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本)

  沙门基撰

  窃以。六位精微。资象翼而筌理。二篇玄妙。藉蒙.列以探机。况乎非有非空。息诠辨于言蹄之外。不生不灭。绝名相于常寂之津。至觉迥照其宗。将圣独甄其宰。无言之言风惊。韬邃彩而月玄。非有之有。波腾。湛[泳-永+幽]章而海?匪属具体邻智渲赜钓深。则空性了义几乎息矣。唯识三十颂者。十支中之一支。天亲菩萨之所制也。白虹飞祲。素豪销景。线华奥旨舛凤讹风。贝叶灵篇乖鱼谬日。顾惟法宝斯文行坠。诞兹融识秀迹传灯。晦孤明于俱舍。示同尘而说有。解惠缚于摄论。表纵圣而谈空。鉴洽智周。穷神尽睿。研精此颂用标玄极。释文未就归真上迁。义繁文约。泉源重秘。爰有护法等十大菩萨。澄情七啭。激河辨而赞微言。游神八藏。振金声而流妙释。净彼真识成斯雅论。名曰成唯识论。或名净唯识论。义苞权.实。陵鹫巘而飞高。理洞希夷。掩龙宫而腾彩。总诸经之纲领索隐涵宗。括众论之菁华掇奇提异。风飞三量而外道靡旗。泉涌二因则小乘乱辙。故以。仪天地而齐载。孕日月而融明。岂只与潢河争流。雷霆竞响而已。在昔周星閟色至道郁而未扬。汉日通晖像教宣而遐被。译经.律义继武联踪。多觌葱右之英罕闻天竺之秀。音韵壤隔。混宫宇于华.戎。文字天悬。昧形声于胡.晋。虽则仿佛糟粕。未能曲尽幽玄。大义或乖微辞致爽。鸿疑硕滞雾拥云凝。幽绚屡彰其详可略。惟我亲教三藏法师 玄奘。含章拔萃。烛榑景于灵台。蓄德居宗。涌谈漪于智沼。骛三轮之宝躅。迥晋金沙。澄八解之真波。辽清玉井。忘躯殉法委运祈通。冥契天真微假资习。匪摛灵而显异。固蕴福而延祥。备践神踪穷探秘府。先贤未觌咸贯情枢。曩哲所遗并包心极。誓志弘抚言旋旧邦。德简帝心道延天藻。遂此宝偈南赞。金牒东流。畅翳理于玄津。荡疑氛于缛思。颖标三藏殚驾一人。擢秀五天陵掩千古。讵与夫家依骧誉空擅美于声明。童寿流芳徒见称于中观。云尔而已矣。斯本汇聚十释群分。今总详译糅为一部。商搉华.梵。徴诠轻.重。陶甄诸义之差。有叶一师之制。成唯识者。举宏纲旌一部之都目。复言论者。提藻镜简二藏之殊号。成乃能成之称。以成立为功。唯识所成之名。以简了为义。唯有识大觉之旨隆。本颂成中道之义着。唯谓简别遮无外境。识谓能了诠有内心。识体即唯持业释也。识性识相皆不离心。心所心王以识为主。归心泯相总言唯识。唯遮境有。执有者丧其真。识简心空。滞空者乖其实。所以。晦斯空有长溺二边。悟彼有空高履中道。三十本论名为唯识。藉此成彼名成唯识。唯识之成以彰论旨。三摩娑释依士立名。苏漫多声属主为目。论则宾主云烈旗鼓载扬。幽关洞开妙义斯赜。以教成教。资教成理。即成是论持业释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论依士释也。基。学惭融.恺。忝倍译以操觚。业谢颜.游。谬厕资于函杖。属诸雅吹诚事滥竽。顾异良工叨晖蕴玉。凡斯纂叙备受指麾。庶玄鉴来英镜详幽致尔(其此广释题目。及下所有别义。并如枢要一一别解)。

  论云。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述曰。初发论端略以五门解释。一辨教时.机。二明论宗.体。三藏.乘所摄。四说教年.主。五判释本文。

  第一辨教时.机。于中有二。初辨说教时会。后辨教所被机 辨说教时会者。如来设教随机所宜。机有三品不同。教遂三时亦异。诸异生类无明所盲。起造惑.业。迷执有我。于生死海沦没无依。故大悲尊初成佛已。仙人鹿苑转四谛轮。说阿笈摩除我有执。令小根等渐登圣位。彼闻四谛虽断我愚。而于诸法迷执实有。世尊为除彼法有执。次于鹫岭说诸法空。所谓摩诃般若经等。令中根品舍小趣大。彼闻世尊密义意趣说无破有。便拨二谛性相。皆空为无上理。由斯二圣互执有.空。迷谬竞兴未契中道。如来为除此空.有执。于第三时演了义教。解深密等会说一切法唯有识等。心外法无破初有执。非无内识遣执皆空。离有.无边正处中道。于真谛理悟证有方。于俗谛中妙能留舍。又今此论爰引六经。所谓华严.深密.如来出现功德庄严.阿毗达磨.楞迦.厚严。十一部论。瑜伽.显扬.庄严.集量.摄论.十地.分别瑜伽.观所缘缘.二十唯识.辨中边.集论等为证。理明唯识三性十地因果行位了相大乘。故知第三时中道之教也。如瑜伽论第七十六。解深密经广说其相。此约机.理渐教法门以辨三时。若大由小起。即有三时年月前后。解深密经说唯识是也。若顿教门。大不由小起。即无三时前后次第。即花严中说唯心是。初成道竟最第一说。此约多分。今论所明二种皆是。若对不定姓大由小起。即第三时教。若唯被菩萨大不由小起。即顿教也。此显顿.渐无别定教。入法界品五百声闻亦在坐故。如枢要说 辨教所被机者。依瑜伽等有五种姓。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四不定。五无姓。此论第三云。入见菩萨皆名胜者。证阿赖耶故正为说。又见道前。已能信解求彼转依故亦为说 又云。无姓有情不能穷底。故说甚深。趣寂种姓不能通达。故名甚细。由此论旨。唯被大乘。及不定姓趣菩萨者。非被独觉.声闻.无姓三种机也。故所被机必唯上品。所显幽旨亦离二边。浩污包括难可详矣。依楞迦经被五种姓。依大般若被四种姓。庄严论等与此稍异。如枢要说。

  二明论宗体。于中有二。初明论宗。后彰论体。皆如枢要说 明论宗者。诸愚夫类。从无始来。虚妄分别因缘力故。执离心外定有真实能取.所取 如来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断妄狂心弃执空.有证真了义。华严等中说一切法皆唯有识 天亲菩萨。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制三十颂明唯识理。文义周圆离于广略 后护法等。依上经论采撮精要广释颂文。名成唯识。故此即以唯识为宗。识有非空。境无非有。以为宗也。虽具明诸法。皆不离识也 明论体者。依瑜伽论摄释分初第八十一说。经体有二。一文。二义。文是所依义即能依。由能诠文义得显故。龙军论师.无性等云。谓佛慈悲本愿缘力。其可闻者自意识上文义相生似如来说。此文义相。虽自亲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缘名为佛说。佛实无言。此若依本乃无文义。唯有无漏大定.智.悲。若依自识。有漏心现。即似无漏文义为体。无漏心现。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此即如来实不说法。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问经等。佛皆自说我成佛来。不说一字。汝亦不闻。论说聚集显现为体。此即无性。佛地一师。作如此解 护法.亲光等云。或宜闻者本愿缘力。如来识上文义相生。实能所诠文义为体。若依本说。即真无漏文义为体。故瑜伽论六十四卷。引叔摄波叶喻经云我未所说乃有尔所 二十论说。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是故世尊实有说法。言不说者是密意说。此论根本既是佛经。故出体者应如经说。此释虽二。然此论主无不说法。取后解也 总论出体略有四重。一摄相归性。皆如为体。故经说言。一切法亦如也。至于弥勒亦如也。二摄境从心。一切唯识。如经中说三界唯心。三摄假随实。如不相应色.心分位。对法论说是假立故也。四性用别论。色心假实各别处收 瑜伽论说色蕴摄彼十处全等 上来第二.第四体讫。自识所变。则是第二摄境从心。并言佛说。乃是第四性用别论。闻者似法.说者真教。俱净法界平等所流。约本为言。此教亦以真如为体。此即第一摄相归性。能说.能听所有名等。声上屈曲。离声无体。故假从实体即是声。此即第三摄假随实。对法论云成所引声谓诸圣说。虽出四体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违背。今此论体。若从所闻有漏心变。或从能说有漏文义。唯属依他相.名等摄。无漏心变。或无漏说。正智所摄通圆成实。无漏有为通二性故。此所诠体。谓唯识境.正行.及果。若能诠体。即声.名等。经体虽二。今取能诠声.名.句等。正教体故 问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声等亦无漏摄。名.句.文三自性无记。如何可说通无漏善 答依随转门.二乘等身。说十五唯有漏。名等唯无记。依今大乘。若唯如来后得说法声.名.句文。真善无漏。十地论说说者.听者俱以二事。一者声。二善字 能断金刚般若论说我法唯善。汝唯无记 此论第二云法.辞二无碍解。境有差别。法缘名等。辞缘于声 又解深密经.及瑜伽七十八说。第九地断二种愚。一于无量所说无量名.句.字。陀罗尼自在愚 下此论第九云无量名.句.字。是法无碍解 又此论。及佛地。云十八界通无漏善。故为教体于理无违 问若明教体一切唯识。如何乃言佛菩萨说 答无性释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说 二十唯识天亲解云。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谓余相续识差别故。令余相续差别识生 展转互为增上缘故 问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有为法生已便住。如何听教聚集解生 答无性释云。随堕八时闻者识上。直.非直说聚集显现。以为体性 谓八时中闻者识上。有直.非直二种言说聚集现故。如瑜伽论八十一说。诸行无常。有起尽法。生必灭故。彼寂为乐 如言诸字。率尔心已必起寻求。续初心起。虽多刹那。行解唯一总名寻求。未决定知诸所目故。如瑜伽论第三卷说。又一刹那五识生已。从此无间必意识生故 复言行时。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现。谓率尔.寻求.及次决定。决定知诸目一切行。故瑜伽说。寻求无间。若不散乱决定心生。若散乱时生即不定 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故复说无字。于此时中有先三心。于无字上但有其二。谓率尔.寻求。未决定知无所无故。即从决定后却起寻求。论但定说率尔.寻求定无间生。寻求以后许乱起故 复言常时五心并具。其义可解。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于最后时方能解义。染净等心方乃得转。故虽无过.未。而教体亦成 若新新解皆有率尔。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谓率尔.寻求。即于末后。有十二心一时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既于初字有率尔心。于后后字有寻求.决定。末后乃有染净等生。五心方具名为聚集。故唯识教其理成立。更有别义。如枢要说 此中出体虽有四门。佛地论中唯有二种。一摄境从心。二性用别质。无性意取摄境从心。护法意说性用别质。教体即是能说声等。不尔教体便成有漏或染无记。三宝.真如亦应如是。故护法释善顺论宗不违唯识。能说法者识上现故。至下第十论自当解。

  三藏.乘所摄。于中有二。初藏所摄。后乘所摄。藏所摄者。依瑜伽等说有二藏。一菩萨藏。二声闻藏。然独觉教少于声闻。从多为藏。名声闻藏。或说三藏。一素呾览。二毗奈耶。三阿毗达磨。或说六藏。菩萨.声闻各有三故。独觉更无别戒律等。故无三藏可得成九。此于二藏菩萨藏收。上乘摄故。三藏之中对法藏摄。研核推寻诸法相故。六藏之内菩萨藏中对法藏摄 乘所摄者。或说一乘。妙法花等。或说三乘。一菩萨。二独觉。三声闻。处处经论皆同说故。无唯说二乘一者大乘二者小乘之教。或说五乘。三乘如前。第四人乘。第五天乘。前三摄定.不定种姓。后二唯摄第五无性。此论正是一乘所摄。三乘之中菩萨乘摄。五乘之内第一乘收。此对诸部。十二分教相摄分齐。如枢要说。

  四教兴年.主。于中有二。一教兴年。二教兴主 教兴年者。慧恺法师俱舍序云。佛灭已后千一百年。天亲菩萨出生造论依今所传诸部说异 今依大乘。九百年间天亲菩萨出世造此颂本。真谛法师中边疏。亦云凡百年中天亲生也。同时唯有亲胜.火辨二大论师造此颂释。千一百年后。余八论师方造斯释。教兴主者。三十颂本。天亲菩萨之所作也。其别神德具如别记 释此本颂有十论师。一梵云达磨波罗。唐言护法。此大论师。南印度境达罗毗荼国建至城中帝王之子。学乃泉于海?。解又朗于曦明。内教穷于大小。声论光于真俗。外道.小乘咸议之曰。大乘有此人也。既犹日月之丽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纪地浩浩而无竭。天亲以后一人而已。制作破斥具如别传。年三十二而卒于大菩提寺。临终之日天乐霄迎。悲声恸城。空中响报婆罗门曰。此是贤劫之一佛也。故诸神异难以备言 二梵云寠(瞿字上声)拏末底。唐言德慧。安慧之师。业冠前英道光时彦。芳声流于四主雅韵骧于五天。圣德神奇未易详举 三梵云悉耻罗末底。唐言安慧。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正理师。护法论师同时先德。南印度境罗罗国人也。妙解因明善穷内论。扇徽猷于小运。飞兰蕙于大乘。神彩至高固难提议 四梵云畔徒室利。唐言亲胜。天亲菩萨同时人也。本颂初行先为略释。妙得作者之意。后德因而释焉 五梵云难陀。唐言欢喜。胜军祖习。故于后卷新熏种子此师所说。造瑜伽释等大有制作 六梵云戍陀战达罗。唐言净月。安慧同时。造胜义七十释。及集论释之论师也 七梵云质呾罗婆拏。唐言火辨。亦世亲同时也。尤善文辞深闲注述。形虽隐俗而道高真侣 八梵云毗世沙蜜多罗。唐言胜友 九梵云辰那弗多罗。唐言胜子 十梵云若那战达罗。唐言智月。此后三论师。并护法菩萨之门人也。或释瑜伽。或别注述。道名俱远。辞旨咸奥。神德既高难尽言也 制此释者虽十论师。于中护法声德独振。故此论题特以标首。此师所说最有研寻。于诸义中多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众师颖超群圣者。其惟一人乎。

  五判释本文。于中有二。一判本文。二释本文。判本文者。此论本颂唯有正说。世亲菩萨临终时造。未为长行广释便卒。故无初.后二分文也。论其释文具有三分。初归敬颂。及次长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下。正释本文。名依教广成分。此论三分成立唯识下。是即第三释结施愿分。此乃判彼释文有斯三分 就初分中。此初一颂。彼护法等。归敬福田凭力求护。投诚述己彰释论因。次诸长行。即安慧等。明论本师为令含识得胜果等。制论本颂造论之由。此即分别不同科也 然准释论之意。可知本师亦尔。不尔本师岂不令法久住。利乐诸有情也 就初颂中。上之两句归敬福田。下之二句叙释论意 释本文者。稽首二字显能敬相。次下八字彰所敬体 若依俗释。稽者至也。首者头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唯身业。敬相不尽。今但举身义显意.语二业亦敬 又依理解。起殷净心策殊胜业申诚归仰。敬礼之异名也。此通三业敬相乃周。瞿波论师云。三业礼者。欲显大师有天眼故以身业礼。有天耳故以语业礼。有他心故以意业礼 又生三业圆满善故。以三业礼。如僧祇律中说。在明去远须以身礼。以可见故。在闇去近须以语礼。以可闻故。在闇复远须以意礼。不可见闻故 又显敬礼三轮因故须三业礼。天亲摄论归敬颂。云故我至诚身.语.思。频修无倒归命礼。故知稽首理通三业。

  次言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显所敬体。言唯识性略有二种。一者虚妄。即遍计所执。二者真实。即圆成实。于前唯识性所遣清净。于后唯识性所证清净 又有二种。一者世俗。即依他起。二者胜义。即圆成实。于前所断清净。于后所得清净。此释准下第九卷初唯识性解 又言唯识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为。通有.无漏。唯识即相名唯识相。持业释也。性即是识圆成自体。唯是真如。无为无漏。唯识之性名唯识性。依士释也。唯内证净。为简依他故说识性。何故须简。有漏依他不可敬故。无漏依他亦俗谛故。非最胜故。非诸圣法真实性故。非所证故。非迷悟依故。或彼即是满分净故。略不敬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若于识性。满净即者是持业释。净属人故。满净之者是依士释。净属智故。今取后释。此即如来智周德圆穷真如性。故称为满。澄鉴无垢二障都尽说名清净。澄鉴曰清。无垢名净。者即假者。意显如来证唯识理究竟圆极。名满净者 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分谓少分。净者同前。即诸菩萨分证唯识真如自性。觉未圆明名分净者。欲显师弟悟证不同。故于唯识说满.分净。于所归敬合有七释。三如枢要。今以理准四义不同。一者唯敬法而非人。法有二种。一教。二理。佛证唯识说一心经令依修学。既涅槃已教便散灭。由论本师造三十颂显唯识理。散灭之法令其集显。论文虽举满.分二人。意取二人所证所说识性教.理。满清净者于教为胜。本教主故。分清净者于理为胜。显理胜故。由于识性满.分净故。如来能说教。弟子能显理。故今归敬唯法非人 何故但敬法而非人 诸佛所师所谓法故。佛及弟子从此生故 二者但敬人而非法。即是唯识本.释二师。本谓如来。于唯识性满清净者。释谓颂主。于唯识性分清净者。唯识性声境第七摄。是能差别。满分净者第四啭摄。是所差别。此梵本音。一切所敬皆第四啭故。此颂所举唯识性言显是所证。而意归敬能证彼人满.分净者。辨中边论天亲颂云。稽首造此论。善逝体所生。及教我等师。当勤显斯义。唯敬二师 何故但敬本.释二师。如来是作者。论所依故。弟子是述者。起此论故。瑜伽论中六十四说。若欲造论先敬二师。恭敬法故敬论本师。恭敬义故礼开阐师。安惠杂集论初序云。此论所依。及能起故。佛薄伽梵诸法所依。一切教起所依处故。佛圣弟子依法随学。无倒依止而造论故。世亲虽是地前菩萨于唯识性决定信解。虽未证真亦随修学。分有所得名分净者 三者双敬法之与人。法谓真如。诸法自性。即是此中唯识性是。人即此中满.分净者。能证唯识真如性故。何故双敬法之与人 法可轨持。人弘道故 四者归敬佛.法.僧宝。初唯识性即是法宝。以是佛师故先归敬。理.教.行.果四法不同。常恒轨则真如为本。要证真如余方有故。教.行.果三真实性故。三乘圣者之根本故。或说彼本即兼末故。不说余三但说理法。或唯识性能诠.所诠.能成.所成。如其次第。教.理.行.果四种法宝。言唯识性即摄一切四种法也。满清净者即是佛宝。证法正说唯如来故。次法后说。分清净者即是僧宝。能随佛教是佛之资。故次佛说 一问何故论初三宝不次 答师.资相因法先佛后。显.说相因佛先法后。故与常说三宝次第义各不同。所望异故。虽报恩经不许法在佛先所说。今以师.资之义亦无过失 二问何故论初须敬三宝 答有四义。一最吉祥故。故成实论说。言三宝最吉祥故。我经初说。二真福田故。论又说言堪受世间妙供养故。三有大力故。福德.智惠二种庄严。功德神通实难对故。四起希求故。说法之首先说三宝。令闻法者发胜心故。凭力请加方能造释 三问三宝有二。一乘.三乘。此中所敬何者三宝 答此中唯敬一乘三宝。说唯识性满.分净故。二乘不修唯识观故。显扬颂云。善逝善说妙三身。无畏无流证教法。上乘真实牟尼子。我今至诚先赞礼 佛地论颂云。稽首无上良福田。三身.二谛.一乘众 摄大乘等处处皆同。故此唯敬一乘三宝。证.解圆满。福.慧具足。有大力故。

  或此通敬三乘圣者。二乘亦于人无我门。观见真如唯识性故。分净所摄。对法说云。诸会真净究竟理。乃至敬礼如是大觉尊.无等妙法.真圣众。通敬一切三乘三宝 四问此中所敬三宝如何 答法如前说。此中佛宝通摄三身。僧宝通摄除佛余圣 问麟角独觉诸部不同。此于三宝何宝所摄 答麟角善根僧种类故。许彼种类有多独觉同时出故。故麟角者亦僧宝摄 五问三宝有二。同相.别相。此中所敬何者三宝 答此中但敬别相三宝。何故但敬别相三宝。显敬有为.无为功德皆周尽故。又亦通敬同相三宝。唯识性中义兼说故。故涅槃云。若能见三宝常住同真谛。此则是诸佛最上之誓愿。论文虽举满.分二净。意取所证。同相三宝。皆常住故 六问何故但敬三宝非余。答四缘胜故。一由如来性调善故。二所调.能调善方便故。三由如来具大悲故。四财供养时未以为喜。正行供时方欢喜故。由此如来.所说正法.及圣弟子。皆可归依。非余天等 三宝.归敬.及二体性.并诸门义。三宝可敬。余不可敬。并如瑜伽第六十四.七十四卷.显扬第六.第十三卷.及胜鬘经.别章等说。此中第四亦得说敬非人.非法。法宝即非人。佛.僧非法故。虽有四义释上二句。正取归敬本.释二师。于境第七说唯识性故。第四声中说满.分净故。如枢要说。总是第一归敬福田凡造论者总有二缘。一令法久住。二为济含识。一自利。二利他。一由智德。二由恩德。一为生大智。二为生大悲。第三句云我今释彼说者。正显释论令法久住自利。由有智德生大智也。第四句云利乐诸有情者。述意所为济诸含识。利他由有恩德生大悲也。又有别解如枢要说 我。即安惠自指己身。即是随俗五蕴假者 今者。正显随其尔所释论之时。即事究竟时分今也 释。谓解释开演之义。幽隐未显今说名开。先略难知广谈为演 又约机说。为初机曰开。为久机曰演 又释者。成立之义。安教立理名曰释也 彼。谓世亲 说。即本颂三十伽陀世亲所造。名为彼说。此即唯取彼所说教 又说。即是能诠所诠若教若理。世亲所述总名彼说。如枢要中释论名义。此中意显我今释彼世亲所说三十唯识令法久住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义当广流布。二欲令有情随入正法。三令失没义重开显故。四为欲略摄广散义故。五为欲显发甚深义故。六以巧文辞庄严法义。令起爱乐生净信故。如瑜伽论六十四说 令法久住。即自利也 利乐有情。乃有多义。梵云萨埵此言有情。有情识故。今谈众生有此情识故名有情。无别能有。或假者能有此情识故亦名有情。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又情者爱也。能有爱生故。下第三云。若无本识复依何法建立有情。有情之体即是本识。言众生者不善理也。卉木众生。亦应利乐 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论第二卷说。五趣。四姓。女.男.俱三。劣.中.妙三。在家等四。律仪等三。离欲等二。邪定等三。苾刍等七。习断等十九。异生等四。声闻等四。轮王为一。故今此论言诸有情。又教所被菩萨种姓。不定姓人。此类非一故言诸也。一利谓利益即是后济。乐谓安乐即是现济。二或现益名利。后益名乐。三或摄善名利。离恶名乐。四或翻此。五或出苦名利。与乐名乐。六或与智名利。与福名乐。七或与出世胜善名利与世胜善说名为乐。八或与小果名利。与大果名乐。九或利与乐一体异名。如佛地第一.显扬十三.诸论等说。十或利。谓十利。一纯利。二共利。三利益种类利。四安乐种类利。五因摄利。六果摄利。七此世利。八他世利。九毕竟利。十不毕竟利 乐谓五乐。一者因乐。即顺乐受诸根境界。乐相应法。乐所发业。皆名因乐能有乐故。二者受乐。即是乐受。通有.无漏。有漏乐者。三界所系调畅身心皆名为乐。非唯遍行受数中乐。无漏乐者。通学.无学。是乐自性。三苦对治乐。谓因寒热饥渴等事暂息灭时。生起乐觉名苦对治乐。非必自性。四受断乐。谓灭受想定。粗动受灭故说为乐。五无恼害乐。此有四种。一出离乐。谓出家者。二远离乐。谓生上者。三寂静乐。谓即涅槃。四觉法乐。谓菩提。婆沙二十六有此四乐。最后二种是胜义乐。此十利五乐。如瑜伽论三十五说 上之十种解利乐者。应说颂言。世.性.及苦乐。智福.出世世。小大.与名异。十利并五乐 今释此论令法不灭。为与有情此利.乐故。即以二缘释彼论也 或此颂中下之两句。明释彼说者但为诸有情。有情信学法便住故。菩萨所为本利他故 依所具缘前解为本。约大悲说后解无妨 然造论者名庄严经。略有五喻名庄严也。一者如莲未开。见虽生喜。不如已剖香气芬馥。二者如金未用。见虽生喜。不如用之为庄严具。三者如膳未食。见虽生喜。不如食已知其美味。四者如庆书未开。见虽生喜。不如披已知其庆事。五者如珍宝未得。见虽生喜。不如得已摄为己财。故今造论名庄严经 又要具四缘方应造论。如瑜伽论六十四说。

  次长行中明本论主造论之意。文势有三。一安惠等。欲显论主为令生解断障得果。所以造论二火辨等意。明论主令达二空悟唯识性。所以造论。三护法等。明造本论。破诸邪执显唯识理。然此三师并为人.法。虽三义别二意造论。

  论。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

  述曰。下显造论悟.断.得果。于中有三。初显悟。次显断。后得果。此即初也 论言今者。正显论主造论之时 造者。制作之义。叙理名述先来有故。作论名造今新起故。此上即是发端标举。简持。指斥 于者即是境上第七。非依第七。所迷谬故一切异生诸外道等。此愚痴类彼于二空全不解了名为迷者。声闻.独觉.及恶取空。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为谬者。不解。邪解。合名迷谬或但不解无明名迷。若不正解邪见名谬。痴.邪见人名迷.谬者为令于彼二空真如。有迷谬者生正解故。制斯论也。正解体通无漏真智。及有漏智不迷谬者。即令迷者解生。谬者正解为者所为。济益之义何谓二空。谓即生.法。先云人我今说为生。但说于人我不该余趣故。彼皆执有。此说为空。空即彼无。无别体也。智缘空起为所由门。显二真如名二空理。理体虽有离有离空非性是空。说为二空从能显说。梵言瞬若可说如空。名舜若多。如是空性。即是二空所显实性。故言空者从能显说。二空之性名二空性。依士释名。言真如空未善理故。

  问证二空性生解为何。

  论。生解为断二重障故。

  述曰。此显证空生解所由。下即第二显其断也 障言重者。毁责名也。由烦恼障障大涅槃流转生死。由所知障障大菩提不悟大觉。一者犹如金刚。难可断故。二者担此难越生死流故。三者押溺有情处四生故。四者堕坠有情没三界故。此上四义毁责过失故名为重。通二障解。五者或二障中我法二执。为障根本生余障类。但说二执名为重障。我法执之余末障皆轻故。此解正显二空所断。前四通取断诸二障。即根本沉下名之为重 障谓覆碍。覆所知境令智不生。碍大涅槃令不显证。故名为障 二障体.义。如下第九.佛地第七.别章等解。

  问初四解重障义者。何故障理。但说二空空唯二执。生解。乃言断二重障即兼余法 问第五解重唯二执。二障体断亦通贪等。何故但说我.法二空。

  论。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

  述曰。此释但说二执所由。答解初问云。且烦恼障品类众多。我执为根生诸烦恼。若不执我无烦恼故。证无我理我见便除。由根断故枝条亦尽。此依见道.乃究竟位断烦恼说。余位不然。先离八品烦恼。第九品时方断我见故。第四地中我见亦尔。如第九卷资粮位中有其二解 所知障中类亦非一。法执为本余障得生。证法空时法执便断。以根断故茎叶亦除 正障二空谓我.法执。余障余惑是此等流。故于真理但说二空 又总解之不须别说。以执为根生余烦恼。故由二执具生二障。无有少障不依执生。说具生言意在于此。本既尽已末随灭故。若证二空余障皆随断。障如从本但说二空。生解断除兼余烦恼。非余障惑证空不断。言执通取心心所法。随义答上二问所徴。今此总四句答第二问。若初二句但释言二空。若后二句但释断重障。答第一问 问烦恼障中品类非一。可言本断余惑不生。所知障中唯有法执殊无品类。何法为流。言根断时茎叶亦尽 答六识执外五识等中法爱恚等。异熟生摄定下劣性能障定者。法执等流。所知障摄。故说根断茎叶亦除 问定障是何 答据实通取染污心.心所能障定者。随胜但取异熟生受 以何为证 杂集论说由受尽故得二无为。即其证也。此约离烦恼外异熟受。说得其无为。若烦恼俱者。与彼同断 问既尔应断所知障品亦得无为 下二障中自当解释。此受俱品虽亦定障受为本故但说于受。修禅定时受为胜障。领受下劣生爱味故更不进修下二障中皆当广说。

  问为何断障。

  论。断障为得二胜果故。

  述曰。下显得果。

  胜谓殊胜。果谓果利。即顺益于因。三劫修因所得顺益故。二乘二果非极圆满。果而非胜 十地二法非已圆满。胜而非果。

  究竟二果过出于彼。立胜果名。断二种障为得此果。

  问虽言断障得二胜果。而未分别断彼二障得二果时。为总为别。故应分别。

  论。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述曰。即显障.果别断。

  别证。如瑜伽论五十九。说一切烦恼皆能续生。即是发业润生烦恼。今此论中并皆名续 烦是扰义恼是乱义。扰乱有情故名烦恼。唯烦恼障发业润生。体是缚法。其所知障义即不然。故续生言但在烦恼 言解脱者。体即圆寂。西域梵音云波利匿缚(去声呼之)?(奴缄一反)波利者圆也。匿缚?言寂。即是圆满体寂灭义。旧云涅槃音讹略也。今或顺古亦云涅槃。此有多名。如佛地第五。下转依中说。由烦恼障缚诸有情恒处生死。证圆寂已能离彼缚立解脱名。非解脱体即胜解数。解谓离缚。脱谓自在。障即烦恼名烦恼障。此持业释。障蔽涅槃令不趣证。凡夫所修诸行暂灭。外道苦行计证涅槃。乃至有顶诸惑暂断。所显之理执为圆寂。今说。彼是彼分涅槃。虽理名真。种不断故非真解脱。又二乘等虽得二灭。住此二中。非为不住。解脱非真以是假故。十地证如真非解脱。为简于彼言真解脱。假体择灭。实即真如。有.无余依灭所显故。又总别于外道.二乘所得解脱。言真解脱。彼唯是假。非不住故。即断烦恼别得涅槃 言所知者。即一切法若有若无皆所知故。了所知智说之为解 碍是障义。由法执类覆所知境。障碍正解令不得生 言正解者。正觉异号。梵云菩提此翻为觉。觉法性故。末伽言道。游履义故。古云菩提道者非也 由法执类覆所知境令智不生名所知障。此从所障以立障名。所知之障。依主释也 二所障体即四智品。及四涅槃。下转依中自当广释 异生虽作二种无我真如观等。大非菩提 二乘之慧菩提非大 又异生外道虽有少智。非大菩提。二乘.菩萨有无漏惠。菩提非大。今简于彼名大菩提。又但简彼二乘之智菩提非大。菩萨之智大非菩提。凡夫之智俱非二种故 问此言二障各障一果。为定别障。为亦互通 答此不定或别.或通。此中且说定胜障故。说各别障。至下当知 又解为于二空有迷谬者者。是未入法时。有痴.邪见故 生正解故者。入见道前资粮.加行二位之时。虽未能证。深信观心亦生解故。此即第一加行位也。所有资粮皆加行故。摄大乘中但说四位。胜解行地一向随闻生胜解故 生解为断二重障者。显入见道。分别粗惑名为重障。此即第二通达位也 由我法执至彼障随断。显于十地修道位中。所有二障二执为本。十地之中证空断障至究竟位。此即第三修习位也 断障为得二胜果故者。显金刚心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得菩提故。此即第四究竟位也 前文本解。上来第一生解断障得二胜果。又有诸解。如枢要说。

  论。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

  述曰。自下第二令达二空证唯识性。此即先叙所为外执 开为初开。示为久示 诸内外道俱起邪智不正知故。谬执我法于二空门。真俗二法唯识真理不能了达。无明所盲殊不正解名迷唯识。为令达空方乃造论 者即假者。迷谬人也。

  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述曰。此即正述达空所以。为外道等开显此文。为内道等演示此义。令于唯识如实了知。不生邪智谬执我法。或内外道我法邪知。示令正知故名为示。于唯识理全未能知。开晓令知故名开也 智称正理名如实知。此约小乘.及外道解。若大乘中诸空见师。唯识亦名谬。影互显也。此中说有谬执我法。令谬不生。意在了空证唯识性。故与第一所说有殊 又以真如名迷悟依。迷真如故谬执我法。除迷令悟故与前殊。又如枢要说。

  论。复有迷谬唯识理者。

  述曰。自下第三为破邪执造斯论也 于中有三。初总举迷谬。次别叙邪执。第三总结。此即初也 此四计中第一第四名迷唯识。全不解故。第二第三名谬唯识。邪分别故 清辨计言。若论世谛心.境俱有。若依胜义心.境俱空。经中所言唯心等者。识最胜故。由心集生一切法故。非无心外实有境也 德光论师先小乘学。造十地疏。释一心言。如言王来非无臣从举胜者故。非谓唯心便无境等。

  小乘.外道虽多异执。总略胜者不过四种。

  论。或执外境如识非无。

  述曰。自下别叙邪执有二。初别叙四计。后例破余。此第一计。萨婆多等。依说十二处密意言教。诸部同执离心之境如识非无 彼立量云。其我所说离心之境。决定实有。许除毕竟无心.境二法随一摄故。如心.心所。此皆依经说有色等。不能繁引。

  论。或执内识如境非有。

  述曰。此第二计。即学中.百清辨等师。依密意教说诸法空。便亦拨心体非实有 彼立量云。汝之内识。如境非有。许所知故。如汝心外境。清辨俗谛外境许有。今就中道无自违失。又掌珍中依胜义谛。说有为.无为并是空等。皆如彼说。

  论。或执诸识用别体同。

  述曰。此第三计。即大乘中一类菩萨。依相似教说识体一。摄论第四说一意识菩萨计。一依远行.及独行教。游历诸境故说远行。复言独行无第二故。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三依六识身皆名意处教。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说如依一镜上有多影像教。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此恐违至教故说有一识 有云。一意识。但说前六识为一意识 理必不然。此说八识体是一故。

  论。或执离心无别心所。

  述曰。此第四计。即是经部.觉天等执。经部师说。佛说五蕴。故离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说余心所名蕴。故离三外更无余所 觉天所执亦依经故。经说三法和合名触。乃至广说。又说土夫六界。染净由心。故无心所。彼说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无余法。随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违至教。故说无心所 如上所说四种计执。初之二种小大二乘。执境执心非无非有。后之二种大小二乘。执心执所非多非异 然清辨计总拨法空。为违中道强立唯境。诸心所现即是唯境。有何心也 顺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种色 若依此义四句分别。清辨.顺世有境无心 中道大乘有心无境 小乘多部有境有心 邪见.一说都无心境。总是第一别叙计也 又四句分别。有见无相。谓正量部师。不作相分而缘境也 有相无见。谓清辨师 相见俱有。余部及大乘等 相见俱无。即安惠等 又有别解如枢要说。

  论。为遮此等种种异执。

  述曰。第二例破余小乘外道等也。小乘.外道。不知唯识境离心无妄计便起。且外道中。于能所缘皆执我法。迷唯识故。如僧佉等。计思是我心有实体。即计能缘为我法也。如吠世等。别有我体。非即是思实有诸法。即于所缘计我法也 其小乘中犊子等计。我为能知者。亦执有法。法藏部计心缘相应。化地部执缘俱有法。法救说心所体即是思。此等种类非唯是一。故今论言种种异计 破境实有。在此卷末。及后卷初。下第四卷。第七卷中唯识处说。破心是无。诸识用别体唯是一。及执离心无别心所。皆如第七卷说。例破余计在此卷中.及后卷说。读者知之不能繁叙。此中皆应叙比量破。寻下叙之。

  论。令于唯识至故作斯论。

  述曰。此即第三结作论也 深妙理者。唯识道理 如实解者。正智生也。有漏.无漏解唯识智名如实解。如其境实正解生也。

  上来长行及与初颂。合是第一文前敬叙。自下第二依教广成。科此本教有三种三。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颂宗明识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颂明唯识性。即圆成实。后之五颂明唯识位。即十三住。诸异生等无始时来。不能了知心虚妄性。执离心外有别实境。执离彼境有别实心。妄计二取为真为实。故颂说言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执我执法具生二障。冀诸智者授法妙药令障断除。小圣邪师智尚微阙解生迷谬。菩萨大悲为欲除彼我法执故。显离妄心无别二取说唯有识。是故最初种种方便。广分别说识相令知。遣生厌断。即依他起令除二取。虽知此心虚妄显现。而未了达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经言非不见真如。而能了诸行皆如幻事等。虽有而非真。是故次初明唯识性即圆成实。显如一味故一颂明。前世俗谛。后胜义谛。为除二取广说谛也。意令有情断妄成佛。如来功德殊妙无边。非少修行可能圆证。故次第三明唯识位。彼修行时经三大劫。总十三住。略为五位。谓资粮等。要无边因得无边果。故时长远修行断障。方能证得菩提.涅槃。今论所明意在于此。劝诸智者应勤修学。故为三分科释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识相.性。谁于几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颂意也 第二三云。此三十颂分初中后。初一颂半。略标离心无别我法。以彰论旨辨唯识相。次有二十三行颂半。广明唯识若相若性。释诸妨难。后之五颂。明唯识行位大意同前。故第十卷论末说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识。即依彼文释为三也 第三三者。虽无文说。准诸经论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颂。明唯识境。次有四颂。明唯识行。末后一颂。明唯识果。先观所知方起胜行。因行既备果德乃圆故为三也。此皆准释瑜伽.摄论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谛有胜义谛。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且依第一判颂三分。初二十四颂明识相者。于中有二。初一颂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余二十二颂半广明识相 第二三分判其颂者。此一颂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谛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余如枢要 然解第一一颂半中文分为二。初将发论端寄问徴起第二举颂依义正答。

  论。若唯有识至说有我法。

  述曰。此即第一寄问徴起。此意难云。论宗所明一切唯识。若唯有识无心外境。云何诸世间说有我法。此则世间相违。违理之失。及诸圣教中亦说有我法。此则圣教相违。违教之失。非彼兔角等可说为青等。以本性无不可说故。我法本无云何起说。夫立义宗要无九过。既有二失。唯识不成。此依因明世间.圣教二种相违故为难也 言世间者。可毁坏故。有对治故。隐真理故。名之为世。堕世中故名为世间。由此灭.道或非世间。无对治故 言圣教者。圣者正也。与理相应。于事无拥目之为圣。又契理通神目之为圣。又圣者正也。心与境冥。智与神会。名之为圣。此所说教名为圣教。世间.圣教皆依士释。所余文义下自当知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啭声释世间等。今略叙之。是世间出故名世间。造世间故。由世间故。为世间故。因世间故。属世间故依世间故。名为世间。广如彼说。释问起因如枢要说。

  从此颂曰。即是第二依义正答。然此一行半颂之内。依长行释。上之三句答难破执略标论宗。下之三句略辨识相彰能变体。三种科文释一颂半皆同无别(余如枢要)。

  论。由假说我法至彼依识所变。

  述曰。上之二句答难破执。下之一句意标论宗结归唯识。此中所说由者故也。因由之义 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多分世间.外道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缘亦名我法。故说为假。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假。因二起言称之为说。我法之相如论自释 相谓相状 转是起义 相起非一故名种种。二句意言。汝所问云我法若无。世间及圣教云何说有者。非离识外有实我法自体性故。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二种假名言故。说有我法种种相转。应释颂言。世间圣教所言我法。由假说故。有此种种诸相转起。非实有体说为我法。此释顺下长行论文 外复问言。有实我法可依假说。我法实无假依何立。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内识等所变现相而起假说。我法诸相。非依离识实有我法。而起假说。但依内识所变相见而假说故。此但说识。义兼心所。若尔真如应非唯识。不离识故真如名唯识。非识所变故。不说为我法。若说为真如。亦心所变故。此中总显。由无始来横计我法分别心故。熏习本识。后后遂有相.见分生。愚夫不了此唯内识。依之妄计有实我法。我法实无。随彼妄情所执之相名为我法。故知世间所说我法是假非实。故经颂言。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圣者依此内识所变若相若见。为起言论。断染取净引生真见。假为立名说为我法。法体实非若我若法。故知圣教所说我法。亦假说也。是故经言。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此解二种我法之名。依识变立 又第二解。世间所执我法体无。依识所变妄情为缘而起于执。妄情所执是世我法。然体无故以无依有。依内妄情说为我法。圣教所说我法二种。依识体上有我法义。义依于体别依于总。依有体法说为我法。即说所执能计之情。及所诠之法。皆识所变以为我法。此上二解。第一解云。说为我法而体是无随情说假。设体虽有不称名假。我法二假乃属于说。唯假言说以为我法。彼体都非 第二解云。以无依有。世间说情以为我法。以义依体。圣教说体以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于言。以所说为若我法故。此上二解皆护法释若安惠解。二种我法皆是别无。依于总无见.相二分施设假说。性非有故。自证离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证难陀复别。唯以所变相分。与护法解别。又解如枢要说既言我法依识所变。识有几种。

  论。此能变唯三至及了别境识。

  述曰。略辨识相出能变体。初句总举能变识数。因前所标今略举也。下之二句列能变名。乘前举数次列名也 谓有难言。虽我法相皆依识变。而未了达能变一多。故答三种 此者。即识之所变也。彼我法相依识所变 此识所变之能变有三种。三法转相依也。一谓异熟识。即第八识。名有多义。一变异而熟。要因变异之时果方熟故。此义通余。种生果时皆变异故。二异时而熟。与因异时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约造之时非约种体。许同世故。三异类而熟。与因异性果酬因故。然初二解无别论文。今依论文但取后解。若异属因即异之熟。若异属果异即是熟。异熟即识熟属现行。异熟之识熟属种子。故余能变不得此名 二谓思量识。即第七识。思谓思虑。量谓量度。思量第八度为我故。又恒.审思量余识无故。余之二识不名思量。至下当悉。思量即识准前释也 三了别境识。即余六识。二十论说。心.意.识.了名之差别。了是诸识之通名也。了别别境及粗显境唯前六故。对此六尘说六识故。然滥第七。应言此六了别粗境名了别境识。以了别相粗。简于七.八故。了别境即识。亦同前解 此依胜义胜义。心.言俱绝。依第二.第三胜义。不可言一.多。真故相无别。依世间中可言八别。今以类同故有三种 颂中唯言显其二义。一简别义。遮虚妄执。显但有识无心外境。二决定义。离增减数。略唯决定有此三故。广决定有八种识故。一类菩萨说识唯一。诸小乘等。执心.意.识义一文异。又复彼执识唯有六。则是减数。楞迦经说八九种种识如水中诸波。说有九识即是增数。显依他识略有三种广唯有八。离于增减故说唯言。楞迦经中兼说识性。或以第八染.净别开故言九识。非是依他识体有九。亦非体类别有九识。小乘根浅不知心.意.识三种体别。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说六。然依根境别体相故。说十二处。十八界等。非唯六识。经部虽立有细意识。即是第六别位起故。如枢要说 及亦二义。一合集义。六识合名了境识故。如后卷说。二相违义。即相违释。显三能变体各别故。即一及字贯通上下。谓应言异熟。及思量。及了境识。若不尔者。即有滥于余释之过。所以者何。但言异熟思量了别境识。不言及思量等者。一滥持业。恐言异熟即是思量了别境故。二滥依土。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之思量了别境故。三滥有财。不言及者。恐言以彼异熟而为思量了别境故。四滥邻近。不言及者。恐言异熟俱时思量了别境故。今显异彼故说及言。显三能变体各异故 既尔何故颂中不言异熟及思量等。而颂乃言及了别境识 显得二义故。若于异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违不得合集。今合六识总名了境故。于思量下方置及字 下一识字通三能变。欲显又略而义广故 此三能变。初之一名唯未转位。后之二号亦通净名。何故尔耶。下自当悉。又诸识皆通异熟等名。何故第八独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厌繁文故不先述。

  此举本颂答难标宗。次长行中依颂正答。二段如颂。何故本颂先首答难标论宗者。如枢要说 然释本颂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释颂答外所徴。次云何应知实无外境下。广破外执显前颂义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别解三句。后愚夫所计实我实法下。总解三句 别解三句中。初别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种种相转下。别解第二句。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下。别解第三句。第二总作三文科。别解三句故。若由假说下。乃至亦胜义有。皆解第三句。

  论。世间圣教至非实有性。

  述曰。略释本颂答外徴也。此释初句。别释其字如论易详。故不别举。双举世间。及诸圣教。皆说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性者体也。

  仍未了知我法二义。

  论。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述曰。我如主宰者。如国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辅宰能割断故。有自在力。及割断力义同我故 或主是我体。宰是我所 或主如我体。宰如我用 法谓轨持。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一体有无对。二自性差别对。三有为无为对。四先陈后说对。前唯有体。后亦通无。瑜伽论五十二。说意不坏法现前。无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无名无。前是共相。后是自相。前唯有为。后通无为。前唱者名持。后唱者名轨。合有四对名为轨持。

  论。彼二俱有种种相转。

  述曰。释第二句颂。然彼我法二种。俱有种种差别。若名若义诸相转也。相谓相状。言种种者显非一义。

  何谓种种。

  论。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

  述曰。世间我种种相。谓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纳缚迦.养育者.数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举三种。等后所说意生等五。合有八种。若依大般若说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见者等。若依世亲金刚般若论但有四种。约三世总别故。此即第一世间说有我种种相。

  言有情者。谓诸贤圣。如实了知唯有此法更无余故。显有法性更无余物。情是性义。或复于彼有爱着故。爱是情义。能生爱故名为有情。乃至言生者者。谓具出现.起等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释。若依世间释。情谓情识。我有情识名为有情。色.心相续名之为命。者是主义。我有此命故名命者。准论释者。命谓第八现行。者谓假者。总者有别命名为命者。今取世间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现行。寿体即是第八种子。有寿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识名命。有此命者名为命者今取世间不取正义。萨婆多等所说各异。宜应叙之。愚者不了谓实有情及实命者。释此名等。如瑜伽论八十三卷。及枢要说。

  论。预流一来等。

  述曰。圣教我种种相。预流.一来.不还.无学.二十七贤.十三住圣.三乘.十地。皆圣教中我种种相。此举二果等余贤圣。前预流向亦此所摄。不别简别向及果故 预者言入。流谓流类。入圣之类故名预流。旧云流谓生死。此逆生死说名逆流。义乃非也。一于人.天往来。便得极果名为一来。决定已断三界见所断惑。或修至五品立预流果。决定已断三界见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来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论第二十六.对法十三显扬第三等广说彼相。此即圣教我种种相。世间圣教俱有我相。此二虽殊。而皆是我种种相也。

  论。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

  述曰。此即世间法种种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当知。实者诸法体实德.业所依名之为实。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业是作用。动作义也 有数论者。立二十五谛。我是前门。法中但有二十四谛。此举吠世前三句义。等余三句。及诸师法。至下当知。

  论。蕴处界等。

  述曰。即诸圣教法种种相崇聚.生.因。是蕴.处.界义。等者等取缘起.根.谛.并处非处.余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别别法。若依中边.菩萨藏经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颂曰蕴.界.处.缘起。处非处.根.世。谛.乘.有无为。是名十善巧 皆圣教中法种种相。此蕴等相。如对法第一疏解。此上显示世间.圣教皆说我法。有种种相。若依他起。遍计所执。虽有.非有二性相别。今于此中总名我法。以假说故。

  论。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述曰。释第二句中我.法二种诸相转言 言随缘者。随诸世间种种分别横计等缘。随诸圣教施设安立证得等缘。即施设为世间.圣教我法别相 异者别也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即假说义。此意显示随诸世间横计种种我法等缘施设我法。随诸圣教证得种种无为等缘即施设为圣教我法 转者起义。随彼彼缘起彼种种我法相故 问世说我法率己妄情。圣说我法有何益用 答由四缘故。一言说易故。二顺世间故。三者能除无我怖故。四有自他染净.信解.事业等故。如瑜伽第六.显扬第十说。

  此上即解颂上二句。将释第三句寄问徴起。

  论。如是诸相至依何得成。

  述曰。如是诸相。牒前我法种种相义。下二句难也。谓诸外道.二乘。世间闻说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难。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计所执若依他者。二种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识外二真无故。内识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说假故。

  论。彼相皆依至而假施设。

  述曰。释第三句颂。此中答意。彼世间.圣教所说我法相。虽无于真方可假说。然依内识之所转变。谓种子识变为现行。现行识变为种子。及见.相分。故名为变。依此所变而假施设为我法相。心变真如亦名为法。若实真如不可说为法与非法。非识所变故非彼依。后得变似皆名为法。故此但说近依他依。此即显示识所变者实非我法。而诸世间及诸圣教假说我法。言假设也。

  释总句已。下别解识。及变二字。

  论。识谓了别。

  述曰。释识名义。今举行相显识自体。心.意.识了名之差别。故以了别释识之义。

  问我法所依内能变相岂无心所。

  论。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

  述曰。隐劣显胜故。谓所与心非定俱起。如贪.信等时不现行。不可说所义兼于心。故说识言亦摄心所 问遍行五所。心定相应。何不说彼而但说识 答识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种类非定俱行。故但说识即摄心所 问真如与识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说有 答识实性故。识俱有故。不离识故。非我法依。故但说识不说真如。

  问前言识变。变义如何。

  论。变谓识体转似二分。

  述曰。此释变义。此论一宗总有二释。此即初释 护法等云。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似相.见二分而生。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亦依他起。依此二分执实二取。圣说为无。非依他中无此二分。论说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不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广释。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识述记中说。

  许有相.见二体性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 若同种者。即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性。是识用故 若言相.见各别种者。见是自体义用分之。故离识体更无别种。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别种。于理为胜。故言识体转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实非二分似计所执二分见.相故立似名 相别有种何名识变 不离识故。由识变时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别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别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识。

  此显能变.相见二分。用.体别有。何故说识似二分生。

  论。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述曰。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于识上现相貌故。故说二分依识体生。

  此总显示依他起性。此上显示识之所变。问此依他起。如何说为我法二相。

  论。依斯二分至无所依故。

  述曰。依止依他相.见二分。施设遍计所执我法二实分也。依起执故。若离于此依他二分。彼无所依。故说依他为执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间我法 圣教我法。义依于体亦复如是。此显我法假说所由。上来总是护法解讫 安惠解云。变谓识体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计所执。除佛以外菩萨已还。诸识自体即自证分。由不证实有法执故。似二分起即计所执。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证分相貌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执。八识自体皆似二分。如依手巾变似于兔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彼引世亲所造缘起论中末后决择。说无明支许通三性。故除如来皆有二分是计所执 问此二体无。识体如何转似二分 答相.见俱依自证起故。由识自体虚妄习故。不如实故。或有执故。无明俱故。转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见分。依识体起。由体妄故变似二分。二分说依自证而起 若无识体二分亦无。故二分起由识体有 既有自体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说我法 答依斯二分施设我法。依此相.见计所执上。世间.圣教说为我法。此相.见之中皆说为我法。彼我法二离此相.见无所依故。故依所执相.见二分施设我法。世尊能知识自证分及真如等。法性离言非我非法。为除愚夫所执实我法。于彼识所变二分之上。假说为我法。方便诱引令知假说。非谓实有 问前护法解。后安惠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计自体以为我法 答若护法说。据实亦计。且举所变二分为依。非无依于自体计也。略有三义所以不说。一二执遍。我执不依自证起故。二共许遍。今古大小皆不许有自证分故。三义已说。若计自体即能取摄。见分中收。但言二分摄能所取。非不依于自体分计。今显自证离见体无。故但说二见分中摄。显能所取摄法尽故 若安惠解。凡是所执体皆是无。若执自体即说能取不异见分。故更不说为我法依。以自证分体是有故。或离言故。不可依说 问护法云。相.见识所变。相.见名唯识。自证不言变。应非是唯识 解若立三分。种所变故名为唯识。若说四分。三.四更互变名唯识。又即识体何故非唯 问何故二师所说三分。义各有异今合为文 答译者欲以文同义别文约义繁。所以合二师总为一文也。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为能立陈那所说宗非能立。今举其宗意不违古文辞遣同。义取所等因一喻二以为能立。理即别也。此文亦然。文不相违所以合译义有乖返故为二释 问真如非识之所变现。何成唯识。亦依真如执为实法。宁非染分之所依止 答虽非识变。识实性故亦名唯识。真如离言。与能计识非一非异。非如色等可依起执。故非执依。此中不说 又解深密经说亦为执依。然与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与所计执。有少作用相状可同。随能计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现即是依他。是能计心之所亲取。真如不尔。故此不说。远望疏言亦可依执。诸末学者依起执故。解深密说亦不相违。真如既非识所转变。应非唯识。不以变故名为唯识。不离识故亦名唯识。此中且说依他唯识 问依所变相执为我法。内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变见执法可尔。如何依见亦执我耶 答如外僧佉执思为我。犊子部等我名能见。故依二分皆执我法。前叙计中已略叙说 安惠已前诸古德等。皆说二分是计所执。护法已后方计三四依他分也。实有四分。今说三者隐而不说。以对他故。义准知故。顺陈那故。略叙宗故。非极研寻故且不说。第二卷中自当建立。

  论。或复内识转似外境。

  述曰。即是难陀。亲胜等义。依摄论说唯二义也。但立见.相以为依他。不说第三.第四分也。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妄情执为似外境现。实在内也。即以依他似计所执。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间圣教执说我法。见变似能取亦相分摄 文虽有二。义即有三。或实说一分如安慧。或二分亲胜等。或三分陈那等。或四分护法等。此中护法但说三分。以证自证分别义建立义相犹隐。所以不说。

  制作此论知见不同。或有一师假叙异执。种种研寻方于最后申了义说。于假施设中咸言有义。非多有义便谓多师。即护法等多为此释。如叙本有种子是也。以护月与同时故叙之此中破斥。或复诸师各说异理。故此论下多言有义。勿皆谓一师假设研究致多有义。然多释中为例非一。或初无有义后方言有义胜者在初。或于初后皆言有义胜者多后。或彼初后皆言有义。理等教齐任情取舍。此大文例非独此论。余新翻者皆准此知。谓前但解后说理徴。此即一师所假说也。或前理广后理教略。初无有义此为胜也。或前理略后理教广。皆言有义而后胜也。或初后有义理教皆均。取舍难知。无偏胜也。今此亦尔。无偏胜故。

  论。我法分别至变似我法。

  述曰。依第二释三文科者。已别释字。后广分别。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别解依他.遍计所执。或有.或无。二说所执及与依他。皆假所由。遮增减执。三依二谛摄彼二假。至下当知。此即初也。于中有二。初法后喻 若护法.难陀等解。由无始来第六.七识横计我法。种种分别熏习力故 若安惠解。七识相应诸心.心所皆名分别。能熏习故。即由分别熏习种生。熏者击发义。习者数数义。由数熏发有此种故 后诸识起变似我法。护法释云。识自证分所变相.见依他二分。非我非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性离言故。圣教名我法者是强目彼。如世说火口不被烧。所说火言明非目火。世间凡夫。依识所变相.见二分依他性上。执为我法。此所变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执我法实无。非可说牛毛似彼龟毛。故不说似彼但说似情 难陀等言。于识所变依他相分。诸圣者等愍诸凡类不知自识。方便假说我法二言。便于识变强名我法。令彼断除我法实执。方便解了离言法性。凡夫依此依他相分执为我法故说识变似我法言 安惠解云。变似我法总有二解。一若世间圣教皆是计所执。世间依八识所变总无之上。第六.七识起执于我。除第七识余之七识起执于法。不许末那有法执故。如是总说。执为我法种种别相熏习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六.七似我。圣教愍诸有情。说凡愚所计为假我法。亦依总无假说为别我法。由闻此熏习。八识生时变似我法 又解诸识生时变似我法者。即自证分上。有似我法之相。体变为相但依他性。依此坚执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约喻依他性有故。识所变似我似法是识自体。虽有二解后解难知。前解为胜 然护法等云。第六.七识妄熏习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安慧释云。由七识熏习分别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八识之中皆有执故。

  论。此我法相至似外境现。

  述曰。显法在内似外境现。此说所变似我法相虽在内识。而由六.七。或总八识。虚妄分别之力。实非在外似外境现准前诸解。即依他起缘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种相也。

  论。诸有情类至实我实法。

  述曰。诸有情类由无明力。无始时来缘此所变似我似法。执为实我实法自体。即依依他起遍计所执。不说依于圆成起计所执。亲不得故。如前已说。若安惠初解。以无依无。别依于总。

  论。如患梦者至外境相现。

  述曰。此意喻上我法分别以下论文。此对经部等。若对萨婆多此喻不成。梦等所见皆真实故。此上总显道理二性。自下重显二性有无 如患热病损眼根力。所见青色皆以为黄。故觉爱论云。唯识无境界。以无尘妄见。如人目有翳。见毛.月等事。及如梦者颠倒缘力。所梦诸事皆谓真实。如大迦多衍那意愿势力。令婆剌拏王梦见异事。不应见境。彼境便生即患.梦缘。心似种种外境相现。体实自心。

  论。缘此执为实有外境。

  述曰。由患.梦力不了真虚。遂执所见以为实有。此喻喻上诸有情类以下论文。护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缘之执为实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计所执。前所变者依他起性。可说非无。若执为实体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无。此对经部。三释如前。

  论。愚夫所计至都无所有。

  述曰。依初二科。自下第二总解三句。下有三文。一显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减执。三二谛摄。准义可知依第二三科。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减执。此即先叙法体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难陀.护法二说。无安惠解。以无内识所变我法故。护法.难陀二义准解。谓诸愚夫虚妄所执。实我实法都无所有。此但情有理皆无故若尔如何前说为假。

  论。但随妄情至说之为假。

  述曰。此显所执但随妄情而施设彼为我为法。故说所执。亦名为假。非彼体有可说我法二种假言。无体随情。无依于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释。此显世间假我假法。非必有体方说为假。但随妄情说为假故。

  论。内识所变至实我法性。

  述曰。此显依他我法名假。先显其体实非我法。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体依他缘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执实我法性。此缘起法。无主宰故。无作用故。

  若尔如何诸圣教等说为我法。

  论。然似彼现故说为假。

  述曰。此正解假。即显圣教假我假法。有体施设.义依于体。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执妄情有主宰用现。说此依他为假我法。

  论。外境随情至非有如识。

  述曰。自下先叙心境有无。方言遮执。遍计所执心外实境。由随妄情施设为假。体实都无。非与依他内识相似。

  论。内识必依至非无如境。

  述曰。由内识体是依他故。必依种子因缘所生。非体是无如遍计境。彼实我法犹如龟毛。识依他有故非彼类。即显内识是依他有。心外实境体性都无。此中色等相.见二分内识所变。不离识故总名内识。由此真如是识性故。亦非非有。

  论。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述曰。由此内识体性非无。心外我法体性非有。便遮外计离心之境实有增执。及遮邪见恶取空者拨识亦无损减空执。即离空有说唯识教。有心外法轮回生死。觉知一心生死永弃。可谓无上处中道理。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减执。

  问内境是有外境都无。皆依内识而说为假。彼及内识。为世俗有。亦胜义耶。

  论。境依内识至亦胜义有。

  述曰。此即第三依谛摄假。谓心外境其体都无。依内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执有。胜义者说无。内因缘识相.见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说为非无。亦胜义者之所说有。此中色等内识相分。因缘所生从本名识。此约内境如识有义。即下第十三分俱实 或缘过未。龟毛等法。虽识内变影像虚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内识体少实故亦胜义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一切相分并非实故。虽有二解前解为胜。后解不依四胜义说。但殊胜义名为胜义。此即说有三分之义。若第二师唯有二分。释此少别。大意亦同。此第二释至下当知。此前初解依人二谛。已下问答依法二谛 问此中二谛体别如何。所摄假境如何差别 答如别章说。言二谛者道理难思。今于此中略示纲要。世俗谛者。世谓覆障可毁坏义。俗谓显现随世流义。谛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业释。胜义三种如第八卷。然则蕴.处.界名胜义者。胜之义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释 真俗二谛各有四重。俗谛四者。一假名无实谛。谓瓶.盆等。但有假名而无实体。从能诠说故名为谛。或体实无亦名为谛。二随事差别谛。谓蕴.界等。随彼彼事立蕴等法。三证得安立谛。谓苦.集等。由证得理而安立故。四假名非安立谛。谓二空理。依假空门说为真性。由彼真性内证智境。不可言说名二空如。但假设故。此前三种法可拟宜。其第四谛假名施设 胜义四者。一体用显现谛。谓蕴界等有实体性。过初世俗故名胜义。随事差别说名蕴等故名显现。二因果差别谛。谓苦.集等。知.断.证.修因果差别。过俗道理故名胜义。三依门显实谛。谓二空理。过俗证得故名胜义。依空能证以显于实故名依门。四废诠谈旨谛。谓一实如。体妙离言已名胜义。过俗胜义复名胜义 俗谛中初都无实体假名安立。无可胜过故不名真。但名为俗。第四胜义不可施设。不可名俗但名为真。由斯二谛四句料简。有俗非真。谓最初俗。有真非俗。谓最后真。有亦真亦俗。谓真前三。俗后三谛。其第四句翻上应知。前四世俗如瑜伽论六十四中。显扬六说。名字虽别诸论亦有。其四真谛。若义若名非诸论有。唯此论释。如第九卷 外境随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无实谛摄。故说唯言。决定义故。实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摄。体非实谛。以无法故。识境所依亦胜义者。是俗随事差别谛摄。复是体用显现真谛。故论言亦。不定义故 真俗二谛今古所明。各为四重曾未闻有可谓理高百代义光千载者欤。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说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后三俗亦名为真。至理冲玄弥验于此。广此二谛如别章说。

  以上略明颂上三句。通护法.难陀二师所释然本唯是二分家义但难陀释。自下广释如是三句。于中有二。初广破外执成此三句。后第二卷有作是难下。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初复有四。第一总问。第二略答。第三别问别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别徴总结 或分为三。初总问答。次别问答。后别徴结。至下当知。不繁预述。

  论。云何应知至似外境生。

  述曰。即初问也。多护法文。外道.小乘闻说唯识 外道等曰。有作有受我体宁无。有碍有缘宁无法体 小乘等曰。士夫用有。何为我无。依.缘积聚色等是有。得等成就行蕴非无。圣说无为。宁拨无法。岂离识时便无外境。云何知识似外境生。

  论。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外徴。谓实我.法。现.比二量所不能成。名不可得。至下一一别破应知。法体实无然立五蕴。我体非实何法摄耶。法依作用故可立蕴。我无一常故不别立。又心变似法有多差别随五蕴摄。心变似我无多差别众同分摄。

  自下第三别问别答。于中有二。初问答我。后问答法。我中有二。初问。次答。

  论。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初问。犊子部师。及正量部。本经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问言。大乘所说我法无者。且置于法。如何实我不可得耶。假我共成。非此所问 自下答中文势有五。初叙三类计正破外道。二复叙三类计兼破小乘。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五假设外徴释诸妨难 或分为四。初别叙两三破。二总叙诸执破。三解彼执分别俱生等。四假外徴释外妨难 或分为三。初破外我。次释彼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后假设外徴释诸妨难 初中有三。如前可解。或分为二。初破计我。次总解执。

  论。诸所执我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一叙三类计正破彼执。此中有二。初叙三计。二别破三。外道虽多计执各异。种类而说莫过三种。

  论。一者执我至量同虚空。

  述曰。此谓数论.胜论等计。即是僧佉.吠世史迦义。如下广叙。我有三义。一者常。我体常住。无初后故。从过去来未来不断。现在相续。二周遍。五趣之中体周遍故。趣趣有身非定恒居一趣中故。三量同虚空。遍十方故。

  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

  述曰。此成遍因。何以同空。随处即能造种种业。受苦.乐故。即释第三执我同空遍十方界。欲破作.受但说造业受苦乐言。彼常遍义遂不开显。又此为二。一常。二遍。同空以下释前遍义。同空是喻。若准破中此解为胜 数论执我体是受者。三德能作。转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乐 胜论执我实句义摄。体能作.受。故名造业受苦乐等。下破法中一一别叙。

  论。二者执我至而量不定。

  述曰。立不定宗。我体虽常大小不定。

  论。随身大小有卷舒故。

  述曰。显不定因。谓身若大我量便舒。身若小时我量便卷。如一牛皮日干水渍。日炙便卷。水湿便舒。此即无惭之类计也。谓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罗。翻为离系子。苦行修胜因名为离系。露形少羞耻亦名无惭。本师称离系。是彼门徒名之为子。

  论。三者执我至如一极微。

  述曰。此立小宗。显我量小。至者极义。极小如极微量。

  论。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述曰。显我小因。以我量小如一极微有自在用。小轻利故 潜转身中。显胜自在所栖隐处 作诸事业。显我胜用能为作者。此即兽主。遍出等计。谓有外道名播输钵多。翻为兽主。如一瞿声别目于牛。通名于兽。但言牛主未善方言。非但与牛而为主故。如伏牺等 复有外道名波利呾罗拘迦翻为遍出。遍能出离诸俗世间。即是出家外道之类。今此总叙三计。五师所执之义。余九十种所计我等。不异三故。

  即是第一叙三师计。自下次第一一别徴。

  论。初且非理。

  述曰。下别破也。文三易解更不判之。且者。偏举未尽之义。非破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既总非已。外人却徴所言非理之所以者何者。是也。

  下文有二。初破作.受。后难同异。

  论。执我常遍至受苦乐等。

  述曰。此破数论。此中第一破初。量云。汝所执我。是宗有法。应不随身受苦乐者。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别不相离性总名为宗也。一许常故。二许遍故。因也。如汝虚空喻也。有二比量。此破僧佉我为受者。文言执我意道汝执。文言常遍意亦有许。若不尔者。有法之我非自极成。常遍之因亦犯随一。或若大乘许我是有。即违自宗。若无即犯自所别过。因中亦有所依不成。大乘虚空虽无实体。就他宗说亦得为喻。故无喻中俱不成过。故说汝言。初一执字义通因.喻。许义同故。又于因中应加故字。义定顺故。又因.喻自许。此则不成。若唯他许非必是过。他比量故。文中有法在初。法居最后。中间因.喻。随文可知。性相为文故无次第。下文体例或有非次。皆准此知。解因明者许是事故。应审思准。

  论。又常遍故至能造诸业。

  述曰。此破卫世我作者也。此师之我虽亦受者。对彼僧佉但破作者。不尔前文兼破亦得。若立量云。汝所执我。应无动转。许常遍故。如虚空等。即有相符极成之失。胜论之我无动转故。不尔便与十句论违。彼说我实无动作故。由此应言。汝所执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许常故许遍故。说喻如前文云汝我应不随身能造诸业。无动转故。如虚空等。此释即顺十句论我无动作也。今随文便于因之上置其应字。下皆准知此文但有其法。而无同喻。及与有法。以同前故不别出之。其应之字于法中置。文准前解。此中总有三比量因。

  上来别破二师作受讫。次下双破作.受同异。

  论。又所执我至为同为异。

  述曰。此审定也。唯有异计。同是设遮。

  论。若言同者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破有情共同一我。执诸有情同一我故。若一有情作业之时。余诸有情亦应作业。即此一我作诸业故。受果解脱亦准此例。应立量云。且如余祠授等。于天授作诸业时亦应作业。我是一故。如天授等。然内真如既非是我。又无系属。亦不作受。故无不定返诘过失。受果.解脱二量亦然。总于此中有三比量。别破外道准义可知。又若一解脱一切解脱。便成大过。此三若尔便违世间。亦违教故。

  论。若言异者至体应相杂。

  述曰。下破有情我体各异。诸有情我既更相遍。体应相杂。由彼计执诸有情我。体是实有各各调然自相别故。量云。诸有情我。与天授我体应是一。许常.遍故。如天授我。论言相杂。意令相入成一物故。虽言更遍意言常遍。不尔更杂。便无同喻外返难言。且如同处不相离色。许多种色更互相遍。体非相杂诸根得时各各异故。其我亦然虽体相遍。然非相杂各有属故。斯有何失。此亦不然。彼执我体是真是实。有相杂失。然我色等是虚幻法。又同类业招非实之法。体相虚疏。设令相杂亦无过失。一切有情共果亦尔。其山河等同一处故 又今以彼更相遍言。遂令相杂以成一物。未必须量。

  论。又一作业至所作所受。

  述曰。复以作业受果为难。作业受果者。与一切我处无别故。处谓处所。我之住处。量云。彼祠授等。于天授作业时。亦应作。以一切我处无别故。如提婆达多。受果比量亦准此知。不尔直责。如诸灯光。处无别故。一照一切照。我亦应尔。处无别故。一作一切作。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然非一受即一切受。非一切我处无别故。又我一受即一切受。处无别故。非共果故。

  论。若谓作受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即叙救总非之。彼意救言。如天授我但属天授。如众灯光各有所属。无有一作一切作失。论总非之。理不然也。

  论。业果及身至不应理故。

  述曰。叙其非理。一一诸业.及果.身三。皆与一一诸我和合。以诸我体相杂糅住。至于作.受唯属此我不属彼我不应正理。提婆达多作.受。亦应属他耶若达多我。许此业.果.身。与彼我合故。如耶若达多作.受。

  论。一解脱时至一切我合故。

  述曰。此又重责。如天授解脱余亦应尔。作业.受果.并各别身。与诸我合故。所修证法。彼此我合故。不可但说唯属此我非彼我故。一人解脱余不解脱。量云。且如天授一解脱时。余未解脱者一切应解脱。所修所证法一切我合故。犹如天授已解脱者 所修者行。所证者理。此破初计。文各有十三比量。又以业.果.身为因。难解脱宗。亦得为量。

  论。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总非破离系子计。彼复徴已。

  论。我体常住至而有舒卷。

  述曰。此以常住难非舒卷。舒卷者盈缩不定之义。量云。汝所执我。应无舒卷。计常住故。如太虚空。

  论。既有舒卷至应非常住。

  述曰。此以卷舒难非常住。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常住。许卷舒故。如橐籥风。橐谓囊橐。排袋之类。以内含风起作用故。籥谓管籥箫笛之属。以内有风起声等故。此二中风。既随囊.管。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我亦应然。

  论。又我随身至我体一耶。

  述曰。初之二句以随身故难可分析。后之二句以可析故难体非一。初比量云。汝我应可分析。许卷舒故。如橐风等。言随身者。有卷舒义。今以随身显事为难。不说同喻义准应知。若以随身为因。影为同喻故。后比量云。汝我非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以前难破令其可析。故得为因。或以随身为非一因。汝我非定一。许卷舒故。如牛等皮。此破第二有五比量。

  论。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述曰。结非调之。童者小也。竖者奴也。如小奴等戏于沙土。虽甚劬劳无实可录。汝等所计实我亦尔。

  论。后亦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此破兽主。遍出等计。彼却徴已。

  论。我量至小至大身遍动。

  述曰。第一量云。汝所执我。于一刹那应不能令大身遍动。以极小故。如极微等。此中难意如何小我。一刹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万六千由旬大身动转。

  论。若谓虽小至似遍动者。

  述曰。叙彼救云。此我不能一刹那顷即遍动身。然次第而动。以迅速故。如旋火轮者。

  论。则所执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汝所执我。应非常一。有往来故。如火轮等。诸有往来皆非常一故。此有二量。一难非常。二难非一。合有三量破第三计。都合二十一比量破三类执。此中破三种我。并同广百论第二.第三卷说。

  论。又所执我复有三种。

  述曰。即是第二别叙三计。兼破小乘。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斥。

  论。一者即蕴。

  述曰。此如瑜伽等四种计中。此即第一。有计我体体即是蕴二十句等。世间异生皆为此计。

  论。二者离蕴。

  述曰。即体非蕴。前说三计皆是此摄。离者异义。体异名离。不尔摄计便为不尽。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虽住蕴中。或住蕴外。或不住蕴。亦非蕴外。并离蕴计。

  论。三者与蕴不即不离。

  述曰。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男声中呼。归佛出家名犊子部。皤雌子部。女声中呼。即是一也。上古有仙居山寂处。贪心不已。遂染母牛。因遂生男流诸苗裔。此后种类皆言犊子。即婆罗门之一姓也。涅槃经说犊子外道归佛出家。此后门徒相传不绝。今时此部是彼苗裔。远袭为名名犊子部。正量部等亦作此计。然广百论第二.三卷唯有三种。对法第一。瑜伽第六.及六十四.显扬第十并有四种。然今此文列有三种。义宽于瑜伽。彼无第三非即离计。经部本计。我亦非离蕴。偏破犊子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并三十说。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无离蕴者。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如毗婆沙第八卷。问为有离蕴计为我耶。彼答言无。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缘蕴外无不生心故。今者大乘。说有离蕴计为我者。如瑜伽等说。然亦释经一切皆缘五取蕴起。至下当知。此据影像相分为论。必须有故。所缘缘体非无法故。非据本质。本质诸蕴或复无故。然今大乘影像而言。缘无心不生。本质而说。缘无心亦起。萨婆多说缘有心生。无即不起。经部师说缘无心得生。不要于有。大乘一念即俱得缘。独无不生。俱无得起。故三宗别。

  论。初即蕴我至非常一故。

  述曰。破我体即蕴我应非我相。量云。我应非常。以即蕴故。犹如蕴性。彼宗所计我体即蕴。然体仍常。故为此破。破一比量亦准此知。然瑜伽等更有别破。此既无文不能具引。此总缘蕴而起我见。得为破也。

  论。又内诸色至有质碍故。

  述曰。自下别破二十句中五别计我。且破色我量云。内诸色处。定非实我。有质碍故。如外诸色。根及属色皆名内色。唯破内色我非计外我者。以外色无作.受用故。

  论。心心所法至待众缘故。

  述曰。自下破余四蕴 不恒相续。是间断义待众缘者。籍缘起义。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故。待众缘故。喻如灯声 此既二因。比量亦二。四蕴非色体类是同。合为量破。并如色蕴别破亦得。此破于蕴计为实我。说假我者亦不遮之。

  前破心所即行蕴少分。行蕴少分中不相应行。既与心所别。故应别破之。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末)

  沙门基撰

  论。余行余色至非觉性故。

  述曰。觉者觉察。心心所总名。心所法外余行.外处.及无表色。亦非实我。非觉性故。如虚空等。此中但合总为一量。行与色等各别为量。理亦不遮。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言非觉性。不是翻显心.心所性是觉性故许为实我。此兼遮计。非必有执。合七比量破初计也。

  论。中离蕴我至无作受故。

  述曰。破僧佉等计也。量云。所计之我。应无作.受。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文中但有宗及同喻。因如所标。故略不叙。文以一量破中计也。今助破云。所计之我。应非实我。蕴不摄故。如虚空等。此下准作一一应思。

  论。后俱非我至非实我故。

  述曰。破犊子等也。彼宗计我与所依蕴不即不离。然别有体。非常无常。如俱舍论二十九卷叙难依义。今解。依者依止。蕴上施设。不即离故。恐繁不述。量云。汝所执我。应非实我。因云。许依蕴立非即离蕴故。如瓶.盆等。

  此中法言应非实我。简别真如。真如依蕴亦不即离。然非实我故无不定。因中言许无随一过。宗等次第准义释文。彼计瓶等依于四尘蕴等而立。然与四尘不即不离。故以为喻。

  论。又既不可说至是我非我。

  述曰。彼立五法藏。三世.无为.及不可说。彼计此我非常无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也。今者论主直以我非我而为例也。应立量云。汝所执我。应不可说是我。许不可说是有为无为故。如龟毛等 以二比量破第三计。若破俱句。他宗亦说我非俱句。不可说是我非我故犯相符过。又无同喻。今破是我兼说非我。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又量云。汝所执我。于我非我聚义亦应不可说。许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义 今者文意不令随入我非我俱句。故无过失。

  论。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述曰。此总结也。合十比量破此三计。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思虑。

  述曰。自下第三总破上二差别执我。于中有四。初有思虑。无思虑破。二有作用。无作用破。三我见境。非我见境破。四我非我见境。我见不缘破。今总问前所执诸我故言诸也 有思虑者。意问僧佉。彼说神我体是思故 无思虑者。问吠世等。然僧佉计。神我体性常住。除自性外二十三谛体性虽常。仍有转变无常之相。今难彼我亦应同彼二十三谛。体性俱应转变无常。

  论。若有思虑至有思虑故。

  述曰。汝我体。应是转变无常。作用或有不起时故。如许大等。若不约用难令体亦转变。即无同喻。彼不许有灭无常故。若直难用。彼思虑用有时不起故犯相符过。虽自性体常。用是无常。无不定失。非共许故。又以体例用亦应无常。相即亦得。

  论。若无思虑至亦不受果。

  述曰。即破吠世等。文易可知。量云。汝等实我。应不能作业亦不能受果。许无思虑故。犹如虚空。作业受果二比量也。即除僧佉余计神我皆同此破。

  论。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述曰。双结二也。

  论。又诸所执至为无作用。

  述曰。更重第二双破前说。此即问定也。

  论。若有作用至应是无常。

  述曰。诸师作.受计各不同。作用而言。作受作用并计是有。有用量云。我应无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若对数论。转变如手等。若对吠世等。灭坏如足等。文势虽合义意不同。虚空.真如此无作用。故无不定。

  论。若无作用至二俱不成。

  述曰。无有一我无作.受用。若数论师无作者用亦名无用。若动转作用势用作用。胜.数俱无。十句说故。离系子等我有动转。故是前门。余是后门。又诸所计得解脱时。我并无用无用。量云。所执之我。应非实我。无作用故。如兔角等。虚空亦得。无作用故。文言非实我。不言非实有。故彼真如非不定失。若尔宁言常乐我净。此非定实我。性离言故。言我者是假说也。此无用计诸执并非。无有一师计我无用。然破无动作.势用之用。故得为难 或绮互破作.受之用。谓应量云。僧佉等我。应非实我。无唯作者用故。如虚空等 吠世等我。应非实我。无唯受者用故。如兔角等 此中遮无唯受者用。非许唯有受者用性便为实我。不尔本识及僧佉我应是实我。但言兔角无唯受者用。不言兔角有作.受用。故此非失。以因明者遮诠门故。文结易知。故不别释。

  论。又诸所执至所缘境不。

  述曰。此即第三亦总徴前内外道也。

  论。若非我见至知实有我。

  述曰。破本计非我见所缘 量云。汝所执我。应非是我。许非我见之所缘故。如色.声等 又此量意云。汝能缘我心.心所法。应不知我。非我见故。如缘余心 文虽无救。以理为之。如缘真如心.心所法。虽不定作真如之解。得成缘如。缘我之心亦同于彼。虽不作我解。何妨得缘我。缘如之心虽不作如解。真如仍名如心缘。我见虽不作我解。其我应名我见缘。故为此解助破彼失。

  论。若是我见至如实知故。

  述曰。破彼我是我见所缘。量云。缘我我见。应非倒见。如实知故。顺所缘故。如缘色等心 外道小乘执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许我见虽顺所缘是颠倒体。断之成圣。无我之心虽不称境。违于染故名非颠倒。如缘真心作有如解即是法执。若作无解。虽不称如仍因成圣。

  论。若尔如何至称赞无我。

  述曰。言至教者。至实教也。如二十抄。汝若言尔亦有我见非颠倒者。何故汝教中。我见染故断之成圣。要无我见能得涅槃。故毁我见赞无我也。此就他宗相违为难。

  论。言无我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汝宗自言。起我见者沉沦生死。以是染故。起无我见能证涅槃。以是净故。今就彼宗故得成难。

  论。岂有邪见至沉沦生死。

  述曰。此总结难。无我见是邪能证涅槃。不顺所缘故。我见是正翻沉生死。能顺境故。广百论中亦作此难。

  论。又诸我见至如缘余心。

  述曰。此下第四总破前师。不须别说染净之惠。但汝所说缘我之见。今皆破之。无相符过。应为量云。汝缘我之见。不缘于实我。宗也。有所缘故。因也。如缘我外色等之心。喻也。文有次第如是应知。然就彼计皆有我见不缘我生。如僧佉说吠世史迦作者我见。不缘实我生。是横计故。余计相望准知亦尔。故今此宗。应有分别汝等各别言非横计缘我之见方成有法。今大乘意。欲显但是缘我之见。皆不缘于实我生故。不须分别。此破能缘不缘我起。

  次破所缘定非实我。

  论。我见所缘至如所余法。

  述曰。此中量云。我见所缘定非实我。宗也。是所缘故。因也。犹如所余色等诸法。喻也。宗中如前亦应分别。彼等各计有我见境非实我故。

  论。是故我见至种种计度。

  述曰。此曲结也。如瑜伽。显扬。十六大论。皆缘影像自心相分为所缘缘。无有一我是相分者故。是但缘识所变蕴。蕴各别故。故言诸蕴。即计此蕴种种计度。故与小乘所说有异。

  论。然诸我执略有二种。

  述曰。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释彼执分别俱生。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于中有二。初别解二执。第二如是所说一切我执下。总解二执。初中有三。第一标执举数。二列执名。三别解释。此即初也 总举有其二种。此中诸门如别章说。谓迷谛总别。诸识有无。伏断位次。九品所摄。伏与不伏。人法二执断位粗细。分别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别如下当知。虽一有情无二十句等。然说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执者。显非唯见。心心所法皆名执故论。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述曰。此列。差别与身俱起名曰俱生。后横计生名分别起。下别释之。

  论。俱生我执至故名俱生。

  述曰。自下别释。先释俱生。后释分别 初中有三。初释俱生义。二显其差别。三明断位。唯藉内种起。与分别缘别 恒身俱者。解其俱义 而言转者。解其生义。余文易知。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上总释俱生。下别解差别 常相续者。显恒起义 在第七者。显执所依 缘第八者。显所缘境 起自心相者。显缘第八不亲着也 执为实我者。不称境知故执生也。未得无漏。第七识中我执恒起。名常相续。缘恒具故。非如第六意识中执。何故相续唯在第七。略有二义。一缘少故。谓眼.耳.鼻等。意.八.七识。或九.八.七.五.四.三缘少故。若加等无间。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所藉缘少故。第七恒续我执非余。如第七卷缘多少说。二由行相深。及相续故。第八续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续。五识不深不续。第七具有。故唯第七非余。此第七识本质。即以第八为境。由似一常。似实我相。故缘第八七我恒行。影像相中亦无实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识自心之相。若从见说名染无记。若从本说名净无记。以许染净故杂种所生。执此自心所变之相以为常一。不称境故名为执也 不称本质名为执者。五识亦应名为有执。此约影像。依他为相。若约所执。当情显现亦名为相。缘第八者。即是本质。下准此知相亦有二。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我。

  述曰。在第六识。显执所在。第六行相深远亦复间断。第七深而不断。五识断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断。故此我执唯六识中。

  五取蕴者。彰此俱生我见之境不缘无漏 萨婆多中一切烦恼皆名为取。蕴从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蕴 今者大乘如对法说。欲贪名取。唯贪为体。染希五蕴。蕴能生取。蕴从取生。蕴立取名。缘蕴总别显执行相。总缘五蕴为我名总。别缘五蕴为我名别。非二十句等别我见也。二十句见唯分别故。第七识中唯缘别识蕴。行相常定我见一类。不可论其此总此别。故与此殊。第七唯托第八为相。举其本质言起自心相。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显缘不着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质。非定一法故不别言。其实亦有非无本质。是俱生故。故此所言五取蕴等皆起影像。

  论。此二我执至方能除灭。

  述曰。第三文也。显执细微断之所在。无始串习体相微隐。故十地云。远随现行故。不作意缘故 是俱生义。故名为细。一非世道伏。二非初道断。初道断者即见道断。三非地未满修道能断。要第九胜道方断故言难断。初简修道不相应惑。第二简见道一切。第三显自行相细。胜道方除故唯修断。一识分别。第六数断非第七。二乘分别。第六识者二乘数断。非菩萨于六识中。三习分别。若菩萨数断习非种子。若二乘种数断非习。不数断者道数数修。若数断者断道俱数。于二乘中渐次行者。故唯修断。若顿悟者亦通见断。先世间道伴已伏故。菩萨不然。不障地故。无超越故。然初二果不能断之。有覆无记第九品故。断有二种。一断种。二伏灭。今论断种。第六识中。二乘入圣道暂伏灭。要离自地欲尽方断。于金刚心方究竟尽。菩萨初地暂能伏灭。四地永不行。金刚心位方究竟尽。第七识中。二乘入无漏心方暂伏灭。金刚心方断尽。菩萨七地已前入无漏心能伏。八地以上方永不行。金刚心方断顿尽。故言数数修道方能除断 又总而论六.七。道数数修。断有数数.不数数义。二乘断彼第六识执种子。非习能数数断。菩萨数数断其粗重名数数断。其种子等道数数修。非断数数。以十地中皆不断故。第七识执要金刚心方能顿断。三乘修道道数数修方能除灭。非数数断 此中二执行微名细。何故三心初断名细 若言品类粗细。初断为粗。难易粗细。先断名细。此中言品类。修道下品名细。三心约难易故。初断名细。亦不相违。以界第九品断名细。品类细故。有难断不名细。即三心中第二三品。有名细非难断。即三心中初.中品等。有名细亦难断。如九品中下下品等。此中所说二我执故。三心约难易以分粗细。九品约行相。以分粗细理不相违。此显所断以作二解又能治所治以分粗细。九品中从所治行相名细。三品中从能治行相名细。亦不相违。唯言生空断者。一通三乘。二以行相而说。其实菩萨亦法空断。胜生空者。简异有漏。及游观生空心。断彼不能故。此说无间非解脱道。

  论。分别我执至故名分别。

  述曰。此释分别。文亦有三。内缘必藉。兼藉外缘。故于外缘说于亦字 非与身俱以来。显异俱生 要待以下。显分别义 言分别者。谓邪教分别。及邪思分别。一分别言通二处也 自下别解分别之执。余文可知。

  论。唯在第六意识中有。

  述曰。显执所在。间断粗猛故有此执。余识浅细。及相续故。不能横计起邪分别。邪分别者必有间断。及粗猛故。以第八识浅而不间。五间而又浅。七二俱无故唯在六。

  论。此亦二种至执为实我。

  述曰。第一即是即蕴计我。二十句等。自心相等如前二解。

  论。二缘邪教至执为实我。

  述曰。离蕴计我。余义如前。心所变相众同分摄。随其所应依何法变。或以名教而为本质起自心相。二重如前。不说二境总别之相如枢要说。

  论。此二我执至即能除灭。

  述曰。显执相粗断之所在。违见道故道生便灭。相见道中不断之故。故论言初 又真见中有无间.解脱。无间道断。异解脱名初。此依种子 又解脱道能断粗重亦名为初。此约一心 若三心者。准法执说。虽有三品断。望俱生者总名为粗。行相猛名为粗。初圣道除名为易断。此依二乘.及行相说言生空断。菩萨亦通以法空断。

  论。如是所说至或有或无。

  述曰。此下第二总释二执。合说本质之有无也。于中有二。初解所依有无。后然诸蕴相下。解蕴我有无合有三解。一七.六有无。二修.见有无。三即.离有无。随义应说。从粗至细展转推故。即是他人及于己身以为本质。并是此摄。能缘缘不着。皆名心外故。第七计我心外唯有。第六计我心外之蕴。或是于无。如吠世等。我无所依蕴故说为无。俱生定有。分别或无。即蕴计我本质是有。离蕴计我本质是无。

  论。自心内蕴一切皆有。

  述曰。亲所缘也。不问即.离计为我者。影像必有故无少法能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故皆缘蕴。此上总辨我所依也。

  论。是故我执至妄执为我。

  述曰。结成前义。影像相分必是蕴故。缘此为我。义显大乘亲缘。于无心不生也。成所缘缘必有法故。

  论。然诸蕴相至决定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解内心相对我有无。内相依他缘生故有。外境横计故定是无。

  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徴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论主质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恼。应不能厌苦乐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执我常复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

  述曰。总结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 或有三。初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 或分为四。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执 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徴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徴法非有。前所计我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中。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 谓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毗罗讹也。此云黄赤。鬓发面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金耳国。以铁鍱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 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钝闇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旧名染.粗.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今名贪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 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方犹有二诤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埵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喻云。如军林等 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岂不违宗 若据三假等说。相续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 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总破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应三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应转变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应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

  论。又三是别至应非一三。

  述曰。又三是别。各别体故。大等是总。是一法故。非谓三成其大遂异。此即乘前一相为难。三事和合成一大等。大等名总。虽总别不同。而性定是一。如金转为环。非离环外别有金故。以本三事从大等难。量云。汝许别三事。应是一非三。因云。性即总故。如总大等。以总大等从三难云。大等总法。应是三非一。因云。体即别三故。如三别性。此中论文更互相非。谓总非一。别非是三。彼若转计言谁言所成大等诸法各是一耶。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诸相实各各别。合故似一。

  论。此三变时至是一色等。

  述曰。第二破转计非成一相 此三变时者。谓三事转变成大等时 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意说三体各变一相。即大等法体亦有三非一相故 此上牒计。下正申难。应如未变三事本体。即应见三。如何见一。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应见三别。许有三故。如见三相体未变时又若不和合但成一相。相中有三者。何故现见是一色等。世间现见色唯是一。而言但由三法成故色等三别者。即违现量及世间过。量云。色等诸法应各见三。体有三故。如汝三事。

  此难三体成三相义。次下更难成一相义。前第一翻难相应三。或应非一。虽似同此难。此难若成一相失本三相及与本体。故与前失体性各别。

  论。若三和合至体亦应随失。

  述曰。此第三破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一相即大等。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时。根本三相应无三相。即一相故。犹如一相。相既失本。体亦应然。相体一故。量云。成相之时根本三体。应无有三。以相即体故。如所成相。

  论。不可说三至如何见一。

  述曰。此第四文。由彼复计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成相之时所成大等但见总一。根本三事即见三别。今破于此。第一量云。大等总法。应非是总。即三体故。如三别相。以别从总为难亦尔 又徴。三事所有总相。若不是一亦应见三。相即体故。如三事体 体应见一。即总相故。犹如总相 三事总相。若有三种不应见一。有三种故。如本三事 三事别相。不应见三。即三相故。如大等相。

  自下第五彼复计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谓初萨埵有一自相。及剌阇.答摩二事之相。余之二法展转相望各有三相。相杂共成大等诸法。九相难了遂见一相。其实于中各有三相相杂而住。

  论。若谓三体至故见一者。

  述曰。此牒彼执。

  论。既有三相宁见为一。

  述曰。下有五难。第一既云各有三相。还应见三。如何见一。大等法中应见三相。相即体故。犹如三体 大等诸相或应见九。即本相故。如三体上所有九相。各三相故不应见一。如前见色。此中一一更互为量准为之也。

  论。复如何知三事有异。

  述曰。第二比量。又此三中各有三相共成大等。如何知三事各有异也。三事比量各有一种。且为一量云。汝萨埵。剌阇二法。应非萨埵.剌阇。具三相故。如答摩 或应此二。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既尔如何知三事别。

  论。若彼一一至待三和合。

  述曰。自下第三更难三德一一应然。谓此三事一应能成诸法大等。何假须三。具三相故。如三事合。量云。萨埵一法。应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合时。若言缘阙一不成者。何所阙少而待三耶。

  若言要由三三相合能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成大等。

  论。体亦应各三以体即相故。

  述曰。此下第四量云。又彼一一。应有三体。体即相故。犹如本相。一一为量。或总为量。

  自下第五总难大等应无差别。

  论。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

  述曰。量云。除大谛外余慢等法。应与大无别。三合成故。如大。以大望慢等无别既尔。以慢望大等无别亦然。二十三法展转合有二十三量。

  汝若说言皆无别者。

  论。是则因果至皆不得成。

  述曰。总结违宗。是则大为因。慢为果。五唯量.五大.十一根无差别故。皆不成也。

  论。若尔一根至一切根所得。

  述曰。此显无别不成所由。违现量过。即无差别。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无差别故。以互为喻宗亦复尔。此有二量。且以一根望非所得一切境界。应亦得之。以体无别故。如自所对境。境望于根亦有是责。然佛性论亦有此难。

  论。世间现见至便为大失。

  述曰。前违现量。此违世间。

  论。故彼所执至计度为有。

  述曰。总结彼非。如文可解。第三文也。此中数论。及与胜论。各有十八部异执竞兴。如别抄记。

  自下第二破胜论义。成劫之末人寿无量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鸺鹠。昼避色声匿迹山薮。夜绝视听方行乞食。时人谓似鸺鹠因以名也。谓即獯猴之异名焉。旧云优娄佉讹也。或名羯拏仆。羯拏云米济。仆翻为食。先为夜游惊他稚妇。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济食之。故以名也。时人号曰食米济仙人。旧云蹇尼陀讹也 亦云吠世史迦。此翻为胜。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或胜人所造故名胜论。旧云卫世师。或云鞞世师。皆讹略也。胜论之师造胜论者名胜论师。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惠目。乃观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姓。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聪明辨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者。后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其儒童子名般遮尸弃。此言五顶。顶发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戏园。与其妻室竞花相忿。鸺鹠因此乘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得。更三千年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仙。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虚迎往所住山中。徐说所悟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此依百论。及此本破。唯有六句义法 后其苗裔名为惠月。立十句义。于中略以三门分别。一列总别名。二出体性。三诸门辨释。列总名者。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列别名者。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闰.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业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申.五行。同体是。一实.德.业三同一有故。异体许多。依九实故。而数不定。或总实异。或别实异。九实一一有细分故。和合是一。有能.无能体许有多。实.德.业三得果之时。或共不共故。俱分亦多。实.德.业三各别性故。无说有五。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更互无.四不会无.五毕竟无 第二出其体性。九实体者。若有色.味.香.触名地。以德显地也。若有色.味.触.及液.润名水。若有色.触名火。若有触名风。唯有声名空。别有空大。非空无为。亦非空界色。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及此能缘之因名时。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及能缘因名方。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九德。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名意 此中以德显其实体 诸德体者 眼所取一依名色 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 皮所取一依名触 一实非一实诠缘之因名数。非一实者。二以上数 量有五种 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如萨婆多轻不可称。若可称者但重相形。非是轻也。此微性亦尔。唯最微名微。下短性亦尔 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 四长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 五圆性有二种。一极微。谓不和合父母真实极微上有。二极大。空.时.方.我四实上有。以此四体遍周圆故 一非一实等差别诠缘因。名别性 二先不至物今至时名合。此意但取初合名合。此别有三。一随一业生。以手打鼓。手有动作所生之合。业是动作也。二俱业生。两手相合皆动作故。三三合生。如芽等生无有动作。与空等实合时所生之合也 先二至物不至时名离。此亦有三。初二翻合如前可解。三是离生。先造实果由有他缘来离别之果实便坏与空等离。所生之离名为离生 依一二等数时方等实。远觉所待名为彼性。此物是一彼物是二等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方等 此性翻彼应知其相 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至实色等根等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眼根舒光至于色境方始取之。如灯照物。声.香.味.触四境来至于根方始取之。故远见打钟久方闻声。声来入耳方可闻也。根与至境邻合之时。有了相生。此了相者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而比于宗果。如见烟时比有火等。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而比宗果。如见雹时比禾稼损。见禾稼损比有风雹 适悦名乐 逼恼名苦 希求色等名欲 损害色等名瞋 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此名勤勇。发动势是也 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地.水.火三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地等摄因名润 行有二种。一念因。二作因。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名念因。即智种子。?掷等业所生势用名作因。行是势用。十句多说作因名势用。念因名行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可爱身因。即得生死胜身之因。二能还。谓离染缘正智喜因。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 能得生死不可爱身。苦邪智因名为非法 耳所取一依名声 五业体者。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舍业翻此 远处先离近处今合之因名屈 申业翻此 有质碍实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同句体者。谓实.德.业体性非无。能诠能缘之因名同。此体即是旧大有性。诸法同有故名为同。俱舍论云总同句义也 异句体者。常于实转。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实性心.心所因。但于实转。异实之物。实由有此异于德等。故名为异 和合体者。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此能诠缘因名和合 有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造各自果。因定所须。因若无此者。应不能造果 无能体者。实.德.业三或时共一。或时各别。不造余果。决定所须。因若无此者。一法应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不造余果 俱分体者。即实.德.业三种体性。此三之上总俱分性。地等色等别俱分性。互于彼不转。一切根所取。当旧所说同异性也。亦同亦异。故名俱分 无说体者。初未生无。以实.德.业因缘不会而未得生之无为体。二已灭无。以实.德.业或因势尽。或违缘生虽生。而坏之无为体。三更互无。以实.德等彼此互无为其体性。四不会无。以大有性及实.德等。随于是处不和不合。如彼处人不于此合无为体性。五毕竟无。以无因故。三时不生无为体性。此五既无体不可说名无说也。

  自下第三诸门辨释。于中有五。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别。大同.和合二唯一物。德.业.及异.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唯多物。实句一种亦一亦多。空.时.方.我.意五是一物。地.水.火.风四是多物 第二十句相望常无常分别。大同.及异.和合.有能.无能.俱分六句是常。非所作故。业唯无常。说是能作.所作事故。实.德.无说亦常无常。九种实中五是常。四分别。地.水.火.风非所作者常。父母极微非所作故。所作者无常。子微以去皆无常故。余五是常。二十四德中觉.乐.苦.欲.嗔.勤勇.法.非法.行.离.彼性.此性.声.香十四德是无常。其香唯地上有。设是极微上有亦是无常。如下引文。故十四德唯无常也。余十或常。或无常。色.味.香.触若地所有唯是无常。因门中言。火合为因。若地所有色.味.香.触等。同类为因。从前同类为因生故。由此准知。香唯无常。唯地有故。液性地.火所有一切是无常。数中二性等数。别性中二别性等。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长性唯是无常。圆性定唯是常。并余色.味.触.一数.一别性.液性.润.重性.及合。随所依实若常无常此等亦尔。总有十法通常无常。五无说中。三常一无常。一亦常亦无常。初未生无一向无常。与实.德.业生相违故。此若生时。无便灭故。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三。唯是常性。不违实等故。不会无有常无常如地等实。觉乐等德。不相应故一向是常。若自许德与自许实虽未相应。当必相应。一向无常。如常无常所作.非所作亦尔。三有质碍.无质碍分别。德.业.和合.有能.无能.俱分.无说七句唯无质碍。实句九中四无质碍。谓空.时.方.我。余五有碍。说意是微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有性及异虽文不说。亦是无碍。合九句无碍也 四现量境非现量境分别。此宗现量德句中觉。故彼论言。觉有二种。一现二比。其业.有性.并俱分。皆现量得。论自说为诸根得故。无说句义。非现量得。论亦自说唯比境故。和合句义。唯识说为非现量得。实句之中地.水.火.风.父母极微。非现量得。子微以上是现量得。下破顺世及胜论中云。极微聚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故知耳也。余空.方.时.我.意。亦无文说。今解非现量得。德句之中声唯现境。其觉.乐.苦.欲.嗔.勤勇。是我现境。文不说重今解亦唯现境。重具德中水火德故。总有八德唯是现境。法非法全行少分二德半。唯非现境。此行即是行中念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及势用十三德半。并通二种。此中势用即行作因。非全取行故是半也。其异句义。有能.无能。虽无文辨并非现得。异但是差别实因。非如俱分是实性故。有能无能因之所须。亦非现得。总言业.有.俱分三唯现得。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五非现得。余二通二 五常无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别。唯识唯难常生果故。虽有六句一向是常。三通常无常。一唯无常。实中四种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常能生果。有能是常。亦能生果。是作果时定所须故。余五句全.空.时.方.我.意五实。虽常不能生果。论自诚说。德句准有能中说有得果所须。十通常德亦能生果。随其所应。业虽生果而体无常。非此所说。无说虽亦有常。不能生果。非根本故。此中所辨唯识所须。其余诸门实。由几德名为有德。乃至广说。几是所知。非此所要。略不繁述。如十句说。

  论。胜论所执至现量所得。

  述曰。破中有三。第一叙宗。第二正破。第三结非。此即初也。今叙有二。一叙是实有。二叙现量得。若叙实有破其六句。六句皆实。今言多者显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破十句九句实有。第十是无。多分实有故实言多。现量得中若破六句。准下论文五现量得。说实等五现量所得。唯言和合非现量得。故说多言。若破十句总句而言。异.及和合.有能.无能.无说非现量得。余五现得。然多实有中。五现得四非现得。故言多是现量所得。即一多言通实现得。然说六句既是本计。故百论等不破十句。此论亦尔。然兼破十句。于理亦无违。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他非。于中有三。初且总非。次外返问。三为别破。此即初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外返问也。

  论。诸句义中至如所生果。

  述曰。此别破也。于中有五。一总破诸句。二别破实.德。三又总破诸句。四者别破大有等三。五者总结破诸句义 或分为三。初总破诸句。二别破有等。三结破诸句。初中有三。一总破。二破实.德。三复合破 若准五段科。初中有二破。一破常诸句。二破无常诸句。破常中有二。一难生果。二难不生。此即初也。体是常住能生果者。父母地.水.火.风。及德中十种通常者。并有能句常能生果。破此量云。此等亦应体是无常。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子微已去皆能生果。体无常故。又宗如前。许有生果之作用故。如所生果。

  或总相言。诸句义中能生果常者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论。若不生果至如兔角等。

  述曰。此难不生果诸常住者。谓大有.同异.和合.无能.俱分五全是常。空等五实常者。皆不能生果。除无说句。以为喻故。又体是无非所破故。今以唯识难之。不可以无作用难。真如虚空为不定过。无作用故。量云。此等实常不生果者。应非离识实有自性。许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 彼宗毕竟无是常住故。以为同喻。因不言常有不定失 或余句无常者虽不生果。大乘不许有实体故。设许有体亦非离识故无不定。然彼觉等既不离识。应犯相符。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觉等摄在异喻中故。又不言常除觉等。以为同品亦得。文中宗等准理应知。又兔角等亦非离识。彼此共成。真如空等亦不离识。无不定过。

  论。诸无常者至非实有性。

  述曰。下破诸句体无常者。于中二破。一难有质碍者。二难无质碍者。此难有质。实句中五地.水.火.风.意皆有碍。意全四本父母极微是常。非此中破。今破四子微等。此中二量。一云汝此四种无常有碍者。应可分折。有方分故。如军林等 唯得有质碍为宗。简别他句无碍无常者无方分故。彼许军林体有方分然可分折多虚疏法成军林故。子实等不然。以体实有坚密一处不可折故。军谓四军。林谓竹树等。二云此等诸法。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军林等。父母极微有圆量德合故无方分。其子微等上有方分。意虽有碍量如子微。然无方分。体是常住非此所破。无不定失 又以可分折故为因难非实有。为第三量。已破之宗得成因故 然以理观唯此非实一句为宗。方分可折是二别因。彼宗理许可分折。故如斧等断成多分故。便.应二字文便故来。非则宗法 或有质碍为因亦得。

  论。若无质碍至有实自性。

  述曰。此难无碍量。后之九句全是无碍。实句之中空.时.方.我四是无碍。今破无常无质碍者。即德句十四全.十少分.及五业全。除无说句中一全.一少分。谓未生无全.不会无少分。非离识故。今破彼云。汝宗此等无常无碍法。除觉等外应不离心.心所有实自性。无质碍故。如觉.乐等诸心.心所 彼心.心所即德句中觉.乐等摄。无常无碍。故得为喻。然无相符极成之失。简觉等故。彼宗说为非离心等故。彼说。意实是有碍摄。亦非是心。形如芥子。我所须具。非谓心也。设若是心。其喻即有能立不成。无质碍因此不转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以非心故。无过失也。然此文略。故无简别。

  论。又彼所执至如坚湿暖动。

  述曰。自下第二别破实.德。初总相对以破实.德。后总结非坚.湿等别。此即初也 初中有二。初以德例实。实非实摄。地.水.火.风实句所摄。性是有碍。坚.湿等法是德句中触德所摄。而是无碍。俱身根所得故。今翻覆为量破之。以实地等即德坚等。量云。地.水.火.风。非有质碍实句所摄。身根取故。如坚湿等。

  此中身根亦得大有.同异。并在喻中。若但言非有碍。不言非是实句所摄。即有违宗失。有碍之言简无碍实句所摄。彼不说为无碍实故 又对无碍坚.湿等故。故举有碍。下德句等无碍等言亦准此释。

  论。即彼所执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此以坚等例于地等。如文可知。宗等如次。此暖言等。等取动.触.数.量.别性等十一法。彼说身根得十一德。一触.二数.三量.四别性.五合.六离.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润.十一势用。即行作因。其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触故。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风中无色。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故眼所见。

  论。地水火三至准此应责。

  述曰。即以地等例于青等。眼见为因返覆为量。然不可言地非地摄。违自宗故。应言汝所执地非有质碍实地所摄。非如所执实有自性实句所摄。故不违宗。彼眼亦见十一种德除触取色。为量可知。

  论。故知无实至实地水火。

  述曰。此总结非彼地.水等与坚等异。大乘之地即坚等故。会申正义。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只可以彼此相例非实非德地等非见。又言地等非别坚等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文言虽总意显别也。又应言地等。非眼所见。实句摄故。犹如风等。此中文略。亦非地等。是此意也。彼不说地等耳等三根所取。故于此中但破见.触。

  此下第三重破实等。

  论。又彼所执至应是无常。

  述曰。实句义中有碍常者。即地.水.火.风父母极微及意。彼为碍故。此等五法应是无常。皆有碍故。如粗地等。粗地等法彼自计执为无常故。宗因喻等如文可知。

  论。诸句义中至如地水火风。

  述曰。下破诸句无质碍法色根所取者。即德句中色.味.香.触.声五。及数等十种。业.及大有.俱分三。色等性故。皆色根取。此无碍法。应皆有碍。许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此中许言。明大有等我宗不许体性是有。及色根取。彼论说。根有五。鼻根即地。舌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风。耳根即空 此于诸句何法摄耶 由此正解。即实句空取声之时。于身起作用名空耳根也。且十一德对其自根一一简略皆有一量。若二二合。若三三合。乃至总对诸根说量。其义其多。此中文总无简略故。

  论。又彼所执至如石女儿。

  述曰。此十句中除实句外余八句。义皆是非实。然此唯取有体句者。意明唯识。翻返为量。且欲除实破余八句 量云。非实及觉乐等余德等八有体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汝许除心等非实句摄故。如石女儿 石女儿无法。彼此不许识外有性。除心等言。简觉等者。恐犯一分相符过故。文略不简也 然佛法真如即识性故。亦非离识。无不定过。虚空.择灭等理。非心外然假为喻。就他宗比量。又此中宗应云汝执。为简所别不极成过。又因虽有他随一过。谓实中火等非异德中触。而就他宗为论。故无此过。故因简略。应云汝许非实摄故。明自不许也。即是非实为因。破余八句。一一别除为八比量。

  次以非有为因破余八句。

  论。非有实等至如空花等。

  述曰。不以非德等为因。以非有为因 此中示方隅令知多法一法不离于识。又有等是实等自性。故便举之也。量云。非有性及觉乐等外余实等句。应非离识有别自性。许非有性之所摄故。如空花等。文略不简觉.乐等也。此中简略如前应知。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若二二除。若三三除。乃至除八句比量可知。前实等等多体法。今有等等一体法。又应别破九句。然多体法中以实为首。一体法中以有为初。例示余也。

  次下第四别破有等性。

  论。彼所执有至如实德等。

  述曰。于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难同异。三破和合 初中有四。此即初也。彼计实等有法之外。别计有一大有之性能有诸法。法若无此即体非有。如龟毛等。故今破之。彼宗所执大有性者。应离实等八句之外无别自性。汝宗许是非无法故。如实.德等。等取业等。不言八句有不定过。或但言离三句亦得。其异句等非两共成。无不定失。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非无之因唯彼许于有性上有故。许言简自随一过。实等许非无离实等外无别有。有性许非无。应实等外无别有。难令实外无别有性。

  又逐令离实等外即非有性。

  论。若离实等至如毕竟等。

  述曰。此中总因。若异二异三异四五乃至异八皆得。若异八一一有八比量。其二三等随自计取。量云。若离实等八句之外。应非有性。汝许异实等故。如毕竟无等。等未生无等。彼宗除实以外。德等八句。及龟毛等。皆名异实。且以毕竟无为喻也。又今以八句义为有法。唯但以无为同法喻。

  更复难令有性之上更应立有性。

  论。如有非无至有别有性。

  述曰。如有性非是无法有性无别有性有。实等亦非无如何别有有。立量云。汝有性。应别有有性。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此中因有不定。同异亦许体非无。不许有有故。彼非极成故无不定 又总取所难之中。此中简过如前应知。已下所有比量简过皆准可知。更不繁指。

  次更逐令无法之上别有无性。

  论。若离有法至有别无性。

  述曰。无性体非有。无上不立无。有法体非无。何须别立有。彼若言有法虽非无。不自有故须有有。亦应无法不自无。无法之外别立无。此责恒齐何方遣难。量云。汝第十句无法之外应别立性。因云。除大有.同异.和合等六句之外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如实.德业。

  因中不言除大有等者。即有不定过。为如实.德等。与无互违故。无法之外更别立性。为如大有等。无法互违故。无法之外不别立性。故今简言除有等六。

  论。彼既不然至唯妄计度。

  述曰。总结非之。彼无既更不别立性。然者有性应不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子段第二难同异性。彼执同异是诸实.德等体性。非即实等此是多法故今破之。

  论。又彼所执至如德业等。

  述曰。实.德.业之性即是同异性。离实.德.业理定不然。勿者莫也。莫此同异性亦非同异性。总立量云。汝所执实.德.业性。应非实.德.业性。异实.德.业故。如和合等。

  此中无有自言相违。以宗中言汝执简故。非我许有实等之性。而今复言非实等性。今欲违此故无此过 然今宗中实.德.业三。其举喻中复以德.业等而为喻者。此中应别简云。汝之实性。应非实性。异实句故。如德业。汝德性。应非德性。异德故。如实业。业亦应然。准可知也。更互为喻。然此有别而无总量。二合有三。三合有一。为量可知。此中所言实.德.业者。即是各别当句为宗。言实等性者。即是同异性故别也。文言如德.业。但举实句之喻等取德喻。谓实.业等取业喻。谓实.德。

  次又令实非实。德非德。业非业。

  论。又应实等至如德业实等。

  述曰。便破实等。非正所明。量云。实应非实。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更互相望为量如实可知。文言如德.业.实等者。举实喻。谓德业于德喻中但举于实等取业句。及等业喻。谓实.德也。文中宗等言皆简略。但言实等应非实等。异实等性故。二三等合准前可解。

  论。地等诸性至准此应知。

  述曰。汝言地性。应非地性。异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尔。实中九种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业有五种。合三十八。返覆有七十六。各二二合三三合者乃有无量。第二准量云。地应非地。异地等性故。如火等。然岂不有违自宗失。何乃言地非地等耶。今者不然。此则应言汝所计地应非实地言简别之。我宗之地。非实地故。是假立故。又非实句之中地故。彼计火等亦非实句地。无不定过。前量应简别。文言略故也。

  论。如实性等至无别实性等。

  述曰。难令离实等无同异性。量云。实等之外。应无同异性。非唯一故。如同异性。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等德等性遮令同异有同异性。其实等性应更有实等性。非一法故。如实等法 实性者同异性也。然实等各异。义相似实等之外别立实等性。实等之性相似亦非一。应更别立实等性。相似之言简不相似。此即以性同实等例。若总.若别皆有比量。此中但有总而无别。别数如前。然文唯有以性同实例。无以实同性例。若破六句义即无违。若破十句有不定失。异.有能等非一相似。无别性故。今者亦以为所立中。应令别有性。例同于实等亦无过也。又非极成法。无不定失。

  论。若离实等至有非实等性。

  述曰。自下又以非实例实等难。谓离实等外别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外立有非实等性。且如除实.德.业以外并名非实.非德.非业。即余六句.及无法是。有体法者唯六句是。今言七句应有非实性。异实性故。如德.业。德.业相望亦尔。又虽知德等皆名非实。其性即是非实性摄。然合八句皆非实性及与无法。无别有一大非实性总该九法故为量也。量云。除实余九。应别有一总性。实非实中随一摄故。如实句 此量虽成。然可直例不令立实性。何须令立非实性也。便违自宗。若不尔者。即一德上他说亦有非实性。故犯相符过。非德等性例亦应然。故论言等。

  论。彼既不尔至唯假施设。

  述曰。总结非也。彼非实既不尔。更无非实性。实等云何然。更有实等性。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论。又彼所执至如毕竟无。

  述曰。自下子段第三破和合句义。我佛法中法不相违假立和合。然彼所执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实等不离相属。相离不相属。即不和合故破之。量云。如彼所执和合句义。定非实有。许非是有性及非实等八句诸法摄故。如毕竟无。即兔角等。体是一法举非有为因。体是多法举非实为首。故因中言非有实等。又性体别故。此中宗因皆有所简如前可知。

  有彼本许六句义者。前之五句现量所得。十句义中实.德.业.有.俱分现量所得。其此和合非现量得。故今破之。

  论。彼许实等至而可实有。

  述曰。彼计实等现量所得。分明证故。如前徴诘。尚非实有。牒前所非。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不分明证。可是实有。

  虽复非有遭此难已若复说言。

  论。设执和合至亦非实有。

  述曰。若执和合亦现量得。如前实等道理破之亦非实有。量云。和合性。非实有。实等十句随一摄故。如实.德等。实德等前已破故。故得为量。此破转计亦现量得。

  上来总别破讫。自下结归唯识之门而复总破。

  论。然彼实等至如龟毛等。

  述曰。自下第五总破六句。然彼计无非离识有。故但破九。初破实等离识自体竟不可得。次破缘实等智。非是缘实等现量智。初比量云。彼计实等。是有法也。非是缘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是法也。合名为宗。汝许是所知故。如龟毛等 此无异喻。彼宗计此实.德等句。是缘识外实有自体现量所得。故今非之。现量者能缘也。此中遮非是缘离识外境自体现量智之所得。非是缘不离识境假有自体现量所得。义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非必现量所得故。其实等句义。彼宗说是离识有体。能缘彼心是名现量。彼实等句是此现量所得。谓实等句义。是离识实有自体之现量所得。今者非之。复言缘者恐滥持业释。言其离识实有自体。即是现量。若以离识实有自体。属其能缘现量者。即彼此二宗一切心.心所法。亦非离识实有自体。觉等即是心.心所故。犯违宗过。为简此过故说缘言显依士释。缘显能缘。非离识有体实等句义之现量得。又若不言缘即无所简。其觉.乐等亦入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彼亦说为不离识现量得故。由此应合实等句义总为二分。谓彼觉等心.心所法总为一分。除此以外法为一分。其能缘法总为三分。一唯缘实等非心心所法。二唯缘觉等心心所法。三合二为境。若论说言然彼实等非唯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为简德中觉等不离心故。恐犯违宗及相符故。说唯字者。简别缘实等。可置唯字通缘二者。即简不尽。以觉.乐等亦从实等。是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实等亦从觉等。是不离识。实有自体。现量得故。今为简尽但应总言非缘离识等。其总缘者亦所简故。为简如是种种过失。故但说缘不言唯等。此中总为但有一量。准能缘智各别有九比量。若二二.三三合义准应知。

  论。又缘实智至如德智等。

  述曰。第二量云。缘实之智。非缘离识实句自体现量智摄。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彼计缘实智生之时。假合生者。谓缘九实.及大有。及异随所有德。同异等实性。发生此智。然德智等皆假合生。亦缘多法假合生故。即非缘实现量智摄。缘实之智亦假合生。应非缘实现量之智。若作此解。无独缘德等智可以为喻。必合缘故。有及和合等必有所有及所合故。不作此解。缘大有和合之智非假合生。由是理故今更解。先假合生者显藉多法。藉因托缘智方生故。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法非法行等因缘。方生缘于实句。其德智亦尔。有及和合亦尔。许有别缘有及和合以为境者。然不要与实.德等境合方能缘之。以能缘智藉多法起。名假合生无过失也。前解境必有多方能生智。后解境可唯一。藉多缘生。名假合生。彼家所计。缘实之智。即是缘于离识之外实之现量。今正非之。此智非是缘离识之实现量智义也。

  论。广说乃至至如实智等。

  述曰。此为例破。如文可知。此破六句故至和合。义及九句一一为之。并前有九。若二合等准前应思。前破境实非缘离识现量所得。今意正破缘离识实等智非现量智。意明前实是非缘离识境之现量所得。后实智非是缘离识境之现量智摄。其眼识等虽缘多色假合而生。非缘实智。无不定失。前说和合非现量得。今遮现量者意。故不相违。准此知。境六皆现量得 又解境据本计破五非现量所得。智据末计破六非现量智。影互显也。

  论。故胜论者至妄所施设。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意明唯识心所变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设。

  自下第三破事大自在天等执。即不平等因计也。若言莫醯伊湿伐罗。是大自在天。若长言摩醯伊湿伐罗。是事大自在天者。如言佛陀是觉者。若言抱徒憨是事佛者。今破事大自在天者执。彼计此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无别居处。其变化身别有住处。

  论。有执有一至能生诸法。

  述曰。此中有二。初叙。后非。大自在天。一体实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类计西方极多。初叙计也。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论主总非。他返徴已。

  论。若法能生至非真实故。

  述曰。自下别破有二。初破本宗。后难救义。初有五量。第一立量破其常住。从下向上为因为宗。或以义取。如理应思。量云。大自在天。决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余能生他者必从他生故。此中所说能生他因。得下贯通遍.实二宗。然下即以所破讫法。而为因故。相乘为论。不然即有随一不成。以彼不许大自在天非常等故。大自在天决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非真实。以不遍故。如盆等物。今此既以非真实为法。即简心.心所等法。是虚幻有。非真有故。真如等不尔故许遍也。

  论。体既常遍至顿生一切法。

  述曰。更重破也。体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于一切处。常故何不于一切时能生诸法。如彼现生处及时等。遍故。常故。即二因也。此中二量前三为五。

  论。待欲及缘至违一因论。

  述曰。此违自宗。汝复若谓体虽遍常。以待乐欲并及缘故。诸法不一切处。及一切时生者。今汝宗言唯大自在一法为因。复言更待诸众生欲及诸法缘。即多法为因。岂不便违一因生论。

  论。或欲及缘至因常有故。

  述曰。大自在因一切时有。以是常故。何不众生欲。及缘一切时顿生。量云。汝言无欲及缘起时欲.缘应起。许自在天体恒有故。如余起时。此同瑜伽第六.七说。不能繁引。

  自下第四合破七外道计。准上应知。

  论。余执有一至虚空我等。

  述曰。梵即梵王。此事梵王者计。此下皆从所执所事以立其名。乃至事我者亦尔。有外计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计有一时是常是一。能生诸法。有计方亦尔。是一是常能生万法。此破能生别有一计。上破实有胜论等计故不同也。本际者即过去之初首。此时一切有情。从此本际一法而生。此际是实是常。能生诸法。古人云。诸部有计。时头众生。与此同也 自然者。别有一法。是实是常。号曰自然。能生万法。如此方外道。亦计有自然是一是常能生万法。虚通之理名不可道之常道也。稍与彼同。虚空亦然。别有一法一切有情皆因而有。其我亦然。别有一我能生万法。前破实有。今破能生。故前后别。宿作因等非一故论言等。

  论。常住实有至皆同此破。

  述曰。以上诸法皆是一物。是实常住法。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与大自在义相似故。合例为破。然以不如数.胜论等。别有炽盛多部类故。不标其名各各别破。然勘瑜伽第六.七卷.显扬十一.十二.十六.大论中.及广百论。方知此等外道名计。

  自下第五二声论师合一处破。初叙二计。后正非之。

  论。有余偏执至表诠诸法。

  述曰。明论声常。是婆罗门等计。明论者先云韦陀论。今云吠陀论。吠陀者明也。明诸实事故。彼计此论声为能诠定量表诠诸法。诸法揩量。故是常住。所说是非。皆决定故。余非揩量。故不是常。设有少言称可于法。多不实故亦名非常。梵王诵者。而本性有。然声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无同喻为不定过。

  论。有执一切至方有诠表。

  述曰。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声皆是常。然有时闻及不闻者。待缘诠故。方乃显发。此有二类。一计常声如萨婆多无为。于一一物上有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此音响是无常。二计一切物上。共一常声。由寻.伺等所发音。显音亦无常。如大乘真如万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声。其音但是显声之缘。非能诠体。此通破声显.声生计内计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叙。今不繁述。今破计一切。少分亦自破。或少分一切摄诸计尽。

  论。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总非他失。他还返徴。

  论。且明论声至如所余声。

  述曰。破初婆罗门等计。量云。汝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 余声即是非明论外余一切声。以彼声性非是能诠故无不定。

  论。余声亦应至待众缘故。

  述曰。破第二师也。此言余者有二义。一计余。是前明论者计之余也。二声余。前计少分。今计全故。又前破明论声计。今破彼声外之常声。故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盆等 然彼所计声性与声别。声性即是所发音响声之体。故今总言非常声体。若破所发音声。言非常声。若破声性言非常声体。声及声性合名声体。若但言非常声。他以声性例所发音为不定过。若言非声。即违自宗。故但总言非常声体。又简真如。虽待缘显。非常声体故。因云。待众缘者。若言待缘显。即声显成自生俱不成。若言待缘生。即自生成显不成。为对二宗自无有过。故但总言待众缘故。若言待众缘生显故。文繁无用故不具述。

  自下第六破第十三外道计也。

  论。有外道执至而体实有。

  述曰。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常。执能生粗色此是因也。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述曰。初论非云彼非应理。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所执极微至体应非实。

  述曰。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又以佛法义徴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论。若无方分至生粗果色。

  述曰。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即有分。及无分难。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论。既能生果至极微常住。

  述曰。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 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粗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

  论。又所生果至不名粗色。

  述曰。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

  论。则此果色至便违自执。

  述曰。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故。

  论。若谓果色至色根能取。

  述曰。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即微量大量也。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所执果色至无粗德合。

  述曰。今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更返难之。

  论。或应极微至处无别故。

  述曰。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果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文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也。

  论。若谓果色至可名粗者。

  述曰。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则此果色至处各别故。

  述曰。此正述难。极微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 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相即言如因量。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量云。所生色果。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既尔此果至色根所取。

  述曰。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

  论。若果多分至何用果为。

  述曰。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足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立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等粗果故。如粗果色 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 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 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论。既多分成至前后相违。

  述曰。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 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论。又果与因至如二极微。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若谓果因至药入镕铜。

  述曰。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牒彼计也。

  论。谁许沙铜至非一非常。

  述曰。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义。此显不入义 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离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 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 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何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又药入镕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又粗果色至彼应如此。

  述曰。此中二十论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不许违理至虚妄计度。

  述曰。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得。违事不成。退随他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

  论。然诸外道至不过四种。

  述曰。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已下第二总摄为四种。于中有二。初总后别。此总举讫。

  论。一执有法至如数论等。

  述曰。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为十八部。故今言数论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说。胜论所执大有同异。我自宗中不离有体法外别有此二性。二性即法体。法体与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异性也。不言同异言等性者。显有等是彼性故。又等同异显类别故。以是法性。故别破之。

  论。彼执非理至体无差别。

  述曰。此非之也。第一违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无差。汝既执有体法即是有性。但是有体法有义不殊。皆是有故。故有体法应无差别。今立量云。汝唯量等。应无差别。即有性故。如诸法非无 诸法非无。即是有性。有性皆无别。其有性既无差。法亦应尔。故以为喻。

  论。便违三德至诸法差别。

  述曰。此违自教及违世间。汝宗二十三谛。自望虽无别。以体即自性故。而许三德及我四法有别。故论中言三德及我。又汝三德及我四法。皆应无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谛。二十三谛体无别故。若言一切悉皆无差。岂不自违宗意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又违世间现见可知。此破大有即有三违。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间。

  次难同异性。

  论。又若色等至青黄等异。

  述曰。但言色性。即一切色无有差别。一切色法皆有变碍为色性故。诸人共许。今立量云。此青.黄等色应无差别。即色性故。如色性 色性一切色是一。诸色皆色性。故以为喻 问破一切法即大有同异。今佛法岂离法外别有大有等耶 答曰。我但破汝之非。非我即为定也。

  论。二执有法至如胜论等。

  述曰。胜论自部亦有十八。故复言等。计前已叙。

  论。彼执非理至体不可得。

  述曰。此总破也。汝大有外一切法体应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灭无。即举五无之中一也。

  论。便违实等至现见有物。

  述曰。若体不可得。便违自执实等是有。违自宗也。亦违世间现见有物。三失如前。此破大有。

  次难同异。

  论。又若色等至非眼等境。

  述曰。难色若非色性。应如声非眼境。量云。汝色应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声等。此中色等言。即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恐有不定过故。又更互作法。等一切法。故后言等 问若难色非眼境。岂不违宗.世间.现量等过 答彼所执色通常无常。是无碍德句收者。佛法不许。有法既言汝所执色。以别其宗。故无违教.现量等过。

  论。三执有法至如无惭等。

  述曰。即是尼揵子。今正翻云离系。亦云无惭。即无羞也。离三界系缚也。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即无惭羞也。言等者。种类非一故。其有等如共相一切法体不无。体皆同故。法如别相。相状异故。如共故非一。即别法体故非异。不是别计有大有等。而说亦言。同异性亦尔。一切色同一同异故。此表成俱。其第四师遮即违此说。义亦同故。

  论。彼执非理至一异过故。

  述曰。一同初过。异同第二过故。

  论。二相相违至俱不成故。

  述曰。一异既相违。如苦乐体异。一异体应别。二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异体同俱不成者。一异不应同体。相相违故。如苦乐等 一即非一。体即异故。如异 异即非异。体即一故。如一 言俱不成。一异二法俱不成故也。

  论。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述曰。汝一切法应皆同体。许相违法得同体故。如一异相违。一异相违许同体故。一切法成一体也。

  论。或应一异至理定不然。

  述曰。一故一切法同体。异故诸法体不同。如杌似人牛说为人牛。是假非实。而义说故。此中量云。汝一异应假非实。二相违法一处说故。如似人牛。

  论。四执有法至如邪命等。

  述曰。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时缚迦外道。应云正命。佛法毁之。故云邪命。邪活命也。此执非一故亦言等。

  论。彼执非理至同异一故。

  述曰。谓若言非一。同前异过。若言非异同前一过也。彼若复言不须别言若非一同前异破。别言若非异。同前一破。应一时言非一非异。

  论。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述曰。此问定也。

  论。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述曰。双非非表。故如云石女无儿无女。双无之言无所表故。

  论。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述曰。量云。汝应无所执。但遮他故。如言石女无儿女等。

  汝所执法即是所表。云何言遮都无所表。无所表故应无所执。以无执故何所竞耶。

  论。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述曰。若遮时无表故。若表时无遮故。此二相违如何言一。汝之表.遮应非体一。相相违故。如水火等。

  又此言表即同第一。若言遮者即同第二。

  论。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述曰。何所名目。但是戏论。俱无所成。

  论。又非一异至决定实有。

  述曰。即违世间有一异物。谓青是一。与黄为异故。以双非故。即无有法。便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一异相违非实有故。如何非一异。岂色与色非一。与声等非异。

  论。是故彼言至勿谬许之。

  述曰。总结非也。此唯矫诈复苟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谓为中理。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