是为阿含不摄。此经解脱阿含故名为解脱经。若言零落经名字恶也。

  其此颂文长行自解。

  论。彼经自释至我慢我痴。

  述曰。释颂初半。无明为后同瑜伽等。以是主故。如摄论中无性第一。世亲亦然 解云。由我故起慢。此二有故有爱。此三皆用无明为因。然今少别。

  论。对治道生至便得解脱。

  述曰。释颂后半中初句。成无学竟居解脱道中。此意从彼无间道断已。解脱道中便得解脱更不为拘。

  论。尔时此意至无自性故。

  述曰。释第四句。住无学位。此意相应诸烦恼等。非唯现无。亦无过.未。现在理无。不俱起故。种已断故。然萨婆多等计。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去来世有故。今举共许则云非唯现无。偏破彼宗故。云亦无过.未。过未.无体故。颂中唯言去.来无。不言现在无。为极成故 此经大小共信。十八部共许诸部解别 上座部等计。即染第六识惑许并生。别有细心是第六意恒现行故。如受生心等。

  大众.经部等解。如常施食受乐。非谓一切时有名恒 萨婆多等非四惑同时俱。此即前后有俱。常施食等 今大乘云即是我第七识。此中至教诸论所无。

  论。如是等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指略说也。

  理中有三。初结前生后。次依标正释。后总结。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此结前显教生后隐教诤理取之。

  论。谓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此第七识六证颂云。不共六二缘。意名二定别。无想许有染。有情我不成 自下第二正辨难中有六义证。此初证中文有其二。初引经证。后理徴释 如缘起经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或有为二。共.不共等。此中难不共者。谓此微细常行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智名覆蔽真实。真实有二。一无我理。二无漏见。义有二义。一谓境义。见分境故。二谓义理。真如即理故。然不共无明大小乘经皆共依信。此上经文。若无此识彼应非有。是论师说。

  何名不共。

  论。谓诸异生至障圣惠眼。

  述曰。下释有二。初破小乘立有第七。后释不共之义 初中有二。初释经义。后正难之。此除圣者。圣者无漏道现行时彼不有故。如下当知 一切分。通三性心 恒起。释经恒行之字 迷理不共无明。迷无我理故 覆真实义者。能覆真如释覆义。义如前说 障圣惠眼者。遮无漏智。释蔽义。

  论。如伽他说至谓不共无明。

  述曰。真义之心。无漏真智。摄论无著本第一说。此无明通三性心恒与俱起。如次前说。

  论。是故契经至曾无醒觉。

  述曰。说异生类恒处长夜。夜是闇故。无明恒有说为长夜。若生死中无无明者便中明故 无明所盲者。谓此不共恒现行故盲其惠眼。不尔中途有无无明时即非无明盲 惛昧醉乱恒自缠心曾无醒觉。惛即无觉。醉即无醒。若中途有无无明时便有醒觉。以此经证无明恒行遍三性位。

  不尔恒行。

  论。若异生位至便违经义。

  述曰。下正申难。小乘等说经言恒者谓多分说。实理亦有不起时故。今以违教为彼宗过。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 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 何随惑摄耶 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 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 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 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 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 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 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尔何故唯说无明 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 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 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 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 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 此计不然 以世现见极成法难 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 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 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 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 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 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 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 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 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 双问二家。如何思量 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 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论。谓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灭六识。六识灭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 体数无别者。谓二定所灭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灭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别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于无想定中有。于灭定中无。彼二何别。若有第七。即灭定中无。无想定有。所灭体数多少不同。无想灭一识。灭定灭二识。遂各有异。既无第七故无别也。今灭第七但灭染也。摄论难云俱灭何异。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灭数并第七识二定多少。种上总假立一。并所灭数多少别也。

  论。若谓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 界谓三界 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染。

  述曰。自下第五说无想无漏失经。亦有三文。此中一期无心之义。二说如后。

  论。谓彼长时至我执便无。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破一切有部三破大众部等。四破经部。其文可解。无六识者亦有二解。一一生长时。二除初后。故言长时。

  论。非于余处至同所诃厌。

  述曰。以余具缚者为例喻 量云。无想有情位。应起我执。异生摄故。如余异生趣位 又无想定都无我执心.心所者。应如涅槃非是圣贤之所诃厌 量云。无想圣人应不诃厌。无我执故。如涅槃等。

  论。初后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第二萨婆多等小乘救言。初生之位。后命终时。皆有心起。有我执故。故无失也。

  难云。

  论。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述曰。中间长时无我执故。有大失也。如余具缚有情。非长时无我执故。

  除经部师余部救言。

  论。去来有故无如是失。

  述曰。长时虽不起。亦名有我执。故无失也。

  论。彼非现常无故有过。

  述曰。汝去。来世非现在有无为常故。无故有过不成我执。

  论。所得无故能得亦无。

  述曰。小乘救言去.来二世虽现在无。有得现在名成我执。难云。所得之世既无。能得之得非有。能得无故不成我执。

  次大众部.一说等四部.及化地等。云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此位成就故名成我执。

  论。不相应行前已遮故。

  述曰。上已破故。此正破大众等部。及破正量部等得类即不失增长。并在此中。

  经部救言虽无彼现行。此位有种子在。名有我执。

  论。藏识无故熏习亦无。

  述曰。何有种子。若彼救言我有色.心皆得受熏。彼有色根故有种子者。

  论。余法受熏已辨非理。

  述曰。唯除藏识余法受熏。上来已辨彼非理故。

  论。故应别有至同诃厌彼。

  述曰。第三总结。故有第七于彼起我执。是异生故。出定已后。复沉生死起诸烦恼。圣贤所诃。若无第七。不应诃彼。无过失定。

  论。又契经说至彼不应有。

  述曰。自下第六我执不有失。于中有三。初引经。云异生者不言有学等。以彼无漏善心无我执故。此据全分者故。

  论。谓异生类至而内恒执我。

  述曰。下第二文。于中有三。一显自我执。二破他宗。三成已有漏 初中又三。一立宗。二引证。三释教。此即初也。其文易了。

  何以知然。

  论。由执我故至不能亡相。

  述曰。亡由无也 相谓相状。杂染相状。通三性也 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由有第七内执我故。外行施等分别相生。若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如无漏心便能亡相应成无漏。故摄论云谓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一云我者即是第七内缘行相。非必外缘 二云此我外缘。行相粗猛非第七起。由第七故第六起此。举由七生增明为论。非实显之。彼是第六识中我执体有间断。遍三性心间杂生故。此解为胜。是根本故。第七不缘外境生故。

  为证此义。

  论。故瑜伽说至相缚解脱。

  述曰。瑜伽五十一.显扬十七等。同云染污末那为依止等。由第七故余诸识中相缚不脱。此中通言六识相缚。瑜伽等说第六相缚。彼据亲生识语。此约实由为论 既尔二乘染末那灭。何故五识相缚犹在 答由七中法执。虽非缚体执有相故。是先我执所引生故。令六识等相缚不脱。若断法执已相缚便脱 或由因类相缚犹在。不尔生空智应亦有相缚 了别者心行相。境相能缚心。名相了别缚。

  论。言缚者至故名相缚。

  述曰。下释教也。何谓相缚。谓于境相不能了知依他缘生如幻事.阳焰等。能缘见分诸心.心所。为境相分之所拘碍不得自在。体便粗重无所明觉。起时硬涩有分别相。相分缚心名相缚也 问相分为见缘缚见名相缚。见分自证缘缚体名见缚。缚证自证例亦应然。何故不名为见缚等 答以相缚见体状易彰。或所缚见有非.比量。或能缚相通于内外。从此胜义且名相缚 非见分等体非能缚。自证分等说非所缚。如前第二展转相望。互为能所二种缚也。问有漏有相即名相缚。后得有相应为相缚 答此亦不然。作证解故 既尔自证应非见缚 此亦不然体是惑故 若尔善心见应非缚 此有漏故。烦恼增故。有漏第八之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后得无漏时能断此故。有粗重故。不可为例。即通三性皆有相缚。如下第九自当解释。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至后当知。

  论。依如是义至识缚终不脱。

  述曰。无性摄论彼亦言如说。不知何处论文 然有解云何毗达磨经。五十一中有此义同。文有少异。以上摄论但言施等有于我执。此中通论三性心有。彼据胜显说故。此颂即彼文也。

  论。又善无覆至不俱起故。

  述曰。第二破他有三。一破一切有等。二破大众部等。三破经部。重成有我执。诸法成有漏。皆由第七故。所以者何。要与自身烦恼俱者方成有漏故。善心.无覆。既与烦恼不俱。应不成有漏。以彼说无第七识故。

  若彼萨婆多等。言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此善等成有漏者。不然。

  论。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述曰。其世体无犹如兔角。故缚无也。

  论。非由他或至成无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如无学身虽非己身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缘缚故。成有漏者。此亦不然。非由他惑成已有漏 若彼救言何为不得。故应难云。勿由他解成己无漏。如何有漏由他漏成。此萨婆多等死讫。

  论。又不可说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大众等救。今破之言。不相应假随眠非实。正量部等不失增长破。极成故。

  论。亦不可说至可成有漏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等言。如无学身诸有漏识法。虽不由他惑缘。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然自身中有有漏种在生此有漏法故。此善等例亦然者。不然。论主难云。彼善等种成有漏者。先无因故可成有漏。谓此善种能熏熏时。无始已来先皆不与烦恼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论。非由漏种至亦成有漏故。

  述曰。彼若救言。虽无先时善等之位有烦恼俱生。由漏种子随遂善等种故。善等种成有漏者不然。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无漏种子俱亦有漏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种如何成有漏。我大乘宗。无漏不与现行烦恼我执俱故。虽有种逐。无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与此相违。故成有漏。汝宗如何善等成有漏。

  问如对法云。漏所缚者有漏善法。漏所随者即余地法。漏随顺者决择分善等。彼岂皆与漏俱起故名有漏耶。为答此等疑。

  论。虽由烦恼至表漏俱故。

  述曰。此即牒前漏所缚云。虽知如此。而第六识中漏。与施等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虽亦由之发。而傍因故成有漏。非是正因。正因之言要俱起故。即他缘缚亦傍因也。由此大乘不缘他境。各各别变故。若缘他缚他。便非各各变境。即应我作他受果失。此甚新义。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

  论。又无记业至得成有漏。

  述曰。若以漏发名为有漏。如无记业如何有漏。彼非烦恼引故。如无漏善。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

  论。然诸有漏至方成有漏。

  述曰。第三成有漏义。诸有漏法。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自身者。简他身。不缚己 现行。简种子。唯种不缚。故对法等云漏所随谓逐他地者。但言漏随不言缚他地。复不相增益故 俱生俱灭。简前后发 相增益者。递为缘相生义。正解漏义简无漏法。

  论。由此熏成至有漏义成。

  述曰。有漏现行起故。熏成有漏种。后时善等起有漏义成。亦非无始无因故成有漏。亦非漏种逐故成有漏。

  论。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述曰。异生三种既然。有学亦尔。有烦恼俱故第七未灭。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善俱故。

  为会前疑。

  论。无学有漏至于理无违。

  述曰。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犹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对法第三云。漏种类者谓无学身诸有漏法。以先有漏后名种类。小乘等不然。先无有漏种子故。今亦非种类。

  论。由有末那至此第七识。

  述曰。第三总结。若有第七恒起我执。故善等法成有漏也。即是摄论我执不有失。望此极差。

  论。证此识有至应随信学。

  述曰。自下第三结会。今且随摄大乘第一说有六证。总结前也。理第三文。

  此说八识。何故阿含经等中说有六识。

  论。然有经中至随转理门。

  述曰。总第三文也。此有二义。一随转理门。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八者说故。

  论。或随所依至实有八种。

  述曰。此第二解。依不共根.不共境故。说有六种。非谓尽理 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大乘之中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第八卷中当广证理。

  上来已解第二能变。自下次解第三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于中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第二举颂依问正答 就此能变总有九颂。以九门分别。第一出能变差别。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应。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转。第九起灭。唯有四颂所明。可知 然中间有初遍行等五颂。重明前相应法体。非别分别六识之门 虽有九颂总束为三段 一明初四门。即此一颂是 二心所相应.及三受俱。次六颂是。

  三依止.俱转.起灭。后二颂是。

  论。颂曰至善不善俱非。

  述曰。今初颂中有四门义。如文可知。

  论。曰至能变识相。

  述曰。于此释中。初释六名。次解性.相。后辨三性 初中有二。二句别故 能变有三。末那第二。此居后故。此即第三能变。次第二能变之后也。此谓解颂第一句也。

  论。此识差别总有六种。

  述曰。解第二句颂于中有三。初释六因。次随别解。后显不说。此即初也。六种差别至下当知。

  何以言六更不分别为多或少。

  论。随六根境种类异故。

  述曰。谓根与境各有六别识随彼异。故非多少。亦非定别。又明此识既随根.境有六数定明得名时非唯据一。即于根.境二处得名。大论亦说随根名识。随境名识。乃至亦名青等识等。

  何者依根名六根识。

  论。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述曰。下随别释。文复有二。初别解。后料简。此依主释。根是主故。对法等说依眼缘色似色了别。初句即是此识得名。依所依故。此各有种。如瑜伽说。

  问辨识得名。实通根.境。何为诸论依根得名。谓名眼识乃至意识。

  论。随根立名具五义故。

  述曰。胜于境故偏从根称。

  何谓五义。

  论。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述曰。谓依于根。根之所发。属于彼根。助于彼根。如于根故 对法第二卷说。若了别色等故名为识。何故但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耶。以于眼等五种解释。非于色等 此中第一依眼之识。彼有二义。且如眼识。眼中之识故名眼识。依眼处所识得有故。此第七啭。及由有眼识得有故。此第三啭 且如意识。如何意中 虽七无处所。而意亦依彼。同无色所依。在无色所依中也。及由有第七故得有意识。非是境色得识住中。不由有色识定生故。且据粗相。以盲冥者不能见故。虽知有色识不必生 第二根所发者。彼云眼所发之识故名眼识。由眼变异识必变异。如迦末罗病损眼根故。所见青色皆以为黄。非坏色时而识名坏。第七如何。谓由有此第七识故。第六相缚不得解脱。即其事也。后七若无漏。六必无漏故 第三属于根者。彼云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根而得生故。此谓生依。非染净依.及根本依.引发依也。由此故知。七于六有势力。谓六种子随七种子。七种子生现时六方得起与彼力故。不尔不生。非色种子识种随之 此如何等。此色有时必识所变。如有识时必根所生。何得识种不随色起 色是外法。根是内法。根恒相续。色即不然。不可为例 第四助于根者。彼云助眼之识故名眼识。由根合识有所领受。令根损益非于境界故。谓由根合识令根有损.益。非由色合识令色有损.益。离识之色识虽无损.益。色有损.益故。如为他损色。如第六识俱无漏故。第七损有漏成无漏故 第五如于根者。彼云如眼之识故名眼识。根.识二法俱有情数。非彼色法定是有情。六.七亦尔。唯内摄故 随根五义胜。多说依根名。

  问前等无间中六识皆依意。何故第六独名意识。意识不然眼等可尔。

  论。虽六识身至无相滥过。

  述曰。若如所问六皆依意。然唯第六独依第七不共意根余五即无。今依不共以立其名独名意识。如五识身亦依于意。依不共根以得称故。彼名眼识不名意识。此亦如是。五义具故 问如前说依五.八依七。何故第六称不共依 答若染净依.及俱有依。七望五.八俱是所依。然近顺生不共识者。即唯第六。今言不共意显近而顺生。以六种子必随七故。余五等不然。故此得名无相滥失。此为一解。

  论。或唯依意故名意识。

  述曰。谓眼等五亦依眼等五有色根。此第六识若等无间。若俱有依唯依意根。依唯意故得意识名。五通意.色二所依故。

  若尔七.八二识亦唯依意。或第八识唯依于意。第七依心。应名心识。或名意识。

  论。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述曰。谓识有六相望辨名。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此所况故例非成。不望彼故。若望心.意六得名者。彼三各据一义胜故。心摄藏法集起法胜。意思量境恒计度胜。意识了境从所依胜 问何故七.八不从所依以得其名。意识即尔 答七.八相续当体彰名。六有间断从依得称。七.八据依亦有此义。诸论但依自胜立名。六对七.八以得名识。兼释七.八得名意别。

  此下六识从境得名。

  论。或名色识乃至法识。

  述曰。此亦依士释。能缘彼彼境之识故。

  论。随境立名至了别名识。

  述曰。谓了境名识。即随境立名。顺通.别名识之义故。谓于六境了别名识。释顺义也。

  问眼识所了色亦是法。意识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识不名法识。第六意识不名色识。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色等五识至了一切法。

  述曰。前之五识唯了色等。境界狭故不名法识。第六法识能了一切法。了境宽故不名色等识。

  又第六识更为别解。

  论。或能了别法独得法识名。

  述曰。谓十二处中别名法者。谓第六外处。别名为法不与余境共同名故。此之别法第六能了。从独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识若法识也。亦从不共得法识名。此能了言即是见分。分别之言即是相分。非谓别上有了字故遂言了别也 或彼法处六能了别独名法识。即了别言唯在见分。亦有此义。然不共名别。是本义意。

  论。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述曰。由斯理故六识得名互有所长。无相滥失。俱舍云。虽色等境通皆名法。但法界名法。余不名法。虽标总称而即别名。意能了此故名法识。

  问六识得名依根依境。为唯凡有。通在三乘。

  论。此后随境至无相滥失。

  述曰。下料简也。随境立名。意名可尔。然前五识依五色根未自在说。萨遮尼乾子经是此论证。正法念经违此应会。蛇眼闻声是正量部。非大乘义。大乘不然。故不违也。若得自在根互用故何名自在。如佛地论转五识时。总有二解。或从初地即名自在。无漏五识现在前故。或成佛时成所作识彼方起故。然有别义入地菩萨无漏五识虽不现前。得后得智引生五识。于净土等中现神变事。何妨五识一一通缘一切异境界。不思议力所引生故 或有别义。七地已前由有烦恼现行不绝。未殊胜故不名自在。入八地已去烦恼不行。纯无漏起。引生五识可得互缘方名自在。

  论。庄严论说至同类境说。

  述曰。彼第二卷中菩萨品说。此能唯在成所作中故唯佛地。或即初地。或入八地。此是本义。彼论一依粗显。二依同类。实缘一切皆无障碍。

  为缘如不。西方二说。一云许缘。佛智通故。二云不缘。名成所作缘事智故。准下论文此解为胜。然甚难知。如何诸根说名互用证此识义。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举所依根显能依识 如何互用。了色名眼不至能取。法相所谈。了触名眼令至能取。岂非杂乱 名字于法非即铨定。是客名故。了色名眼。且依小圣.异生身说。若据佛位了触亦名眼。此文为证。二得名中。但随第一依根受称。通在自在位无相滥失。如枢要说。

  论。佛地经说至无此能故。

  述曰。佛地论第六广解此义 三业化合有十种。其四记等亦如彼说 决择心行。即八万四千法门意业化也。四记亦尔。佛地经说。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受生化。三现业果化 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便语化。三辨扬语化 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 此中所说决择有情心行差别。初意化也 贤劫经第二卷说。最初修习法波罗蜜多。乃至最后分布佛体波罗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总有二千一百。对治贪.嗔.痴。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种。及六无义所生过失。十转合数八万四千 领受化中作四记等。谓一向记.分别记.返问记.应置记。此中复有人法不同。如别抄中当广分别 其身化中。佛地经说现业果化现根心等。然瑜伽说四事不可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与彼相违准下第十说不化心。依二乘等说。业果等亦尔。故知在佛通能化之。又佛化之无实胜用故名不化。似化亦得。由智境遍故有此能。

  问此本颂文虽明唯识但说见分。然见依根起。相犹见生。何故本文不辨根.境。

  论。然六转识至故此不说。

  述曰。下显不说。共依下说。且显不共依 颂中不说。一色粗而且显。二乃诸论皆有彼此极成。故本颂文更不别说。此即会本文无说根.境之颂。谓本颂中初能变识。唯明所缘不明所依。第二能变俱明二种。此之六识明其所依不明所缘。以粗而且显又复极成。颂文略而不说。

  论。前随义便至义便当说。

  述曰。然所依少别前已广论。所缘别者义便当说。谓次下引云眼识云何即是说也。宗明唯识故不明境 又解前文非明颂无。我长行中以粗显故不别说也。谓如瑜伽等说。眼谓四大所造净色为性有见有对。各从自种生。或是异熟。或是长养。通何界系。漏.无漏等。断.不断等。有众多门。非此所明我亦不说。此解第二句差别有六种讫。即前言种类义是差别义。谓随六根.境立六识名。即义差别有六种也。

  自下解第三句第二三门也。

  论。次言了境至为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释颂。后会经。此初也。如前第七性相中解。

  论。由斯兼释至名为识故。

  述曰。释心.意.识三种名中所名识别名也 能了别境名为识故。谓了别行粗故。非心.意名识。

  论。如契经说至了别诸法。

  述曰。下会经也。此言可解。谓有问言。且如眼识。亦依余根。缘境通能了一切法。云何但说依眼了色。不言依六.及七.八识了声等耶。牒经问已。

  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彼经且说至见分所了。

  述曰。彼经且说诸所依中不共所依。简余依也 未转依位。简已转依缘一切法。但言缘色等 见分所了。简自证分。其实五识亦了识等。若依余根.转依位.自证分等。义即不定。亦了声等。乃至广说今此且据少分位说。非究竟言 有义此解非称论文。此中论云如经说等。但明六识之次。引彼六识之经。证成六识自性。非为前伏难有此论也 即第三句了境为性相。体.相二门 了者即通自性 自性即自证分 行相即是识之见分。缘相为境。自证为见之依缘见为境。是故总言了境为性相 又解不须如是分别。此中但解了境者。是识自性。亦是行相。行相是用故。

  论。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述曰。余依者。即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如前第四卷解。若依境立名。如次前说 余了者。若自证分。如第二卷解。若自在五识见分境。如次前说。故此总言余所依了如前已说。虽后明四智。今但指前。今应义准因果十八界为缘不同 颂曰。因见各随应。五三六有二。六一一不定。自在.等分别。所依之颂如前已说 准前文中。且依不共依。简因.无间.及染.同境.共依等故。未自在位非他所引。若由他力定.通所引。亦缘法故 又此应说三界系.不系之识。异生.圣者三乘人等缘境分齐。如对法第二末。六十五等抄说。

  次第三段。将解第四三性之门。初寄问起。后依问答。

  论。此六转识何性摄耶。

  述曰。此即问起。然前第八识。辨心.心所已。方说言是无覆无记。今者解识即辨其性。前显心.心所法其性必同。所以解心所已方始解性。今者识后明性。显此聚亦尔。但是影显二文令相互照。又彼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故。使后学之惠起异论端故。

  下答之中。初举颂。下别释。

  论。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述曰。此举颂答。即显六识并通三性。

  论。俱非者至故名俱非。

  述曰。别释有三。初正解颂文。次诤申同异。后显果位是何性摄 初中又二。初解三性。名字隐故先解。是何谓无记性。谓三性中无记性也。何名俱非。显彼自性非善.不善二种自性故名俱非。释无记名下自别出。

  且何名为善。

  论。能为此世至故不名善。

  述曰。谓一一法要令此.他二世顺益方名为善。谓有漏善前世益。今世益后世益。俱得乐果人.天所仰。无漏有为.无为亦尔。此世.他世违越生死。有得有证。及由涅槃。获二世益。非生恶趣等。故并名为善 人.天乐果唯顺益一世。非二世故不名为善。是无记果法故。体非是善。于后世中作衰损故 不作此解便有问言若顺益名善。人.天乐果亦现益故应名为善。为答此问故说彼非。

  论。能为此世至故非不善。

  述曰。此中不善。翻善可知。恶趣苦果。今解彼文准前亦尔。但是无记苦果。令身苦故。

  论。于善不善至故名无记。

  述曰。此违顺益.损。其义易知。体非殊胜不可记别。

  即是第一解三性名已。次显识俱。今依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种。诸论总收亦有此义。于理不违。故别建立。如前已说。

  论。此六转识至是善性摄。

  述曰。此中未必要十一法俱。如不定地唯十法俱故。此举一聚总有为言。

  论。与无惭等至不善性摄。

  述曰。义准不善返善亦尔。非必十法俱故。望聚为论。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谓嗔.及忿等七。除谄.诳.憍取无惭愧。故成十也。

  论。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述曰。通前二故。如杂集论。善有十三门。不善有十二门。无记十四门。别应对相摄。又此二.三.四门三性。前本识中已略辨讫。若有为有种子者。种子随现行彼性中摄。然此二.三.四门。与对法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不同。一一对别各据一义。四无记如大论第一。五识不能转心发业。但作随转发业。缘威仪等故名威仪。是威仪等心摄。四无记具三。除变化。

  颂中第四句善.不善.俱非。虽六识皆通三性。问诸识性总同时者。唯是一性。为许同时各别性摄。

  论。有义六识至互相违故。

  述曰。自下第二诤申同异。初文有三。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此初二也 所以者何 此六转识同缘外境。诸三性等互相违故。瑜伽第三说又非五识有二刹那相随俱生。亦无展转无间更互而生。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等。五识既无俱生之义。是故五识三性不俱。此立宗义同外门转。第一因也。定中闻声非我所许。三性俱起。设纵许者定心可然。散位无故。非五识中三性俱转。

  论。五识必由至成善染故。

  述曰。第二因云。五识生时必由意识导引五识方五俱生。亦复同境方成善.染。先显五识三性所由。后申俱难。即彼大论第三卷。说五识善染必意导生。

  论。若许五识至故定不俱。

  述曰。若虽导生五三性并。即许意识一念之中通三性义。所引五识既一念中许通三性。能引之意性必须同。如次所引。如显扬第十九说。设定中闻声。由二因取。谓由了别定所缘境。及种种所缘境意识故。二由此俱生耳识故。故虽在定亦是同缘。故定不俱。如不善眼识与意俱行。设声缘至亦不能了。要眼识灭耳识方生。故定不俱。无意引故。此师意说。五识不相续故。五识不并生。亦非五识次第生。故三性不并。上说五识唯一念解 又解设率尔唯一念。等流通多念。亦不许三性并生。能引之意非三性故。此同性.同缘之理如下当解。

  若三性不俱何故瑜伽第五十一.显扬第一.及十七皆云本识一时三性俱转。会此文云。

  论。瑜伽等说至无相违过。

  述曰。下释难也。等取显扬等。依多念说名俱。喻云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六说有一心。非是一生灭刹那。故言俱也。彼第三云。如经言起一心多心。云何一心。谓世俗言说。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谓一处为依止。于一境界事。有尔所了别生。总尔所时名一心刹那。又相似相续亦说名一。与第二念极相似故等。明第八识与五识等三性不俱。善眼染七自无记故。虽有三性。俱遮余转识三俱生故。

  论。有义六识至容俱起故。

  述曰。此师正义。于中有五。一标宗。二立理。三释难。四引证。五解违。此初二也 三性容俱。非一切时皆必定俱。有俱时故论言容也。此立义。已下为理。言率尔.等流眼等五识或多或少容俱起故。此引五识相续文者。如前等无间依中说。既等流心许多念故五识容俱。此如何等。如眼识缘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后有不善声境现前。意与耳同缘。虽亦缘色境。而声境胜。乃至起不善耳识。令彼不善耳识生。前眼识善耳不善未灭。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余无记香等至。乃至意虽同缘。随境强引起无记鼻识生。即等流多率尔少 或前一眼识久已不断。虽已起寻求。寻求未了。眼更重观。意复寻求。寻求未已不起决定。如是或多率尔。后时耳等识生一率尔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识次而起故。是率尔多念等流少也。容许五识有俱行故。得三性并 又解率尔.等流二心之时。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容俱起故。虽五一念三性得俱 若一向同境时。即不善意随眼识并行已。设耳缘至亦不缘声 不尔即须眼识断灭意方缘声此前师意。今说一意识与五同缘而性不定。

  论。五识与意至于此唐捐。

  述曰。此释难也。虽必俱起与前师同。与五同性即不决定。由此理故。前所设难能引意识通三性者。于此唐捐。

  问如解深密等。说意与五同缘故定同性。集量论说五俱意识必现量故。何故得知不同性也。为答此问也。

  论。故瑜伽说至余耳识生。

  述曰。下引证也。明此缘者。如大目连猕猴池侧。坐无所有处定。有象哮吼.猿猴戏声。即便出定。萨婆多师出已方闻。今此大乘闻已方出。若先不闻如何出定 问岂有无所有处心得缘欲界声等境也 六十五等说广惠声闻有学.无学无色界心缘三界法。故得无违。六十三卷三摩呬多地末说。谓有行人若遇声缘从定起者。遇声耳识与定相应意识俱转起闻于声。名遇声缘从定而起 或复起者。即是耳识。此举定中得起耳识 或者。谓假者。即得定人由定中闻故出。

  论。非唯彼定至能取此声。

  述曰。此显闻声非唯意取。显扬论说种种意故。然彼耳识亦能取声。非唯定中意识能取此声。共耳一时闻故。意不唯缘定中事故。

  论。若不尔者至不应出定。

  述曰。返成耳识。若在定中唯意缘声。耳不闻声者。于此音声。定中耳识不领受故。后时不应为此声故而出于定。后时既为声故出定。明在定内耳与意俱同念闻声 破小乘等立一量云。如汝所为欲闻声末后出定之意识。应不即闻声时出定。不闻声故。如未闻声之定意识 故知返成闻声方出。

  论。非取声时至后时方出。

  述曰。显闻声位由在定中。非当取声即便出定。领受声已定中意识。希望是何方始出故。闻声后时方始出定。

  论。在定耳识至定无记故。

  述曰。上引教已。下以理难。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虽意与彼同缘引起。理应非善。瑜伽论说率尔等五心中。前三定无记故。此约未转依位五识。无漏时即唯善性故。

  论。由此诚证至善等性同。

  述曰。此结。五.六不定同性。定中意是善。与耳性不同。亦俱生故。以定中不同。证在散位俱有五者。不定同性。

  若尔何故解深密经.及七十六说五识同时意识同缘。

  论。诸处但言至不说同性。

  述曰。下解违也。此会彼文。彼说同缘不言同性。故不相违。彼论无定同性言故。谓虽言同缘。不言五.意定须同性。故知亦有不同者故。如前论说。显扬十九如前定中意.耳亦明同缘不言同性。定中起耳识故。彼文大好 然前师岂不解此文耶 答解如前已解。

  前师问言若定中实得起耳识为例不同性。何故杂集论第七说三摩呬多位余识无耶。此非集论本文。是师子觉义。有师引证。

  论。杂集论说至依多分说。

  述曰。彼虽非证然为会之。对法论中言余无者。约多分说。多分有二义 一多识。二多人。多人.多识不起言无。谓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非余四识。非菩萨故 问如何定中意识俱受。与耳同缘 散意入舍定即引生耳。耳识率尔必是舍故。初起之时必昧劣故。意既同缘。必非异受。入喜乐定耳必不生 二解虽复同缘。何妨异受。其性亦许有不同故。

  瑜伽论说率尔等三是无记性。定心寻求如何是善。又在定得起几心 唯初二心。若有希望即出定故。希求即是寻求心也 若散五心。初三无记。论说多分。若在定位。亦通善等。又五识必由寻.伺所引。此入定心何地之法 应唯初定复无寻.伺故。此如第七卷寻.伺中解 又此定为唯有漏。亦通无漏 答文不遮二种俱得 又欲界耳识许异地心引生。二定以上起三识时。异地心引无寻.伺意识为能引耶 答初起五识必寻伺引。后位已去非寻.伺心引此亦得。唯率尔心。等流心等。即不许尔。如在欲界。岂一切五识生。要由寻.伺引。初起由寻.伺。后起不必故。

  问五为所引。意是能引。所引三性既俱。能引意识应通三性。

  论。若五识中至三性容俱。

  述曰。且散心位随五识唯一念.或相续。皆得三性并生。取长徒义。如叙二说别抄.五十一抄说。然后时引五识俱生已。意随所偏注境强者。同五识之性。如在定意唯是善性。不同耳识率尔心是无记。若兼缘诸处于五无偏便无记性。此性能与五识善.恶不相违故。若与五识别缘唯缘法处。既无此心。由此故知。集量论等五俱意识定现量者。必同缘故。其量既然。耳俱意识听教之时。但作证解故必现量。五俱之意亦无法执等以此为证。诸师于此觉惠异说。如别抄故。八地.二乘.凡夫等位。六识三性容俱时转。如第八识与余三性俱。以此为证。

  论。得自在位至戏论种故。

  述曰。自下显在果位唯善性摄。若五识转依。随前二师所解位次。唯善性摄唯在佛也。唯善性故。不尔初地已去。五识之中尚有不善。八地已去或时亦有无记五识故。唯佛色.心是道谛故。唯善性摄。何以然者。诸戏论种已永无故。应细拾文推其义理 三乘无学.菩萨后得智中。何性六识俱起。然今不能烦文具解。虽知六识体通三性。五识之中通有覆者。如受中说。善中通生得.加行。加行有闻.思.修。论其五识。闻思于义自性即无。为彼所引亦通所成。如听经观字而思法义。意成闻.思。所引眼.耳岂非亦是闻.思所成。非生得故。香积佛土鼻.舌等识。类此应知。后得智中净土听法所生五识。岂非三惠之所成也。成所作智即是修故。所成之言义宽遍也。此等皆由随意引生故 不善之中有任运.分别。此五皆通。亦许五识通见断故。此中各有烦恼.所知障并许通。由意引起故。下文自说 无记皆通有覆无记。亦意引故。缘起经说。欲界意识。除润生爱等亦有有覆性故。四无记中。唯异熟生.威仪.工巧。无变化心。通果可尔。天眼.耳通彼俱惠故。然非变化相从四中变化所摄。五识缘威仪.工巧。不能发威仪.工巧故。如大论第一说五识虽不作转心发业。亦作随转心发业故。即通威仪.工巧.异熟生摄。无变化者八十九虽言欲界有变化。不是五识。实是上界系。据意识中相似者说。或所变化。似欲界故名为欲界。或是生得变化。但是异熟心摄。瑜伽自说是生得变化故。论文自说欲界无变化。色界无工巧。无色又无威仪。即今大乘。亦通五识有威仪.工巧。四识缘威仪。五识缘工巧。若不尔者异熟生摄。不同小乘是威仪类名威仪心。异熟生心宽。威仪心狭。处处皆有文势皆显。

  次第二颂。解第五相应。第六受俱门。

  论。六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

  论。颂曰至皆三受相应。

  述曰。上三句列六位心所总名。下一句正解受俱。

  论。曰此六转识至谓遍行等。

  述曰。下文有二。初解心所等颂上三句。后解受俱。初中复二。初总解此心所等上三句意。后别解。此即总也。正解此字。指颂可知。

  何名心所。心所何义。

  论。恒依心起至故名心所。

  述曰。自下别解有二。初解心所二字。后解遍行等义 解心所中复三。初解心所之义。次解行相。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略以三义解心所总名 一恒依心起。心若无心所不生。要心为依方得生故。若尔心望遍行应名心所 二与心相应。彼五说与心相应故。心不与心相应故。又时.依.缘.事四义具故。说名相应。由此色等亦非心所。既尔心具五义。与五相应应名心所 三系属于心。以心为主。所系属之心有自在非所以是义故系属于心。有此三义故名心所 又初义显遍行。恒依心故。第二显余一切心所。非恒依心。心相应故。第三正解心所之义 又解心王不名为所。不属心故。由此三义简别心.色等。不得名心所 又解第一句显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简一切色等不名心所。第三句显心所得名为所。以系属他。以非主故。心不名所 又初句简无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简色.不相应。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所以。

  论。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述曰。举喻已显此亦如是。

  何故相应。唯说遍行等属心。不说心属于受等耶。为答此问因解第二行相之门与心同异。

  论。心于所缘至亦取别相。

  述曰。上解心所义。下释心所等行相。于中有三。一总举。二引证。三结。心取境之总相。但总取而已。不别分别。如言缘青但总取青不更分别。心所于彼取总.别相故说亦言。

  何以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兼取总.别二相。且释名者。

  论。助成心事至作模填彩。

  述曰。助成心事名心所故。师谓博士。资谓弟子。如师作模画形况已弟子填彩彩于模填不离模故。如取总相。着彩色时令媚好出。如亦取别相。心.心所法取境亦尔。

  何以知者。

  论。故瑜伽说至所取别相。

  述曰。上总举。下引证。彼第三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不言取别。以是主故。若取别相即心所故。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识所取总相。作意取此总相。及亦取识所未了相。未了相者即是别相。即余心所所取之别相。皆识所未了。作意一法。独能取彼众多别相。如彼论第三云。即此所未了别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所未了境相即是别相故。能了别者名为作意。能缘别相者即作意也。故知心所取总.别相。王唯取总。如一悬令唯知悬之总事。悬承禀命明府。虽为副贰取总相已。后取一切别相。自余悬尉亦取各别之相。此举作意例余可知。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胜故。有此总取多法别相也。故瑜伽以作意为初。此论以触为初。和合胜故。各据一义。

  论。触能了此至摄受等相。

  述曰。触能取三。谓可意.不可意.俱相违相。受中摄受等者。等损害.俱相违。此二取相近相顺也。

  论。想能了此至名心所法。

  述曰。言说因相者。谓如前第三卷八识中说。取境分齐相故。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便起言说。故想之相言说因也 思了正因等者。谓正因.邪因.俱相违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业之因也。此中一一如作意说亦取别相。

  何以知心所亦取总相。

  论。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述曰。瑜伽说此言。表心所法亦缘总相故。谓彼论言。又识能了事之总相。即此所未了别所了境相能了别者说名作意。意说作意了此总相及识所未了别相。谓境别相。此境上别相作意亦能了。即是了此识所取总相。亦取所未了别别相故。彼论此言显取总故。此五遍行如大论说。然楞伽经中。亦言心缘总相等。显扬十八有颂说此五.及心王取总.别相。

  论。余处复说至德失等相。

  述曰。中边第一弥勒颂云。总了境名心。亦别名心所。世亲解云。心唯总了。心所亦别。非唯总故。是谓心王.心所异相。余文可解。大小乘同。

  论。由此于境起善染等。

  述曰。子段第三结之。由前十法取总.别故。于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论。诸心所法至兼取别相。

  述曰。第三总结。

  上类解颂此心所三字竟。自下第二别解遍行等义 问既言心所名义乃同。有何差别。

  论。虽诸心所至种类差别。

  述曰。下文有六。一总标。二列位。三结数。四释名。五会文。六总结。此初也。心所名义虽同。而体一一类各别故。

  论。谓遍行有五至不定有四。

  述曰。列位也。解下六位上三句颂也。

  论。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述曰。结数也。此中开张与对法第一.大论五十三。五十五不同。以开合五见增邪欲解故。此与显扬.五蕴.百法同也。

  论。一切心中至而得生故。

  述曰。释名也 一切心可得。即遍行五。不问何心但起必有故 缘别别境而得生者。五别境也。此意即显遍性.地等。唯缘别别境界方生。故余不例。如五十五说。于四事中生五别境。如下当知。或俱.不俱。别事生故。

  论。唯善心中至烦摄故。

  述曰。十一善法唯善心有。体性根本能生诸惑。即贪等六。

  论。唯是。烦恼至皆不定故。

  述曰。二十随惑根本等流。等流者同类所引义。非前后等流也 于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谓于善.染.无记三性心皆不定故 复说等言。下第七不定中。云于善.染.等皆不定故。彼复有言。非遍心起。非遍地有。总此三门。初门简唯善.染心所。第二门简遍行。第三简别境。此中言等等取余二门也。

  论。然瑜伽论至俱是染故。

  述曰。会文有二。如文易知。彼论.此论合开不同。彼论第三合六为五。根本.及随俱是染故合为一也。

  论。复以四一切至及地时俱。

  述曰。即彼第三。以四一切辨五位别。谓彼言一切处.一切地.一切时.一切耶 此中解言。谓一切性.及地.时.俱。俱者即一切耶。谓定俱生故。处者三性。三性之处皆得起故。言时者。谓或一切有心皆有。或无始不断。或缘一切境故总言时。地有二说。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寻等三地。此解为胜。轻安不遍故。性即三性。

  论。五中遍行至唯有初二一切。

  述曰。一一如彼说。遍行具四。无处无故。别境有初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时也。又此未必并生无俱。

  论。善唯有一至谓。一切性。

  述曰。善中地者。如次前说遍三地也。此中轻安不遍欲界。若如初说。从多分或加行等说故 染四皆无亦从多故。如无明.贪等。通三界地。八大随惑非皆通地及俱 以非皆通地等故。总言非四。依种类而作论故 后四不定通三性故。唯有一也。此所无义应审简别。

  论。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述曰。此总结也。

  上来第一解五位三句讫。自下第二解第四句受俱。

  论。此六转识至非二相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解因位受俱。后解果位受俱 因位中有二。初解本颂。后别分别 然此六识非如七.八。体皆易脱。恒不定故。易脱是间断转变义。不定是欣.戚舍行互起故。皆通三受所以如文。

  论。领顺境相至名不苦乐受。

  述曰。增上出生名根故局。领纳属己名受故通。领顺.违境相。俱适身悦心。俱逼身迫心别也。故成三受。或身及心。俱通适悦。俱逼迫也。

  下别分别中有三。初以增减分别。次例摄余门。后辨三受俱义。增减门中从二至五。有二二。两三。二四。一五。

  论。如是三受至唯依心故。

  述曰。五识通依色.心二依。意唯依心。五识依心非不共依。色是别依。故言别依。其意唯心。其理可解 又解对法第一。云集色所依集无色所依。色根相异言别依身。如彼疏解稍有异同。

  论。又三皆通至无漏引故。

  述曰。一云若忧根.苦根皆能引无漏。无漏所引皆通无漏。受宽根狭。故论说苦受通无漏 一云五根中。唯以苦根于学.无学身中。无漏第六意引生故。或唯后得智中。方起五识精进等故。有苦根假名无漏。然五十七说是无漏。何以知者。彼漏.无漏门作是说故。此苦虽然忧非无漏。虽亦能为无漏加行。仍为未知欲知根性。非无漏引生。不俱起故。非无漏摄。

  论。或各分三至非所断故。

  述曰。此准前说五受.三受作论可然。五十七说十四一分见所断。一分修所断。谓除信等五.及三无漏。其七色.及命由约不生断故通见断。其余可然。信等善法。依断缘缚故不说见断。若互相显。随其所应。十二一分修所断。一分通不断。谓前六及后六。前六一分非所断摄。即是已前见道断中六。谓五受.意根。忧.苦二根亦非断故。随顺趣向不断法故假名非断。体非不断。以此义准趣向无漏应名无漏。无漏不引论不说之。不可说六中是命根无学身有故。五根亦应尔故不可也。信等五.及初无漏。有漏修断。无漏是不断。

  论。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述曰。非二。谓非学.无学。五十七说三受可通无学所摄。彼说随彼所有根性。随顺彼者即是彼故。忧.苦根并是学。苦根亦无学。一一如彼文。又六十六有诸门。分别学.断等稍胜勘会。此等诸门虽名同小。法体全别。

  论。或总分四至二无记受。

  述曰。此长徒义。文易可知。言总分四故无异说。

  论。有义三受至是无记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标宗。二指法。三引证。四总结。此初二也 五识皆通有此四性。且为理者。五识俱贪.痴任运起者。嗔不善故此中除之。及第六意识在纯苦趣中不发业烦恼。六十七.八等论云谓不发业烦恼。即贪等三。谓痴.慢.爱。修道烦恼一分。及身.边二见全是无记。

  论。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述曰。欲界见道惑等定不善故。此中容与苦受俱故。忧唯二性。故说苦根。

  何以为证。

  论。瑜伽论说至一切根相应。

  述曰。下引证也。五十九说任运生等。如文所引。既言任运即是修道一切烦恼。三受可得。即是三受门明义。一切修道烦恼皆须通三受。若贪.恚.痴三可然。通六识故。慢亦可然。若不通五识身.边二见。唯在意地。如何与意一切三根相应。彼非忧受。是无记故。既云与三受相应。故恶趣中意有苦受。如下自知。

  论。杂集论说至各容分四。

  述曰。杂集第四卷初。此非集论是杂集文。欲界烦恼任运起者。能发恶行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行是无记。身.边二见及此相应。即修道不发恶行之惑。五十八云俱生萨迦耶见唯无记等。身.边二见唯不发业与三受俱。非忧是苦。余三通二性 此五识中如何相状 今以义准。依缘起经。欲界系贪信所伏故有覆无记。即在意识有覆心后引生五识贪.痴二种。可有此性。如率尔等五心中意是染净者。意识尔时但起有覆。不可等流五识乃是不善.无覆摄。又非有覆意识不引五识生故。故知五识定有有覆。以此为正应理稍通。故总结云容分四等。

  论。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

  述曰。此门有三。初列五名。次释开合。后辨处位。此列五名。

  论。三中苦乐至相各异故。

  述曰。下释开合。以苦.乐受于身.心各别故。所以者何。谓在五识即楚利逼切。明利适悦。名苦.乐。在意稍.降逼切。如可适悦。名忧.喜受。身.心异相也。

  论。由无分别至有差别故。

  述曰。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俱无分别。名为苦.乐。意有分别逼迫.适悦故是忧.喜。又在五识逼迫.适悦二俱粗重故名苦.乐。在意轻微故名忧.喜。又在意识动勇逼.悦故名忧.喜。在五识中但动而不勇故名苦.乐。是二别相 动者粗动。勇者勇跃。

  论。不苦不乐至平等转故。

  述曰。翻前三相其义可知。故不分二。以悦.迫受诸地不定故应分别。

  论。诸适悦受至恒名为乐。

  述曰。下辨处位。初明悦受。复明迫受。欲界。初定随应皆乐。由前理故。

  论。意识相应至悦身心故。

  述曰。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 显扬第二亦然 何以无乐。以彼适悦不遍五根故。但适意识.及身处少分。彼论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尔。如下当知 根本初二名喜.乐者。适悦五根故。由动勇故。复名为喜。欲界可知。五十七.对法第七.显扬第二等皆同。

  论。若在第三至无分别故。

  述曰。第三禅中近分.根本二俱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等广解。以安静适悦故。无分别适悦故名乐。尤重故名乐。即是在意名乐所以。彼论自说。以喜动勇。第三定悦安静故是乐。然或有义初二近分有乐.如显扬第二引经云。根本.近分俱有离生喜乐言故。五根虽无遍悦。何不名乐。五十七说初门显未至亦有喜.乐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证有喜。有乐之言非证有乐 显扬论第二云。初二定根本.近分一一皆云有喜.乐故。第三近分亦言有乐。此说即有。何故初.二近分不令有乐。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许有乐。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说。相未明满故不说之。今此论中同十一根文。下文以此例解地狱有忧之义。亦即苦故。以悦根少但得喜名。以迫心强亦得名苦受。苦受中等。若言乐受.苦受。即通喜.忧。文言宽故。若言苦根者。唯一受也。

  论。诸逼迫受至恒名为苦。

  述曰。上解悦受。下解迫受。此在五识极明利故。

  论。意识俱者至名忧根故。

  述曰。此中第一。文有三。一标。二证。三结。此意唯有忧。唯分别故。下引证云。诸圣教说意识相应所有戚受皆名忧故。此长徒义。若言地狱意有苦者。何故不说。

  论。瑜伽论说至苦忧相续。

  述曰。六十六等论有此文。且举重者。意尚名忧。例余轻文。彼约五趣辨是异熟。非异熟文 异熟无间。谓初生心。是第八识 苦忧相续。次此后生。彼意唯苦。何故言忧。此师意说。五十七言地狱成八根。定约六识作论。依客受说。五十一等说六识中受名为客受。谓五色根.意.命.或忧。定成就故。余皆间断。或复取苦。或一形.或二形说。如下自知。若余三不成现。即喜.乐.舍。此约六识。尔时必无舍受起故。

  论。又说地狱至傍生亦尔。

  述曰。瑜伽第五五趣分别寻.伺。说地狱中寻.伺忧俱。然彼唯说鬼趣同之不言傍生。六十六有。此中通论故言鬼.傍生也。八十七说忧.苦逼者。谓地狱故。定依客受地狱有忧。

  论。故知意地至况余轻者。

  述曰。此结也。以意重处例余轻处。重逼尚然。况余轻逼。第一师意 问第六识中舍受。既亦不善业招。何故地狱无舍根 答以苦重故。不善业轻即有舍根。以少静故。然不同总报。总报相续故。趣体故。报主故。若是苦者。违善趣故。

  论。有义通二至有轻重故。

  述曰。下护法等第二师说。文中有五。一标宗。二引证。三立理。四会违。五总结 人.天逼迫轻非尤重故。在意唯忧受。鬼.畜处通。若唯苦处。地狱相似。五十七说与地狱同。纯受重故。若杂受处。容有喜.乐。况复无忧。杂受轻故。

  论。捺落迦中至无分别故。

  述曰。其诸地狱一向苦故。唯苦无忧。以迫尤重为苦所逼。亦无分别。以忧分别方得生故 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故二别也 问无分别故无分别烦恼耶 答曰不然。岂以第三定有乐无分别故。亦无见道见等也。忧即分别。加行分别故。逼迫既极不假分别。

  又彼无此分别烦恼亦无妨难。何以知尔。

  论。瑜伽论说至广说如前。

  述曰。二引证也。此所引任运生等如前已说。此五十九文。

  论。又说俱生至应知亦尔。

  述曰。五十八云俱生我见唯无记性。彼文虽无边见。例必应尔。

  论。此俱苦受至非无记故。

  述曰。既言三受容皆相应。故非忧受。以非无记故。五十七说一根善.不善。以三性为境。二十二根中。又非余法故。

  论。又瑜伽说至傍生亦尔。

  述曰。五十七说。问生那落迦成就几根。答八现.种皆成。除三所余或成.不成。三约现行不成。种子或成谓般涅槃法。或不成无涅槃法。余三现行故不成就。种子故成就。一向苦处鬼.畜亦尔。若杂.受.处后三种.现亦成就。现.种俱成八者。五根.意.命为七。三无漏现定不成。种或成不成。有性.无性别故。三定成种。现不成中。喜.乐定不成现。其信等五.男女二根。或现不成。断善.不断善。有一.二形别故 前师意。以忧根为第八定成。苦根入.不定中。舍根入三现行不成种定成中。以客舍受彼定无故。此师以舍根入第八。七.八识相应故。苦根入现不定中。以彼苦根受生.命终等。有成.不成时。以忧根入三现不成中。种必有故。是故证此地狱余三。现行不成种定成就。故知意有苦。鬼.畜一分亦尔。

  论。余三定是至现行舍故。

  述曰。三立理有四。一申难。二反诘。三更徴。四总结。此初也 余三。定是忧.喜等。所以者何。以彼定有七.八二识相续不断。定成现舍受。又非无苦故。

  论。岂不客舍彼定不成。

  述曰。二返诘。此前师问。此辨六识故无客舍。不约八识作法为论。不尔余三即无法故。若言喜.乐更取一形。以无二形故者。岂鬼.畜中亦无二形者。又地狱何故不许有二形也。故彼三无兼取客舍。

  论。宁知彼文唯说客受。

  述曰。三更徴有三。一乘前徴。二别生徴。三举例徴。下初也。后师返问。所说舍受现定不成。汝依何道理知是客受。

  前师云。五十一说地狱全.一分鬼.畜名一向苦。不苦乐受为纯苦。映夺略而不论。是故知者。

  论。应不说彼至有时无故。

  述曰。汝以受依容受为论。亦约容受所依识故。如彼六识有时无故不成意根。其六转识生.死.闷绝诸位不行。

  若彼救言意依主意。受依容说。

  论。不应彼论至无异因故。

  述曰。不应瑜伽受中唯说容受。意中通说主识。主识即第八。以第八识必受俱故。无异所以别作论故。

  论。又若彼论至定成八根。

  述曰。下别生徴。且纵汝言依容受说。如何说地狱定成八根。第八者何。

  论。若谓五识至宁有忧根。

  述曰。彼若救言五识间断无苦定成。但说忧根为其第八。今难之云。若生.死.闷绝三时。如何有忧根。此时意识亦定无故。故知定成第七.八意根及与舍受。若彼师言不云生.死二位。彼时无容识故。今者据有容识已去忧必相续非谓生.死。汝若尔者。等活地狱亦有闷绝无心之时。意识何处有。设前师言彼即死位。更不别有闷绝之时意识间断。至下当解。

  论。有执苦根至亦同此破。

  述曰。汝设若以身识等定相续。以苦根为第八者。如忧间断何处定成。又若尔者。彼更忧根何须间断。更无别义意识间断五识相续故。又意无舍受。非易起受故 今解此中有苦师意。必定无忧。以苦为不定。意中苦受即约容受许亦间断。

  论。设执一形至容无形故。

  述曰。随何男.女以为第八。故定成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今言生彼定则成就。且如男根非生彼已定皆成就。其鬼.畜等又恶业招。容无形故。无文遮故。

  问化生如瑜伽论第二说或具诸根。或复不具。何故地狱定有五根。不许男.女随一定有。

  论。彼由恶业至于彼何用。

  述曰。彼恶业故。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所以定成。必令有男.女根于彼何用。非男.女根处能受苦故。

  论。非于无间至淫欲事故。

  述曰。非于彼中可有淫事故。或无根。小地狱中可有此贪故。又若以为缘故令其受苦须彼一形者。即应一切定成二形。或复应彼一有情身罪极重者。有百千形令多。为彼受苦缘故。

  论。由斯第八至舍相应故。

  述曰。故彼第八定是舍根。以七.八识彼定有故。

  若彼救言意识定恒有彼忧受无舍受故。据起意已后必相续。彼文无妨者。难云。

  论。如极乐地至无有忧根。

  述曰。下举例徴 意悦名乐无有喜根。即第三定。应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忧非有 问后师有第六识。此俱舍受彼处有不 答有亦无妨。对法等说真于末位与舍俱故。或说无亦无妨。

  论。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述曰。四总结彼三法种成现不成。

  若彼唯苦。何故世亲摄论第三。说纯苦处有等流乐耶。

  论。余处说彼至名纯苦故。

  述曰。四会违有三。此会摄论。应知彼论随小乘中萨婆多等说。若依大乘解彼文云。或彼通说余二趣杂受处有等流乐。非极苦地狱中有等流乐。彼无异熟乐。名纯苦处故。又彼无异熟有等流乐。此名纯苦一切皆无。

  会通文。

  论。然诸圣教至无相违过。

  述曰。又对法第七等。说真于意识与忧相应等 意戚名忧者。依多分说。即人天趣全.鬼畜趣少分故。或随小乘萨婆多等。说在意识嗔忧俱故。瑜伽五十九说。彼五十八相应者。依随转门.或粗相说。若细分别。一切见道惑通在意。一切俱生。通三受故。故不相违 若尔六十六说地狱亦有食。唯长喜.乐名食。何故言彼处无乐也 答假相故名食。非实是食。

  论。瑜伽论说至亦依随转门。

  述曰。下会六十六 有忧苦者。第一解。亦随转。谓大众部等诸识并生苦.忧相续。随彼部也。或依上座部。彼计由异熟果而生故。此中言异熟无间也。即是无性第二。上座九心随彼说也 大论第五寻.伺忧俱者。依经部师门。谓经部寻.伺唯在意识。然地狱中意唯忧受故。亦随转门 或依弥沙塞部。彼亦有异熟意识生故。

  问彼六十六说诸趣中。何故不随他语。唯地狱等耳也。故今应解。

  论。又彼苦根至假说为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意识俱者。与余杂受处.及人天中忧根相似。亦在意识逼迫受故。说彼苦根为忧。实非忧受。

  问若尔第三定乐。似余地意识中喜。应名喜根。为决此疑更今应解。

  论。或彼苦根至而亦名忧。

  述曰。彼地狱等苦根。通能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

  论。如近分喜至具显此义。

  述曰。初.二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虽喜根摄而亦名乐。此说在何处。显扬第二论具说此义。谓彼论云。如经说所谓离生喜乐之所滋润。乃至广说。是谓初.二静虑近分等。五十七.对法第七皆与彼同。故复言等。岂为有乐言便近分有乐受。

  有亦何爽。

  论。然未至地至十一根故。

  述曰。地法无故。五十七说彼唯有十一根。彼自言有喜无乐故。十一根者。谓信等五.二无漏.意.喜.舍。即苦名忧。义说为二。即喜名乐二义说之也。

  论。由此应知至亦苦根摄。

  述曰。五总结也。故知意戚受在纯苦处亦名苦根。亦余时意戚受忧故。若地狱中无乐等者。如何彼得有段食耶。以生喜.乐方成食故。六十六等。约余趣处生喜.乐方名食。如大论第四等说。地狱中腑藏间风以为段食。资养于身但令不坏相续名食。生其舍受非谓要生喜.乐。喜.乐者通杂受处语。下第七卷更有异释。应引彼文。

  论。此等圣教至故不繁述。

  述曰。此下第二例余门也。此中圣教差别多门者。即明三.五受多门。谓有报.无报.界地系.何地断等名曰多门。恐有繁广故略应止。

  论。有义六识至无相违过。

  述曰。于中有三。一举。二证。三会 第六识三受俱.不俱门。初师所说同三性中初引文解。如彼可知。余文可解。

  第二师云。

  论。有义六识至五受同故。

  述曰。此亦同前引六十三文证三性俱。定中通喜.乐受。率尔耳识但舍受故。

  论。于偏注境至三受容俱。

  述曰。此中所说一切义意。余二偏注。不偏注等。皆如前说。由斯理故三受容俱。即以五十一.显扬第一.十七等证。此亦有二师。一五识一念。二相续。一一如前三性中叙 此约因位。

  论。得自在位至忧苦事故。

  述曰。此中果位。谓成佛时。或转得无漏初地即得。唯乐.喜.舍。如五十七苦通无漏。以顺无漏法无漏引生名为无漏。非断漏名无漏。故佛无苦。又佛六识三受并通。第六识以第三定有无漏乐故。五识唯有乐.舍无喜。虽有漏三识唯二地。然无漏五识。即依色界四地有。彼有所依五根故。文易可知故不须释 问无色界有无漏眼根耶 答有。如泪下如雨。即有定眼依处。非实有根。故知有也。色界上三定有无漏五识。以此为例 问八地皆有无漏八识耶 答有 若尔何故第七.八无漏唯舍相应耶 答常处第四静虑故。一类无变故。非易脱故。喜.乐受易脱。非一类任运故。余地虽有而不现前。如无色界见道傍修。有种非彼现行。或唯第四定有第七.八。以彼边际功德胜故。七.八二识功德依故。大悲.天住等并多第四定故。或唯五识在初定。以有有漏三识故。寻.伺上无故。有漏既尔无漏翻之 三识可尔。何得有鼻.舌二识。彼无因故。如不变为香。香因阙故 不然。小乘不变香。色界无种故。大乘具变境。亦有香.味故。鼻.舌识亦有 问初禅无鼻.舌。无漏即言有。以上无三识。无漏应言有 答一云。初禅无二识。有余三识故。类余二识有。上地五识本来无。无彼种类。如何有 又四静虑皆有五识。但佛多起第四定者。以殊胜故 又解唯第四定有。如七.八识。此中三解任情取之 上来已解六识六门一差别.二体性.三行相.四三性.五相应.六三受说 无漏八识应束为义几师所说。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