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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1 册 No. 1822 俱舍论疏

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六

  ◎论。于前所辨已下。第二别明业障。就中有六。一出业体。二别明僧破。三明成逆缘。四明加行定。五明重罪中大过。六明无间类 此一行颂第一明业障体。

  论曰至是虚诳语。出五逆业体。天授知五法实非是道。诳无知比丘说是道。故是妄语。余四身业。出佛身血是加行。余三是杀根本。

  论。既是虚诳语何缘名破僧。问也。

  论。因受果名或能破故。答。因虚诳语彼僧破故。诳语是因。僧破是果。因取果名名为破僧 或能破者。以虚诳语有其力用能破僧故名破僧也。从用为名名为破僧。

  论。若尔僧破其体是何。此下第二明僧破体。就中有五。一僧破体及成人。二能破成时.处。三具缘成破僧。四破二种僧别。五无破法轮时。此一颂第一明僧破及成人也。

  论曰至行蕴所摄。出破僧体。此释破僧是不和合。无覆无记。行蕴所摄。婆沙一百一十六评曰。随住六识随住五受皆能破僧。问僧破以何为自性。答以不和合。无覆无记不相应行为自性。是不相应行蕴所摄。即余处说。复有所余如是种类不相应行 准此论文。不和合性即是非得无别体也。所以得知。准婆沙六十。评曰退自性者。是不成就。无覆无记。即是非得。心不相应行蕴所摄。即在复有所余如是类法心不相应中摄。退与顺退法异 顺退法以一切不善.有覆无记为自性。如僧破与破僧罪异。僧破以不和合为自性。无覆无记。心不相应行蕴所摄 准此论说。退即在复有所余如是类法心不相应中摄 与僧破同退既更无别法。即是非得。故知僧破不和合性。即是同欲.同忍非得。无别体性。

  论岂成无间。问。既是无覆无记岂成无间罪。

  论。如是僧破至是无间果答。如是无覆无记僧破因妄语生。妄语是无间罪。僧破之因。僧破不和合性。是妄语无间之果。果虽无记。因是不善故成无间。

  论。非能破者至所破僧众所成。明成僧破人。僧破是所破僧成也。

  论。此能破人何所成就。下一颂。第二明能成无间罪等。

  论曰至语表无表业。此释能破体 前问云。此能破人何所成就 答云。此能破人成破僧罪 诳语为性。明十业道中是虚诳语 即僧破俱生语表无表业者。明成时也。

  论。此必无间至不必生于无间。答第二.第三问。破僧果熟.何处.几时 答云 无间大地狱中。答处 经一中劫。答时 便明余逆处不定也。

  正理论云。然此不经一大劫者。欲界无有此寿量故。一中劫时亦不满足。经说天授人寿四万岁时。来生人中证独觉菩提故。然不违背寿一劫言。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现有一分亦立全名。如言此日我有障碍。或如说言贼烧村等。

  论。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问。五逆俱是次生受。如何一时同受五果。

  论。随彼罪增至五倍重苦。答也。正理论云。若造多逆。初一已招无间狱生。余应无果。无无果失。造多逆人唯一能引。余助满故。随彼罪增苦还增剧。谓由多逆感地狱中大柔软身。多猛苦具。受二.三.四.五倍重苦。或无中夭。受苦多时。如何可言余应无果 今详。异熟因果通于三世。故知因果相属性定。五逆果体各别不同。若感色身诸根并感平为增上令所招果身大柔软。所生苦受时促品增。平起相续经一劫等 若依成实论。若一劫受苦。乃至若造五逆五劫同受。余后四劫从初为名生报。多同经部一业感多身。多业感一身 若依正量部。若造乃至五逆。五劫受苦。于中初是生报。后四劫是后报。各各别感 若依大乘。对法论第八云。问若造多无间业者。于无间生中云何得受其异熟。答于一生中顿受一切所得异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软。所有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顿受种种大苦。又次下文云。于此业中从初熟位。建立顺现法受等名。不唯受此一位异熟 乃至 若作是说。即善顺诃怨心经。如彼经言。由无间业于那落迦中数数死生受大苦异熟(准此论文。同经部。正量部说。大乘亦许一业引多生多业引一生也) 问准此对法。前后相违 答有两释 一释。前随转理门同有部相说。后依大乘。若不尔者。前说一生以多倍受苦。如何后说经多劫耶。二释。准此即若造多逆于多劫中多倍受苦。由互相资成大苦故。非唯五倍一生受毕 问若尔何故立世经云。释迦如来于第九住劫出世。天授造三逆入地狱。至第十劫减。至四万岁时。来生人中证独觉菩提。天授造三逆罪。准诃怨心经。合受三劫罪。因何不满一劫得独觉耶。若谓立世经同有部故是小乘经。诃怨心经同正量部等。因何不是小乘经也。两文相违。立世经说文极分明。不可通释。诃怨心经容可释也 于地狱中数死.生者。似死.生故名为生.死。如等活地狱 又准智论。天授入地狱中犹如拍鞠。如何三劫入于地狱。彼宗应思 今详有部义宗。若造余趣次生定受业者。不造五逆。若造余逆生余地狱。不造破僧。若先造破僧后造余逆。皆入阿鼻。

  论。谁于何处能破于谁。已下一颂。第三明具成缘成破等。

  论曰至言无威故。明能破人也。正理四十三云。要大比丘必非在家.比丘尼等。以彼依止无威德故唯见行人非爱行者。以恶意乐极坚深故。于染.净品俱躁动故。婆沙一百一十六大意亦同。

  论。要异处破至对必无能。明破处也 言。异处者。谓羯阇尸梨沙山。此云象头山。山顶如象头故。在鹫峰山北可三四里。同一界内。天授住彼而破僧故。非对大师(师在鹫峰山。应捡文)。旧云伽耶山者讹也。以羯阇之与伽耶声相近故。故谬传尔 然西方别有伽耶山。去鹫峰一百五十余里。非同一界。非破僧处。

  论。唯破异生至说愚夫言。明所破僧也。正理云。唯破异生非破圣者。他不能引得证净故。有说得忍亦不可破。由决定忍佛所说故。

  论。要所破僧至在如是时。明正破时。同忍佛教名为和合。忍有异佛.及别佛教名为僧破。正忍之时是僧破时。亦是结彼破僧罪时。婆沙一百一十六云。齐何当言法轮僧破。有多释。如是说者。若由意乐誓受余师。谓彼愚痴诸比丘众。由定意乐。发如是心。作如是语。提婆达多是我大师。非佛世尊。齐此当言法轮僧坏。

  论。此夜必和不经宿住者。明破已经几时。真谛师云。日将暮时破。至夜三更还复和合。故言此夜必和不经宿住。

  论。如是名曰至坏僧和合故。总结上也。正理云。谓由僧坏邪道转时。圣道被遮暂时不转。言邪道者。提婆达多妄说五事为出离道。一者不应受用乳等(等取酪。等四味)二者断肉。三者断盐。四者应被不截衣服。五者应居聚落边寺。众若忍许彼所说时名破法轮。亦名僧破。婆沙一百一十六云。云何五法。一者尽寿着粪扫衣。二者尽寿常乞食。三者尽寿唯一坐食。四者尽寿常居迥露地。五者尽寿不食一切鱼肉血味盐苏乳等(不同正理亦可相似)。

  论。何洲人几。已下一行颂。第四明破处及几人破。

  论曰至过此无限。明处及人数。所以极少犹须九人。四人成众。邪.正二众合有八人。一人为佛故九人也 余洲无佛岂得言我是佛。人不信也 颂中言等。显过九人其数无限。

  论。唯破羯磨至故亦言等。明破羯磨僧。正理云。于何时分容有破僧.破羯磨僧。从结界后迄今亦有。至法未灭。破法轮僧除六时分。婆沙云。问破僧时佛在众不。答佛时住彼界内而不在众。云何知耶。曾闻。提婆达多欲破僧时。佛以慈愍故呵制之言。提婆达多汝勿破僧。勿起极重恶不善业。勿趣非爱大苦果处。佛虽如是殷勤呵制。而彼都无止息之心。尔时世尊起正智见审观前际。勿我昔时破他眷属。即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坏他仙人眷属。彼业异熟今现在前。观见是已知此僧众定当破坏。便入静室默然宴坐。提婆达多便破坏僧。故知世尊在于界内而不在众 婆沙一百六。问破羯磨僧破法轮僧。有何差别。答破羯磨者。谓一界内有二部僧。各各别住作布洒他羯磨说戒。破法轮者。谓立异师.异道。如提婆达多言我是大师非沙门乔答磨。五法是道非乔答磨所说八支圣道。

  论。于何时分。已下一颂。第五明无破法轮僧时。

  论曰至无破法轮。明六位无破法轮僧。婆沙云。非初.后者。由此二时诸比丘众。于圣教中和合一味。不可破坏 非于二疱未出时者。谓圣教中未生戒.见二种疱时 非未和合共结界时者。要一界内有二部僧别住异忍方名破僧故 非未建立第一双者。谓未建立第一双时。定无能破法轮僧者。诸佛法尔皆有第一双贤圣弟子。若有破坏法轮僧已。不经日夜。此第一双还令和合 非于大师涅槃后者。若于大师般涅槃后。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如来者。咸共责言。大师在世汝何不言我是大师。今涅槃后乃作是语。是故决定于此六时法轮不坏。于所余时法轮可坏。

  论。非破法轮至有此事故。明破僧由业。正理论云。于此贤劫迦叶波佛时。释迦牟尼曾破他众 故婆沙云。自观见昔。我无量无数劫前曾破坏他仙人眷属 问因何二说不同。答有两事。二论各引一证 又释。婆沙日月劫故云无量无数劫。

  论。且止傍论。下一行半颂。大文第三明逆缘也。

  论曰至故成逆罪。释成逆缘。父母是恩田。余三是德田。身是德依故坏成逆。正理云。若有父母子初生时为杀弃于豺狼路等。或于胎内方便欲杀。由定业力子不命终。彼有何恩弃之成逆。彼定由有不活等畏。于子事急起欲杀心。然弃等时必怀悲愍数数缘子爱恋缠心。若弃此恩下逆罪触。为显逆罪有下.中.上。故说弃恩皆成逆罪。或由母等田器法然。设彼无恩但害其命。必应无间生地狱中。诸聪慧人咸作是说。世尊于法了达根源作如是言。但应深信。

  论。父母形转杀成逆耶。问也。

  论。逆罪亦成至谓父转形。明父.母转根杀亦成逆。依止一故 然父.母转作畜生。杀不成逆。

  论。设有女人至能长成故。明从生本成逆也。正理论云。害其养者成无间同类。

  论。若于父母至谓余而杀。明误不成逆罪。婆沙中云。遣使父母行时杀。若父母坐杀。不成逆罪。如是等但举本心不同。皆不成逆。

  论。若一加行至势力强故。明两境同处。起一加行。杀于二类。表唯从强。无表具二。

  论。尊者妙音至极微成故。此师意说。表亦有二。正理论云。今观彼意。表有多微。有逆罪收。有余罪摄。

  论。若害阿罗汉至亦成逆罪。无简别心者。定起杀意无简别心。此是罗汉我即不杀。正理论云。有于阿罗汉无阿罗汉想。亦无决定解此非阿罗汉。无简别故害成逆罪。非于父母全与此同。以易识知。而不识者虽行杀害。无弃恩心。阿罗汉人无别标相。既难识是。亦难知非。故漫心杀亦成无间 此应成下。境胜非全不成逆罪。

  论。若有害父至依止一故。释依一缘异。于一身上虽有恩.德二田。依止身一故成一逆罪。应说重逆。

  论。若尔喻说至谓害父杀阿罗汉。引譬喻经难。佛在世。南印度国有一国王。以国委付太子始欠持。往室罗筏归佛出家得阿罗汉果。太子无道专行非法暴乱百姓。有旧老臣至父王所具陈上事。请王还国示诲太子。父王许请遂还本国。太子佞臣恐被诛戮佞太子言。父王今欲还来夺太子位。请遣一使在路杀。太子纳此佞言遂遣使杀。父王知业因缘应合子杀甘心受死。佛知斯事遣弟子告彼太子始欠持言。汝已造二逆。谓害父杀阿罗汉 始欠持此言顶髻。

  论。彼显一逆至呵责彼罪。通难也。

  论。若于佛所至无间则无。明以杀心出血方成逆罪。正理论云。打心出血无间则无。无决定心坏福田故。婆沙四句分别 有出血不成逆。谓以打心出血 有不出血成逆。谓以杀打佛。令血处成二分而不出皮 或俱句。如杀心出佛身血 或有俱非。除上尔所。

  论。若杀加行时至无杀加行故。明加行时非阿罗汉无逆罪也。

  论。若造无间加行不可转。已下半行颂。第四明加行定无离染等。

  论曰至与彼定相违故。若作逆加行必定成者。中间决定无离染得果。定生地狱故。余杀等加行中间。若圣道生。业道不起。转作圣人相续定不合成杀业等故。准此。或容彼命虽断业道不成。或由道力令命不断 正理四十三云。然我所宗无间加行总说有二。一近。二远。于中近者不可转故。本论依之而兴问答。谓有于母起害加行。才击无间母命未终。或母力强反害其子。或为王等擒捉而杀。或子寿尽自致命终。本论依斯作如是说(颇有未害生杀生未灭。此业异熟定生地狱耶。曰有。如作无间业加行位命终)。于中远者。由尚未至不可转位容有可转。若不尔者。世尊应说无间加行亦无间罪。譬喻者言。五无间业尚有可转。况彼加行 乃至广说。

  论。于诸恶行无间业中下一颂。第五明重罪大果。

  论曰至障世生天解脱道故。明破僧罪大 了法非法者。天授知佛是一切智。八正是真。自非一切智。五法妄也 颠倒显示者。诳其愚者。显真是妄。示妄是真等。此无间中为最大罪 一由伤毁佛法身故。二由障世生天。解脱道故。出大罪所以 正理云。谓僧已破乃至未合。力能遮遏诸异生等。未入正定令不得入。若已入正定令不得余果。若已得余果令不得离染。若已得离染令不证漏尽。习定。温诵。思等业息。

  论。谓僧已破至罪为最重。释是最大罪因。

  论。余无间罪至恩等少故。明余逆轻.重次第 第五。谓出佛身血 第三谓杀阿罗汉 第一。谓杀母 第二。谓杀父 恩等少故者。释渐轻所以。

  论。若尔何故至邪见最大。难也。若破僧罪大者。破僧语业 何故身.语.意罚入地狱名为三罚。经说意罚为最重 不说语业。

  论。据五无间至说邪见重。答。据义不同不相违也。

  论。或依大果至如次说重。第二释 据招大果。破僧为重 据仙人意愤害多有情。意业为重 据能断善根。邪见为重。

  论。感第一有至说世善言。明善中大果。有二。一世善。二出世善。世善感第一有思。出世善谓金刚喻定相应思也。

  论。为唯无间罪定生地狱。已下一半颂。第六明无间同类。

  论曰至是五逆同类。正理论云。言同类者。是相似义 今详。相似是得罪相似。谓此五同类得罪与所似罪轻.重相似名为同类 如次与五无间同类 夺僧和合缘者。谓夺僧资具等。

  论。有异熟业于三时中。已下半颂。大文第五明三时极障。

  论曰至皆极为障。明第一障。

  论。若有将得至现法受业。明第二障。前三恶趣业唯是生.后。定不言顺现法受。此中通二性业。除顺现法受。得不还果。不越现果故。

  论。若有将得至二喻如前明第三障。除顺现受如前释。

  论。如上所言住定菩萨。已下大文第六明菩萨业。就中有四。一明住定位。二修相业。三供养佛数。四明六度满 此一颂第一明住定位。

  论曰至立住定名。此即说百劫修相报业时名为住定 住定有六。一定生善趣。二定生富贵家等。三定具根。四定为男身。五定忆宿命。六善无退屈。

  论。以从此时至大婆罗家。释前二定也。婆罗此云豪族。

  论。于贵家中至有受扇搋等身。释第三.第四定。

  论。生生常能至常无退屈。释后二定。自此已后自性恒知。非是前时全不知也。

  论。谓于利乐至目彼菩萨。重释无退屈 苦有二种。一自行苦。二他恼苦。于此二苦皆能堪忍。谓于利乐有情事中。众苦逼身皆能堪忍者。通二种苦 言。虽他种种至目彼菩萨。重释因他恼苦心不退也。

  论。由彼大士至皆能荷负。释他恶行违逆不退所以。由无退故颂中名坚。正理云。岂不未修妙相业位菩提心不退。应立住定名。何故要修妙相业位菩萨方受住定位名。尔时人.天方共知故。先时但为诸天所知。或于尔时趣等觉定。先唯等觉决定非余 解云。先时唯有决定趣等觉。非有余六定也。

  论。修妙相业其相云何。下一颂。第二明修妙相业。

  论曰至最明利故。此中总六门。一修处。二依身。三对境。四明慧。五明时严。六明数。此即第一明处。

  论。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明依身也。正理云。殊妙相业必依净身方能引起。

  论。唯现对佛至非闻修类。明境及慧。修佛相故对佛方成。胜故非闻及生得慧。散故非修。

  论。唯余百劫至法应如是。明修时也 法应如是。减则不足。多则无用也。

  论。唯薄伽梵至妙相业成。明今佛以精进故超九劫也。

  论。是故如来至但言九十一劫者。引经证超九劫也。

  论。宿旧师说至如前所辨。叙经部异说 四过失者。谓恶趣.贫家.粗业.缺支女身 二功德者。谓忆宿命今得不退。

  论。一一妙相百福庄严。相福数也。正理云。此中百思名为百福。谓将造一一妙相业时先起五十思净治身器。其次方起引一相业。于后复起五十善思。庄严引业令得圆满 五十思者。依十业道一一业道各起五思。且依最初离杀业道有五思者。一离杀思。二劝导思。三赞美思。四随喜思。五回向思。谓回所修向解脱故。乃至正见各五亦然 有余师言。依十业道各起下等五品善思。前后各然如熏静虑 有余师说。依十业道各起五思。一加行净。二根本净。三后起净。四非寻害。五念摄受 复有师言。一一相业各为缘佛。未曾习思。具百现前而为严饰。

  论。何等名为一一福量。问也。

  论。有说唯除近佛菩萨至唯佛乃知。答也。有三答。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百福一一其量云何。有说。以依三无数劫增长功德所集成身。发起如斯无数殊胜福德量。唯佛知 同此论后释 有说。若由业增上力得为帝释。王二欲天自在而转。是一福量 余同此论 婆沙一百七十七云。评曰。如是所说。皆是淳净意乐方便。赞美菩萨福量。然皆未得其实。如实义者。菩萨所起一一福量。无量无边。以菩萨三无数劫积集圆满诸波罗蜜多已。所引思愿极广大故。唯佛能知非余所测。

  论。今我大师。已下一颂。第三明供佛数。于中有二。一明供养佛数。二明所逢佛名。此即初也。

  论曰至七万七千佛。释三劫供养数量异也。

  论。三无数劫下一行颂。第二明逢佛名。

  论曰至名为宝髻。明逆次三无数劫最后逢佛名也。

  论。最初发心至一一同彼。明三无数劫最初佛也。正理论云。初无数劫首逢释迦佛 乃至 世尊为陶师子于彼佛所起殷净心。涂以香油。浴以香水。设供养已发弘誓愿。愿我当作佛。一如今世尊 余同此论准此论文者。正法还得千年为定。逢释迦佛当大乘种解脱分善 佛灭已来今多说不同。大分一千五百年已上 广述如别章。

  论。我释迦菩萨于何位中。已下两行颂。第四明菩萨六度圆满时不同也。

  论曰至施修习圆满。此中圆满有四节。此即第一节施圆满也。

  论。若时菩萨至戒忍圆满。第二节也 正理论云。忍圆满者。于彼有情心无忿故。戒圆满者。不起害他身.语业故。心无忿故身.语无恶。故无忿时戒.忍圆满。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满。第三节也。婆沙一百七十七云。问此相异熟业经于几时修习圆满。答多分经百大劫。唯除释迦菩萨。以释迦菩萨极精进故超九大劫。但经九十一劫修习圆满。便得无上正等菩提。其事云何。如契经说。过去有佛号曰底砂。或曰补砂。彼佛有二菩萨弟子勤修梵行。一名释迦牟尼。二名梅怛俪药。尔时彼佛观二弟子谁先根熟。即如实知慈氏先熟。能寂后熟。复观二士所化有情谁根先熟。又如实知释迦所化应先根熟。知已即念。我今云何令彼机感相会遇耶。然令一人速熟则易。非令多人。作是念已便告释迦。吾欲游山汝可随去。尔时彼佛取尼师檀随路先往。既至山上入吠琉璃龛。敷尼师檀结跏趺坐。入火界定经七昼夜。受妙喜乐威光炽然。释迦须臾亦往山上。处处寻佛如犊求母。展转遇至彼龛室前。歘然见佛威仪端肃光明照曜。专诚恳发喜叹不堪于行。无间忘下一足瞻仰尊颜目不暂舍经七昼夜。以一伽陀赞彼佛曰。天.地.此界.多闻室。逝宫.天处.十方无。丈夫牛王大沙门。寻地.山.林遍无等。如是赞已便超九劫。于慈氏前得无上觉 问近佛地菩萨必于名.句.文身。得未曾得巧妙自在。应以别颂异门赞佛。何故经七昼夜。唯以一颂而赞佛耶 答菩萨尔时思愿胜故不重文颂。若改文颂则思愿不淳。复次菩萨尔时怖畏散乱。如颂差别心亦异故。云何而得一心流注。复次菩萨显已心无厌倦。能于一颂新新发起胜思愿故 问何故慈氏菩萨自根先熟。所化后熟。释迦菩萨则与此相违耶 答慈氏菩萨多自饶益少饶益他。释迦菩萨多饶益他少自饶益。是故皆与所化不并 解赞颂云 天地。总举。谓天上.地中 此界。谓此三千大千世界 多闻。谓毗沙门天宫。此即敬信名流十方故曰多闻 逝宫。谓梵王宫。以彼梵王计彼为常。佛为对治彼常计故。故名逝宫。逝宫无常义 又解逝宫所谓人宫。人宫速归磨灭故言逝宫 天处。谓除多闻室及逝宫所余天处 十方无。谓不但此三千大千世界中无。亦十方无 乃至丈夫牛王大沙门 我亦寻地.山.林遍无与我世尊等者 又解言。多闻室欲界天中举初天中一显余三天。及显上五天。即六欲天 宫色界天中举初一天。显余二天。及显已上诸天 天处。谓无色界天处。余同前解(应捡。已上是光释也)。

  论。若时菩萨至修习圆满。第四节也。至金刚定是果满。尽智尔时生相在故。无生智等已除障故 婆沙一百七十八总有三说。第三评家云。如是说者。此等所说皆依一时一行增上说为圆满。如实义者。得尽智时此四波罗蜜多方得圆满。此论同婆沙第二师说 又正理云。住金刚喻定。齐此定慧波罗蜜多修习圆满。理应此位无间方圆。得尽智时此方满故 住金刚定即是得尽智时。复言此位无间方圆满。得尽智时此方满故。准此文意。应是已得名得。应捡抄释。若作此释。前说住金刚喻定。即是因位。

  论。能到自所往至波罗蜜多。释六波罗蜜名。正理云。别别能到圆德彼岸故此六名波罗蜜多。

  论。契经说有三福业事。已下明施.戒.修也。就中有二。一略。二广 此一行颂。略明三类之体性。下文自释。

  论曰至非业非事。略释颂意。举十业道类释福业事也。十业道中十皆是道。思所托故。前七是业亦道。是业性故。思所托故 后三唯道。思所托故。非业性故 此中大同小异 善故名福。通身.语业.思.及相应法 思所托名事。即唯身.语 造作名业。谓身.语及思 准此道理。身.语通三。思唯业.福。思相应法唯得名福 修类中慈唯名福事。无嗔善根相应思所托故名之为事。体是善故名之为福。非思.及身语性不名为业。

  论。且施类中至唯受福名。于施类中。论其施体。以身.语业及无贪相应思.及俱有为体 于中身.语二业。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依门故名为事 彼等起思。善故名福。作故名业。非思所依托门故非事 思俱有法。善故名福。非作故非业。非思依托门故非事。

  论。戒类既唯至具受福业事名。指戒释也。戒唯七支为体。善故名福。作故名业。思所托故名事。更无余句。

  论。修类中慈至唯受福名。指修类中慈释。慈以无瞋善根为体。无嗔善根善故名福。此相应思以无嗔与乐为门转故亦名为事。非业性故不名为业 慈俱思戒唯名福业者。善故名福。作故名业。相应之思不依戒转。不名为事 言。余俱有法唯受福名者。非作故。非思所托故。慈等准此皆应思择。

  论。或福业名至福加行故。述异说也 为成彼三起福加行者。谓为成施.戒.修。起身.语业加行名福业。即是作福之业。亦是根本非唯加行。如为杀生起杀加行。此于根本亦名加行。非唯前加行也。

  论。有说至福业转故。此师唯取思为福业。不取身.语。第二师唯取身.语不取思也。初释通取思及身.语为福业也。

  论。何法名施施招何果。此下第二广明施等 就中有三。一明布施。二明戒修。三明法施 就第一明布施中有九。一明施及果。二明施益差别。三明施果别因。四明施福最胜。五明施果无量。六明业轻重相。七明造作增长。八明施制多福。九明果由内心 此一行颂第一明施果也。

  论曰至是真施体。此简施物。以身.语业及等起思为施体也。

  论。或由怖畏至此具名施。此就舍有二种。一为怖畏等舍物与人。二为供养他。前不名施为供养饶益于他方名为施。

  论。具名何谓至总立以施名。正出施体。谓正施时身.语二业。及无贪俱能起此聚总名为施。引颂可知 就颂中言刹那者。是同刹那也。谓无贪俱能起此聚同一刹那善蕴总名为施。非唯身.语。

  论应知如是至财富为果。明施果也 当。谓生后果 现。谓现法果 理实当果亦通内身及解脱等。正理云。应知如是施类福业事。回向解脱亦得离系果。而且就近决定为言。且说能招大财富果。依何立此大财富名。以财妙广不可夺故。角胜等施。毒刺所伤。虽施而无大财富果。

  论。言施类福者至准此应释。解类是体也。如叶类器以叶为体。草类舍以草为体。

  论。为何所益而行施耶。已下半颂。第二明施益差别。

  论曰至恭敬报恩。四句差别可知。

  论。前已总明施招大富。已下。第三明施果别因。先总列三因。后别释三。此半颂总列三因。

  论。且由施主差别云何。下一行颂。第二明施主别。

  论曰至与果有异。明施主有德行施果多也。正理云。或有施主于因果中得决定信。或有施主于因果中心怀犹豫。或有施主率尔随欲。或有施主具净尸罗。或少亏违。或全无戒。或有施主于佛教法具足多闻。或有少闻。或无闻等。而行慧施由施主具信.戒.闻.等差别功德故名主异。由主异故施成差别。由施差别得果有异。

  论。诸有施主至及火等坏。明四施别故四果异。

  论。由所施财差别云何。下一颂。第二明财异。故得果别也 此中财者。是资生身财。非是集异门足第十六说七财也 七财者。一信。二戒。三惭。四愧。五闻。六舍。七惠。此圣财资法身也。非此所明。

  论曰至妙色等果。略释因果相对。理实所施亦有于声。此中财施据衣食等。故说四境略不言声。非异熟故。衣等四境。成。食三境成故。又声非报。无相对故。略而不论。

  论。谓所施财至皆有差别。别释也。色感好色。香感好名。味感众爱。触感自身。据一边而说。理实触亦得好.香.触也。然业果差别。唯佛能知。

  论。由所施田差别云何。下半颂。第三明田别也。

  论曰至施果有殊。总略释也。

  论。由趣别者至受千倍果。别释趣犯戒人以是人趣故胜狗千倍。非为有德有苦。

  论。由苦别者至不可取量。别释苦异。客.行.长病等田有苦故。施得福多 七有依者。一羁客。二行人。三病人。四侍病。五施园林。六常食。七随时施。

  论。由恩别者至亿倍果等。别释恩.德别。如父.母.熊.鹿等恩。持戒人是德别。如本生经说。菩萨本生曾为一熊在深山中。尔时有人入山采薪。遇雪饥寒。熊将收养余命得存。天晴路通其人下山。遇见猎师。示彼熊处。共来加害分取肉时两手便堕。婆沙一百十四引经说 菩萨本生曾作鹿王。角白如雪。其毛九色。昔有一人。为水漂溺或出或没。鹿入河中救此人命。其人得活。王访此鹿。若有知处加以重赏。此人示处将欲杀时其人着癞。王问所由便不杀鹿。因乃发心。本生经说也。

  论。于诸施福最胜者何。已下。第四半行颂明施最胜。

  论曰至此为最胜。有三类。一离染施离染。能所德俱上故。二菩萨行施为利乐一切有情故。此由德及意乐故。三以庄严心施。为得涅槃最上义。此即初也。

  论。若诸菩萨至亦为最胜。此第二也。

  论。除此更有至亦为最胜。此第三也。

  论。八施者何至而行慧施。列八名便释庄严心也。正理云为严心者。谓为引发信等圣财故行慧施。资助心者。谓欲灭除诸悭吝垢而行慧施。资瑜伽者。谓求定乐展转生因而行慧施。谓由施故便得无悔。展转乃至心一境性。得上义者。谓得涅槃。由初舍财。乃至展转一切生死皆能舍故。又行慧施是胜生因。依此能引发证涅槃法故。

  论。随至施者至故不别释。逐难重释。

  论。如契经说施预流向其果无量。已下一颂。第五明施果无量。

  论曰至名最后生。明此五人虽非圣者。亦同圣得无量福。杂心第八云。施此五种人得大果。何以故。父母长育生身恩故。病者无所依怙。增悲心故。说法者增长法身故。示人善.恶故。近佛地者积集功德广摄众生故。

  论。法师四田中是何田所摄。问。

  论。是恩田摄。答。

  论。所以者何。徴。

  论。为诸世间至便招无量果。释所以也。

  论。欲知诸业轻重相者。已下一行颂。第六明由六因业轻重也。

  论曰至如是如是。释六因也。

  论。或有诸业至例此应思。明轻重相也。或有唯由后起成重。如盗佛得已供养后起即轻。得已销铸其罪即重根本。余文可解。

  论。若有六因至非最轻重。明三结也。六上最重。六下最轻。随阙少.多。非极上.下。

  论。如契经说有二种业。已下一颂。第七明造作增长业。由五因故业名增长。一由审思。二由圆满。三无对治。四有伴。五招异熟。

  论曰至非率尔思作。释第一因。若全不思。及率尔思。但名造作不名增长。若审思造者。名为增长。

  论。由满故者至亦增长名。释第二因。或三恶行若一业堕恶趣。若二堕恶趣。若三堕恶趣。若十恶业。若一业道堕恶趣。若二业道堕恶趣。若乃至十业道堕恶趣。未至堕恶趣前皆名造作。不名增长。若至堕恶无问少.多皆名增长。

  论。由无恶作至无对治业。明第三因。

  论。由有伴故至定异异熟。明第四.第五因。

  论。善翻此应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长。

  论。异此诸业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为增长。若无五因但名造作。

  论。如前所明未离欲等。已下半颂。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论曰至有舍类福。释施制多唯有舍类福。

  论。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问。

  论。复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问。

  论。不受于他无摄益故者。外人答也。

  论。此非定证至应不生福。反难外人也。

  论。是故应许至如修慈等。举颂结成。

  论。谓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广释也。

  论。岂不唐捐此施敬业。外人难。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养其福即生。何用施财及申敬礼。有德已灭。岂不唐捐。

  论。不尔发业心方胜故者。答外人也。若不发业唯敬养心。心即劣也。

  论。谓如有一至非但起心。举喻也。

  论。如是大师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论。若于善田殖施业种。下半颂。第九明果由内心。

  论曰至种果有倒。举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枣。树似皂荚树 赁婆。大小如苦练子 二果此土无故不译。

  论。如是施主至或果全无。合法也。由可令果全无。非全颠倒。此举大体。如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亦由田也。此类少别。非全颠倒也。

  论。施类福业事傍论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颂第一明戒。

  论曰至但立遮名。释性罪.遮罪俱名犯戒体。颂于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释犯戒及遮。后释离也。

  论。离性及遮俱说名戒。此后释离。离此二罪名为戒也。

  论。此各有二至为自性故。明戒有表.无表为体。

  论。已略辨戒至亦不清净。明净.不净戒。

  论。言四德者至非胜生故。别释四德。

  论。等言为显至五回向寂。释颂等字显有异说。

  论。有余师说至永离业惑垢故。叙异说也。

  论。已辨戒类修类当辨。已下半颂。第二明修类也。

  论曰至自性俱有。释颂等引善也。

  论。修名何义至独名修。释修义也。

  论。前辨施福。已下半颂。第三明戒修果也。

  论曰至就胜说修。明二果别。若兼胜.劣二果无别。若就胜说。戒感生天。修得解脱。

  论。经说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 驮都。此云性。如来体性 余文可解 十胜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业道 真谛云。谓前四梵福更加六种。一为救父命舍自身命。二为救母命舍自身命。三为救如来命舍自身命。四于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转法轮请转法轮。正理四十云。已离欲者修四无量。生上界天受劫寿乐。若未离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习慈等加行。彼亦如修无量根本。感劫天乐 岂不前说欲界无有善业。能招一劫异熟。无一善业犹如不善。唯一刹那能招劫寿 依如是理故作是说。然于一事发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乐。谓于彼死复于中生。故劫乐言无违前失(准上论文。欲界善业亦不招一中劫寿)。

  论。财施已说法施云何。自下一颂。第三明法施。

  论曰至自他大福。释无倒无染成法施。正理论云。若能如实为诸有情。以无染心辨契经等。令生正解名为法施 说如实言。显法施主于契经等解无颠倒 说无染言。显法施主不希利养恭敬.名誉。不尔便为自他俱损 契经等者。等余十一。即显契经乃至论议。婆沙二十九出法供养体云。评曰应作是说。若说法语。若能发语心.心所法。若受者闻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养总用五蕴以为自性 又释财供养体云 评曰应作是说。若所舍财若能舍财者。身.语二业。若能发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诸根大种造色增长。皆此自性。此与法供养意同 今详。意论法施.财施.法供养.财供养。义有少别。应检婆沙财.法施文 正理论云。言契经者。谓能总摄容纳随顺世俗.胜义坚实理言。如是契经是佛所说。或佛弟子佛许故说 言应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随述赞前契经所说。有说亦是不了义经 言记别者。谓随余问酬答辨析。如波罗衍拏等中辨或诸所有辨曾.当.现真实义言皆名记别。有说是佛诸了义 经言讽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非随述前。而为赞咏。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说者。谓不因请。世尊欲令正法久住。睹希奇事。悦意自说。妙辨等流。如说此那伽由彼那伽等 言缘起者。谓说一切起说所由。多是调伏相应论道。彼由缘起之所显故 言譬喻者。为令晓悟所说义宗。广引多门比例开示。如长喻等契经所说。有说此是除诸菩萨。说余本行能有所证。示所化言 言本事者。谓说自昔展转传来。不显说人谈所说事 言本生者。谓说菩萨本所行行。或依过去事起诸言论。即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驮多经。若依现在事起诸言论。要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生。如逻刹私经 言方广者。谓以正理广辨诸法。以一切法性相众多。非广言词不能辨故 亦名广破。由此广言能破极坚无智暗故 或名无比。由此广言理趣幽博。余无比故 有说此广辨大菩提资粮 言希法者。谓于此中唯说希奇出世间法。由此能正显三乘希有故 有余师说。辨三宝言世所罕闻故名希法 言论议者。谓于上说诸分义中。无倒显示。释难决择 有说于经所说深义。已见真者。或余智人。随理辨释。亦名论议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释余经义时此为本母故 此又名为阿毗达磨。以能现对诸法相故。无倒显示诸法相故 如是所说十二分教。略说应知。三藏所摄 言三藏者。一素怛缆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达磨藏 如是三藏差别云何。未种善根。未欣胜义。令种.欣故为说契经。已种.已欣。令熟相续作所作故为说调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脱。正方便故为说对法 或以广.略清妙文词。缀缉杂染及清净法。令易解了名为契经。宣说修行尸罗轨则净命方便。名为调伏。善能显示诸契经中深义趣言名为对法 或依增上心戒.慧学所兴论道。如其次第。名为契经.调伏.对法 或素怛缆藏是力等流。以诸经中所说义理。毕竟无有能屈伏故。毗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说尸罗济恶趣故。阿毗达磨藏是无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问答决择无所畏故。如是等类三藏不同。毗婆沙中已广分别。

  论。前已别释三福业事。已下一颂。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论曰至可爱果善。释顺福分也。正理论云。谓感世间人.天等中爱果种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间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轮王.帝释.魔王.梵王。如是等类诸可爱果 准上论文。福.不动业名顺福分。

  论。顺解脱分至有涅槃法。准世亲菩萨意。种解脱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种者名无涅槃法。

  论。若有闻说至先有种子。明涅槃法人相。

  论。顺决择分至后当广释。指后贤圣品说。

  论。如世间所说书印算文数。已下一颂。大文第九明书等体。

  论曰至受想等法。总出五法体。

  论。此中书印至五蕴为体。明书印体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书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说名书(此是书分色非不相应)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说为印 又正理云。非诸字像即名为书。所雕印文即名为印。然由业造字像.印文。应知名为此中书.印。

  论。次算及文至五蕴为体。明算.文体。算谓称九九八十一等。文谓善巧安布五声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谓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说为算 又云。此中诗者。非所述咏。但是所有能成咏法。此能成咏故说为诗(诗即文也)。

  论。后数应知至能数法故。明数也。胜论数德句义摄。大乘所数不相应摄。此宗所数不别立法。

  论。今应略辨诸法异名。下一颂。大文第十明法异名。

  论曰至故颂不辨。准此妙.劣。处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无覆无记总名为中。

  论。诸有为善至义准已成。释善众名。

  论。何故无为不名为习。问。

  论。不可数习至此无果故。答。

  论。解脱涅槃至义准已成。明无为异名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于南家东面点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谈所及

  老法师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