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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1 册 No. 1822 俱舍论疏

俱舍论疏卷第二十八

  沙门法宝撰

  分别定品第八之一

  心一境性名之为定。此品广明名分别定品。前明智品能依定果。此明定品智所依因。

  论。已说诸智至今次当辨。结前起后。

  论。于中先辨至静虑云何。此品大文有二 一明德所依定。二明余性功德。此明德所依定 于中有四。一明静虑。二明无色。三明等至。四明等持。此文第一明静虑也文中有三。一问。二答。三释。此问起也。

  论曰至静虑差别。此述先说静虑所以。诸功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

  论。此总有四种谓初二三四。列四名也。正理论云。岂诸静虑无如慈等不共名想。而今但就初等四数建立别名。此中非无不共名想。然无唯遍摄一地名。以诸静虑各有二种。谓定及生。有差别故。诸生静虑如先已说。谓第四八。前三各三。无有别名总诠一地。诸定静虑总相无别。谓此四体总而言之。皆善性摄。心一境性以善等持为自性故。若并助伴五蕴为性。此二既同难知差别。相虽无别。而地有异。为显地异就数标名。故说为初乃至第四(已上论文)。

  论。四各有二至五蕴为性。分四静虑各有二种。谓生及定。生者十七天。定即善等持。即名心一境性。并五蕴也。

  论。何名一境性。经部问也。

  论。谓专一所缘。有部答也。

  论。若尔即心至余心所法。经部难也。若专一所缘名之为定。即心专境依之建立。即此心王名三摩地。不应别有余心所法名三摩地。

  论。别法令心至非体即心。有部答也。即心专一境。由别心所。能令心王于一境转名为等持。非体即心。

  论。岂不诸心至何用等持。经部难也。即此心王刹那灭故皆一境转。法性自尔。何用等持令一境转。第一难也。

  论。若谓令心至等持无用。第二难也。若谓前念等持。令心于第二念。亦同前心缘一境转。此即前心令其后心同一境转。后心相应等持何用。

  论。又由此故至心于一境转。第三难也。如心所中定通其散位。散位非定。由修习故。三摩地成名心一境。何不即以此修习力。令心一境转。

  论。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转。第四难也。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散。因何散位心乱。定位一境。

  论。不尔余品等持劣故。有部释第四难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自兴问答。何名一境性。谓专一所缘。彼答非理。眼.意二识若同一所缘。应名一境性。故于此处应求别理。谓若依止一所依根。专一所缘名一境性。岂不一念无易所缘。应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理实皆有一一刹那心.心所法。一境转故。然非一切皆得定名。以于此中说一境性。但为显示由胜等持。令善心.心所。相续而转故。若尔即心依一根转。引缘自境。余心续生。此即名为心一境性。应离心外无别等持。此难不然。前已说故。谓先广辨心所法中。已辨等持。此难不然。前已说故。谓若心体即三摩地。令心作等。亦应无别。差别因缘不可得故。述曰。经部令心作等。即许别有思等心所。令心一境。因何不许。

  论。有余师说至即四静虑故。述经部师计也。此师引经。说定学为增上心学。说四静虑为心清净最胜。证定即是心也。

  论。依何义故立静虑名。问也。

  论。由此寂静至以慧为体有部答也。由此寂静是定。能审虑是慧。审虑即是实了知义。了知是慧。如说心在定能如实了知 审虑义中置地界故者。审虑梵云振多。是字缘。于此字缘置其地界。变前振多成驮南。驮南此云静虑。驮南旧云禅那讹也。正理论云。依何义故立静虑名。由依此寂静方能审虑故。审虑即是实了知义。如说心在定。能如实了知。审虑义中置地界故。依训释理。此是凝寂。思度境处得静虑名。定令慧生无浊乱故。有说此定持胜遍缘。如理思惟故名静虑。胜言简欲界。遍缘简无色。如理思惟简异颠倒。能持此定是妙等持。此妙等持名为静虑。此言显示止.观均行无倒等持。方名静虑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问此四何缘说名静虑。答静谓寂静。虑谓筹虑。此四地中。定.慧平等故称静虑。余随有阙。不得此名 已上论文。

  论。若尔诸等持皆应名静虑。难也。

  论。不尔唯胜至亦得日名。答也。

  论。静虑如何独名为胜。问也。

  论。诸等持内至独名静虑。答独名胜所以也。

  论。若尔染污宁得此名。难也。若以如上胜故独名审虑。味定是染。如何亦同得静虑名。

  论。由彼亦能邪审虑故。有部答也。

  论。是则应有太过之失。难。染污心审虑胜余散善者。有太过失。

  论。无太过失至有恶静虑。答也。如败种子虽无生能。得种子名非余土等。染亦如是。虽不同善审虑。以静虑故得静虑名。此理证也 世尊亦说有恶静虑。引教证也。

  论。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难也。若一境性是静虑者。即相无差别。依何相别立初.二.三.四也。

  论。具伺喜乐至而不与寻俱。明初定具寻.伺.喜.乐也。颂但言伺。以表寻俱。以伺有喜.乐。定有寻故。以中间静虑无喜.乐故。自余有伺。示有于寻。

  论。渐离前支至分为四种。述立余三所以也。离伺异初立第二离喜及伺二异前二立第三。离伺.喜.乐异前三立第四。

  论。已辨静虑无色云何。下两行半颂。第二明四无色也。

  论曰至亦如是言。述无色四及生.定二同。善性等同前静虑。故颂中言亦如是也。

  论。然助伴中至随转色故。此述异也。

  论。虽一境性至立非想非非想处。述分四所以也。

  论。离名何义。问也。

  论谓由此道至离下染义。答也 言离生者有二义。一染法名生。能为患故。犹如生食在腹。二谓受生。离地染时二种生过俱能离也。

  论。即此四根本至立无色名。述同异也。此四无色上三近分不缘色故名除色想。空处近分以缘色故非除色想。然四根本.四色近分。虽缘色不同。皆无色故同名无色。

  论。此因不成许有色故。大众部.化地部等难也。汝以无色故总名无色。无色之因我宗不许。许有色故。是不成过。

  论。若尔何故立无色名。有部反问也。既言有色。何故经中说名无色。

  论。由彼色微至亦名无黄。大众部等答也。

  论。许彼界中色有何相。有部责色相也。

  论。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纵计破也。

  论。若谓如有至亦遮有故。破救义也。大众部等救云。如有无漏律仪。无无漏大种。我宗无色界有身.语律仪。无别大种。破云。不尔。无漏虽无大种依有漏大种故。汝宗不可说无色律仪依色界大种。界地别故。又我宗亦遮无色界有无漏律仪故。

  论。若许于彼至彼色渐少。又破转计也。

  论。若谓于彼至不可见故。此破救也。

  论。若谓彼身至应名无色。又破转计也。

  论。若谓彼身至有胜劣故。又破救也。

  论。又生静虑至不名无色。此重破也。并如文可知。正理论云。又生静虑。乃至。上地望下清妙转增。非下地根所能取故。与彼何异不名无色。

  论。若谓欲色至此有何理。又破救也。大众部救云虽色界中。上地清妙下地应名无色。然随别义立名。不名无色。无色不尔者。此有何理。

  论。若谓经说至有色理成。牒大众部引他经证也。寿.暖合故。是一经。暖是色故。色识相依。第二经也。名色为缘。第三经也。遮离色等有来.去故。第四经也。由此四种证无色界定有色也。

  论。此证不成应审思故。且总非也。

  论。谓所引教应共审思。劝大众部等审思也。

  论。旦契经说至为约欲界说。令思第一经也。

  论。名色与识至为约欲色说。令思第二经也。

  论。所说名色至不缘于识。令思第三经也。

  论。遮离色至行至为遮离一切。令思第四经也。此四经皆通两释。不成证义。

  论。若谓契经至大过失故。略破救也。

  论。谓应外暖亦与寿合。出救第一经大过失也。若以经无简别。即令一切寿皆与暖合。经无简别故。应一切暖皆与寿合。因何外暖而不寿合。

  论。又应外名色依识识为缘。出第二.第三过失也。若以经无简别。即令一切识。皆与名色依。破第二过也。外名色识为缘。第三.经也。俱经无简别。应一切名色皆与识依。及与色缘。是即外色及四相等。应与识依。识缘过也。

  论。又说四食至应有段食。引例破也。经说四食如四识住。经无简别。色.无色界应有段食。有四识住故。经不简故。

  论。若谓经说至无斯过者。牒引两经救也。以有经说一类天超段食。故知色.无色界无段食也 又经说。彼天喜为食故。无上二界有段食过者。此述大众部意。前所引文虽无简别。别有此两文有简别。故知上二界定无段食。

  论。欲无色界至皆超越故。引三经准段食例证无色界无色也。

  论。若无色界至超色想等。反难大众部也。

  论若谓观下至亦应许然。破救也。言无色想等观待下粗。无粗色想名为无色想等者。言无段食。亦应无粗有细段食。

  论。又诸静虑至名无色界。重破救也。若以观下粗色名无色者。四静虑中色细欲界。亦应可说出离色言。是即色界应亦名无色界。

  论。又亦应说至非超受等。是重破也。若谓观粗色故名出离色者。无色界受细。色界受粗。超下粗受应名出离受等。经既不说出离受等。故知无色中唯遍超色类非超受等。

  论。由此定知彼界无色。此总结成自宗义也。

  论。然契经说至非永出故。通伏难也。伏难意云。若无色界无色者 应无色有出于色有。如何经说有不出有。有三释。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要因上地方能断故 非遍出者虽上地有出下地有。而不能出非想有也。虽能出下地有后定退故非永出也。依如是理说有不出有也。

  论。又薄伽梵至说有色类言。是重引经证也。

  论。故所立因无不成过。总结上言。以无色故名无色。因非不成过。汝宗不许自违理.教。汝既违教。我非不成。

  论。在彼多劫至色从何生。大众部等难也。

  论。此从心生至从彼心生。经部答也。谓从色异熟因功能种子而生。

  论。彼无色身心何依转。大众部等又难也。彼既无色。心依何转。

  论。离身何不转。有部等反问大众部也。

  论下曾不见故。大众部答也。

  论。色界无段食至离段食转故。引例却难大众部也。

  论。又先说彼心转所依。指前释也。前说心依寿等转也。

  论。已释总名。结上四无色名也。

  论。空无边等至得别名耶。问别名也。

  论。不尔云何至建立三名。答。前三无色从加行为名于加行位胜解。思惟虚空等故。名空无边等。至成满位亦缘余法。故正理云。谓若有法虽与色俱。而其自体不依属色。诸有于色求出离者。必应最初思惟彼法。谓虚空体虽与色俱。而待色无方得显了。外法所摄其相无边。思惟彼时。易能离色。故加行位思惟虚空。成时随应亦缘余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谓于纯净六种识身能了别中。善取相已安住胜解。由假想力。思惟观察无边识相。由此加行为先所成。随其所应。亦缘余法。但从加行建立此名 谓见无边行相粗动。为欲厌舍起此加行。是故此处名最胜舍。以于此中。不复乐作无边行相。心于所缘舍诸所有。寂然而住(已上论文)。

  论。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立第四名。由想昧劣无明胜想。得非想名。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

  论。虽加行时至加行立名。明加行时观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不从加行为名。说根本想昧劣为名。

  论。以若诘言至是立名正因。释不从加行立名所以也。前三无色加行心时思无边空等。然实根本非常缘空。由此立名从其加行不从根本。加行不缘根本作行解故。非想非非想处加行位中。缘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无明胜想有昧劣想。此念依根本起。即是正立名因。由想昧劣故从根本不从加行。

  论。已辨无色云何等至。下两行颂第三明等至 文有十二。一明净等三别。二明具支多少。三明不动。四明受多少。五明借识。六二得。七明相生。八明依身。九明所缘。十明断惑。十一明近分。十二明中定。此第一明净等三也。

  论曰至无无漏故。总释八地。前七具三。有顶唯二。无无漏也。

  论。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释第一味定也。此谓等持与爱相应。爱能味着定亦名味。正理论云。爱相应言依自性说。此以等持为自性故。若并助伴应作是言。爱俱亦法名味等至 问何故余惑相应不名为定。答正理论云。专注不移方名为定爱相应定。亦专一境故得定名。余惑相应则不如是。谓余烦恼于自所缘。不能令心专注如爱。故三摩地若与爱俱。专注一缘与善相似。

  论。净等至名至此得净名。第二明净定也。是有漏故与无漏殊。即名世间之所简也。净故非味。即是善名之所简也。与无贪等白法相应故名为净。释净名也。

  论。即味相应至深生味着。述净为味境。味唯缘净。就缘净中。唯缘过去退净定也。不缘现在及未来也。现在无净定。未来净未曾领受也。此说容生味定。非一切生。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似退生故。境亦如是。又退分定未必定退。前五种性非定退故。此人皆成退分定故。

  论。尔时虽名至得名为入。述入出也。味定非定似定名定。由此亦名入味定也 正理论云。诸从定出总有五种。一出地。二出刹那。三出行相。四出所缘。五出种类 从初静虑入第二等名为出地。于同一地行相.所缘相续转位。前念无间入于后念。名出刹那 从无常行相入苦行相等。名出行相 从缘色蕴入缘受等。名出所缘 从有漏入无漏。从不染污入染污等。名出种类 依出种类此中说言从所味出入能味定 岂不二言更相违反。能味是爱非所入定。所入是定不名能味。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无相违过。现见。相应随举一名说俱品故。如劝长者作意记别。互相杂故俱得二名。由爱相应等持名味。等持力故爱得定名。故无二言更相违过。

  论。无漏定者至非所味着。第三述无漏定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所说八等至中。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 文中有二。一明四五支。二明染无支。明有支中有二。一明四定支有多少。二明支体。此两行颂第一明静虑支多少也。

  论曰至五等持。明净及无漏。初静虑具五支也。

  论。此中等持至义如前释。会名.体也。

  论。传说唯定至非静虑。述婆沙宗也。

  论。如实义者至应知亦尔。论主正释也。如四支军不可偏论一支为军亦军支也。余静虑支应知亦尔。正理论云。毗婆沙师显静虑地等持最胜。故作是说。三摩地是静虑亦静虑支。如四支军。亦无有失。如王与众虽互相资。而于其中王最为胜。

  论。第二静虑至四等持别。释第二静虑支也 言信名内等净者。正理释云。信是净相故立净名。如水清珠令心净故。内心平等为缘故生。由此信根名内等净。或第二定所有功德。平等为缘引生此净。由此建立内等净名(已上论文)。

  论。第三静虑至五等持。释第三静虑支多少也。

  论。第四静虑至四等持。释第四定支也 言行舍.及念名清净者。正理意云。第四定中复弃舍乐故。彼舍.念得清净名 又云。此中支名为目何义。目显成义。何所显成。谓显成此是初静虑。乃至。此是第四静虑。或此支名目随顺义。谓十八支各顺自地。或资具义说名为支。如祠祀支即牛.马等。谓寻.伺等展转相资 又云。何缘初三支各具五。第二第四各唯四支。或由欲界多诸恶法及妙五欲。难断难舍。第二静虑有重地喜其相动踊。喜中之极引五部爱。难舍难断。为对治彼故。初.三各五支。初.三不然。故余各四 又释。随顺超等至故 又云。轻安.行舍遍四静虑。何缘初.二唯立轻安。后二地中唯立行舍。以此于彼偏随顺故。谓欲界中有诸恶法。初静虑地有寻.伺想能逼恼心。犹如毒箭。初.二离彼故轻安增。第二静虑喜极动踊。第三静虑乐受极增。二俱能为爱胜生处。三.四弃彼故行舍增 又云。行舍.轻安互相覆蔽。若处有一第二便无。轻安治沈其相飘举。行舍治掉其相寂止。故安与舍互相覆蔽 又云。何缘念.慧诸地皆有。而念唯在上二静虑。慧在第三定方得立为支。随其所应偏随顺故。谓喜与乐于三有中。是诸有情极所耽味。第三静虑所味中。极有生死中最胜乐故。理应立慧观察厌舍。若无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况进求胜。为治如是自地过失。第三静虑立慧为支。余地不然。故不立慧。第二静虑有最胜喜。轻躁娆乱如逻刹私第三定中有最胜乐。如天妙欲极为难舍。第三.四定由行舍支。随其所应虽已弃舍。而恐退起立念遮防余地不然。故不立念。然第三念势用坚强。非唯助舍。亦能助慧。通能防备自.他地失。第四不尔。无自失故。由此第四不立慧支 问何缘内等净唯立第二支。正理释云。故内等净体即信根谓若证得第二静虑。则于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名内等净。故虽诸地皆有信根。而可立支。唯第二定以今创信。诸定地法与散地法俱可离故(已上论文)。

  论。静虑支名既有十八。已下一行颂。第二明支体也。

  论曰至即五实事。明初静虑支。五各有别体即有五实事。一寻。二伺。三喜。四轻安。五等持。

  论。第二静虑至足前为六。明第二静虑。唯加一支。谓内等净即是信也。

  论。第三静虑至足前为十。明第三静虑。加四支也。一行舍。即善中舍也。二正念。通中念也。三正慧。通中慧也。四乐受。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即四地受皆同一也。若五受以明。即喜.乐.舍各别也。今就五受以明故。乐受增一。

  论。第四静虑至足前为十一。增非苦乐者。虽舍受即是前受。五受明义增前非苦乐也。若合四地受为一。即九法为支体也。

  论。由此故说至如理应思。四句料简。如文可解。

  论。何故第三说增乐受。经部问也。

  论。由初二乐轻安摄故。有部答也。唯识论初.二喜.乐是一受。所悦身.心异立两名也。

  论。何理为证知是轻安。徴有部也。

  论。初二定中无乐根故。有部总略答也。定中既无乐根。故知言乐是轻安乐。

  论。非初二定至无五识故。已下进退推寻。无有乐受。乐有二种。一者身乐。二者心乐。身受乐者五识相应。定中无五识故无身受乐也。

  论。亦无心受乐至故无乐受。此明无心受乐也。喜.乐二受名虽有异。同是其受。不可一心二受同起。既有喜.乐如何有乐。

  论。不可喜乐至及四支故。遮转计也。若言喜.乐更互现前说是乐受。有乐之时即无喜受。如何说具四支.五支。

  论。有说无有至所摄乐根。述经部师计也。

  论。若尔何故至身.心乐受。有部难也。经说。云何乐根乃至引生身.心乐受。故知乐根有身乐.心乐受也。

  论。有余于此至唯说身故。经部正经文也。是汝有部增足心字。所以得知。余部经中无心字故。正理论云。何缘不许余部契经。有余于彼削除心字。以契经说第二定等无余识身。心一趣故。若固说彼有身受乐与理相违。如后当辨。

  论。又第三定至身所受乐故。经部与有部出违经失也。

  论。若谓于此至为有何德。遮有部通经也。若有部通经。云经说身者说意为身。非五根者。为有何德胜说为心。正理论云。契经说为身所受乐。然不能证彼地乐根非心受摄。亦说离生喜是身所证故。岂可由此便执喜根非心受摄。若谓无色不说身者。此非决定。无色界中说身见故。又见于彼说身坏故。又说彼身下劣生故 又云。此说身名为有何德者。为显彼乐受自内所证故。谓彼地乐非所依.缘所能显了。唯自内证。此即显彼乐受中极。亦见于自说以身声。如说由身证甘露界。即是自证甘露界义(已上论文)。

  论。又第四定至有乐支故。举有胜不说难也。

  论。若谓轻安至应是乐支。遮有部救也。

  论。若谓彼轻安至胜前二故。破重救也。先以二理破。后引经破。此二理也。

  论。又契经说至非即轻安。后引经破也。经说离生喜。身作证。是初定说修五法。一欢。二喜。三轻安。四乐。既轻安与乐别说故。初.二乐非即轻安 言离生喜者。离欲恶法生彼喜故。

  论。若言定中至无遍触身故。破有部无身识也。经部述自宗计也。

  论。若谓外散至三摩地故。通有部难也。有部难言。若以有轻安风。即令尔时有身识者定应失坏 通云。此顺定故不失坏定。

  论。若谓起身识至由前因故。又通难也。若谓有身识起应出定者。由前顺定因故不出定也。

  论。若谓依止至许生无过。又通难也。准此论文。经部。许在定有身识行。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识缘色界触。唯许缘轻安风也。

  论。若尔正在定至成违理失。有部难也。正在无漏定中。触及身识应成无漏。以无漏初定现在前时。即以彼轻安触是觉支。身识中乐为乐支。不可同五支中喜是无漏 乐是有漏故。成违理失。

  论。无违理失。经部答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徴也。

  论。许说身轻安是觉支摄故。经部引例答也。经说身轻安是觉支故。

  论。若谓顺彼至许如是说。引例破也。汝岂不说是随顺觉支名觉支也。我宗身识亦顺无漏故名为无漏。无违理失。

  论。若谓许说至皆有漏故。有部引经难经既说十五界有漏。如何轻安触。及身识。随顺无漏名无漏也。

  论。无违经过至密意说故。经部通经也。此就余触及余身识。唯名有漏。准此论意。经部以轻安风及身识顺无漏故。假名无漏。

  论。如何无漏至支小无漏。有部难也。其轻安风实是有漏。顺无漏故名为无漏者。如何无漏定正现在前。少支有漏。少支无漏。

  论。起不俱时斯有何失。经部通也。起身识时不起喜受。起喜受时不起身受。斯有何失。准此。不说身识及轻安是真无漏也。

  论。若谓喜乐至及四支理。牒有部难也。

  论。此亦无过至如有寻伺。经部通也。经部引自许为喻。彼部许寻.伺不俱起。而并立为支。而初定有五支也。

  论。若谓寻伺至为喻不成。牒有部难也。夫为喻之法。两宗共许方可成喻。我宗不许二前后起。为喻不成。

  论。此非不成至不能说过故。经部通也。我前根品中。以立因云心之粗.细更互相违故不应俱。又汝于我前说之因不能说过。所以为喻得成。夫因明法。若不共许先立宗破讫。彼虽不许非不成也。

  论。由此可说至不说想等。经部就自宗释也。由初定中立寻.伺.喜乐受支故。减前支故立后静虑。即由此理初说五支。减初寻.伺立第二定。减其喜受并寻伺三立第三定。减其乐受并前三支立第四定。想等无减故不立支。

  论 或应说何故初唯立五支。经部反徴也。若不如我所释汝应说。何故初定唯立五支。

  论。若谓此五至故立为支。牒有部计也。

  论。此不应理至胜寻伺故。经部破也。

  论。虽有一类至共施设故。虽一类有部师释初定立五支为资初定故。然非经部古昔诸轨范师共施设故。

  论。应审思择至名内等净。两部诤初.二定乐支已。次共评论第二定内净支也。此是有部令经部应审思也。

  论。此定远离至如河有浪。经部释也。即是此第二定远离寻.伺鼓动。相续清净转名内等净也。

  论。若尔此应至此即信根。有部与经部出过。若谓无寻.伺故名内等净。此即内净无体。如何得说十一实事破也 是故应说此即信根。归有部正义也。

  论。谓若证得至名内等净。此广释也。前初定中离其散地。今第二定离其定地。既自得二定离于初定。于其定地亦可离中。有深信生。即所生信名内等净。

  论。信是净相至立内等净名。释名也 信是净相。释净名也 离外。释内名也 均流。释等也 净而内等故立内等净名者。合释也。

  论。有余师言至皆无别体。述余经部师释也。

  论。若无别体心所应不成。有部难也。

  论。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经部通也。

  论。虽有此理非我所宗。论主意许经部理。而言许有部也。

  论。如上所言至知决定然。外人问有部也。

  论。汝等岂言喜非喜受。有部问外人也。

  论。如余部许我亦许然。外人答也。如上座部许我亦许也。

  论。余部云何至许非喜受。有部徴外人也。

  论。谓别有喜至其体各异。外人答也。谓上座部计别有喜是心所法。而不是受。三定中乐皆是喜受。故喜。喜受。其体各异。

  论。非三定乐至分明证故。有部非外人计。以违二阿笈摩故 阿笈摩。此云传。

  论。如辨颠倒至无余灭乐。引第一经也。经说三定无余灭喜。故知三定无喜受也。

  论。又余经说至是喜非乐。引第二经证也。既言第四静虑断乐断苦先喜.忧没。喜既先乐后。故知第三定中无喜根也。经云断乐断苦先喜忧没者。谓初定断忧.苦。三定断喜。四定断乐。乐.苦相对故经先说。喜.忧非对说其先.没。故婆沙八十一云。言第四静虑断苦者。依双法尽俱说断声。言双法者。谓苦与乐。离欲染时虽苦已尽而乐未尽。今离第三静虑染已。苦.乐俱尽。俱说断声。离三静虑染乐等皆断。何为唯说断乐根耶。答尔时乐尽故。知离欲界及初定染。亦断喜等。由未尽故所以不说。又婆沙八十一云。如契经说初定忧根灭。第二定苦根灭。问离欲染时断忧.及苦。契经何故作是说耶。答依过对治故作是说。谓离欲染位虽断苦根。而未名为过苦对治。于初定得离染时。过苦对治故。苦对治者谓初定也。复次依过族性.及苦所依故作是说。谓离欲染位虽断苦根。而未过苦所依.族性。于初定得离染时。过苦所依.及苦族性故。说苦灭。所依族性。谓诸识身 问离欲染位虽断忧根。而未过彼对治.所依.及彼族性。不应说忧初定灭。答忧根对治.所依.族性皆在意识。既与忧根同在意识。故正断时即说彼灭。苦根所依.及苦族性。不与对治同在一识。故过对治.所依.族性方说苦灭。有作是说。第二静虑苦根灭者。谓寻.伺灭。以诸贤圣于寻.伺中发生苦想。过诸异生厌地狱苦。能生苦想。故名苦根。已上论文 问四定起时有善大地。通大地十。不定寻.伺。及心王。二十三法相应而起。因何唯用九法以为静虑支。大地中念.定.慧.受。善大地中行舍.轻安.信。不定寻.伺以立定支。余十四法非定支摄。故婆沙八十废立意云。心王是主非心所支。大地法十念.定.慧三。顺净偏胜故立为支。受于杂染.清净分中。势用俱胜是故亦立。然五受中忧.苦非定相应。故不立支。想.思.触.欲偏顺流转不是还灭。故不立支。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对境用胜非诸定地故不立支。胜解唯于无学位胜。静虑遍于一切位胜。是故不立。善中信为众行初基。如清水珠令心澄净。故立为支。掉举定障行舍能治。惛沈慧障轻安能治。是故立支。惭.愧.无贪.无瞋.不放逸.不害非极随顺诸静虑故。此法多于欲界散地恶法。为近对治。势力增强非于定地。是故不立。精进多苦身.心。定令身.心多乐。非极相顺故不立支。然顺菩提立菩提分法。不定中寻.伺二法。顺净偏强能助等持。制策于心。令离粗细对治欲恶。故并立支。自余心所与定不相应故。不立支也。

  论。如是所说诸静虑支。已下一行颂。第二明染无支也。

  论曰至所染污故。述一类随相说。如文可解。

  论。有余师说至大善摄故。述异说也。染定非善但除唯善。自余通染故不除也。故前文云非皆具有。

  论。契经中说三定有动。已下一行颂。大文第三释经中说不动也。

  论曰至灾患有八。释前经也。以无八种灾患故名不动。

  论。其八者何。问也。

  论。寻伺四受至说为不动。答也。

  论。然契经说至喜乐所动。述释余经不同也。若通欲界兼息风说。即有八灾。若唯对色界定内心所。即离寻.伺.喜.乐。

  论。有余师说至照而无动。述异释也。

  论。如定静虑所有诸受。已下一行颂。第四明生静虑也。

  论。曰至四识相应。述初生静虑。

  论。第二有二至心悦粗故。述第二定也。无余识故无三识相应乐。心悦粗故无意识相应乐也。

  论。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别。述后二定也。第三定中心悦细故有意地乐。第四定中心转寂故。唯有舍受也 是谓定生受有差别者。结也。

  论。上三静虑无三识身。已下一行颂。第五明借识也。

  论曰至触及发表。述上地以无寻.伺。无三识身及发表心。借初定心。以五识身及发表心。定与寻.伺相应故。

  论。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述唯借无记不借染.善。生上已离下染。亦不起下劣善故 问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是何无记 有人云。唯是威仪心。或是缘威仪心。或似威仪心 皆谓不然。耳识不可是威仪心。发语表业。亦不可说是威仪心。违多论故。若谓发语表业。是第二师。从威仪心更生意识。缘十二处。亦名威仪心故。此发语表心名威仪心者。此亦非理。岂可二定已上发语表业心。皆从威仪心后起耶。若依第一师解。何得是威仪心。第一师唯以发威仪意识是威仪心。语既非威仪。何得是威仪。以此故知。四无记心摄心不尽。既无记色摄色不尽。何妨四无记亦摄心不尽 问既言四无记摄无记心不尽。未知借识是何无记 答此借识心是自性无记。耳识非威仪。非威仪无记。上地无工巧非工巧无记。变化唯在意非变化无记。异熟非异地起非异熟无记。以此故知。唯是自性。

  论。如是别释静虑事已。下一行颂。第六明等至初得也。

  论曰至生自地时。述净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

  论。下七皆然至无由生故。述下七地皆具离染及生。有上地故。有顶唯一。无上地故不可说生。

  论。遮何故说全不成言。问也。颂初言全不成而得。遮何而说。

  论。为遮已成更得少分。总答也。

  论。如由加行至顺退分定。指事释也。已成根本静虑。更得少分顺决择分由加行得。不由离染及生得也。离自地染失退分定。退自地染得退分定。此由退得。非离染得及生得也。若全不成而初得者。即下七地由二得也。若离下地染得上地定。若从上生下得下地定。非想无上地故无生得也。

  论。即依此义至为问亦尔。此问 净定有由离染得。亦由离染舍 有由生得。后由生舍。

  论曰有至应如理思。广答。退分虽是净定。许与烦恼相出入故。若断自地烦恼时舍。若退自地烦恼时得 由生得.舍准此可知。

  论。无漏但由至皆如理应思。述无漏也。

  论。岂不由入至无漏等至。此问意者。超越圣人依根本地入见道时。亦加行得非离染得。因何前说全不成者唯离染得。

  论。此非决定至决定得者。答也。加行入见道时不定。若未离染入见道者。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若超越者即得根本。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若圣人离下染时。决定皆得根本无漏。以决定故唯说离染得也。

  论。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述染等至由二得也。

  论。何等至后生几等至。下两行颂。第七明相生也 文中有三。一三定相生。二净定相生。三超间相生。此文第一三定相生。

  论曰至净及无漏。此述无漏唯生净定及无漏定。不生味定。正理论云。以极相违故不生染 此言极者。对净定说。净定虽是相违非极。

  论。然于上下至各净无漏。述超不越至第四也。从数自地为一。次地为二。隔一地为第三。必不能超越二地者。由此从初静虑无间生六。谓生自地.第二定第三定。各净.无漏。三地各二。故成六也。唯有上地无下地也。

  论。无所有处至上地唯净。述无所有无间生七。非想唯一。无无漏故。自及下二各净.无漏二。复有六故所以成七。

  论。第二静虑至并自地二。明第二静虑生八。识处生九。第三定.第四定.空处此三地皆生十。谓上.下各二地.并自地。有五。五各二故总为十也。

  论。类智无间至依缘下故。述从类智能生无色净。及无漏。非法智也。正理意云。依.缘别故 以法智。依六地缘欲界。无色净.及无漏。依无色缘无色。不相生也。下地类智生无色者。必得缘境。境地悬超观心难起故。由此相违不能无间生也。

  论。从净等至自地染污。述净定生与无漏同。唯加兼生自地染污。准此。诸地无漏数上更各加一。谓染污也。

  论。故有顶净至余生十一。此述净定数增无漏。有顶生六。初定生七。无所有八。第二九等皆依无漏加自地染。

  论。从染等至至生次下净。述染生也。染唯生自地染。及自地净。并生次下地净。欲界通生得。上地唯加行。

  论。若于染净至从染生净。问也。味定是贪与无明俱。不能了知染.净之相。如何于下净定。生尊重故生下净也。

  论。先愿力故便能觉悟。答也。如文可解。

  论。无漏与染至故三有别。述三定相生不同也。

  论。如是所说至生染不然。明净定生染。味定生染。与非定善及非定染。不同也。

  论。谓命终时至生一切染。明生得净与定不同也。若生得善心命终。通生二界中有结生心.及无色生有。此心唯是染故。生一切染也。

  论。若从生染至未离下故。明生染与定染不同也。若染污心命终。能生自.下一切地染。不能生上染。以若离染即不染心命终。若不离染即不能生上地故。

  论。所言从净生无漏者。已下两行颂。第二明净定相生也。

  论曰至顺胜进分摄。述诸地具四分定多.少也。

  论。于此四中至能生无漏。述四分定中。唯顺决择分能生无漏。非余三也。

  论。所以者何。徴。唯第四生无漏也。

  论。由此四种至唯从此生。答所以也。以四分定各有别相。既唯决择分能顺无漏。故知。唯决择分能生无漏。

  论。此四相望至谓自非余。述四净定自相生。不望无漏.及味定也 初能生二。谓顺退分生顺退分。及生住分也 第二生三者。谓顺住分生顺住分。生退分定及胜进分 第三生三者。谓胜进分生胜进分。及决择分顺住分也。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 第四生一谓自非余者。顺决择分唯生自类不生胜进。与前不同。详其意趣。以住决择分者。乐断诸有。修无漏故。不生胜进分也。正理论一说相生同此论。有说亦生顺胜进分。皆次相生无隔越也。又正理云。若顺烦恼名顺退分。诸阿罗汉岂有退理。非彼犹有顺退分定可令现前。离染舍故。虽有此难而实无违。谓顺住中有顺退者。亦得建立顺退分名。从彼有退。如先已说。已上论文 今详。此释由未尽难。于住分中立退非理。于三分中例亦应然。此即四分有杂乱失。今作一释。此唯说退分顺烦恼者。据中.下缘令起烦恼。若胜缘力起烦恼者。亦从下住分生烦恼也。如异生离惑。若全离地染。以难退故即容命终。分离地染有退分故。要还却退方得命终。以易退故。圣分离染并无漏得分离欲者。容有不退.不进而命终者。退与不退更有异缘。非唯退分。若起惑胜缘强。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缘劣。有退分不退。

  论。如上所言净及无漏。已下一行颂第三明超间相生。

  论曰至越一名超。述根本地有两类定。谓净及无漏。及诸地出入不同。立名有异。一往上名顺。二还下名逆。三同类名均。四异类名间。五相邻名次。六越一名超。若先识六例述超方易。故先例也。

  论。谓观行者至现前数习。述顺.逆.次.均入加行也。先上.下.均.次入有漏。次上.下.均.次入无漏也。

  论。次于有漏至现前数习。述间.次加行也。

  论。次于有漏至超加行满。述有漏.无漏均.超加行。此时名为超加行满。

  论。后于有漏至名超定成。述超定成根本也。

  论。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述超唯至第三。隔一地名第三。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

  论。修超等至唯人三洲。述依身及处也。所以人中不简无根.二形等。以是圣人不劳简故。所以言人者简天也。

  论不时解脱至修超等至。简时解脱及有学也 定自在故简时解脱 无烦恼故简有学也。正理论云。唯欲三洲除北俱卢。然通男.女。不时解脱诸阿罗汉。要得无诤.妙愿智等边际定者。能超非余。胜解作意不能无间修超等至。势力劣故(已上论文)。

  论。此诸等至依何身起。此下一行颂。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

  论曰至可厌毁故。述诸定上依自.下身。下定不依上身也。一无用故。二自有胜定故。三下势力劣故。四已弃舍故。五可厌毁故。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

  论。总相虽然至尽余烦恼。述总相说。依上地身不起下定。若委细说。生非想上地起下无所有处无漏定。断非想惑非无用故。自无此胜定故。势力胜非想故。非弃舍故。非可厌毁故。若依下七地。即不起下无漏。以自有无漏。起下无用。及劣上无漏。故不起下也 为尽所余烦恼者。是非无用也 自无无漏欣乐起故。非余缘也 唯无所有处邻近故不起余者。以隔越故。

  论。此诸等至缘何境生。已下一行颂。第九明所缘。

  论曰至应成善故。述味定境也 但缘自地有漏。明所缘法 已离染故。不缘下因 爱地别故。不缘上因 应成善故。不缘无漏因也。

  论。净及无漏至非无漏境。述净无漏静虑境同异。唯除无记无为。无漏不缘。以非谛故。与净定别。自余一切与净定同。

  论。根本地摄至下地法灭。述无色根本缘境通局也。无色根本无遍缘智。极寂静故。不缘下地有漏及灭。亦能缘下无漏类品。自.上皆缘。正理论云。以下地法不寂静故。本善无色极寂静故。由此理故。经于无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于诸静虑不如是说。以本无色不缘下系。是故于下说超越言。诸静虑中有遍缘智。故于下地不言超越。既说超越色想等言。故知但依超所缘说。若此超越为显离系。应说超一切。非唯色想等。又静虑中应言超越 婆沙第十云。四无色地亦有此无我行相。而不能缘一切法。谓空无边处非我行相。缘四无色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道。及四无色非择灭。一切类智品道非择灭。并一切虚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如是乃至。非想非非想处非我行相缘非想非非想处彼因。彼灭。一切类智品道。及非想非非想处非择灭。一切类智品道非择灭。并一切虚空无为。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物。此行相尽能缘 此是婆沙评家正义(已上论文)。

  论。无色近分亦缘下地。彼无间道必缘下故 言亦缘下者。显近分中亦缘上也。

  论。味净无漏三等至中。已下半行颂。第十明三等至断惑不同。

  论曰至以胜已故。述无漏断惑味不断也。

  论若净近分至亦不能断。述未至断次下地。中间不能断也论。近分有几何受相应。已下半行颂。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

  论曰至未离下怖故。述近分通八地。及唯舍相应所以也。

  论。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说。述初近分亦通无漏。余七唯净皆无味定 有结生心。明有生染 正理论云。上七近分无无漏者。于自地法不厌背故。唯初近分通无漏者。于自地法能厌背故。此地极邻近多灾患界故。以诸欲贪由寻.伺起。此地犹有寻.伺随故(已上论文)。

  论。有说未至定至具有三种。述异说也。

  论中间静虑至中定不能。述中间定与未至定有别义也。

  论。复有别义。已下半行颂。第十二明中定与下.上别。

  论曰至无如此故。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间定。自余诸定无升.降故。无中间也。

  论。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摄。述中间定具三异近分。舍受同近分也。

  论。此定能超至为大梵故。述中定果。正理七十八云。唯初近分名未至者。为欲简别余近分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又非住此已起爱味。依如是义立未至名。非上定边亦名未至。皆乘先定势力引生。及住彼时。已起味故。毗婆沙者作如是说。未至本地立未至名。是本地德未现前义。此中间定具味等三。以别系属一生处故。谓极修习中间定者。未来当在大梵处生。故亦具三。如根本定。非根本地起爱贪。彼如所味有别。能味亦别故。此有胜德可爱味故。无漏定生。亦渐减故。此亦一向舍受相应。无三识身故无乐受。无喜受者已不共初。然于初贪未能离故。又由自勉功用转故非忧.苦者。已出欲故。由此一向舍受相应(已上论文)论。已说等至。结上也 云何等持。引下也 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等持也 文中有四。一明寻.伺等三。二明单空等三。三明重空等三。四明四修等持 等至.等持.等引别者。等至通有心.无心。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通定.散 等引唯是定。唯有心。婆沙六十二云。问等持.等至有何差别。有说应作四句。有等至非等持。谓二无心定。有等持非等至。谓不定心相应等持。有等至亦等持。谓一切有心定。有非等至非等持谓除前相。又婆沙一百四十一。问何故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专一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云云多释。广如彼论。

  论。经说等持总有三种。自下半行颂。第一明有寻.伺等三文复有三。

  论曰至及未至摄。述第一也。

  论。无寻唯伺至中间地摄。述第二也。

  论。无寻无伺至非非想摄。述第三也。

  论。契经复说三种等持。已下一行半颂。第二明单空三等持也。

  论曰至相应等持。明空等持也。正理论云。故说。空等持近治有身见。身见亦有二行相故。谓空行相近治我所见。非我行相近治我见。观法非我名非我行相。观此中无我名空行相。由此治别。问知此非我。此中无我。二种行相竟有何别。答非无差别。言此中无我。不能显我毕竟无体故。谓此但显彼此互无。不能显成毕竟无我。以有体法亦互无故。若言此法非我。便显我毕竟无。以一切法法相等故。由此若修非我行相。便治我见。修空行相。治我所见。如何无别(已上论文)。

  论。无相三摩地至三有为相。述第二也。正理论云。或复相者。是因异名。涅槃无因故名无相。或相。谓世蕴上.中.下。涅槃。异彼故名无相。

  论。无愿三摩地至得无愿名。第三述无愿也 言余谛十种行相。非常.苦是苦下二行。因等是集下四行。可厌患故缘之无愿。无愿即是厌之异名。道如船筏必应舍故。亦不愿也。

  论。皆为超过现所对故。释无愿义。于苦.集.道现所对境。皆欲超过至涅槃故。故名无愿。正理七十九云。如是空等三三摩地。三摩地相虽无差别。而依对治.意乐.所缘。如其次第。建立三种。由意乐故不愿三有。理且可然。有过违故。宁由意乐不愿圣道。以诸圣道依属有故。若尔何用修习圣道。以是涅槃能趣因故。非离圣道有得涅槃。为求涅槃故修圣道。道如船筏必应舍故。亦由意乐不愿圣道。故缘道行相亦得无愿名。以本期心厌有为故 述曰。此与婆沙大意同也。对治我.我所是空意乐。证涅槃是无相意乐。舍有为是无愿意乐。

  论。空非我相至相相似故。由此二行相。虽缘可厌法。不取可厌相。不得无愿名 涅槃相似者。涅槃无男.女等相。此非我空无男.女相等。似涅槃也。

  论。此三各二种至等持别故。述通漏.无漏也。漏是世间。无漏是出世间。

  论。世间摄者至唯通九地。述地别也。

  论。于中无漏至为入门故。述名异也。

  论。契经复说三重等持。已下一行半颂。第三明重空三摩地也。

  论曰至立空空等名。总释三名也。缘前空取空相名空空。缘前无相取无相相。故名无相无相。缘前无愿取无愿相。名无愿无愿也。

  论。空空等持至胜非我故。述第一也。正理云。谓彼先起无学等持。于五取蕴思惟空相。从此后起殊胜善根相应等持。缘前无学空三摩地思惟空相。于空取空故名空空。如烧死尸以杖回转。尸既尽已杖亦应烧。如是由空烧烦恼已。复起空定厌舍前空。重空等持空行相后起。即复还与空行相相应。唯此最能顺厌舍故。非我行相即不如是。见无我者。于诸有为法起厌背心。不如见空故。诸有已见诸法非我。而于诸有犹生乐着。以于诸行中。不审见空故。由此空定虽二行相俱。而但名空不说为非我。空于厌舍极随顺故 述曰。空行对除我所。现见世间。知物非我所有不贪求故。

  论。无愿无愿至为厌舍故。述第二也。正理论云。重无愿等持。非常行相后起。即复还与非常行相相应。唯此可能缘厌道故。非苦行相能缘圣道。圣道非苦。趣苦灭故。苦法不能趣苦寂灭。亦非因等四。能缘圣道。以圣道不能令苦续故。非道等四者此厌舍道故。非欣行相能为厌舍。岂不如无愿不愿圣道。而作道等四。此亦应然。此例不然。无愿正厌有。兼于圣道起不愿心故。谓前无愿正厌于有。圣道依有故兼不愿。虽望意乐说不愿道。而于圣道非正憎厌故。亦能作道等四种。无愿无愿正憎厌道。故以非常观道过失。道等行相无容厌道。是故于此不作彼四。(已上论文)。

  论。无相无相至非离系果故。述第三也 不取灭者。既缘道.灭。若缘灭相滥生灭也。非择灭是无记故非妙相。非离系果故非离相。

  论。此三等持至无漏不然。漏.无漏分别也。无漏观道皆为欣行。此为厌故非无漏也 问二缘圣道取空.非常。理可名为厌舍圣道。无相无相但缘无为作静行相。何名厌道 答此欣无学无相等持不转之因故名厌道。谓彼定起义作是言。无相等持不生为善。此既欣赞圣道不生。如何不名厌舍圣道 问前无相定非此所缘。如何此名无相无相。或应许此定不缘非择灭。但缘无学无相不生 答此亦不然。准前释故。谓缘无相之非择灭。此非择灭亦离诸相。缘无相无相故。得无相无相名。缘无相境作静行相。是故此定从境立名。

  论。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间。明依身及人依地分别也。正理云。唯不时解脱。以时解脱爱圣道故。依十一地除上七边。以上七边无胜德故。若在欲界。从未至摄圣道后起。若在有顶无所有摄圣道后生。余皆自地圣道后起。就总类说。此从法.类.苦.灭四智无间而生。若就别说。欲界摄者非类后生。上界摄者非法后起。前二非灭后起。第三非苦后生。余行相后起此定故。应得此者。皆尽智时由离染得。后由加行方起现前。唯我世尊。不由加行顺趣解脱起此现前。于道尚厌岂欣诸有。此后亦起圣道现前。然厌道故非无间起。欲界摄者。是思所成。余修所成。依定起故。(已上论文)。

  论。契经复说四修等持。已下两行颂。第四明四修。四修名字如文可解。

  论曰至理实通余。述第一修也。先引经说现法乐住。后释经也 善言通摄净及无漏定修诸善静虑者。谓四无漏.及四净。举初显后。故经但说初静虑也。

  论。不言为住至便不住故。释通难也。既修此定。现在先受离生喜乐。后生梵众。受乐同此。何不言住后法乐也 以后法乐非定住故。或退即不受。或生无色等亦不受。或入涅槃亦不受。非如现法乐住决定受也。正理论云。详此。唯说现法乐者。为令弃舍乐现欲乐。说现定乐。令其欣乐。或现乐住是后乐依。但说所依能依已显(已上论文)。

  论。若依诸定至殊胜知见。第二修也。

  论。若修三界至得分别慧。第三修也。

  论。若修金刚喻定至依自说故。第四修也。修无漏及净定总有四意。一为现法乐住。二为殊胜知见。三为分别慧。四为诸漏永尽。即就四果立四修也。◎

  俱舍论疏卷第二十八

  有道国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点了

  今日大殿下春日诣云云

  以兴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树海